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纳污能力计算(海洋纳污能力计算公式)

江南官网app 2023-06-03 02:18 编辑:jing 199阅读

1. 海洋纳污能力计算公式

爱带(戴)白晰(皙)爆乱(暴)报筹(酬)暴炸(爆) 卑却(怯)辩析(辨)恶耗(噩)材华(才)喝采(彩)翱游(遨)娘两(俩)更叠(迭)恰商(洽)起迄(讫) 沾辱(玷)中裁(仲)雕彻(砌)陷井(阱)劈谣(辟) 明片(名) 梦餍(魇)缈视(藐)募然(蓦)蓦捐(募) 通辑(缉)杂踏(沓)奕棋(弈)疏峻(浚)吉详(祥) 肖象(像)开消(销)撕杀(厮)膺品(赝)贮立(伫)绉纹(皱)躁热(燥)肿涨(胀)羁靡(縻)描模(摹) 遨翔(翱)振撼(震)呕气(怄)亵赎(渎)恢谐(诙)渲泄(宣)宣染(渲)延申(伸)奢糜(靡)毗临(邻) 骠悍(剽)永决(诀)欧打(殴)座落(坐)幅射(辐)拥带(戴)煤碳(炭)编篡(纂)按磨(摩)爆躁(暴)蜇居(蛰)下功夫(工)显象管(像)爆发户(暴)造事者(肇)纹身(文)座标系(坐) 照像机(相)暖哄哄(烘)明信片(名)坐右铭(座)天然汽(气)煤汽机(气)引伸义(申)雄纠纠(赳)冷不妨(防)裨官野史(稗)百练成钢(炼)火山暴发(爆)和霭可亲(蔼)

爱不失手(释)爱乌及屋(屋乌)安份守己(分)按居乐业(安)暗然泪下(黯) 黯无天日(暗)敖敖待哺(嗷)飞扬拔扈(跋)绝不罢休(决)白壁微瑕(璧)英雄倍出(辈)半途而费(废)哀声叹气(唉)山洪爆发(暴)武装爆动(暴)

五色斑澜(斓)百步串杨(穿)百尺杆头(竿)罢绌百家(黜)百战不贻(殆)大有稗益(裨)原物必还(璧) 森严壁磊(垒)鞭僻入理(辟里)能言善辨(辩) 变本加利(厉)变换莫测(幻)骠肥体壮(膘)标柄千古(彪)别出心才(裁)

兵慌马乱(荒)彬彬有理(礼)涣然一新(焕)摒气凝神(屏)病入膏盲(肓)并行不背(悖)拨乱返正(反)军事布署(部)人所不耻(齿)不共带天(戴) 不寒而立(栗).不惶顾及(遑)不记其数(计)不接不离(即)不加思索(假)不卑不吭(亢)不径而走(胫)继往不究(既)不堪之论(刊)不可思异(议) 不明一文(名)不求深解(甚)宁死不曲(屈)麻木不忍(仁)不详之兆(祥) 步履维坚(艰)雄材大略(才)材疏学浅(才)神采弈弈(奕)材华横溢(才)兴高彩烈(采)张灯结采(彩)惨绝人圜(寰)沧茫大海(苍)藏诟纳污(垢)草官人命(菅)测隐之心(恻)成出不穷(层)层见迭出(叠)层峦叠障(嶂)

