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环境调查报价(海洋环境调查实践报告)

江南官网app 2023-06-19 07:57 编辑:jing 232阅读

1. 海洋环境调查实践报告

我国第一批次海洋调查船是向阳红系列。

海洋调查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下属的海洋科学考察船队,该系列船只先后建造了十余艘,吨位从千吨级到万吨级不等。

1969年3月28日,解放军海军司令部对国家海洋局船舶命名作了如下批复:国家海洋局1000吨以上的海洋调查船命名为“向阳红”,1000吨以下的命名为“曙光”,并以出厂先后冠以顺序号。七十年代有600吨级的“曙光1”号、“曙光2”号、“曙光3”号(以上属南海分局)、“曙光4”号、“曙光5”号(以上属北海分局)、“曙光6”号、“曙光7”号(以上属东海分局)。2016年底,北船重工游艇厂为国家海洋局北海环境监测中心承制的“曙光12”海湾移动监测平台下水。

2. 海洋环境保护调研报告

主要以污染监测调查为主

国家海洋局新组建了全国立体海洋监测网。该网是利用卫星、飞机船最近舶、浮标(包括锚定浮、 ARGO浮标、漂流浮标)、岸基监测站平志愿团等手段构成的海洋监测立体监测系统。任务是对我国管辖的全部海域时性监测监视。该系统再近岸、近海、远海和远海监测区域以及主要海洋功能区,全面开展海洋环境质量和海洋生态监测,并对海洋赤潮、风暴潮、海上巨浪、海冰以及海上溢油等海洋环境问题进行监测监视。

3. 海洋调查报告800字

很有前途的。毕业后从事海洋资源调查与开发,海洋环境监测、海洋资源管理、海洋探测、海洋信息处理技术等工作;也可在水产、饲料、鱼药、生物技术等相关行业从事生产、经营管理、技术开发与推广等工作;还可以选择继续深造学习,考研方向有海洋科学、声学、物理海洋学等等。

4. 海洋环境调查实践报告范文

1.海洋微生物资源

我们知道,海洋微生物种类繁多,其生代谢产物的多样性也是陆生微生物无法与其项背的。但能进行人工培养的海洋微生物只有几千种,还未超过总数的1%。目前为止,以分离代谢产物为目的而被分离培养的海洋微生物就少之又少。由于微生物可以经发酵工程大量获得发酵产物,使药源获得了良好的保障。此外,海洋共生微生物有可能是其宿主中天然活性物质的真正产生者,具有较大的研究意义。

2.海洋罕见的生物资源

分布在深海、极地以及人烟稀少的海岛上的海洋动植物,含有某些特殊的化学成分和功能基因。在6000米以下海洋深处,曾发现具有特殊的生理功能的大型海洋蠕虫,在水温高达90℃的海水中仍有细菌存活,这给生物的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参考。

3.海洋生物基因资源

在自然界,海洋生物活性代谢产物是由单个基因或基因组编码、调控和表达获取的。获得了这些基因就代表着可以获得这些化合物。海洋药用基因资源的研究将大大有利于新的海洋药物的研究和开发。

海洋生物基因资源细分为以下两种:

(1)海洋动植物基因资源:包括活性物质的功能基因,如活性肽、活性蛋白就属此类。

(2)海洋微生物基因资源:包括海洋环境微生物基因及海洋共生微生物基因。

4.海洋天然产物资源

人类对海洋天然产物的研究已有数十年的历史,并从中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研究资料,为海洋药物的开发提供了充足的科学依据,它的意义十分重大。

(1)对已经发现的上万种海洋天然产物,采用多靶点的方式进行筛选,发现新的活性。

(2)对已经发现的海洋天然产物进行一些,如结构修饰或结构改造。

(3)使用组合化学或生物合成技术,衍生更多的新型化合物,从中筛选出新的活性成分。

5.海洋中药资源

中药是我国传统医药的主要代表之一,海洋中药则是我国中药宝库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一种民间长期用药经验的总结。历代本草中经现代临床实践证明疗效确切的海洋药物有110多种,是寻找先导化合物和开发海洋药物的重要资源。从海洋中药开发新药具有针对性强、见效快、周期短等优点,发展前景乐观。

