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增强海洋监督能力论文(可以提高监管能力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江南官网app 2023-06-27 00:54 编辑:jing 139阅读

1. 可以提高监管能力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有实权,生态环境局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自然生态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大气环境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土壤生态环境保护、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和核与辐射安全监管。

2. 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

1.减少碳效应 减少您的碳排放出行以控制海洋酸化程度,从而降低对珊瑚礁和海洋生物的危害。

2.了解海产食品 为保护鱼类做贡献,以支持其可持续发展。

3.减少塑料垃圾 减少塑料制品的使用,并且关注塑料用品回收项目,坚决抵制使用一次性塑料品.

4.保护海滩环境 当您离开海滩时带走您的垃圾,并且帮助收走他人遗留的废弃物,积极参与

3. 加强海洋环境的保护力度

我国海洋权益面临的主要问题

第一,由岛屿主权的归属问题而产生的争端。

第二,由海洋资源而引发的争端

第三,由海洋划界引发的争端。

我国的国家安全众多利益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离不开海洋  首先,我国的和平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离不开海洋。

其次,我国海上领土的主权完整和海洋有着直接的关系。

最后,保证我国“和平统一”最终实现的条件离不开海洋。

维护海洋权益的几点思考

进入新世纪,中国要想成为海洋强国,就要义无反顾的走向“世界性的海洋”,就要在海洋发展战略和海洋军事战略上做好相应的准备。

在海洋发展战略方面,以开发海洋石油和天然气资源为例,中国应尽力加大中、远海的石油天然气开采力度,实行先近海后远海的开发战略,除了海洋石油天然气资源之外,还要抓紧对诸如海洋运输、海洋渔业等方面的开发力度,只有“存住自己,分享公有”,才能逐步实现海洋经济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

在海洋军事战略方面,说到底,海洋军事战略是用来保证海洋经济战略顺利实施的。

“近海防御”的思想,就是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海上经济活动范围的扩展而提出的。  在当今世纪,中国要走向“世界的海洋”,就要认真贯彻和实行海洋强国的战略,而要使这一战略得到顺利实施和执行,就必然要求我国的海军具备远洋作战和航行的能力;依靠着一支拥有强大的、具有远洋作战能力海军力量,继而就能有效解决由海洋争端所带来的各种挑战,才能闯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海洋发展新途径,才能最终成为一个真正的海权强国。

4. 可以提高监管能力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措施有

生态治理法:水生态技术就是通过一系列措施,将已经退化或损坏的水体生态系统恢复、修复、并成百上千倍的强化其纳污能力,使水体保持长久清澈与稳定。水生态技术是以立足长远的循环经济,打造长治久安的生物食物链体系。目前真正行之有效的水体生态系统尚非常之少,均停留于概念阶段。

水土保持生态修复的技术方法

(1) 退化坡面生态系统生态修复

退化耕地生态系统的生态修复:少施化肥,增施农家肥料;种植绿肥植物,增加固氮作物品种;轮作、套作,间种、混种;减少化学防治,增加生物防治;植等高植物篱等。退化林地、草地、荒地生态系统的生态修复: 在封禁的基础上,补种乡土树种、草种。封禁时间的长短因生态系统类型、受损程度、气候等因素的不同而不同,一般来说,乔木林、灌木林、草地生态系统可分别为8年以上、5~8年、3~5年。 (2) 退化河流生态系统生态修复

在土壤侵蚀地区,导致河流退化的驱动力主要有修路、开矿、樵采、河岸放牧、化肥与农药的面源污染、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的点源污染、过度捕鱼等,对由于这些驱动力所导致的退化河流生态系统进行生态修复,最重要的是要减轻或解除导致河流生态系统退化的驱动力,让河流休养生息。

(3) 内陆河流域退化绿洲生态系统生态修复

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实施生态应急补水工程,至少要满足天然绿洲生态系统最小生态需水量;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适当减少人工绿洲面积,使人工绿洲和天然绿洲面积比例调整到1:1左右。

(4) 退化水库生态系统生态修复

对退化水库生态系统的生态修复可采取与退化河流生态系统相同的方法。

(5) 退化矿山生态系统生态修复

该生态系统的土壤、植物等组分完全受损,缺乏植物生长所需要的营养元素,对这种严重退化的生态进行生态修复,可采取的方法有:覆盖土壤,对土壤进行物理处理,添加营养物质,去除有害物质,种植适应性强的先锋树种或草种、间种乡土树种或草种。移动图册狭义水土保持生态修复的技术方法

