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海洋治理碎片化发展(全球海洋治理的客体包括海洋酸化)

江南官网app 2023-07-13 13:42 编辑:jing 255阅读

1. 全球海洋治理的客体包括海洋酸化

                

答案:人类对海洋的了解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虽然我们已经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海洋知识,但是海洋仍然是一个神秘而且复杂的领域。 

解释:海洋是地球上最大的生态系统之一,覆盖了约71%的地球表面。它们包含着各种各样的生物,为世界上的氧气供应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我们已经了解到海洋的一些基本特征,比如它们的深度、温度、盐度、流动和生态系统。我们也知道了一些关于海洋中的生物和植物的信息。但是,我们仍然需要更多的知识来更好地了解海洋。

拓展内容:在人类历史上,我们对海洋的探索一直是一个重要的领域。自古以来,人们一直在利用海洋进行贸易和捕鱼。近年来,人们也开始更加重视海洋的保护和环境问题。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我们能够更深入地了解海洋中的各种现象,比如海底地形、海洋生物和海洋污染等。但是,海洋仍然存在很多未知领域,比如在深海和极地区域的生物和生态系统,以及海洋的大气化学反应等等。因此,我们需要不断地进行探索和研究,以更好地了解和保护海洋。

2. 全球海洋治理的课题包括

主要有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具体有气候变化、臭氧层破坏、酸雨、生物多样性破坏、土地退化及荒漠化、森林减少、有毒化学品和有毒气体急剧增加等,造成的现象有温室效应、臭氧层破坏、全球气候变化、酸雨、物种灭绝、土地沙漠化、森林锐减、越境污染、海洋污染、野生物种减少等,当前威胁人类生存的十大环境问题是:(一)全球气候变暖

(二)臭氧层的耗损与破坏

(三)生物多样性减少

(四)酸雨蔓延

(五)森林锐减

(六)土地荒漠化

(七)大气污染

(八)水污染

(九)海洋污染

(十)危险性废物越境转移

3. 全球海洋治理的客体是

从事远洋运输的大型海船属于“海商法”管辖的船舶。

因为:1、以船舶为客体。船舶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船舶,但此种船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船舶。《海商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可见,船舶所有权的范围包括船舶本身及其属具。

  2、以登记为公示方法。船舶的性质属于动产,但此种动产具有其特殊性。因此,《海商法》第9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3、船舶所有权人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一方面船舶所有权人负有特殊的法定义务,另一方面船舶所有权人享有一些法定的特权,如责任限制等。

4. 全球海洋治理制度核心

蓝色经济,海洋环境保护,防灾减灾

5. 全球海洋治理体系

全球海洋治理是全球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全球海洋治理体系是推进全球海洋治理进程的重要保障。全球海洋治理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必须冲破海洋霸权主义的重围,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海洋治理观,打造紧密的蓝色伙伴关系,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推动全球海洋治理体系向更加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

海洋孕育生命,联通世界,促进发展。海洋治理影响人类福祉,关乎人类安危,维系人类命运。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全球化进程不断深入,全球海洋问题日益突出。海洋环境污染、海洋生态破坏、海洋资源过度开发利用等已严重威胁全球海洋可持续发展,全球海洋治理势在必行。

6. 全球海洋治理的客体是什么

一、领空

领空,是指主权国家领陆和领海上空的空气空间,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巴黎航空公约》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国家对其领土上空的空气空间享有绝对主权。

领空主权主要表现:

1、领空不得侵犯

2、设立"禁区"

3、保留"国内载运权"

4、制定航空法律和规章

二、领土

领土是位于国家主权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以及其底土和上空。领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国际法承认国家在其领土上行使排他的管辖权。领土同时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对象,是国际法的客体。

领土包括陆地和水域及其底土和上空。国家领土分为领陆、领水(包括内水和领海)和领空3个部分,上及高空,下及底土。领水附随于领陆。领空和底土又附随于领陆和领水。因此领陆是最重要的部分,是领土的主要成分,领陆如发生变动,附随于领陆的领水、领空和底土亦随同变动。

除上述四个组成部分之外,有些海域,例如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等,尽管在严格意义上不被视为国家领土的一部分,但沿海国可以对其及其资源行使主权权利,从而构成国家管辖范围的海域。

三、领海

领海(territorial sea),曾被称为沿岸水、沿岸海、海水带和领水,在地理上是指与海岸平行并具有一定距离宽度的带状海洋水域。领海是沿岸国领土的一部分,属于沿岸国的主权,不许他国侵犯和干涉。但在一国领海内,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

领海界定:

领海1958年《领海及毗连区公约》规定:国家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其海岸的海域,称为领海。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采用类似的规定,但增加了在群岛国的情形,主权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国家的主权也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

7. 全球海洋治理制度体系核心的国际法是

1、BBNJ协定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的重要国际法制定机制,旨在保护和管理包括生物多样性、海底矿产资源、海洋遗产、海洋科学合作等海洋生态系统所面临的共同挑战。

2、该协定结合了海洋法与国际法的原则和机制,以促进可持续利用和保护海洋环境。

8. 深度参与全球海洋治理

该部分包括三个层次的子课题:

一是中国特色全球海洋治理观的构建;

二是中国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的基本原则与角色定位;

三是中国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的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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