5. 海洋环境调查问卷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创建示范区:

  (一)选址科学合理。所在海域原则上应是重要渔业水域,对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养护具有重要作用,具有区域特色和较强代表性;有明确的建设规划和发展目标;符合国家和地方海域管理、渔业发展规划和海洋牧场建设规划,以及生态保护红线和其他管控要求,与水利、海上开采、航道、港区、锚地、通航密集区、倾废区、海底管线及其他海洋工程设施和国防用海等不相冲突。

  (二)自然条件适宜。所在海域具备相应的地质水文、生物资源以及周边环境等条件。海底地形坡度平缓或平坦,礁区或拟投礁区域历史最低潮水深一般为6—100米(河口等特殊海域经专家论证后水深可低于6米),海底地质稳定,海底表面承载力满足人工鱼礁投放要求。具有水生生物集聚、栖息、生长和繁育的环境。海水水质符合二类以上海水水质标准(无机氮、磷酸盐除外),海底沉积物符合一类海洋沉积物质量标准。

  (三)功能定位明确。示范区应以修复和优化海洋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为主要目标,通过示范区建设,能够改善区域渔业资源衰退和海底荒漠化问题,使海域渔业生态环境与生产处于良好的平衡状态;能够吸纳或促进渔民就业,使渔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相互促进。配套的捕捞生产、休闲渔业等相关产业,不影响海洋牧场主体功能。

  (四)工作基础较好。黄渤海区示范区海域面积原则上不低于3平方公里,东海和南海区示范区海域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平方公里或已投放礁体总投影面积不低于3公顷,海域使用权属明确;黄渤海区已建成的人工鱼礁规模原则上不少于3万空方,东海和南海区已建成的人工鱼礁规模原则上不少于1.5万空方,礁体位置明确,并绘有礁型和礁体平面布局示意图。具有专业科研院所(校)作为长期技术依托单位。常态化开展增殖放流,采捕作业方式科学合理,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比较显著。示范区应吸纳一定数量转产转业渔民参与海洋牧场管护,周边捕捞渔民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五)管理规范有序。示范区建设主体清晰,有明确的管理维护单位,有专门规章制度,并建有完善档案。示范区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具备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有礁体检查、水质监测和示范区功效评估等动态监控技术管理体系,保证海洋牧场功能正常发挥;能够通过生态环境监测、渔获物统计调查、摄影摄像、渔船作业记录调查和问卷调查等方式,评价分析海洋牧场建设对渔业生产、地区经济和生态环境的影响。

6. 海洋环境调查实践报告怎么写

海洋生物资源与环境属于水产专业,培养具有生物学、环境科学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具有较强的实验、实践基本技能,能从事海洋生物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经济动植物的增殖、环境保护、海洋与渔业管理及相关领域的科研、教学、应用技术开发及经营管理等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7. 海洋环境现状调查结论

你指的有点宽泛,主要指海底地貌:

如同陆地上一样,海底世界有高山,有平原,还有深沟峡谷。这个世界并不象人们所想像的或是象表面看起来那样平缓和宁静,相反却是地球上最活跃最动荡不安的地带。地震火山活动频繁,形成高山峻岭,只不过一切都掩盖在海水之下进行而已。

世界各大洋的洋底形态虽然各不相同,但基本上都是由大陆架,大陆坡,岛弧海沟,大洋盆地,洋中脊(海底山脉)几个部分组成。

我们平时所看到的海岸线并不是大陆与海洋的分界线,实际上,在海面以下,大陆仍以极为缓和的坡度延伸至大约200米深的海底。这一部分就是大陆架——被海水淹没的滨海平原,这里成为海洋生物的乐园,可以发现许许多多的海洋动植物在此处安居乐业,繁衍生息。