(1)生态自然修复的基本技术方法是封禁法。该方法适用于受损程度较轻的生态系统。

(2)自然和人工共同修复生态的基本技术方法是“封禁+补种”法。该方法适用于受损程度较重的生态系统。

水土保持是土壤侵蚀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是生态环境建设的主体。水土保持生态修复的提出与实施是水土保持工作理念的重大创新,但水土保持生态修复不应局限于当前的狭义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应从狭义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向广义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转变。即使实现了这样的转变,水土保持生态修复也只是水土保持流域综合治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它不能完全替代人工造林种草等水土保持生物措施,更不能替代坡改梯、淤地坝、谷坊、小型水库、蓄水池等水土保持工程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5. 提高海洋监管能力的措施有哪些

一是强化规划引导和约束,主要从规划顶层设计的角度增强对海洋开发利用活动的引导和约束,包括实施海洋功能区划、科学编制“十三五”规划和实施海岛保护规划3个方面内容。

二是实施总量控制和红线管控,侧重于从总量控制和空间管控方面对资源环境要素实施有效管理,包括实施自然岸线保有率目标控制、实施污染物入海总量控制和实施海洋生态红线制度3个方面内容。

三是深化资源科学配置与管理,涵盖海域海岛资源的配置、使用、管理等方面内容,突出市场化配置、精细化管理、有偿化使用的导向,具体包括严格控制围填海活动等5个方面内容。

四是严格海洋环境监管与污染防治,包括监测评价、污染防治、应急响应等海洋环境保护内容,突出提升能力、完善布局、健全制度,具体包括推进海洋环境监测评价制度体系建设等5个方面内容。

五是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体现生态保护与修复整治并重,既注重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又注重实施生态修复重大工程,包括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等3个方面内容。

六是增强海洋监督执法,包括健全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的基础保障、建立督察制度和区域限批制度的制度保障以及严格检查执法的行动保障,突出了依法治海、从严从紧的方向。

七是施行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包括面向地方政府的绩效考核机制、针对建设单位和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和赔偿等内容,体现了对海洋资源环境破坏的严厉追究。

八是提升海洋科技创新与支撑能力,提出了强化科技创新和培育壮大战略新兴产业2项任务,提升海洋科技创新对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支撑作用。

九是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领域人才建设,包括加强监测观测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领域人才培养引进两项具体任务。

十是强化宣传教育与公众参与,重在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包括强化宣传教育和公众参与的系列举措。

6. 可以提高监管能力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措施

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以下简称“海洋中心”),创建于1959年,是生态环境部直属事业单位。

海洋中心位于辽宁省大连市,是从事全国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与保护工作的国家级业务中心。长期以来,海洋中心以满足国家海洋生态环境管理需求为导向,以海洋生态环境监测和保护管理支撑业务为核心,形成了涵盖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法规与政策制定,海洋环境基准、质量标准及监测评价技术方法研发与示范,海洋生态环境综合评价与预测评估,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修复与监管,海洋污染事故与生态灾害预警应急,海洋工程行政许可与监管技术支撑等综合业务能力,海洋中心组织编制的《中国海洋生态环境状况公报》等各类信息产品为国家和区域海洋生态环境管理、海洋经济发展、海洋灾害和突发应急事件处置、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行动决策、国际公约履约和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经过多年的发展,海洋中心已打造了一支党建与业务相结合、业务与科研相结合、支撑与服务相结合的专业化技术队伍,成为主体职责业务化、工作组织系统化、技术能力现代化、管理支撑专业化的国家级科研业务机构

7. 提高监管能力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创新发展的主要内容

海域监管跟地域监管是一个意思,就是所辖海域局监督管理权

8. 可以提高监管能力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吗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保障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红线定义]本办法所指生态保护红线,是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是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对维系生态安全格局、维护生态系统功能、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条 [责任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监督和管理的主体,负责将生态保护红线落地,制定保护和监测方案,开展日常监管,定期公布生态保护红线信息,并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四条 [工作协调组]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气象局、能源局、海洋局等部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协调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划定;

