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对海洋的影响(山西生产受到哪些自然环境的影响)

江南官网app 2023-06-04 10:54 编辑:jing 271阅读

1. 山西生产受到哪些自然环境的影响

山西地处大陆东岸的内陆,外缘有山脉环绕。因而难于受海风的影响,形成了比较强烈的大陆性气候。冬季长而寒冷干燥;夏季短而炎热多雨;春季日温差大,风沙多;秋季短暂,气候温和。

茶树性喜潮湿,需要多量而均匀的雨水,湿度太低,或雨量少于1500毫米,都不适合茶树生长。

茶树生长最适宜的温度在18~25℃之间,低于5℃时,茶树停止生长,高于40℃时容易死亡。所以山西的自然环境并不适合茶树的生长。

2. 山西生产受到哪些自然环境的影响呢

山西之名,因居太行山之西而得名。自古被称为“表里山河”。春秋时期,大部分地区为晋国所有,所以简称“晋”;战国初期,韩、赵、魏三家分晋,因而又称“三晋”。现辖太原、大同、朔州、阳泉、长治、忻州、吕梁、晋中、临汾、运城、晋城等11个地级市,共85个县,11个县级市,23个市辖区。省会太原,省政府驻太原市府东街。名胜古迹历史名人众多。

一、地理环境

山西省地处华北西部的黄土高原东翼。地理坐标为北纬34°34'~40°43'、东经110°14'~114°33'。东西宽约290公里,南北长约550公里,全省总面积15.63万平方公里,约占全国总面积的1.6%。

二、地形地貌

山西地形较为复杂,境内有山地、丘陵、高原、盆地、台地等多种地貌类型。山区、丘陵占总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大部分在海拔1000米至2000米之间。最高点为五台山的北台叶斗峰,海拔3058米,最低点在垣曲县境内西阳河入黄河处,海拔仅180米。境界轮廓略呈东北斜向西南的平行四边形。东有巍巍太行山作天然屏障,与河北省为邻;西、南以滔滔黄河为堑,与陕西省、河南省相望;北依绵绵内长城,与内蒙古自治区毗连。山西是一个夹峙在黄河中游峡谷和太行山之间的高原地带。山区面积占全省总面积的70% 以上。以山西平面地图看,是一个斜长方形,由东北斜向西南,东西宽约290公里,南北长约550公里。从地形看,是一个由许多复杂山脉构成的高台地。山西境内有六大盆地:即大同、忻州、太原、临汾、运城、长治盆地。此外,东部还散布着阳泉、寿阳、襄垣、黎城、晋城等小盆地。

三、主要山脉

山西,山脉很多。山脉延绵起伏,丘陵起伏,沟壑纵横,雄险巍峨。大部分为山区和丘陵。东界太行山,西有吕梁山,北亘北岳恒山、五台山,南耸中条山,中立太岳山。五台山主峰叶斗峰海拔3058米,为华北最高峰。中部由北而南分布有大同、忻州、太原、临汾、长治和运城等盆地。

四、主要河流

山西境内有大小河流1000多条,其中流域面积大于100平方公里、河长在150公里以上的有240条,大于4000平方公里、河长在150公里以上的有汾河、沁河、涑水河、三川河、昕水河、桑干河、滹沱河、漳河等。注入黄河的河流有汾河、沁河、涑水河、三川河、昕水河。汾河纵贯全省.是省内的主要河流,它发源于宁武县,全长694公里.是仅次于渭河的黄河第二大支流。桑干河、滹沱河、漳河也发源于山西,汇入海河水系。母亲河黄河(汾河),北自偏关县老牛湾入境,飞流直下,一泻千里,抵芮城县风陵渡而东折,南至垣曲县碾盘沟出境,途经19县560个村庄,流程965公里。黄河流经晋陕峡谷,在吉县壶口一带河床突然下跌15至20米,流水直泻,形成壮观的壶口瀑布。

五、气候特点

山西位于大陆东岸的内陆。外缘有山脉环绕。因而难于受海风的影响,形成了比较强烈的大陆性气候。同时,又由于受内蒙古冬季冷气团的袭击,北部比较寒冷,由此形成了山西的气候特征;冬季长而寒冷干燥;夏季短而炎热多雨;春季日温差大,风沙多;秋季短暂,气候温和。属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年平均气温3~14℃,昼夜温差大,南北温差也大。西部黄河谷地、太原盆地和晋东南的大部分地区,平均温度在8~10℃之间。临汾、运城盆地年均温度达12~14℃。冬季气温全省均在0℃以下,夏季全省普遍高温,7月份气温介于21~26℃之间。山西无霜期南长北短,平川长山地短。大同盆地为110~140天,五台山仅85天,忻州盆地以北和东部山区135~155天,临汾、运城盆地则长达200~220天。全省年降水量在400~650毫米,但季节分布不均匀,夏季6月~8月降水高度集中且多暴雨,降水量约占全年的60%以上。全省降水受地形影响很大,山区较多,盆地较少。山西有三个多雨区,一是晋东南太行山区和中条山区,二是五台山区,三是吕梁山区。