大陆架以下,是大陆架向大洋底过渡的斜坡,坡度陡然增大,一般为3-4度,有的甚至超过10度,水深急剧增加,一般为200-2500米。这就是比较狭窄的大陆坡,它的底部才是大陆与海洋的真正的分界线。

超过大陆坡,就是深邃的海沟或岛弧一海沟系。在此处,大洋板块俯冲到大陆板块以下,交错地带形成了“V”形的海沟,是海洋中最深的地方,与相邻的岛弧构成了地球上最大的高度差。例如秘鲁-智利海沟深8000米,其背靠的安底斯山海拔6500米以上,它们之间的交差为14500米,若不是被海水覆盖,这将是最雄伟壮观的景象!

这一带由于地处两个板块的边缘,故地震、火山活动频繁发生,跨过海沟再向海洋深处,就到了广阔无垠的大洋盆地。其深度在2500-6000米之间,大部分是深海平原,面积占海底总面积的77%,辽阔平坦,但景色无奇。在平原的周围,分布着绵亘千里的海岭,陡峭的海山峰和光滑如刀削的平顶山,其中还有深海谷,断裂带和海槽等,海岭和海山皆因火山组成,海山甚至可以露出海面成为岛屿,如太平洋的夏威夷群岛。

再深入洋底,就来到了洋中脊,与一般海岭不同,他们是海底扩张的中心。而且洋中脊是一个世界性体系,横贯各大洋,从北冰洋开始,穿过大西洋,经印度洋,进入太平洋,逶迤连绵约七万余公里,就好像是大洋的脊梁,任何一条陆地山脉都不能与之相媲美。

各大洋洋中脊的位置均不相同,大西洋中脊贯穿大洋中部,与两岸大致平行(中脊各称由来),中轴为中央裂谷分开,两侧内壁陡峻,两峰嶙峋,蔚为奇观;印度洋中脊犹如“入”字分布在大洋中部;太平洋中脊位于偏东的位置上。三大洋中脊在南部相互连接,而北端却分别伸进大陆。

这就是海底世界

8. 海洋生态环境调查报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维护海域生态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海港内的一切中国籍船舶、外国籍船舶及船舶所有人和其他个人。

  第三条 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环境的主管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以下简称港务监督)。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海港内的一切船舶,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

  第五条 任何船舶不得向河口附近的港口淡水水域、海洋特别保护区和海上自然保护区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

  第六条 船舶发生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造成污染海域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提交书面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七条 船舶发生海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港务监督有权强制采取避免或减少这种污染损害的措施,包括强制清除或强制拖航的措施。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肇事船方承担。

  第八条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自己发生或发现其他船舶污染海域情事或违章行为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 船舶需要在港内进行洗舱作业,必须采取安全和防止污染海域措施,并事先向港务监督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为保证油轮的安全引航、靠泊和防止海域污染,所有进港的空载油轮留存的压舱水不得少于该油轮载重量的四分之一。港务监督对于不按规定留足压舱水的油轮,要调查其压舱水的去向,并视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船舶在发生油污事故或违章排油后,不得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如必需使用时,应事先用电话或书面向港务监督申请,说明消油剂的牌号、计划用量和使用地点,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发生污染事故,或违章排污的船舶,其被处以罚款或需负担清除、赔偿等经济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肇事人,必须在开航前办妥有关款项的财务担保或缴纳手续。

  第十三条 航行国际航线、载运二千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除执行本条例规定外,并适用于我国参加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第三章 船舶防污文书及防污设备

  第十四条 船舶防污文书:  

  (一)一百五十总吨以上的油轮、四百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和载运二千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必须分别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相应的船舶防污文书;

  (二)船舶还应备齐港务监督要求的其他防污文书。

  第十五条 对一百五十总吨以上的油轮和四百总吨以上的非油轮,防止油污染设 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机舱污水和压载水分别使用不同的管系;  

