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海洋生态补偿标准(河北省海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江南官网app 2023-06-27 16:16 编辑:jing 213阅读

1. 河北省海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显然保定没有大海因为保定地处内陆,不靠近任何海边,所以自然环境上没有大海如果想去看大海,需要去较远的地方,例如去沿海城市旅游

2.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海洋处

河北最大的海是在渤海湾,称河北海上明珠,秦皇岛,北戴河,昌黎,唐山,黄骅。

3. 河北省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地址是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街道红旗大街80号。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是河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机构规格正厅级,保留河北省海洋局牌子。

4. 河北省海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渤海湾海城包括河北省的三个地级市:从东往西排序分别是河北省秦皇岛市,河北省唐山市,河北省的沧州市。河北省在渤海湾秦皇岛市与唐山市比邻,一东一西,而唐山市与沧州市并不相邻,唐山市与沧州市中间是天津市,天津市不是河北省的。天津市东邻唐山南邻沧州,沧州邻天津和山东了。

5. 河北省海洋局

 河北省在远古时期应该是海洋, 因为在太行山脉的边缘地带,考古工作者在太行山脉发现了一些鱼类的化石, 证明太行山脉以东的地区在远古时期曾经是一片海洋, 华北平原主要是海河和黄河的冲积平原, 由于地壳的运动使得海床上升,随着黄河的泥沙堆积而形成了华北平原

6. 河北省海洋渔业生态环境监测站

河北农业大学海洋学院位于秦皇岛市海港区,南临大海,环境优美,校园占地71280平方米,是一所以海洋科学、水产养殖为主,机电工程、信息工程、水环境保护与监测、旅游与商务英语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院。

河北的水产、海洋教育历史悠久,早在1910年就成立了直隶水产讲习所,是我国最早的高等水产学校。1914年4月奉当时的教育部令,改水产学校为直隶省立甲种水产学校,本科学制四年。1929年改为河北省立水产专科学校,仍为本科,分渔科、制造两个专业。1958年组建天津水产学院。1965年更名为河北水产学校,校址由天津迁往河北省秦皇岛。1998年与河北农业大学联合办学,2000年实质性并入河北农业大学并成立河北农业大学水产学院,学院迅猛发展。2006年根据河北海洋经济发展的需要,经省教育厅批准,学院更名为河北农业大学海洋学院。

学院设有水产养殖、机电工程、水环保、信息工程、基础课部、体育工作办公室等四系二部(办),图书馆、生命科学、机电工程等两个实验室和成教中心、现代教育中心等十一个教学业务单位。拥有水产养殖学、水生生物学两个硕士授予权专业;海洋科学、水产养殖学、热能与动力学工程三个本科专业;海洋技术、水产养殖技术、生物技术及应用(海洋方向)、资源与渔政管理、水生动植物保护、生物制药技术、食品营养与检测、食品加工技术、水域环境监测与保护、环境监测与治理技术、制冷与冷藏技术、汽车运用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系统维护、旅游英语、商务英语等十七个专科专业。现有在校生2600多名。

学院拥有老中青相结合、教学科研实践经验丰富的师资队伍。现有在职教职工163人,专职教师113人,其中博士3人,在读博士1人,硕士19人,在读硕士12人,教授、副教授52名。

学院教学设施齐全,设有图书馆、电教室、化学实验室、计算机实验室、生命科学实验室、机电工程实验室、体育场、水产苗种孵化室等设施,总建筑面积达43654.37平方米。

学院一贯注重科学研究工作,取得了数十项科研成果。获河北省科技进步三等奖4项,厅局级奖多项。学院积极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支援国家经济建设,服务面涉及我国三北地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学校占地不大,好像明年要搬到沧州黄骅,更名为河北农业大学渤海校区(新校区正在建设中),届时在校人数达到15000人,配套设施将加强。

7. 河北省海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最新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49号)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3月27日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现予公告。

2020年3月27日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20年3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章 生态环境协同保护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贯彻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鼓励和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通过村规民约等方式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水行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林业草原、城市管理、行政审批、气象、海洋、邮政管理、海事管理机构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践行绿色消费理念,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推进绿色金融发展,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建立健全多元化生态环境保护投资融资机制,推行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绿色技术创新,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和支持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生态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褒扬生态环境保护先进典型,并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奖励。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确需修改或者调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修改或者调整的内容不得降低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本省地方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本省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编制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建设和开发利用规划以及有关专项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按照国家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建设项目发生法定变动情形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报批或者审核。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及时将生态环境质量现状及变化趋势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建设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和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库,建立健全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完善生态环境监测预警机制。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县域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能力建设,建立完善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突发环境事件监测等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加强监测人员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遵守监测规范,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按照规定保存监测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接受生态环境等部门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出具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违规操作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得出具虚假监测报告。

