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与渔业助力乡村振兴(海洋渔业产业链)

江南官网app 2023-06-21 09:17 编辑:jing 202阅读

1. 海洋渔业产业链

您好,亲辽渔集团有四大产业板块。具体如下:辽渔集团成立于1945年,是我国最早的国有渔业骨干企业。70多年来,集团逐步建立海洋渔业全产业链和海上客滚航运中心优势地位。近年来,企业聚焦“海洋捕捞、港口物流、客滚运输、海洋食品”四大产业板块,主业功能定位和发展规划目标,遵循精干主业、有进有退、转型升级原则,持续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

2. 海洋渔业产量

1、中国

中国(China)国拥有世界鱼类产量的三分之一,年产量为5880万吨。多年来,中国一直鼓励养殖鱼类和水产养殖,以增加产量,以满足世界范围内日益增长的需求。此外,中国的水产养殖方法和技术已为世界许多国家所借鉴。中国的渔业直接为1400万人创造就业机会。

2、印度

印度(India)的水产养殖历史悠久,已在19世纪初期建立起鲤鱼养殖场。现在,印度鱼类年产量为为945.892万公吨,占全球鱼类产量6%。

3、印度尼西亚

印度尼西亚(Indonesia)渔业贡献约3%GDP,鱼类年产量估计为610.1725万公吨。

4、秘鲁

秘鲁(Peru)鱼类年产量为585.4233万公吨,拥有3000多公里海岸线,约50多种鱼类。此外,秘鲁还拥有1.2万个湖泊和泻湖,大大的促进其水产养殖,以满足国内和国际需求。

5、美国

美国(United States)鱼类年产量为536.0597万公吨,海岸线约200英里,其水生区是世界上最大的,面积为1140万平方公里。美国最主要的物种有鲑鱼,狭鳕,鳕鱼,鲱鱼和比目鱼。

6、智利

在大西洋鲑鱼养殖中,智利(Chile)被认为仅次于挪威。鱼类生产是智利重要的经济支柱之一。智利拥有长达2500英里的海岸线,使其成为世界上生产力最高的海洋生态系统。最常见的鱼类是鳟鱼,鲍鱼,牡蛎和扇贝。据估计,智利鱼类年产量为502.8539万公吨。

7、日本

日本(Japan)每年生产约481.9116万公吨鱼,其中大部分用于出口。

8、泰国

泰国(Thailand)以尼罗罗非鱼,巨型河虾和杂交鲶鱼的大量生产而闻名。泰国水产养殖已有80多年历史,每年生产约374.3564万公吨鱼。

9、越南

越南(Vietnam)水产养殖可以追溯到1960年代,并在过去几年中逐渐发展,已成为鱼类出口的主要国家之一。越南拥有数量众多的鱼类而闻名,数量达2458种。鱼产品是越南重要的出口产品之一,年产量为336.7853万公吨。

10、俄罗斯

俄罗斯(Russia)拥有丰富的鱼类资源,地理位置被3个大洋包围,大约200万条河流横贯陆地,鱼类供应量为330.5749万公吨。

3. 海洋渔业产业链短缺的原因

鄂毕河河口区纬度高,水温低,鱼类生长慢。结冰期长,鱼类存活率偏低。从鱼类的饵料分析,鄂毕河流经沼泽,营养物质被植物吸收,河水中营养物质严重缺乏,不利于浮游生物生长,饵料少;鄂毕河流域水土流失较少,河流中营养物少,导致河口营养物质缺乏,不利于浮游生物生长,饵料较为贫乏。

4. 海洋渔业产值位居全国首位

全国产鱼最大地区是山东省荣成县,因为荣成是“中国渔业第一县(市)”,素有“中国渔业之乡”的美誉,连续38年渔业产量位居中国县级首位,其中海带产量约占全国总产量的40%以上,鱿鱼产量约占全国总产量30%以上,海参产量约占全国总产量20%以上,均位列全国第一位;沙窝岛与舟山远洋渔业基地是国家级远洋渔业基地,荣成拥有远洋渔船400余艘,数量位列全国第一位

5. 海洋渔业产业链有哪些

1、加快建设工业强市

工业兴则城市兴,工业强则城市强。漳州将突出工业主导,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一是实施工业节能增效行动,调动各方资源和力量推动重点工业企业节能增效,重点培育新增规模工业企业,稳住漳州工业基本盘。二是实施产业链提升、产业基础再造、技术改造升级工程,瞄准产业发展方向和产业链缺失环节,引进更多固链补链强链的优势龙头项目。全方位助推漳州工业高质量发展。

2、建设数字化工厂

企业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主体,而创新正是企业发展的动力源泉。以创新激发内生动力,布局企业长远发展。通过创新研发,提高效率效能。积极发展数字经济,推动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与各产业深度融合,促进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

3、助力新能源产业发展

大力发展海上风电、制氢、核电、抽水蓄能、光伏发电、LNG冷能利用等新能源产业,加快原油商业储备库、地下水封洞库建设,打造全国重要的清洁能源基地。海洋经济是助推漳州能源转型升级、动能潜力激发的有效途径,大力发展新能源产业,能够优化能源结构,推动煤炭消费尽早达峰。同时,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有效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4、大力建设渔港经济区