  (二)设置污油储存舱;

  (三)装设标准排放接头;  

  (四)装设油水分离设备或过滤系统,并满足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内排放含油污水时,经处理的油污水排放含油量不超过十五毫克/升,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 以外排放油污水时,经处理的油污水排放含油量不超过一百毫克/升的要求;

  (五)一万总吨以上的船舶,除满足本条上述各项规定外,还应装有排油监控装 置;  

  (六)船舶装设的其他防污设备,应符合国家船舶防污结构与设备规范的有关规定。  

  现有船舶防污设备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在本条例实施后三年内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不足一百五十总吨的油轮和不足四百总吨的非油轮,应设有专用容器,回收残油、废油。该容器应能将残油、废油排入港口接收设备,并应备有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六)项规定的设备。

第四章 船舶油类作业及油污水的排放

  第十七条 船舶进行油类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前,必须检查管路、阀门,作好准备工作,堵好甲板排水孔,关好有关通海阀;  

  (二)检查油类作业的有关设备,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三)对可能发生溢漏的地方,要设置集油容器; 

  (四)供油、受油双方商定的联系信号,以受方为主,双方均应切实执行;  

  (五)作业中,要有足够人员值班,当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掌握作业进度,防止跑油、漏油; 

  (六)停止作业时,必须关好有关阀门;  

  (七)收解输油软管时,必须事先用盲板将软管封好,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软管存油倒流入海;

  (八)油轮应将油类作业情况,准确地记入《油类记录簿》;非油轮应记入《轮机日志》或值班记录簿。

  第十八条 船舶在进行油类作业的过程中,如发生跑油、漏油事故,应及时采取清除措施,防止扩大油污染,同时向港务监督报告。查明原因后,应写出书面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船舶排放污染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到港船舶的压舱、洗舱、机舱等含油污水,不得任意排放,应由港口油污水处理设施接收处理。港口无接收处理条件船舶含油污水又确需排放时,应事先向港务监督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按规定条件和指定区域排放。

  第二十条 按本条例第十九条批准的船舶排放含油污水,必须分别符合以下各项规定: 

  (一)一般情况 

  1.在批准的区域内; 

  2.在航行中,瞬时排放率不大于六十公升/海里;

  3.污水的含油量不大于十五毫克/升;  

  4.船上油水分离设备、过滤系统和排油监控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在退潮时。 

  (二)一百五十总吨以上的油轮和四百总吨以上的非油轮机舱油污水的排放,除满足上述(一)项之1、2、4、5外,还应满足:  

  1.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外;

  2.污水含油量不大于一百毫克/升。

  (三)一百五十总吨以上油轮的压舱水、洗舱水的排放,除满足上述(一)项之2、4外,还应满足:

  1.距最近陆地五十海里以外;

  2.每压载航次排油总量,现有油轮不得超过装油总量的一万五千分之一,新油轮不超过装油总量的三万分之一。

第五章 船舶装运危险货物

  第二十一条 船舶装运易燃、易爆、腐蚀、有毒害和放射性的危险货物,应采取必要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应悬挂规定的信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和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防止发生事故造成危险货物散落或溢漏污染海域。

  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港进行散装有毒害液态危险货物时,参照执行本条例第十七条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三条 船舶在港口进行装卸有毒害、含腐蚀或放射性危险货物时,船方和作业单位都必须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货物落水。如发生事故,应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打捞清除,并立即向港务监督报告,及时通告有关单位,采取措施,防止造成重大危害。

第六章 船舶其他污水

  第二十四条 核动力船舶和装载放射性物质的船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来自有疫情港口船舶的压舱水,应申请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卫生处理。  

  第二十六条 装运有毒害、含腐蚀性货物的船舶,排放含有该物质的洗舱水,必须符合以下各项:  

  (一)在批准的区域内;

  (二)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外,水深二十五米以上;  

