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警打击海洋污染(打击海上违法犯罪宣传标语)

江南官网app 2023-06-09 21:47 编辑:jing 103阅读

1. 打击海上违法犯罪宣传标语

海军节

1、梦想之船遨游在希望之海上,青春之旅已然来临,活力号角已经吹响,自信之帆早已扬起,自强之路正步出发。中国航海日,愿你走向幸福的未来

  2、斩却凶险的风浪,开辟顺畅的航线;卸下生命的负重,载满轻松的心情;驱散心灵的迷雾,点亮希望的灯塔;锁定人生的方位,探寻幸福的宝藏。国际航海日到了,愿你顺利航行。

  3、中国航海日到了,愿你追寻前行的浪花,扬起事业的征帆。躲开危险的暗礁,开辟顺利的航线。迎着灿烂的朝霞,满载成功的星辉。紧握进取的舵盘,一往无前的航行。

  4、中国航海日到了,愿你聆听海鸥的歌声,释放心情;奏响青春的欢歌,缓解压力;把握命运的罗盘,坚定信念;撷取快乐的浪花,抛却烦恼;驾驶无忧的航船,幸福前行。

  5、中国航海日到了,卸下忧伤的心事,满载快乐的歌声;按响幸福的汽笛,驶向顺利的航线;避开黑暗的礁石,找寻明亮的灯塔;扬起美丽的梦想,驶入温馨的港湾。

2. 海上犯罪案件

近期,一些不法分子在藏溪河和佩琅河上从事电鱼、炸鱼、毒鱼违法作业活动,严重破坏了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在群众中造成了恶劣影响。为维护正常的渔业秩序,保护渔业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电鱼、炸鱼、毒鱼。凡在本乡范围内从事电鱼、炸鱼、毒鱼等违法作业活动的,由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禁止非法制造、销售用于电鱼、炸鱼、毒鱼的物品和工具。对非法制造、销售电鱼工具和非法生产、销售炸鱼、毒鱼物品的,由公安、工商管理、渔政等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从事电鱼、炸鱼、毒鱼及相关违法活动的,必须主动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登记,交出所持电捕作业工具、爆炸物及有毒物。对逾期不登记者,一经查实,依法从严处理。

四、本通告发布后,继续从事违法作业活动的,依法从严处理。

五、本通告所称的电鱼、炸鱼、毒鱼,系指利用电能、使用爆炸手段和有毒物捕捞水生生物的行为。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3.3.22

《中国渔政》

3. 打击海上非法采砂

公海且不属于任何一国专属经济区的海域,采矿不受具体某国限制,但是这样的共海普遍深度大于2000米,据我所知开采难度巨大,目前属于无人利用的状态。

4. 海上违法犯罪面临的形势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渔业法律法规,规范渔业行政处罚,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渔业违法的行政处罚有以下种类: 

  (一)罚款; 

  (二)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 

  (三)暂扣、吊销捕捞许可证等渔业证照;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第三条 渔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初次实施渔业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减轻渔业违法行为后果;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渔业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渔业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渔业执法部门查处渔业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依法应当从轻、减轻的其他渔业违法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一年内渔业违法三次以上的; 

  (二)对渔业资源破坏程度较重的; 

  (三)渔业违法影响较大的; 

  (四)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两项以上规定的; 

  (五)逃避、抗拒检查的。 

  第五条 本规定中需要处以罚款的计罚单位如下: 

  (一)拖网、流刺网、钓钩等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 

  (二)围网作业,以一个作业单位计罚; 

  (三)定置作业,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不用船作业的以一个作业单位计罚; 

  (四)炸鱼、毒鱼、非法电力捕鱼和使用鱼鹰捕鱼的,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不用船作业的以人计罚; 

  (五)从事赶海、潜水等不用船作业的,以人计罚。 

  第六条 依照《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和《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在内陆水域,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在海洋水域,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敲䑩作业的,处以一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三)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濒危水生动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执行。 

  (四)未经批准使用鱼鹰捕鱼的,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或者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条 按照《渔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按照《渔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罚款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在内陆水域,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海洋水域,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按本条前款规定处罚。 

  第九条 按照《渔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有捕捞许可证的渔船违反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在内陆水域,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海洋水域,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按照《渔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涂改、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罚款。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对违法双方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涂改捕捞许可证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污染事故,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 

  (二)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第十二条 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中未达到采捕标准的幼体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超比例部分幼体,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的,可以没收渔获物。 

