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在海洋建设的地位(山东省在海洋强省建设上以下不是建设中)

江南官网app 2023-06-27 15:19 编辑:jing 271阅读

1. 山东省在海洋强省建设上以下不是建设中

现在提出的是“四横五纵”

●一横:北部沿海通道

通道起自威海,经烟台、潍坊、东营、滨州,至德州,横贯我省北部区域,向东面向日韩、对接海上丝绸之路,向西辐射华北、连通西北地区,是环渤海地区重要的客货集疏运通道。

●二横:济青通道

通道起自青岛,经潍坊、淄博、济南,至聊城,横贯我省中部,东向对接海上丝绸之路,西向连通华北地区,并延伸至西部腹地,是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轴和连接济南、青岛都市圈的黄金通道。该通道包括胶济客专、胶济、邯济铁路,青银、济东高速公路、国道308和309,济南、青岛、潍坊机场和青岛港,济南至榆林、济南至青岛天然气管道和鲁皖成品油管道二期等。

●三横:鲁中通道

通道起自日照北部和青岛南部毗邻区域,经潍坊南部、淄博南部、莱芜、泰安至聊城,是我省联系沿黄河经济带、中原经济区的主通道,是晋中、西北地区重要的出海通道和日照港、青岛港集疏运通道。通道包括瓦日铁路,青兰高速公路青岛至莱芜段、国道341和342,青岛港董家口港区等。

●四横:鲁南通道

通道起自日照,经临沂、枣庄、济宁,至菏泽,横贯我省南部,对外连接中原经济区,是我省与中西部地区联系的主通道,也是连接临日、济枣菏都市区的主通道和日照港集疏运通道。

●一纵:东部沿海通道

通道起自烟台,经威海、青岛,至日照,纵贯我省东部沿海,对外连接东三省和长江经济带,是我省对外联系日本、韩国的重要通道,也是我省海洋强省建设的主阵地和对接“一带一路”的重要支点。通道包括青荣城际、蓝烟、胶新铁路,烟大铁路轮渡,沈海、威青、烟海高速公路、国道204,青岛、烟台、日照、威海港,青岛、烟台、威海、日照机场,泰青威天然气管道、胶州至日照天然气管道、日照至仪征原油管道等。

●二纵:京沪二通道

通道起自滨州,经东营、潍坊至临沂,是纵贯半岛、北连京津冀、南通长三角的重要通道,也是京沪综合大通道的辅助通道。通道包括青临铁路和长深、荣乌高速公路等。重点规划建设京沪高铁二通道,实现东滨都市区、临日都市区与全国重要经济区的互联互通。

●三纵:滨临通道

通道起自滨州,经东营、淄博、莱芜,至临沂,纵贯我省中部,对外连接京津冀、长三角地区,是华北、华东沿海地区南北纵向的重要运输通道。

●四纵:京沪通道

通道起自德州,经济南、泰安、济宁,至枣庄,纵贯我省中西部,是我省与京津冀、长三角两大重要经济区沟通联系的主通道。

●五纵:京九通道

通道起自德州,经聊城、济宁,至菏泽,纵贯我省西部,对外连接雄安新区和粤港澳大湾区,是我省西部地区南北联的重要通道。通道包括京九铁路,济广、德上高速公路和国道105、220、240。重点规划建设雄安至商丘铁路山东段、濮阳至阳新高速公路山东段、聊城至鄄城高速公路和菏泽机场、聊城机场,提升我省北联雄安新区、南通粤港澳大湾区快速通达能力。

2. 山东省在海洋强省建设上以下哪一项不是建设重点

以山东省为例,由以下部门组成:

一、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省政府组成部门: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国家安全厅

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山东省监察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农业厅

山东省文化厅

山东省审计厅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山东省卫生厅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三、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省政府直属机构: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统计局

山东省林业局

山东省旅游局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山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山东省体育局

山东省新闻出版局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山东省人民政府研究室

五、省政府部门管理机构:

山东省粮食局

山东省监狱管理局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山东省公务员局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 山东省在海洋强省建设上以下什么不是建设中