  (三)在航行中,且船速不小于七节,非自航船,航速不小于四节;  

  (四)在退潮时;

  (五)固体残余物,不得排入海域,必须回收处理;

  (六)将排放情况记入《航海日志》。

第七章 船舶垃圾

  第二十七条 船舶垃圾不得任意倒入港区水域。装载有毒害货物,以及粉尘飞扬的散装货物的船舶,不得任意在港内冲洗甲板和舱室,或以其他方式将残物排入港内。确需冲洗的,事先必须申请港务监督批准。

  第二十八条 在港船舶,凡需清倒船舶垃圾的,应在船上显示海港规定的信号,招用垃圾清倒船(车)接收处理。并应做到:  

  (一)船舶生活垃圾的储集容器,必须有盖和不渗漏,并定期进行清倒;

  (二)船舶的垫舱、扫舱物料和各种固体垃圾,应由港口船舶服务部门进行清倒,船方应事先向港口船舶服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清倒物的种类和数量; 

  (三)在船舶垃圾中,含有毒害或其他危险货物成分的,船方在申请清倒时,必须提供这些物质的品名、性质和数量,并严格和其他垃圾分开堆放。

  第二十九条 来自有疫情港口的船舶垃圾,应申请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卫生处理。

  第三十条 船舶在海上处理垃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塑料制品不得投弃入海;

  (二)船舶生活垃圾及食品废弃物,经过粉碎处理,粒径小于二十五毫米的,可在距最近陆地三海里以外投弃;未经粉碎处理的,应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外投弃。  

第八章 使用船舶倾倒废弃物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需使用船舶倾倒废弃物的,应向起运港的港务监督提交国家海洋局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经核实后,方可办理船舶进出口签证。如发现实际装载的与所批准的内容不符,则不予办理签证。

  第三十二条 船舶在执行倾倒废弃物任务时,船方要如实记录倾倒情况。返港后,船方应向当地港务监督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三条 外国籍船舶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行倾倒废弃物作业,包括弃置船舶和其他浮动工具。

第九章 水上、水下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工程

  第三十四条 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单位,均应备有足够的防止污染器材和设备。水上、水下船舶施工,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废弃物污染海域。水上船舶施工的油污水,按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在水上进行船舶修造作业的集中区域,应设置围油栏,防止散落水上的油类和油漆扩散,并应及时清理。修造过程中的工业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由施工单位组织回收处理,不得投弃入海。

  第三十六条 在水上进行拆船的,拆除的物件不得投弃入海。船底和油柜不得在水上进行拆除,必须拖到岸上进行拆除作业,残油要回收处理。

  第三十七条 船舶发生海损事故,或有可能沉没时,船员离船前,应尽可能地关闭所有油舱(柜)管系的阀门,堵塞油舱(柜)通气孔,防止溢油。并应在海事报告书中,说明存油的数量及通气孔的位置。

  第三十八条 在进行水下船舶的打捞工程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油污扩大和新的污染发生。

第十章 船舶污染事故的损害赔偿

  第三十九条 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船舶,港务监督可以责令其支付消除污染费,赔偿国家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条 凡由船舶造成海洋污染,受到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需要进行民事责任索赔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处理程序处理。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由港务监督调解处理。当事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涉外案件还可以按仲裁程序解决。

  第四十一条 凡受船舶污染损害要求赔偿的单位和个人,如果申请港务监督处理,应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提交污染损害索赔报告书。该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船舶污染损害的时间、地点、范围、对象,以及当时的气象、水文情况;

  (二)受污染损害(包括水产资源和各种器具)的损失清单,包括品名、数量、单价、计算方法,以及养殖或自然的情况;

  (三)有关科研部门鉴定或公证机关对损害情况的签证; 

  (四)尽可能提供的受污染损害的原始单证,有关情况的照片,其他有关索赔的证明单据、材料。

  第四十二条 参与清除船舶污染损害,需要索取清除污染费用的单位和个人,在清除污染工作结束后,应尽快向有关港务监督提交索取清除污染费用报告书,该报告书应包括:  