插科打浑(诨)蝉连冠军(联)陈陈相应(因)陈词烂调(滥)自学成才(材)惩前毙后(毖)惩一禁百(儆)吃里爬外(扒)斥之以鼻(嗤)冲耳不闻(充)首当其充(冲)忧心冲冲(忡)山峦重迭(叠) 重整旗鼓(振)一愁莫展(筹)出类拔粹(萃) 出奇不意(其)出奇致胜(制)出人投地(头)除旧补新(布)处心集虑(积)穿流不息(川)传颂一时(诵)吹毛求刺(疵)从常计议(长)粗枝大意(叶)粗制烂造(滥)措火积薪(厝)错手不及(措)大才小用(材)大放獗词(厥)大声急呼(疾)大廷广众(庭)虎视耽耽(眈)当人不让(仁)倒打一把(耙)得不尝失(偿)得垄望蜀(陇) 地大物搏(博)掂斤拨两(播)草木雕零(凋)凋虫小技(雕)调以轻心(掉)吊虎离山(调)迭挫强敌(√)迭床架屋(叠)层峦迭障(叠嶂)动则得咎(辄)以毒功毒(攻)独挡一面(当)独劈蹊径(辟)独占螯头(鳌)度过难关(渡) 疾贤妒能(嫉)堵绝浪费(杜)断章取意(义)对针下药(症)两军对恃(峙)绌绌逼人(咄)恶灌满盈(贯)发号司令(施)震聋发聩(振)令人发直(指)要言不繁(烦)繁文溽节(缛)易如翻掌(反)防患未燃(然)飞声文坛(蜚)成绩蜚然(斐)缠绵悱测(恻)妄自菲薄(√)非夷所思(匪)纲纪废驰(弛) 费寝忘食(废)废尽心思(费)分道扬标(镳)分庭抗理(礼)纷至踏来(沓)焚膏既晷(继)愤闷不平(懑)愤笔急书(奋疾)丰功伟迹(绩)蜂涌而至(拥) 凤冠霞披(帔)幅圆辽阔(员)浮光略影(掠)斧底抽薪(釜)付之东流(诸) 言简意该(赅)甘败下风(拜)改斜归正(邪)甘之如怡(饴)感恩带德(戴) 根深底固(蒂)工力悉抵(敌) 功亏一蒉(篑)全神灌注(贯)鬼斧神功(工) 鬼域技俩(蜮伎)过尤不及(犹)禁若寒蝉(噤)含辛如苦(茹)汗流夹背(浃) 合盘托出(和)合衷共济(和)轰堂大笑(哄)后发治人(制)划地为牢(画)回光反照(返)独具惠眼(慧)昏馈无能(聩) 浑浑恶恶(噩)浑玉朴金(璞)忽然开朗(豁) 祸国秧民(殃)击浊扬清(激)嫉恶如仇(疾)急言厉色(疾).集液成裘(腋)挤挤一堂(济)计日成功(程)肆无忌殚(惮)既往开来(继)佳言懿行(嘉)艰壁清野(坚)艰不可摧(坚)坚忍不拔(√)历尽坚辛(艰) 坚难困苦(艰)矫糅造作(揉)接长补短(截)可资借戒(鉴)弱不经风(禁) 金榜提名(题)金壁辉煌(碧)金刚努目(怒)金钢钻头(刚)决无仅有(绝) 挤身三强(跻)精兵减政(简)精诚所致(至)居心不测(叵)以警效尤(儆) 鸩形鹄面(鸠)举一返三(反)拒谏是非(饰)一应具全(俱)精神矍烁(铄) 赞不决口(绝)峻工验收(竣)开诚不公(布)开门缉盗(揖)开天劈地(辟) 开源截流(节)开中明义(宗)勘平叛乱(戡)刻划人物(画)科头洗足(跣) 可望不可及(即)刻己奉公(克)刻勤刻俭(克)夸夸奇谈(其)宽弘大量(宏或洪)困兽尤斗(犹)味同嚼腊(蜡)意兴阑姗(珊)无耻滥言(谰)烂竽充数(滥)宁缺毋烂(滥)老陈持重(成)老奸巨滑(猾)其乐淘淘(陶)雷历风行(厉) .礼上往来(尚)理曲词穷(屈)立杆见影(竿)立功渎罪(赎)厉精图治(励)励兵秣马(厉)励行节约(厉 )厉厉在目(历)藕断丝联(连)连锁反映(应)横征暴殓(敛)廖若晨星(寥)一麟半爪(鳞)流览报纸(浏)留恋忘返(连)老态龙肿(钟)炉火成青(纯)暂露头角(崭)戳力同心(戮)旅力过人(膂 ) 攻城掠地(略)沦肌夹髓(浃)无与论比(伦 )轮功行赏(论)漫条斯理(慢)慢不经心(漫)茫无头序(绪)毛骨耸然(悚)名列前矛(茅貌和神离(合) 冒然从事(贸)无精打彩(彩)门里出生(身)门廷若市(庭)朦懂无知(懵)靡烂不堪(糜) 迷天大谎(弥)欲盖弥彰(√) 望风披糜(靡)糜日不思(靡)糜糜之音(靡)天下糜然(靡)密而不宣(秘)祖传密方(秘)沉缅往事(湎) 湎怀先烈(缅)面面具到(俱)虚无缥渺(缈)死不冥目(瞑)瞑思苦想(冥)薄暮冥冥(暝)深明大意(义)明查暗访(察)名哲保身(明)磨肩擦背(摩) 磨崖石刻(摩)顶礼模拜(膜)穷途没路(末)莫明其妙(名)莫中一是(衷) 末齿不忘(没)谋取暴利(牟)暮蔼沉沉(霭)目不瑕接(暇)令人目炫(眩) 水利发电(力)水泻不通(泄)烁石流金(铄)各施其职(司)司空见怪(惯) 死心踏地(塌)悚人听闻(耸)追本朔源(溯)素昧平身(生)随声附合( 和)贪脏枉法(赃)谈笑风声(生)昙花一显(现)坦胸露臂(袒)叹为观之(止)长嘘短叹(吁)富丽唐皇(堂)桃梨满园(李) 5誉写文章(誊)醍醐贯顶(灌)提心掉胆(吊)题纲挈领(提)天经地仪(义)天礼难容(理)婷婷玉立(亭) 挺而走险(铤)通货膨涨(胀)通情达礼(理) 同等学历(力)异曲同功(工) 痛心嫉首(疾)偷工简料(减)投投是道(头)走头无路(投)图谋不规(轨)图穷匕现(见)涂毒生灵(荼)生灵涂碳(炭)推陈相见(诚)推崇倍至(备) 推脱生病(托)推托责任(脱)推心至腹(置)退化变质(蜕)屯积居奇(囤)脱颍而出(颖)歪风斜气(邪)歪门斜道(邪) 完壁归赵(璧)玩世不公(恭) 万古常青(长)万冠家财(贯)万变不离其中(宗)万籁具寂(俱)妄费心机(枉)置若惘闻(罔)忘恩负意(义)忘夫所以(乎)痴心枉想(妄)望而怯步(却) 名门旺族(望)望洋心叹(兴)正襟威坐(危)危言悚听(耸)危如磊卵(累)微言大意(义)为富不忍(仁)运筹惟幄(帷)委屈求全(曲)委屈婉转(曲)尾大不吊(掉)不温不火(瘟)文恬武嘻(嬉)闻过饰非(文)有条不稳(紊) 协从不问(胁)无人问斤(津)左右开工(弓)作贼心虚(做)坐地分脏(赃)坐想其成(享)坐以待毖(毙)坐无虚席(座)暴烈恣睢(戾)自立更生(力) 自名得意(鸣)自食其利(力)自名不凡(命)纵横捭合(阖)卓智多谋(足) .