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渔业学术讲座报告(海洋渔业知识)

江南官网app 2023-07-01 18:20 编辑:jing 211阅读

1. 海洋渔业知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国家对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采取措施,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

  第四条 国家鼓励渔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渔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五条 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六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第七条 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海洋渔业,除国务院划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海域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外国人、外国渔业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外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第九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养殖业

  第十条 国家鼓励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适于养殖的水域、滩涂,发展养殖业。

  第十一条 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核发养殖证时,应当优先安排当地的渔业生产者。

  第十三条 当事人因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发生争议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在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破坏养殖生产。

  第十四条 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征地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商品鱼生产基地和城市郊区重要养殖水域的保护。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广。

  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第十七条 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必须实施检疫,防止病害传入境内和传出境外,具体检疫工作按照有关动植物进出境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引进转基因水产苗种必须进行安全性评价,具体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殖生产的技术指导和病害防治工作。

  第十九条 从事养殖生产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饲料。

  第二十条 从事养殖生产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不得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

  第三章 捕捞业

  第二十一条 国家在财政、信贷和税收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远洋捕捞业的发展,并根据渔业资源的可捕捞量,安排内水和近海捕捞力量。

  第二十二条 国家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确定渔业资源的总可捕捞量,实行捕捞限额制度。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渔业资源的调查和评估,为实行捕捞限额制度提供科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其他管辖海域的捕捞限额总量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逐级分解下达;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捕捞限额总量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或者协商确定,逐级分解下达。捕捞限额总量的分配应当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分配办法和分配结果必须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捕捞限额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超过上级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的,应当在其次年捕捞限额指标中予以核减。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到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或者参加的有关条约、协定和有关国家的法律。

  第二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捕捞许可证:

  (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的捕捞许可证,应当与上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相适应。

  第二十五条 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渔捞日志。

  第二十六条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七条 渔港建设应当遵守国家的统一规划,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位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渔港加强监督管理,维护渔港的正常秩序。

  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九条 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未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 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限额捕捞。

  在水生动物苗种重点产区引水用水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苗种。

  第三十二条 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三条 用于渔业并兼有调蓄、灌溉等功能的水体,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渔业生产所需的最低水位线。

  第三十四条 禁止围湖造田。沿海滩涂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围垦;重要的苗种基地和养殖场所不得围垦。

  第三十五条 进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业,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作业单位应当事先同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渔业资源的损害;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赔偿。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

  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和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国家对白鳍豚等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防止其灭绝。禁止捕杀、伤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第四十二条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造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破坏或者渔业污染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在海上执法时,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以及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当场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先暂时扣押捕捞许可证、渔具或者渔船,回港后依法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十九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核发许可证、分配捕捞限额或者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法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2. 海洋渔业知识竞赛题库

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海洋与主要渔业水域环境的调查、监视、监测、评价工作,负责赤潮等海洋灾害的预警报工作。

2.承担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的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论证工作;为用海单位提供项目论证技术咨询服务。

3.承担海洋与渔业水域污染事件的调查、取证和所造成经济损失的估算工作,为污染案件的查处提供公正合法的依据。

4.开展海域勘界和测量技术服务。

5.做好本站实验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6.建立全市海洋与渔业水域环境数据库,做好内部信息资料的保密工作。

7.承担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3. 海洋渔业主要包括哪些活动

海洋与渔业执法就是渔政,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业捕捞许可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2、监督渔业资源的人工增殖;

3、组织有关市、县监督管理省辖海域和内陆跨界渔业水域渔业资源保护工作;

4、监督伏季休渔等资源养护措施的落实;

5、查处违反渔业生产秩序和破坏渔业资源的各类违法行为;

6、对水生野生动物实施救助;

7、查处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违法行为;

8、指导、协调辖区内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工作;

9、调查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

10、负责水产养殖中兽药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11、负责组织管理渔业通讯;

12、调查处理渔事纠纷,维护渔业生产秩序;

13、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4. 海洋渔业知识大全

1、海洋矿物资源。海洋矿产资源,又名海底矿产资源,是海滨、浅海、深海、大洋盆地和洋中脊底部的各类矿产资源的总称。主要有石油、煤、铁、铝钒土、锰、铜、石英岩等。

2、海水化学资源。主要有氯、钠、镁、硫、碘、铀、金、镍等,它们溶解在海水中,其性质同海洋矿物资源一样,都是矿物资源(区别于生物资源)

3、海洋生物资源。又称海洋水产资源,指海洋中蕴藏的经济动物和植物的群体数量,是有生命、能自行增殖和不断更新的海洋资源。其特点是通过生物个体种和种下群的繁殖、发育、生长和新老替代,使资源不断更新,种群不断补充,并通过一定的自我调节能力达到数量相对稳定。

