联合国海洋公约越南(联合国海洋公约引入了什么新概念)

江南官网app 2023-07-14 11:36 编辑:jing 76阅读

1. 联合国海洋公约引入了什么新概念

国际公约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是指国际间有关政治、经济、文化、技术等方面的多边条约。公约通常为开放性的,非缔约国可以在公约生效前或生效后的任何时候加入

举例

人权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妇女与科学承诺宪章

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残疾人权利公约

气候变化

京都议定书

环境保护

巴塞尔公约

湿地公约

军控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禁止生物武器公约

渥太华禁雷公约

反导条约

特定常规武器公约

战争遗留爆炸物议定书

欧洲常规武装力量条约

控制核武器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非洲无核武器区条约

反恐

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

制止核恐怖行为国际公约

关于防止劫持飞机的三个国际公约

上海公约

文化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保护文化内容和艺术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

知识产权

世界版权公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罗马公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

外交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2. 联合国海洋公约正式生效时间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本公约缔约各国,本着以互相谅解和合作的精神解决与海洋法有关的一切问题的愿望,并且认识到本公约对于维护和平、正义和全世界人民的进步作出重要贡献的历史意义,

3. 联合国海洋公约领海

1982年12月10日根据《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三条的规定,沿海国的领海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应超过12海里。

在实践中,目前绝大多数沿海国(110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但仍有一些国家的领海宽度不是12海里,有的国家采用低于12海里的领海宽度,如3海里、4海里、6海里等;有的国家的领海宽度高于12海里,如20海里、35海里、50海里、200海里等。

各国宣布的领海宽度:

3海里(约旦、帕劳等国)、

4海里(挪威、芬兰 2国)、6海里(土耳其、希腊等 4国)、

12海里(中国、俄罗斯、美国、英国、法国、印度、印度尼西亚、巴基斯坦、泰国、阿尔及利亚、埃及、扎伊尔、苏丹、摩洛哥等世界多数国家)、

20海里(安哥拉)、

30海里(尼日利亚、多哥)、

50海里(马达加斯加、坦桑尼亚、喀麦隆、冈比亚 4国)、

70海里(毛里塔尼亚)、

100海里(塞内加尔)、

200海里(阿根廷、巴西、秘鲁、塞拉利昂、贝宁等 14国)

4. 联合国海洋公约签约国

1994年11月16日。 按照该“公约”规定,公约应在60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后一年生效。从太平洋岛国斐济第一个批准该“公约”,到1993年11月16日圭亚那交付批准书止,已有60个国家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这就意味着该“公约”到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 我国于1996年5月15日批准该“公约”,是世界上第93个批准该“公约”的国家。

5. 联合国海洋公约何时生效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什么时候开始生效的:1994年11月16日

1994年11月16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开始生效。

6. 联合国海洋公约越南签订时间

南海总共有300多个岛礁暗礁等等,由我国完全控制了西沙群岛40多个岛礁,东沙群岛十几个岛礁,中沙群岛全部岛礁,一共是140个。

1、南海中国实际控制9个区域。中国大陆控制永暑礁、赤瓜礁、东门礁、南薰礁、渚碧礁、华阳礁、美济礁等7个岛礁,中国台湾控制太平岛、中洲岛两个岛。面积最大的一片海域,总面积约350万平方公里,其中中国领海总面积约210万平方公里。中国南海舰队要在10年完成南海部署,争取有利国际环境,夺回属于中华民族的领土。现在实际控制情况是,中国大陆是8个(军队进驻岛礁仅7个)。越南现在是非法侵占我们29个

7.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南海

包括马六甲海峡、南中国海、琼州海峡等海域以及其周边地区。原因是马来西亚位于南海沿岸,其海域有着重要的地缘战略和经济价值,包括港口、渔业、石油和天然气等资源。因此,马来西亚对南海的范围有着精确的划分和明确的主权要求。此外,南海的争议也在马来西亚国内引起了广泛关注和争议,马来西亚政府采取了不同形式的外交手段和国际法理主张来维护其在南海的利益和权益。延伸内容:南海是世界上最为纠纷的海域之一,涉及到多个国家的主权争议和海上安全等问题。了解南海的范围和相关争议对于掌握东南亚地缘政治和国际关系有着重要的意义。

8. 联合国海洋公约内水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982年12月10日订于蒙特哥湾)1982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签署本公约。

   第一部分 用语和范围

    第一条 用语和范围

    1.为本公约的目的:

    (1)“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

    (2)“管理局”是指国际海底管理局。

    (3)“‘区域’内活动”是指勘探和开发“区域”的资源的一切活动。

    (4)“海洋环境的污染”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其中包括河口湾,以致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危害人类健康、妨碍包括捕鱼和海洋的其他正当用途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损坏海水使用质量和减损环境优美等有害影响。

    (5)(a)“倾倒”是指:

      (一)从船只、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结构故意处置废物或其他物质的行为;

      (二)故意处置船只、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结构的行为。

    (b)“倾倒”不包括:

      (一)船只、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结构及其装备的正

    常操作所附带发生或产生的废物或其他物质的处置,但为了处

    置这种物质而操作的船只、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结构所

    运载或向其输送的废物或其他物质,或在这种船只、飞机、平

    台或结构上处理这种废物或其他物质所产生的废物或其他物质

    均除外;