3. 山西当地自然环境特征

山西属于北方,跨华北平原和黄土高原,一年四季分明冬冷夏热,所以四季服装不同,冬天主要是厚的棉服,羽绒服,夏天半袖短裤裙子春秋鉴于两者之间。山西人因多产麦子,少水稻,所以喜欢吃面食。

过去山西人喜欢住土窑洞,现在多砖瓦钢筋混凝土建筑。

出行没有船只,过去是马车,后来是自行车,现在多是汽车

4. 山西地区主要的生态环境问题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

第三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领导人员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

(二)作出的决策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

(三)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突破资源环境生态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不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作出的决策严重违反城乡、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的;

(五)地区和部门之间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协作方面推诿扯皮,主要领导成员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本地区发生主要领导成员职责范围内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或者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处置不力的;

(七)对公益诉讼裁决和资源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执行不力的;

(八)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的,在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责任的同时,对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及相关部门领导成员依据职责分工和履职情况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成员的责任:

(一)指使、授意或者放任分管部门对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建设或者投产(使用)的;

(二)对分管部门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行为监管失察、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纵容的;

(三)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应当依法由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的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停业、关闭的;

(四)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组织查处不力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责任:

(一)制定的规定或者采取的措施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

(二)批准开发利用规划或者进行项目审批(核准)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

(三)执行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不力,不按规定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敷衍塞责的;

(四)对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的问题,不按规定查处的;

(五)不按规定报告、通报或者公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信息的;

(六)对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不按规定移送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的,在追究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责任的同时,对负有责任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利用职务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一)限制、干扰、阻碍生态环境和资源监管执法工作的;

(二)干预司法活动,插手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具体司法案件处理的;

(三)干预、插手建设项目,致使不符合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得以审批(核准)、建设或者投产(使用)的;

(四)指使篡改、伪造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调查和监测数据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九条 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按规定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

第十条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形式有: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党纪政纪处分。

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追责对象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发现有本办法规定的追责情形的,必须按照职责依法对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问题进行调查,在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的同时,对相关党政领导干部应负责任和处理提出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需要给予诫勉、责令公开道歉和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的沟通协作机制。

司法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等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有本办法规定的追责情形的,应当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负责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一般应当将责任追究决定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第十三条 政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对发现本办法规定的追责情形应当调查而未调查,应当移送而未移送,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五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提拔;单独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安排职务,至少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至少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国务院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落实本办法的具体制度和措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9日起施行。

5. 山西的自然地理环境特征

1 水土流失

2 自然原因 黄土疏松 降雨集中多暴雨 冲刷剧烈

人为原因 植被破坏严重

3 应该是南水北调的东线和中线吧

1线是东线 2是中线

相比较1最大的优点就是有 现成的输水渠道(京杭大运河) 工程量较小

6. 山西的自然条件

大同市太阳能资源十分丰富,发展光伏产业具有独特优势。大同地处山西最北部,光照资源丰富,年均日照时间2800小时,仅次于青藏高原,是发展新能源的重要支撑。”

另外,“大同市土地资源丰富,尤其是采煤沉陷区1687.8平方公里的闲置土地,可有效解决项目用地瓶颈。此外,大同市电网结构坚强,每年向京津冀地区输电300亿千瓦时,强大的华北电网为大同市发展新能源提供了电网支撑。”

7. 山西的自然条件对山西旅游的影响

文案如下:

看神州大地,山河壮丽,三山五岳五湖四海尽显仙山琼阁

颂三晋风光,山川秀美,名山胜水交相辉映处处景色宜人

山西好风光,山水皆文章。

好山好水,晋善晋美。

寻梦古文明,情醉新山西。

8. 导致山西生态脆弱的原因

晋西北,地处山西高原的西北边缘,是京津的屏障。由于晋西北所处的地理位置及人类活动的影响,该区自然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但本区自然资源十分丰富,蕴藏着大量的煤炭、铝土矿等矿产资源。晋西北地区与毛乌素沙地正面相迎,与内蒙古、陕北风沙区相毗邻,自然条件恶劣,整体生态环境处于极度脆弱状态,是北方地区沙尘暴侵袭京津的中、西两条主线的必经之地。

1937年冬,八路军一二O师进入晋西北,创立了晋西北根据地。1940年1月15日,正式建立晋西北民主政权,称山西省第二游击行政公署。1941年8月1日改为晋西北行政公署。晋西北土地沙漠化日趋势严重,属于沙尘暴高发区,素有“一年一场风,从春刮到冬,无风三尺土,风起土满天”的说法。虽然一些局部地区的沙化、水土流失问题已得到部分缓解,但山西省尤其是晋西北作为京津屏障,治理沙化仍然任重道远。仅大同市应退耕还林的土地就有230万亩,其中的80%已被不同程度地沙化,严重沙化的有30万亩,作为屏障京津风沙水患的第一道防线,大同地区的生态环境十分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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