  第十三条 违反《渔业法》第三十一条和《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的,没收其苗种或怀卵亲体及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渔业企业的渔船,违反《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近海捕捞的,依照《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第十五条 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渔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责令其离开或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我国渔船违反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渔业条约和违反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的,可处以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在鱼、虾、贝、蟹幼苗的重点产区直接引水、用水的,未采取避开幼苗密集区、密集期或设置网栅等保护措施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按照《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需处以罚款的,除按本规定罚款外,依照《实施细则》规定,对船长或者单位负责人可视情节另处两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凡无船名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而从事渔业活动的船舶,可对船主处以船价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予以没收。凡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装的渔船,一律予以没收。 

  第二十条 在海上执法时,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以及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当场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先暂时扣押捕捞许可证、渔具或者渔船,回港后依法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5. 打击海上违法犯罪宣传标语口号

西沙群岛,南国海疆。

  “千里长沙”,之旧称,

  海上丝绸,之古航。

  脉连五岭,而接昆仑,

  气贯四海,而通长江。

  居沧海而望中原,倚大陆而镇南洋。

  似星莲朵朵,开于绿波,

  像珍珠颗颗,浮于白浪。

  珊瑚礁,星罗棋布,

  灰沙岛,列队成行。

  七连屿,八金刚。

  行船看,上岛逛。

6. 预防海上执法职务犯罪专题教育

职责不同,海警是武警公安边防部队的海上武装力量,执法范围不是渔政可以比拟的。

7. 打击海上违法犯罪宣传标语图片

防溺水海报上通常会写一些关键词和提示语以提醒人们注意防溺水。这些文字可能会包括:

1. 注意安全,远离水域

2. 切勿私自下河游泳

3. 遵守规定,不轻易靠近水面

4. 学会游泳,提高自救能力

5. 发现异常及时报警求救

6. 安全第一,预防溺水

7. 小心!水深危险

8. 敬畏生命,珍爱幸福

等等。这些提示语旨在提醒人们认真对待溺水风险,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8. 海上处罚规定

禁渔期非法捕捞处罚标准:如果犯罪嫌疑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就构成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知道,如果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情节严重的,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其中,如果符合下面几个情形之一的,就属于“情节严重”:

1、非法捕捞水产品超过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

2、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达到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3、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达到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4、在禁渔区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

5、在禁渔期间,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

6、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水产资源,包括具有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和水生植物,是国家的一项宝贵财富。为了加强对水产资源的保护,国家通过立法对水产资源繁殖、养殖和捕捞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国家鼓励、扶持外海和远洋捕捞业的发展,合理安排内水和近海捕捞。在内水、近海从事捕捞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作业。不得在禁渔区和禁渔期进行捕捞,不得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急功近利,竭泽而渔,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国家对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危害水产资源的存留和发展。因此,必须依法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予以惩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9. 海上违法行为

不能拖走。因为搁浅的船通常会被认为是遗弃物,而根据法律规定,私人不得擅自拖走遗弃物。此外,搁浅的船可能存在所有权争议或者需要进行修缮等问题,私人拖走可能会涉及到法律纠纷。如果发现搁浅的船,应该及时向当地海事部门或者港口管理机构报告,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如果确实需要拖走,应该先与相关部门联系并获得许可,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同时,私人也应该遵守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得随意破坏海洋生态环境。

10. 海上违法犯罪活动

1. "海上被绑脚"是指中国古代禁止女性出入海洋和从事航运业的一种封建禁忌和不平等待遇。2. 在中国古代社会,女性的地位相对较低,被认为是家庭和丈夫的财产,许多不公平的待遇都是由此引起的。"海上被绑脚"是其中的一种,女性不得涉足水域,认为这样做可以防止她们出轨或逃跑。其实,这种做法完全剥夺了女性的自由和权利,是一种无法接受的性别歧视。3. 在现代社会,我们已经逐渐摆脱了这种封建思想,女性的地位也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但仍有一些不公平和歧视待遇存在。我们需要更多的行动和努力来促进性别平等。

11. 打击海上违法犯罪宣传标语大全

1、涠洲岛是广西最大的海岛,中国最大、地质年龄最年轻的火山岛,中国最美的海岛之一,四周烟波浩淼,岛上植被茂密,风光秀美,尤以奇特的海蚀、海积地貌,火山熔岩及绚丽多姿的活珊瑚为最,素有南海“蓬莱岛”之称。… … …2、250万年到7000年之间,数以百次的火山喷发形成的涠洲岛,在经历无数次海洋风暴,海啸及海水的袭击后形成的特有地貌,使涠洲岛有了极致的浪漫美丽。涠洲岛太美,美得令人沉醉,直醉得不愿醒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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