飞机着落(陆)谆谆告戒(诫)抓耳扰腮(挠)钟灵玉秀(毓)奋斗终身(生) 终生大事(身)仲栽委员(裁)寡不抵众(敌)不浮众望(孚)口株笔伐(诛) 关怀倍至(备)珠连璧合(联)振济灾民(赈)指手划脚(画)珍重其事(郑) 步入正规(轨)知书达礼(理)直接了当(截)直言不晦(讳执谜不悟(迷)表本兼治(标)治丝益纷(棼)志大材疏(才)至理明言(名)专心至志(致) 轶序井然(秩)灸手可热(炙)中流抵柱(砥)震震有词(振)震奋人心(振)振笔急书(疾)远见灼识(卓)真知卓见(灼)真象大白(相)浅尝则止(辄) 重重迭迭(叠)作奸犯课(科)照本宣课(科)照然若揭(昭)招惹事非(是) 仗义输财(疏)明火执杖(仗)张惶失措(皇)彰善惮恶(瘅)战战惊惊(兢)斩钉接铁(截)玷玷自喜(沾)玷亲带故(沾)令人乍舌(咋)口干舌躁(燥)不骄不燥(躁)再接再励(厉)栽脏陷害(赃)古今杂揉(糅)陨身不恤(殒)纭纭众生(芸)越俎代包(庖)沿木求鱼(缘)圆林圆丁(园)圆地圆艺(园)语无论次(伦)坐收鱼利(渔)余勇可沽(贾)宥于成见(囿)估名钓誉(沽)有口皆杯(碑)耳根清静(净)怨天犹人(尤)利害悠关(攸)犹柔寡断(优)义气用事(意)始作踊者(俑)涌跃报名(踊)永往直前(勇)永保青春(葆)一涌而入(拥)拥塞不通(壅)壅荣华贵(雍)庸庸录录(碌)心心相应(印)影影约约(隐)隐隐绰绰(影)引疚自责(咎)饮鸠止渴(鸩)绿草如荫(茵)因地治宜(制)因才施教(材)学习肆业(肄)义无返顾(反)意正词严(义)义气风发(意)不郎不莠(秀)受益非浅(匪)词不达义(意) 因噎费食(废)依仗权势(倚)以老卖老(倚)遗笑大方(贻)遗害无穷(贻)以逸代劳(待)以一挡十(当)贻然自得(怡)毫无疑议(义)移花截木(接)不贻余力(遗)一视同人(仁)一如继往(既)一喏千金(诺)一劳永易(逸)一脉相成(承)一獗不振(蹶)一鼓足气(作)一盖而论(概)一促而就(蹴)一层不变(成)一笔钩销(勾)钓消执照(吊销)弃甲拽兵(曳)跃武扬威(耀)沓无音信(杳)指高气扬(趾)扬扬洒洒(洋)手急眼快(疾)眼花撩乱(缭)演译推理(绎)延袭成规(沿)严正申明(声)严阵以代(待)严惩不待(贷)言不由中(衷)和言悦色(颜)淹没无闻(湮)厌厌欲睡(恹)殉情枉法(徇)以身徇国(殉)央央大国(泱)不作为训(足)雪中送碳(炭)器度不凡(气)喧然大波(轩)千头万序(绪) 自我吹吁(嘘)诩诩如生(栩)大相径廷(庭)吁寒问暖(嘘)一泄千里(泻)沆泄一气(瀣)心安礼得(理)别出新裁(心)心旷神饴(怡)心劳日绌(拙)猩猩作态(惺)凶相必露(毕)热涨冷缩(胀)直抒胸意(臆)修养生息(休)修茸一新(葺)秀外惠中(慧)扶老偕幼(携)白头携老(偕)一望无银(垠)不拘小结(节)风雨萧萧(潇)积毁消骨(销)消遥法外(逍) 宵衣干食(旰)响彻云宵(霄)降龙服虎(伏)安置若素(之)先理后兵(礼)先发治人(制)下车一始(伊)瑕迩闻名(遐)相形见拙(绌)相辅相承(成)丢人显眼(现)显身说法(现)细枝末结(节)喜出往外(望)畏崽不前(葸)歇事宁人(息)作歇时间(息)流言非语(飞或蜚)物极必返(反)除恶勿尽(务)五体头地(投)五彩斑烂(斓)无泄可击(懈)无细可乘(隙)无所是从(适) 无所不致(至)无是生非(事)无尚光荣(上)无艰不摧(坚)无计于事(济)无计之谈(稽)诛连无辜(株)无耻之犹(尤)反来复去(覆)翻复无常(反或覆)乌烟脏气(瘴)污合之众(乌)翁中捉鳖(覆)翁声翁气(瓮)造谣装骗(招摇撞)胀红了脸(涨)仗义直言(执) 头昏脑胀(涨)板上走丸(坂)自曝自弃(暴)民生凋蔽(敝)投机捣把(倒)趁心如意(称)墨守陈规(成)一张一驰(弛) 莫可明状(名)势不可挡(当)循规导矩(蹈)欢渡春节(度)三翻五次(番) 入不付出(敷)英雄气慨(概)一股作气(鼓)发扬广大(光)性格粗旷(犷)行踪鬼秘(诡)阴谋鬼计(诡) 精神焕散(涣)模范事绩(迹)情不自尽(禁) 前踞后恭(倨)龙盘虎据(踞)棵粒归仓(颗)评头评足(品)身体嬴弱(羸)大多类同(雷)风声鹤戾(唳) 火中取粟(栗)留连忘返(流)甘败下风(拜) 史无前列(例)风糜一时(靡)个中三昧(√)沤心沥血(呕)前扑后继(仆或赴)星罗旗布(棋)沽恶不悛(怙)杀费苦心(煞)鬼鬼崇崇(祟)按步就班(部) 偃苗助长(揠)记忆尤新(犹)向偶而泣(隅)大伤原气(元)改弦更章(张) 丰富多采(彩)渊远流长(源)众目暌暌(睽)洗耳躬听(恭)人心项背(向)万相更新(象)毋用讳言(庸)支无其词(吾)切搓琢磨(磋)无忘之灾(妄)不既不离(即)不醒人事(省)不言而语(喻)不另赐教(吝)世无前例(史)老声常谈(生)尽心极力(竭)各行其事(是)言之足足(凿)投鼠计器(忌)形影相掉(吊)淄铢必较(锱)含蓄蕴籍(藉)萎糜不振(靡)声名雀起 (鹊)人情事故(世)按装电话(安)一幅对联(副)天翻地复(覆)一股作气(鼓) 悬梁刺骨(股)食不果腹(裹)震憾人心(撼)一如继往(既)娇揉造作(矫) 一诺千斤(金)如期峻工(竣)不落巢臼(窠)烩炙人口(脍)死皮癞脸(赖) 兰天白云(蓝)顶力相助(鼎)黄梁美梦(粱)美仑美奂(轮)蛛丝蚂迹(马)