主要是海岸线较长,海洋资源丰富。

4. 山东省在海洋建设上以下不是建设重点

第一条 为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功能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与生产直接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作物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大棚、连栋温室、日光温室、场内通道等设施用地。

  辅助设施用地是指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业灌溉、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积肥等设施用地。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养殖中畜禽舍、养殖池、饲料配制场所、活动训练场所、产品收集场所、绿化隔离带、场内通道、进排水渠道等设施用地。

  辅助设施用地是指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废弃物处理、检验检疫、消洗转运、冷藏存储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等设施用地。

  第三条 市、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的日常管理。

  市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对县级设施农业用地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设施农业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农业发展规划。

  市、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对本区域范围内的设施农业用地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合理布局设施农业用地,确定设施农业用地的数量和规模。

  第五条 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业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经营者应当于结束使用后1年内恢复原土地用途,相关恢复要求在用地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 设施农业建设应当按照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减少对耕地耕作层的破坏。

  作物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

  养殖设施用地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可以使用少量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30%。

  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应做到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

  第七条 直接利用耕地进行作物种植、畜禽养殖,地面不硬化、不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不属于破坏耕地耕作层;硬化、挖损地面等破坏种植条件、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属于破坏耕地耕作层。

  对项目建设是否破坏耕地耕作层有异议的,由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认定。

  第八条 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按照节约资源、规模经营的原则,确定设施用地规模。

  直接用于种植、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设施农业用地标准合理确定。

  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30亩,其中,看护房单层,用地面积控制在22.5平方米以内;

  (二)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

  (三)畜禽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按养殖类型予以区分。其中,畜类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20%以内,最多不超过50亩;禽类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亩。

  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须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有关规定;实施多层养殖的畜类养殖设施,辅助设施用地面积可适当放宽,最多不超过60亩。

  第九条 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备案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农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用地单位、建设地点、设施类型、生产数量、用地规模、预估建设工期、拟经营年限、土地复垦措施及项目建设简易平面图、勘测定界图(含矢量坐标);

  (二)用地协议和土地流转经营合同;

  (三)市、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经审查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条件的,乡镇政府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备案结果应于10个工作日内在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栏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乡镇政府在完成用地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涉及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乡镇政府应当将拟建设施农业用地的情况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踏勘,并对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是否破坏耕地耕作层以及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可行性进行认定,出具意见。未经同意的,项目不得动工建设。

  同意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原则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中补划。补划完成后,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上报补划资料,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政府是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的责任主体,市、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建立制度、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同时加强信息共享与协调配合,形成联动机制,共同做好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政策宣传,科学引导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和节约集约用地,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工作,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信息上图入库和土地变更调查登记。

  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主动公开农业发展规划、农业环境保护和疫病防控等相关规定,负责对设施农业布局选址、用地标准、建设方案的指导。

  乡镇政府做好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备案、监督实施及信息汇交等工作,定期对设施农业项目建设、经营和用地协议履行等情况开展现场核查,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 设施农业经营者必须按照用地协议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严禁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有下列行为的,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和经营性住宅;

  (二)各类农业大棚、农业园区中建设的餐饮、住宅、会议、交易市场、仓储等非农业设施;

  (三)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场所;

  (四)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病死动物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厂等;

  (五)其他类型的永久性建筑。

  第十四条 市、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监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综合执法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日常执法动态巡查,对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擅自或变相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的行为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农业厅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国土资发〔2012〕3号)同时废止。

5. 山东省在海洋强省建设上以什么不是建设重点

山东省提出构建以新旧动能转换、乡村振兴、海洋强省、三大攻坚战、军民融合、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区域协调发展、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八大战略布局为支撑,以全面深化改革为保障,以全面从严治党为统领的整体发展格局。

6. 山东省建设海洋强省的有利条件

山东被称为战备省,是因为其地理位置毗邻海洋,是全国重要的前沿防御地带之一,战略意义重大。同时,山东也是我国重要的工业基地和人口大省,具有很强的经济和社会实力,必须有强大的战备力量来维护其国家安全和稳定。此外,山东还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文化,是中华文明的重要发源地之一,具有重要的精神力量。因此,山东被认为是我国重要的战略区域之一,需要具备强大的战备力量来保卫国家安全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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