  (一)清除污染的时间、地点、日程记录或《航海日志》摘录; 

  (二)投入的人力、机具、船只、清除材料的数量、单价、计算方法; 

  (三)组织清除的管理费、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四)清除效果及情况报告; 

  (五)其他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

  第四十三条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发生污染事故,应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报告,在船舶进入第一港口后,应立即向港务监督提交报告书,并接受调查处理。该报告书的内容应包括:船舶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气象、水文情况,经过情况、抢救和清除措施,原因和损害,并应附送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四条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船舶所有人要求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向港务监督提出报告。该报告应能证实污染损害是完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所列的情形之一,并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

  第四十五条 港务监督受理的因船舶污染而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可进行调解或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

第十一章 处罚与奖励

  第四十六条 凡由于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造成或可能造成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和海港水域污染损害的,港务监督视其责任情节的轻重和污染损害的程度,可以处以警告,或对船舶所有人处以罚款。

  第四十七条 对船舶所有人的罚款,最高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但对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的最高额为人民币一千元:

  (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消油剂; 

  (二)未按规定配备《油类记录簿》;

  (三)《油类记录簿》的记载非正规化,或记载伪造事实;

  (四)阻挠港务监督检查。  

  对有直接责任的船员或其他个人,应予以教育,情节严重的也可罚款,但所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本人月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第四十八条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或违章排污,经调查,证据确凿,不论其承认与否,同样按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对船舶发生污染事故,能主动检举、揭发,积极提供证据,或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损害有突出成绩的个人,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肇事船舶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全部列专款上缴国库。对本条例第五十条中有关人员的奖励金,由国家财政核拨。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海港”是指沿海港口以及河流入海处附近,以靠泊海船为主的港口,包括该港区范围内的水域和通海航道。

  (二)“船舶”是指一切类型的机动和非机动船只,但不包括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作业中的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  

  (三)“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四)“船舶垃圾”是指船舶在营运生产过程中,自身正常产生的船员生活垃圾,炉渣、垫、隔舱和扫舱物料,以及船上损耗报废的工索具和机器零件等。 

  (五)“现有船舶”系指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以前交船的船舶。

  第五十三条 对外国籍船舶的管理,除执行本条例外,可实行与该船舶所属国对等原则的管理。

  第五十四条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渔港水域内,行使本条例规定的主管机关的职权。

  第五十五条 海港中的军事管辖区及军用船舶的内部防止污染管理,由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另行具体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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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海洋环境保护实践报告

山东当前有五家海洋世界,基本都位于沿海城市,包含有青岛海底世界,青岛海昌极地海洋世界,蓬莱极地海洋世界,日照海洋馆、泉城海洋极地世界,其中泉城海洋世界是山东唯一一个位于内陆城市的海洋世界。

理论上讲,海洋世界建馆时间越早,硬件设施会越陈旧,虽然有后期的升级改在,但是在规划期间就已经决定了。青岛海底世界面积7000平方米,青岛海昌极地海洋世界21万平方米,蓬莱极地海洋世界面积5.28万平方米,泉城海洋极地世界面积9.9万平方米、日照海洋馆面积5万平方米,面积越大内容会相对更丰富,当然也因人而异。

除了以上几个海洋世界以外,山东还有几处海洋世界,分别是烟台鲸鲨馆建筑面积17300平方米,威海神雕山野生动物园中的海洋馆,这两处场馆同样比较好玩,且神雕山野生公园与海洋馆是在一起的,海洋生物很多露天观看游玩非常值。

当然,如果单纯的只看海洋世界,青岛海昌极地海洋世界应该是种类最全的,位于青岛崂山区,不过价格也较贵。泉城海洋世界因为位于德州,所以山东中西部城市如果想要体验海洋乐趣,距离上是一个非常不错的选择。欢迎关注“地理有意思”留言一起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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