默守成规(墨)浑浑恶恶(噩)以偏盖全(概)有持无恐(恃)九洲方圆(州) 布署已定(部)愤发图强(奋) 残无人道(惨) 鞠躬尽粹(瘁) 暗然销魂(黯) 惮精竭虑(殚) 皎皎者(佼) 辨证法(辩) 财物科(务) 付食品(副) 文诌诌(绉) 趁心如意(称)贯输知识(灌)羽扇伦巾(纶)沾污清白(玷) 发扬广大(光)民生凋蔽(敝)横度长江(渡)坠落腐化(堕)明辩是非(辨) 磕磕拌拌(绊)脉博微弱(搏)曲高合寡(和)义不容词(辞)浪废金钱(费) 官运享通(亨)声音宏亮(洪)决对服从(绝)轰堂大笑(哄)尚待商确(榷)

无礼漫骂(谩)富丽堂黄(皇)心恢意懒(灰)观磨教(摩)学金殴无缺(瓯) 临摩书法(摹)供献巨大(贡) 如法泡制(炮)少纵即逝(稍)箴口不言(缄) 沙拣金(披)风尘扑扑(仆)事过景迁(境) 精精业业(兢) 绿树成阴(荫) 学识休养(修) 奇角之势(掎) 循序前进(渐) 安兵不动(按) 挑肥捡瘦(拣) 别出新裁(心) 鞠躬尽粹(瘁)