(二)拟定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政策,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区监督管理;

(三)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线的公众参与和宣教工作;

(四)研究决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 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成立生态保护红线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查生态保护红线方案与相关规范和指南的一致性,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区划、规划的协调性;

(二)审查生态保护红线调整申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三)审查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管理的其他重大技术问题。

第六条 [部门职责]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行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管理职责。

(一)环境保护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规范(或指南),建立监管平台,开展遥感监测,负责监控、评估和信息发布,承担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协调组日常工作;

(二)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组织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内产业和人口发展政策,指导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工业企业升级技术改造,引导工业企业实现绿色发展;

(四)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补偿方案,指导、协调、监督生态补偿资金使用;

(五)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国土资源使用制度,指导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对国家地质公园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城乡规划,对红线区内的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和城市绿地等相关区域进行保护、监督和管理;

(七)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水资源保护与管理制度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度,对红线区内的水资源、水域岸线、水土流失、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等进行监测、保护和监督管理;

(八)农业部组织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草原、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渔业水域、重要养殖水域、宜农(渔)滩涂、宜农(渔)湿地、农用地、水生野生动植物、农业生物物种资源、外来入侵生物以及农业生产灌溉水水质的地面监测、保护和监督管理;

(九)林业局负责红线区内林地、森林、湿地、沙区植被、物种的保护和建设,以及监测、评估、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十)气象局组织实施生态保护红线区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和防御应急,指导红线区内气象监测预报预警等;

(十一)能源局指导、监督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必需开展的能源开发活动;

(十二)海洋局负责制定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海洋生态环境监测和保护,指导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十三)其他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众参与] 有关部门应依法公开生态保护红线信息,完善公众举报渠道,聘请生态保护红线监督员,健全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和监督生态保护红线管理。

第八条 [划定原则]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强制性原则。在事关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以及其他重要的生态区域内,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施严格保护。

(二)合理性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应在科学评估识别关键区域的基础上,结合地方实际与管理可行性,合理确定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三)协调性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应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区划、规划相协调,并与林地、草地、湿地等领域生态红线相衔接,形成合力,增强生态保护效果。

(四)可行性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应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当前监管能力相适应,预留适当的发展空间和环境容量空间,切合实际确定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并落到实地。

(五)动态性原则。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可随生产力提高、生态保护能力增强逐步优化调整,生态保护红线区面积应不断增加。

第九条 [划分范围]在以下区域内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一)重点生态功能区,包括:《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全国生态功能区划》确定的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和生物多样性维护等各类陆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确定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等禁止开发区域;国家湿地公园;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滨海湿地等海域重点生态功能区。

(二)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包括:《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生态功能区划》及《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确定的各类陆域敏感区和脆弱区;海岸带自然岸线、红树林、珊瑚礁等海域敏感区和脆弱区。

(三)其他未列入上述范围、但具有重要生态功能或生态环境敏感、脆弱的区域,包括公益林、天然林、特殊物种栖息地、重要湿地和草原等。

第十条 [划定程序]按以下程序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一)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技术规范和指南,提出本行政区域的生态保护红线划分方案,并报生态保护红线工作协调组;

(二)红线工作协调组组织生态保护红线专家委员会对各省(区、市)的生态保护红线方案开展技术审查;

(三)审查通过后,由红线工作协调组汇总形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十一条 [红线分区]按照保护和管理的严格程度,生态保护红线区划分为一类管控区和二类管控区。

一类管控区至少包含以下区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跨省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国家地质公园的一级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保育区、国家湿地公园的保育区、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和预留区、一级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基本草原等。

未纳入一类管控区的红线区为二类管控区。

第十二条 [保护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滥伐、狩猎、开垦、烧荒、开矿等破坏生态功能和生态环境的开发建设活动。一类管控区内,按照各类区域要求,除必要的科学实验、教学研究以及供水、防洪等民生工程需要外,禁止任何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二类管控区内,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根据红线区主导生态功能维护需求,制定禁止性和限制性开发建设活动清单,确保二类管控区用地性质不转换、生态功能不降低、空间面积不减少。