4、海洋动力资源。主要指海水运动过程中产生的潮汐能、波浪能、海流能及海水因温差和盐度差而引起的温差能与盐差能等。其特点为:①蕴藏量大,可再生。②能流分布不均、密度低。③能量多变,不稳定。

5. 海洋渔业科学综合知识

渔业作为海洋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保障人民渔业生产、生活具有重要意义。渔业资源的开发利用,不仅能够提供丰富的食品资源,还能够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增加就业机会,促进经济发展。同时,渔业还能够对海洋环境的保护起到积极作用。

6. 海洋渔业知识点总结

回答1、养殖的地点不同:在内陆淡水区域的池塘、湖泊以及水库等地方便可以发展淡水渔业,而海洋渔业主要是利用海水进行养殖,通常可以根据它与海岸的距离,将其分为近海渔业、外海渔业以及远洋渔业。2、养殖规模不同:淡水渔业的养殖规模相对来说比较小,而海洋渔业的养殖规模通常比较大。3、水产物的味道不同:从淡水中出来的水产物,其味道一般不如海水中出来的水产物。

一、淡水渔业和海洋渔业的区别

1、养殖的地点不同

(1)淡水渔业:在内陆淡水区域的池塘、湖泊、水库等地方便可以养殖。

(2)海洋渔业:一般是利用海水进行养殖的,通常又可以根据与海岸的距离,把它分为近海渔业、外海渔业以及远洋渔业。

2、养殖规模不同

(1)淡水渔业:养殖规模相对来说比较小。

(2)海洋渔业:养殖规模相对来说比较大。

3、水产物的味道不同

(1)淡水渔业:水产物的味道一般不如海洋渔业所出来的水产物。

(2)海洋渔业:水产物的味道通常很好。

7. 海洋渔业知识竞赛好处

反硝化细菌主要在厌氧条件下,利用分解有机物的能量,将亚硝酸盐还原为氮气。常用于污水处理,在水产养殖中作用如下:

1、还原水体中的亚硝酸盐,使之生成无害的氮气,解除亚硝酸盐的危害。

2、消耗氮素营养,抑制藻类过度繁殖,净化水体。

3、抑制致病菌。

4、改良底质。

扩展资料:

根据养殖水质的不同,可分为淡水养殖、咸水养殖及海面养殖三大类。 以西南沿海分布最为密集,产值居远洋渔业之次。常见的有虱目鱼,牡蛎,鳗鱼的养殖。

冬季闲田培育鱼种,利用冬天闲田培育越冬草鱼种,成活率高,生长快,效益大。

收割晚稻后、随即将田土翻犁耙碎,筑高田基50厘米以上,灌清水35厘米左右,然后每亩用麸粉50千克灭虫消毒,投放大草500千克、一些肥料来培肥水质,浮游生物繁殖生长后,再投放鱼种。放鱼后专人护理,每日巡塘检查,冲注新水,投放适量大草、浮萍、肥料等,保证饵料充足,使鱼吃饱吃好、长得快。

8. 海洋渔业介绍

渔业包括海洋与渔业和淡水渔业。

海洋渔业主要有海洋捕捞、海水养殖、远洋渔业、渔业工程(渔业港口、渔船补给、渔民救治)、水产品的冷藏加工、鱼类新品种的引进开发、渔业政策研究等等。

淡水渔业主要是淡水鱼的养殖,捕捞的比例已经很小,渔业饲料的研究开发、鱼病的防治等等。

9. 海洋渔业是什么意思

我国对产业有详细的划分,共分了三个产业。其中第一产业包括农业,林业畜牧和渔业。由此可见,渔业与农业一起并列在第一产业之中,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互不隶属。所以说海洋渔业不属于农业。

另外,从业者的名字也不相同。从事种植农业的叫农民,而从事渔业的叫渔民。

10. 海洋渔业知识竞赛

2022年东海开渔时间是9月16日。届时舟山将会在当日中午12点进行线上启动仪式,其中在往年的仪式中,主办方还会推出舟山电商线上直播培训、“全民渔乐”海鲜视频大赛等一系列配套活动。历年活动如下:

1.2021年活动:

舟山电商线上直播培训、“全民渔乐”2021舟山海鲜视频大赛等一系列配套活动。

2.2020年活动:

活动设立6个展销区,包括水产品展销区、远洋水产品市场交易区、农特产品展销区、进口商品区、特色小吃区、海洋文创区,还将设置可供亲子家庭游玩的儿童游乐区域。通过招商洽谈、产品展销、直播带货等线上、线下多种形式,与国内物流、电商、餐饮等行业知名企业促进交流、达成合作,并融合近海与远洋渔业产业,将推介覆盖更多水产企业,帮助企业拓展销售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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