错手不及(措) 肺腹之言(腑) 如梗在喉(鲠) 无讥之谈(稽) 愤世疾俗(嫉)

浮想连翩(联) 留芳百世(流) 里藏针(绵) 名珠暗投(明)死不冥目(瞑)苦思瞑想(冥)无是生非(事)各书己见(抒) 众口烁金(铄)括不知耻(恬)暴舔天物(殄)按途索骥(图)应接不遐(暇) 循章摘句(寻)桀傲不驯(骜)察颜观色(言)万马齐暗(喑)以身作责(则)

闲情逸志(致)中心感谢(衷)莫中一是(衷)一见衷情(钟)揣揣不安(惴) 摇摇欲堕(坠) 虚座以待(左)原形必露(毕)远大报负(抱)蓄意抱复(报) 投桃抱李(报)以德抱怨(报)报怨不堪(抱) 深受蒙敝(蔽) 蔽帚自珍(敝) 倍受欢迎(备) 艰苦倍尝(备) 良晨美景(辰)璀烂夺目(璨)神彩飞扬(采)风彩动人(釆)保护国萃(粹)带罪立功(戴)连篇累椟(牍)买牍还珠(椟)穷兵渎武(黩)老实本份(分)份內之事(分)反工重来(返)认罪服法(伏)等等等等

2. 海洋纳污能力计算公式表

作为我国唯一的内海,渤海是一个近乎封闭的浅海,是全球11个典型的封闭海之一,纳污能力差, 水交换能力更差, 海水自净能力有限, 渤海海水的更新周期为15 年。

一些海洋科学家认为, 大约需要200年左右才能够把这个已污染的渤海海水置换成一个正常的渤海海水。生态环境破坏容易恢复难,有的永远难以恢复。

3. 海洋污水处理方法

海底石油的开采海底石油的生产过程一般分为勘探和开采两个阶段。海上勘探原理和方法与陆地上勘探基本相同,也分普醒和说查两具步骤。其方法是以地球物理勘探法和钻井勘探法为主,其任务是探明油气藏的构造、含油面积和储量。

普查是从地质调查研究入手,主要通过地震、策略和磁力调查法寻找油气构造。在的基础上,运用地球物理分析了解海底地下岩层的分布、地质构造的类型、油气分离稳定、原油和天然气净化处理、轻质油回收、污水处理、注水和注气系统、机械采油、天然气压缩、火世系统、贮油及外输系统等