      (二)并非为了单纯处置物质而放置物质,但以这种放置

    不违反本公约的目的为限。

    2.(1)“缔约国”是指同意受本公约拘束而本公约对其生效的国家。

    (2)本公约比照适用于第三百零五条第1款(b)、(c)、(d)、(e)和(f)项所指的实体,这些实体按照与各自有关的条件成为本公约的缔约国,在这种情况下,“缔约国”也指这些实体。

 

            第二部分 领海和毗连区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二条 领海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

    1.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

    2.此项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

    3.对于领海的主权的行使受本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的限制。

 

    第二节 领海的界限

    第三条 领海的宽度

    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十二海里的界限为止。

    第四条 领海的外部界限

    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

    第五条 正 常 基 线

    除本公约另有规定外,测算领海宽度的正常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

    第六条 礁 石

    在位于环礁上的岛屿或有岸礁环列的岛屿的情形下,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海图上以适当标记显示的礁石的向海低潮线。

    第七条 直 线 基 线

    1.在海岸线极为曲折的地方,或者如果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的划定可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直线基线法。

    2.在因有三角洲和其他自然条件以致海岸线非常不稳定之处,可沿低潮线向海最远处选择各适当点,而且,尽管以后低潮线发生后退现象,该直线基线在沿海国按照本公约加以改变以前仍然有效。

    3.直线基线的划定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海岸的一般方向,而且基线内的海域必须充分接近陆地领土,使其受内水制度的支配。

    4.除在低潮高地上筑有永久高于海平面的灯塔或类似设施,或以这种高地作为划定基线的起讫点已获得国际一般承认者外,直线基线的划定不应以低潮高地为起讫点。

    5.在依据第1款可以采用直线基线法之处,确定特定基线时,对于有关地区所特有的并经长期惯例清楚地证明其为实在而重要的经济利益,可予以考虑。

    6.一国不得采用直线基线制度,致使另一国的领海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隔断。

    第八条 内 水

    1.除第四部分另有规定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水域构成国家内水的一部分。

    2.如果按照第七条所规定的方法确定直线基线的效果使原来并未认为是内水的区域被包围在内成为内水,则在此种水域内应有本公约所规定的无害通过权。

    第九条 河 口

    如果河流直接流入海洋,基线应是一条在两岸低潮线上两点之间横越河口的直线。

    第十条 海 湾

    1.本条仅涉及海岸属于一国的海湾。

    2.为本公约的目的,海湾是明显的水曲,其凹入程度和曲口宽度的比例,使其有被陆地环抱的水域,而不仅为海岸的弯曲。但水曲除其面积等于或大于横越曲口所划的直线作为直径的半圆形的面积外,不应视为海湾。

    3.为测算的目的,水曲的面积是位于水曲陆岸周围的低潮标和一条连接水曲天然入口两端低潮标的线之间的面积。如果因有岛屿而水曲有一个以上的曲口,该半圆形应划在与横越各曲口的各线总长度相等的一条线上。水曲内的岛屿应视为水曲水域的一部分而包括在内。

    4.如果海湾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不超过二十四海里,则可在这两个低潮标之间划出一条封口线,该线所包围的水域应视为内水。

    5.如果海湾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超过二十四海里,二十四海里的直线基线应划在海湾内,以划入该长度的线所可能划入的最大水域。

    6.上述规定不适用于所谓“历史性”海湾,也不适用于采用第七条所规定的直线基线法的任何情形。

    第十一条 港 口

    为了划定领海的目的,构成海港体系组成部分的最外部永久海港工程视为海岸的一部分。近岸设施和人工岛屿不应视为永久海港工程。

    第十二条 泊 船 处

    通常用于船舶装卸和下锚的泊船处,即使全部或一部位于领海的外部界限以外,都包括在领海范围之内。

    第十三条 低 潮 高 地

    1.低潮高地是在低潮时四面环水并高于水面但在高潮时没入水中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如果低潮高地全部或一部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不超过领海的宽度,该高地的低潮线可作为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

    2.如果低潮高地全部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超过领海的宽度,则该高地没有其自己的领海。

    第十四条 确定基线的混合办法

    沿海国为适应不同情况,可交替使用以上各条规定的任何方法以确定基线。

9. 联合国海洋公约越南签订了吗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已经加入国际海洋法的公约成员国包括了中国、美国、俄罗斯、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澳大利亚、日本、韩国、尼日利亚、瑞士、芬兰、新加坡、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瑞典、亚美尼亚、格鲁吉亚、乌克兰、爱沙尼亚、立陶宛以及文莱。

10. 联合国海洋公约的公布与我国的南海

中国位于亚洲大陆的东部,面向太平洋;毗邻中国大陆边缘的渤海、黄海、东海、南海互相连成一片,跨温带、亚热带和热带,自北向南呈弧状分布,是北太平洋西部的边缘海。以上四海域因紧邻中国大陆,属于中国的近海,是中国的四大海域,又被称为“中国的邻海”。

毗邻中国的海域总面积约为470万平方千米,其中,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我国主张管辖的海域面积约为300万平方千米,这其中包括了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下一篇:海洋环境分区图片详细(海洋环境分区图片详细大全)
上一篇:返回栏目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