漳州传统海洋渔业产业基础好、体量大,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发展前景广阔。做大做强漳州的海洋经济,要加快发展现代渔业,调整优化渔业产业结构,积极发展工厂化养殖。培育建设一批高新水产种业园区、高新养殖示范区,积极支持远洋渔业和休闲渔业发展,延伸海洋渔业产业链。引进推广应用冷冻干燥、微冷、超低温制冷、烘烤和软包装等加工技术,做大做强鱼、贝、藻类等大宗产品的保鲜和精深加工,建设培育一批海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和示范基地。要加快建设一批水产品集散地、市场和物流配送中心,发展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网络销售等现代营销方式,把漳州建成全省全国的重要水产品集散地。

5、助推漳州制造品牌出海

漳州台商投资区保税物流中心作为福建省第三个投用运行的特殊监管区,可为企业进出口增加便利,降低成本,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和仓储困难,为建设开放型经济体制综合试点上持续发力,为地区经济优化、产业转型升级提供新的契机和增长点。助力漳州企业融入跨境电商外贸新业态新模式,以跨境电商平台为依托,以大数据为支撑,以数字技术为驱动,助推“漳州制造”品牌出海,打造漳州自有品牌,聚焦细分品类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发展路线,为漳州制造业转型升级进而实现变道超车创造新的历史机遇

6. 海洋渔业产业链协同发展

海洋渔业在海洋经济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 海洋渔业是海洋经济中的支柱产业之一,直接或间接为经济增长、就业创造了巨大的贡献。

2. 海洋渔业在人们的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有海鲜文化,而海鲜相关产业的发展极大地依赖于海洋渔业的发展。

3. 海洋渔业的发展对水产品的生产、处理、贸易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影响,形成了完整的海洋产业链。

海洋渔业在未来的发展中,需要更加注重可持续发展,保持渔业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同时加强渔业生态环境的保护,不断推动海洋经济的发展。

7. 海洋渔业产业链包括哪些

我国海洋三大传统产业是海洋渔业海洋盐业和海洋交通运输业。

1978年以前,科学技术水平比较低,不可能发展高科技产业,只能发展传统的产业。在海洋中进行鱼虾贝藻的捕捞和养殖,利用海水晒盐(长芦盐场、莺歌海盐场、台湾布袋盐场等),利用海洋发展海洋运输。尤其是国家之间大宗货物的运输。

8. 海洋渔业产业结构

渔业资源(fishery resources)是指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鱼、虾、蟹、贝、藻和海兽类等经济动植物的总体。

9. 海洋渔业服务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国家对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采取措施,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

  第四条 国家鼓励渔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渔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五条 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六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第七条 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海洋渔业,除国务院划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海域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外国人、外国渔业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外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第九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养殖业

  第十条 国家鼓励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适于养殖的水域、滩涂,发展养殖业。

  第十一条 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核发养殖证时,应当优先安排当地的渔业生产者。

  第十三条 当事人因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发生争议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在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破坏养殖生产。

  第十四条 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征地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商品鱼生产基地和城市郊区重要养殖水域的保护。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广。

  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第十七条 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必须实施检疫,防止病害传入境内和传出境外,具体检疫工作按照有关动植物进出境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引进转基因水产苗种必须进行安全性评价,具体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殖生产的技术指导和病害防治工作。

  第十九条 从事养殖生产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饲料。

  第二十条 从事养殖生产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不得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

  第三章 捕捞业

  第二十一条 国家在财政、信贷和税收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远洋捕捞业的发展,并根据渔业资源的可捕捞量,安排内水和近海捕捞力量。

  第二十二条 国家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确定渔业资源的总可捕捞量,实行捕捞限额制度。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渔业资源的调查和评估,为实行捕捞限额制度提供科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其他管辖海域的捕捞限额总量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逐级分解下达;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捕捞限额总量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或者协商确定,逐级分解下达。捕捞限额总量的分配应当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分配办法和分配结果必须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捕捞限额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超过上级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的,应当在其次年捕捞限额指标中予以核减。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到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或者参加的有关条约、协定和有关国家的法律。

  第二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捕捞许可证:

  (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的捕捞许可证,应当与上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相适应。

  第二十五条 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渔捞日志。

  第二十六条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七条 渔港建设应当遵守国家的统一规划,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位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渔港加强监督管理,维护渔港的正常秩序。

  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九条 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未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 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限额捕捞。

  在水生动物苗种重点产区引水用水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苗种。

  第三十二条 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三条 用于渔业并兼有调蓄、灌溉等功能的水体,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渔业生产所需的最低水位线。

  第三十四条 禁止围湖造田。沿海滩涂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围垦;重要的苗种基地和养殖场所不得围垦。

  第三十五条 进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业,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作业单位应当事先同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渔业资源的损害;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赔偿。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

  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和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国家对白鳍豚等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防止其灭绝。禁止捕杀、伤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第四十二条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造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破坏或者渔业污染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在海上执法时,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以及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当场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先暂时扣押捕捞许可证、渔具或者渔船,回港后依法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十九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核发许可证、分配捕捞限额或者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法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10. 海洋渔业产业链延伸

此机构也是经过20几年的变迁,目前根据新形势、新要求设置的政府主管渔业和涉海事物的部门。人员属国家公务员编制。目前沿海省份统一称作海洋与渔业厅(局),沿海各地市县叫局。内陆渔业的主管部门仍叫水产局,有的叫水利水产局、还有的放在农业局里面,叫水产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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