4. 水体纳污能力影响因素

    用水体纳污能力来控制污染物排放  

1、用水体纳污能力来控制污染物排放水体的污染程度才会减小,否则水体污染会越来越重要。  

2、污染物排放大于纳污能力,则水体污染指数是呈上升趋势,即污染越来越严重。  

3、污染物排放小于纳污能力,则水体污染指数是呈下降趋势,即污染得到控制。  水体的纳污能力,是指在水域使用功能不受破坏的条件下,受纳污染物的最大数量。即在一定设计水量条件下,满足水功能区水环境质量标准要求的污染物最大允许负荷量。其大小与水功能区范围的大小、水环境要素的特性和水体净化能力、污染物的理化性质等有关。最大允许负荷量的计算是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案的依据。

5. 海洋污染率

目前,全球每年有超过4200亿m3的污水排入河流、湖泊和海洋,污染了5.5万亿m3的淡水,相当于全球径流总量的14%以上。

根据第四届世界水论坛提供的《联合国世界水资源评估报告》,世界上每天有数百万吨垃圾倾倒入河流、湖泊、溪流,每升废水将污染8L淡水;流经亚洲城市的河流全部被污染;美国40%的水资源流域受到加工食品废弃物、金属、化肥和农药的污染;欧洲55条河流中只有5条勉强能用。

6. 海洋污染物积载位置

什么是原残? 发生残损的进口商品,如果是在商品付运前已经存在问题的,称为原残。

原残应由发货人承担责任。原残包括: (1)货物在生产、加工、制造、装配、包装过程中已发生的残损或缺陷。(2)货物装运前在储运过程中形成的残损。(3)货物由于包装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或不适合海洋运输条件而造成的残损。什么是船残? 船残是指进口货物在装船至卸货前的过程中船上发生的残损。船残应由承运人承担责任。船残一般由于下述原因致使货物受损: (1)船舱条件不适宜载货,如船体陈旧,年久失修,船舱不密,水舱漏水,水管锈蚀,裂缝,断裂、脱焊,货舱不清洁、不干燥或有异味、虫害等。(2)船舱设备不良,如缺乏通风设备,造成货物污水渍损,覆盖用帆布数量不足或有破洞等。(3)配载不当,如没有根据不同商品的特点进行配载,使有些商品相互串味等。(4)积载不良,如没有采取合理的加固、绑扎、隔离、隔层、铺垫、通风、衬垫等有关的保护措施。(5)冒雨冒雪装卸货物。(6)船员在航程中没有注意管好货载,以及发现有问题时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等。凡是清洁提单,大副收据没有批注,发货人并未提供保函的进口货物,而卸货港理货单上却有船方签认的货损,一般都属于船残。什么是工残? 进口货物由于装卸工作引起的残损称工残,应由港务或铁路等装卸部门承担责任。工残发生的原因包括违章操作,机械失灵,粗暴搬动,装卸不慎,使用工具不当等。例如搬运工人单纯追求卸货速度或贪图省力,而将货物乱摔乱放,应该用网兜吊货却用绳吊造成货残;绞车失灵,货物下堕碰破,钢丝绳起吊时断裂使货物遭损;装卸搬运不慎货落地撞破,包件货用手钩,造成钩洞残破使货物漏失等。此外,在卸货码头、车站、仓库、场地,由于装卸、搬运、堆放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受雨淋、水湿、损坏的,也属于港务或铁路等装卸部门的责任。什么是短卸? 短卸(Short Unloaded),是指运输工具到达目的地后,所卸货物的数量与提单或运单所列明的数量不相符合。这种情况多是运输公司将货物误卸其他口岸,或因疏忽短卸,甚至有的故意短卸。

7. 海洋纳污能力计算公式是什么

长江的入海口在上海市崇明岛。

长江口水域是上海市重要水源地,同时兼具工农业取水、通航、纳污、围垦、生态等多种功能,长江口已成为上海市建设世界级城市的重要支撑之一,其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长江口不仅是多种生物周年性溯河和降河洄游的必经通道,也是亚太候鸟迁徙的主要驿站。近几年出现了将大量滩涂湿地转为城市建设用地的现象,不利于长江口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如何有序开发长江口滩涂资源,合理保护长江口湿地,对于维持长江口地区生态环境和经济的协调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