对红线区内已有的、不符合管理要求的开发建设活动以及居民点,各地应建立逐步退出机制,引导红线区内的人口和建设活动有序转移。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湿地公园、水利风景区等现有各类保护区域,要遵守已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 [生态补偿]国家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补偿方案,以县级人民政府为基本单元,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基础上,明确补偿主体、补偿范围、补偿标准、补偿方式和保护责任,进一步加大生态保护红线区生态补偿力度。有关部门应采取定期检查、重大项目跟踪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加大对生态保护红线区生态补偿资金监管和审计力度。生态补偿资金重点用于红线区生态保护与恢复、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等原真性和完整性保护、历史遗留生态环境问题治理、能力建设等方面。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策,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多元化补偿方式。

第十四条 [红线监管]环境保护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制定监管规范,采取遥感监测和地面调查相结合的办法,对生态保护红线区进行监管,严密监控红线区内各类人为活动。地方各级政府应建立红线区监管队伍,提高监管能力,组织各相关部门建立红线区日常巡查制度、现场核查制度、分析报告制度,加强对红线区的环境监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公布红线区监管信息。

第十五条 [绩效考核]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绩效考核办法,以五年为周期,委托第三方,对省级人民政府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成效开展绩效考核。考核重点包括生态保护红线区面积变化、红线区内生态系统结构与生态环境质量变化、生态功能保护成效、人为活动干扰和破坏情况,以及管理政策落实情况等。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补偿资金的直接依据,并纳入地方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考核结果公开发布。

第十六条 [调整条件]生态保护红线一旦划定,原则上不得调减红线区范围,不得将一类管控区调整为二类管控区。存在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进行调整:

(一)经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必须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的区域;

(二)经法定程序调整的各类法定保护地;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调整程序]生态保护红线区范围调整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省级人民政府向生态保护红线工作协调组提交调整报告,明确调整理由、调整方案、公示情况。

(二)红线工作协调组组织生态保护红线专家委员会对调整报告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报工作协调组批准实施。

对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现有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调整程序的,按原程序执行。调整方案应在批准后报红线工作协调组备案。

第十八条 [解释权]本办法由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协调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 提高海洋监管能力的措施 公需科目

海洋检测主要是对海洋水体、沉积物、海洋生物体、海洋大气、气象、水文、海冰等生态健康环境的监测和调查活动,是我国对海洋环境保护监管的重要手段和措施。对海洋灾害预测、海洋资源利用与管理、海洋环境科学研究等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海洋检测过程:取样,化验,数据整理,上报;目的:了解海水质量,受污染的程度及变化情况。

10. 为提高监管能力,保护海洋

正在为您搜索:渔政抓捕规定

关于渔政抓捕的最新规定,我了解到农业农村部于2020年12月29日发布了《渔政执法工作规范(暂行)》,其中对渔政执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详细说明。

根据该规范的相关规定,渔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执行职务时应根据情况采取适当的强制措施,确保执法过程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在针对渔业违法行为的抓捕行动中,执法人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抓捕前必须进行合法程序。渔政执法人员在开展抓捕行动前,应当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抓捕人有关权利,尽可能提前通知被抓捕人的家属或其他相关人员。

抓捕行动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在开展抓捕行动时,要考虑周全,确保执法人员和被抓捕人员等人身安全,同时应避免对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抓捕后应当及时处理。渔政执法人员在抓捕违法渔业行为人员后,要及时将其送交有关单位进行处理,并依法处理相关渔获物和工具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是对渔政抓捕规定的简要概括,具体的条款和细则还需查看有关文件并在执行中结合实际情况。同时,在渔业活动中,建议广大渔民朋友们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做到文明、合法、科学开发,充分保护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为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11. 为了提高监管能力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应用海洋环境

海洋上大面积的石油泄漏会造成严重危害。原因是石油泄漏会污染海洋生态系统,引起海洋生物的死亡、迁徙以及基因突变等现象,破坏海洋生态平衡。此外,石油泄漏还会对沿海居民的健康和经济生活带来负面影响,极大地损害了人类自身的利益。 内容延伸:为了减少石油泄漏对海洋生态和人类社会的伤害,全球范围内需要颁布相关法律和制定严格的监管措施,以保护海洋环境和沿海居民的生活。同时,全球石油储备中心也应该加强安全管理与技术研发,提升石油开采和运输的安全性和环保性,减少石油泄漏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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