第十五条本省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行政执法源头治理,推进行政执法标准化,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逐步形成可量化的综合行政执法履职评估机制,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联动和协调配合,创新环境监管模式,推行检查事项合并,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规范监督检查行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自动监测、遥感监测、无人机巡查、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被检查者应当配合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检查。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被检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可以对排放污染物的设施、设备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第十七条本省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制度,健全企业信用建设,完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建立排污企业黑名单制度。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环境服务机构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信用档案,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机制,对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省属企业进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督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被督察单位应当配合督察工作,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并将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

(一)未完成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

(二)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三)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四)存在公众反映强烈、防治污染工作不力、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约谈的情形。

第二十条对公众反映强烈、造成重大污染或者威胁公众健康等环境违法案件,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挂牌督办,限期查处、整改。挂牌督办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制定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明确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未达到国家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构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生态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对资源消耗和环境容量接近或者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实行预警提醒和差异化限制性措施。

第二十五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修复制度,因地制宜建设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工程,依法依规实施退耕还林、退耕还草、退耕还河(湖)、退耕还湿、轮作休耕、轮牧休牧,开展国土绿化和水土保持,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全面禁止猎捕、杀害、交易、运输、加工和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

加强生物安全管理,防止境外有害生物物种进入,并对入侵的有害生物物种采取措施,严防扩散。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

第二十六条根据国家规定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省人民政府应当以共建共享、受益者补偿和损害者赔偿为原则,建立健全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鼓励、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流域下游与上游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采取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建立横向补偿关系,改善重要生态功能区、重要水源地、重要湿地和自然保护地等重点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

第二十七条本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组织开展重大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科技攻关,搭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和循环利用,推动循环低碳绿色产业发展。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对产品设计、原材料采购、制造、包装、销售、物流、

8. 河北省海洋地质环境调查中心

没有。

5月3日,塞罕坝机械林场发出紧急通知,6月15日前塞罕坝林场不开放,提醒大家不要白跑一趟!

塞罕坝林场目前实行封闭式管理,原因有二:一是为了防疫。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河北省各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沙漠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全部关闭,一律不能对外开放。

二是为防火。按照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要求,3月15日至6月15日期间,有森林草原防火任务的各类自然保护地实行全面封闭式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车辆进入,死封死禁。

9. 河北省海洋环境质量公报

我国省级行政区管辖海域面积最大的省市自治区是海南省,管辖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的岛礁及其海域。,海域面积约200万平方公里。 我国临海的省市区有辽宁省、河北省、天津市、山东省、江苏省、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台湾省、广东省、海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除海南省意外的其他几个省市区的海域面积: 广东省省海域总面积41.9万平方公里。

浙江省海域面积26万平方公里,大陆海岸线和海岛岸线长达 6500公里,占全国海岸线总长的20.3%,居中国第一。

山东省近海海域占渤海和黄海总面积的37%,达16.9万平方千米 福建省海域面积达13.6万平方千米。

广西沿海地区处于中国海域面积约12.93万平方公里的北部湾 辽宁省海域面积 15.02万平方公里。其中渤海部分7.83万平方公里,北黄海7.19 万平方公里。

江苏省海域面积3.75万平方公里。

河北省管辖海域面积7000多平方公里。排名第九。 台湾、上海天津、香港、澳门面积不详

10. 河北省环保厅海洋处

目前河北没有一个城市直接面对海洋,但河北与辽宁之间有一段海岸线,沿海有唐山、秦皇岛等城市。 河北省地处华北平原,东北和东临渤海,但并没有直接面对大海的城市,可能是由于海滩资源较为有限的缘故。不过河北的唐山和秦皇岛等城市距离辽宁的渤海湾都不远,可以前往海滩休闲。唐山市是河北省主要的港口城市之一,也是连接京津冀地区与渤海湾经济圈的节点城市。秦皇岛则是旅游胜地,有着著名的北戴河海滨浴场、山海关等景点,吸引了大量游客前来观光度假。

11. 河北省海洋生态补偿管理办法

截至2018年底,我国共建立各级各类海洋自然保护地271处,涉及辽宁、河北、天津、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广西和海南11个沿海省(区、市)(详情见今日本报4版),总面积达12.4万平方公里,其中国家级106处。保护对象涵盖了珊瑚礁、红树林、滨海湿地、海湾、海岛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以及中华白海豚、斑海豹、海龟等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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