8. 海洋污染清理

一方面,加强国内海洋治理能力建设,加大海洋管理体系改革力度,促进海洋事业发展。

另一方面,积极向世界海洋强国学习,补齐自己的短板。比如,加强开拓主动权、抢占话语权的意识;提升科研设计能力;鼓励和吸引更多的社会民间力量加入。

9. 海洋污染物净化

1、依靠海水中的微生物分解;

2、海水水体很多,稀释后大部分物质的毒性可达到不影响环境的标准;

3、水中污染物的沉淀、底泥吸附和底质中污染物的分解等;

4、污染物在水中的稀释、扩散和水中生物化学分解等;

10. 水体纳污能力名词解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湖保护和治理,改善河湖生态环境,恢复河湖生态功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河湖保护和治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河湖是指河流、湖泊、水库、塘坝、人工水道工程设施及其水体。

第三条河湖保护和治理应当坚持属地责任、规划先行,系统治理、修复功能,强化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加强河道整治工程建设,强化河湖资源保护,推进河湖生态修复,坚持蓄水、节水、引水、严控地下水开采等多措并举,逐步实现河湖贯通、水系相连、水清岸绿的水生态环境目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河湖保护和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将河湖保护和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河湖保护和治理的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建立部门责任清单,健全部门联动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湖保护和治理的具体工作。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湖保护和治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公安、司法行政、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河湖保护和治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河湖保护和治理的相关工作。

河湖相关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区等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管理范围内的河湖保护和治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河湖保护和治理的财政投入,统筹涉及河湖保护和治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河湖保护和治理,建立和完善多元投入机制,建立健全社会主体参与河湖整治、工程建设维护、生态环境保护等激励机制,加强河湖保护和治理。鼓励和倡导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以慈善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开展河湖保护和治理公益活动。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河湖保护和治理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完善河湖生态环境保护科技研发体系,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学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河湖保护和治理法律法规、相关知识和先进典型,增强全社会河湖保护意识,营造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河湖保护和治理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河湖,因生产生活等活动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对违反河湖保护和治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

对在河湖保护和治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编制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编制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应当进行全面调查和科学评估,通过论证、听证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并与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利用等规划相协调。

编制重点发展区规划以及谋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应当与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相衔接,与水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十二条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应当包括河湖现状分析,水域岸线空间管控、防洪、供水、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的总体要求,保护和治理目标、任务和措施以及责任主体,允许或者限制、禁止开发利用等内容。

第十三条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报批程序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本省实行河湖保护名录制度,加强水源地保护和重点河湖专项整治。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河湖保护名录的编制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编制标准拟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河湖保护名录,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示。

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应当与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自然保护区划定等相衔接,依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内容,并作为编制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的基本依据。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河湖水域岸线等管控规定,实行河湖岸线分区管理。科学划分河湖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开发利用区,明确分区管理保护要求,强化岸线用途管制和节约集约利用,严格控制开发利用强度,维护河湖岸线自然形态。

第三章治理和修复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开展河湖系统治理,坚持跨区域统筹、全流域全过程治理、各部门协同,尽快实现河湖生态系统的结构完整、功能修复。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全面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严格审批涉及河湖的规划、土地、项目,依法查处并清理河湖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城乡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乡规划的临河界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进行清理整治,防止水域污染、水土流失、河道淤积,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道通畅。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依法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予以清除。在紧急防汛期,省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依法作出紧急处置。

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河湖水功能区划水质标准,依法确定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及期限,结合河湖水体纳污承载能力,采取综合措施,逐步改善入河湖水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加强对入河湖污染源的监管,依法关闭非法入河湖排污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等方式,加强沿河环湖截污管道建设,开展河湖清淤疏浚,清捞垃圾和漂浮物,逐步消除不达标水体,恢复和增强河湖自我净化功能。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兼顾农牧民生产生活和河湖生态保护需求,依法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有效防止畜禽养殖污染河湖水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农林生产者科学使用化肥、农药、地膜等投入品,控制面源污染。推广水产品生态种植、养殖技术,依法取缔网箱养殖,防止种植、养殖污染河湖水体。

第二十四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逐步提高城镇污水管网建设标准,实现雨污分流,加强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的污水收集处理,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采取集中处理与分散治理相结合等方式,消除散乱排放,有效管控农村污水。

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河湖保洁责任制,建立河湖保洁常态化巡查制度,完善沿河环湖区域生活垃圾和污水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建设,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河湖保洁,及时清除河湖内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矿渣等固体废弃物以及有害水生动植物。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河湖清洁等活动,推动将维护河湖清洁纳入村规民约,及时发现、劝阻和报告向河湖倾倒垃圾等损害河湖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实现河湖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加强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综合整治农村水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鼓励各地结合水利工程的兴建和改造,建设水利风景区,改善水生态环境,拓展水利的社会服务功能。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机制,强化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因地制宜实施河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依法依规退耕还河(湖)、退耕还湿,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防止外来有害物种入侵,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采取综合整治和放养、种植有利于净化水体的生物等措施,加强河湖保护与修复,改善河湖水生态环境。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生态补水长效机制,引足用好引江、引黄等外调水,合理配置水库水,鼓励使用非常规水,保障河湖基本生态流量(水量),逐步恢复河湖生态功能,为生物提供多样性生境。

利用引江、引黄、水库等水源补充生态用水的,各级财政应当按照支出责任保障相关经费。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依法健全用水约束、地下水开采审批、地下水取用监测监管、税费调节等机制,严格限制开采地下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河湖蓄水,统筹防洪安全与雨洪利用,通过水库增蓄、河道拦蓄、河系连通等,加强优化调度,提高河湖雨洪调蓄能力;实施清淤疏浚,建设蓄水工程,增加河湖蓄水空间,提高河湖补充地下水能力;改善湿地生态状况,提升地表水质,保护地下水质,逐步修复地下水生态环境。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预防保护、自然修复和综合治理等措施,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整治,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维护河湖生态环境。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现有水利工程设施,推进河湖库渠等连通工程建设,结合恢复河湖水系自然生态环境和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逐步实现水系连通,构建引得进、蓄得住、排得出、可调控的全省河湖水网体系,增强河湖水系抵御旱涝灾害和调蓄水资源的能力。

水系连通工程建设应当按照优化水资源配置的要求,探索冀中南地区结合引江中线、东线和引黄工程,构建漳卫南运河、子牙河、大清河以及白洋淀、衡水湖等水网体系;冀东北地区构建以滦河为主线,潘家口、大黑汀、桃林口等水库的多库联合调度的水网体系;冀西北地区构建以永定河(洋河、桑干河)为主线、外调水为补充的水网体系。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组织编制河道采砂与整治规划,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编制河道采砂与整治规划应当坚持采治结合、流域统筹,兼顾防洪安全、供水安全、通航安全、生态安全和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严格划定禁采区、可采区,明确禁采期。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河道采砂许可制度。采砂许可应当载明开采的地点、期限、范围、深度、开采总量、作业方式、河道整治等事项。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探索河道采砂与河道整治相结合管理机制,支持有河道整治技术和能力的采砂经营者按照河道采砂和整治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开采。

鼓励和推广机制砂的生产和应用,逐步减少河道采砂量,缓解河道采砂压力。

第四章保护和监管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态修复、生态补水等措施,维持河湖的基本生态流量(水量),提高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维护河湖生态平衡。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饮用水源保护,推进涵养区、源头区等水源地安全达标和规范化建设;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加强山地植被养护,扩大林草覆盖面积;组织开展沿河环湖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生态水源保护工程建设,防止水土流失,涵养水源。

张家口市、承德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首都水源涵养功能区和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建设要求,采取水土保持、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多源引水、保护湿地等措施,提升水源涵养功能,改善河湖生态环境。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产业源头管控,调整优化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规模和结构,培育新兴产业,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沿河湖区域经济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完善节水制度和节水激励机制,严格取水审批,控制取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推进形成节约水资源、保护水环境的绿色生产生活方式。

第三十九条严格审批穿、跨、临河湖建筑物和设施建设,确需建设的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河湖水域岸线分区管理要求并科学论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

利用水域岸线空间从事旅游、运动娱乐项目、种植养殖等活动,应当符合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和水域岸线空间管控要求,并依法报经批准。

第四十条在跨行政区域的河道边界上下游十公里范围内和左右岸进行引水、阻水、蓄水、排水、河道整治等工程建设的,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和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河道水流的现状。

第四十一条穿、跨、临河湖以及穿堤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监测等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对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发现危害堤坝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等情况的,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河湖生态补偿机制,明确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在河流源头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河流敏感河段和水生态修复治理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以及其他作为重要饮用水源或者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河湖实行生态保护补偿。统筹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探索市场化多元补偿机制,推动流域河湖生态环境跨行政区域协同保护和治理。

第四十三条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

(二)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三)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器材、物料等物资;

(四)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或者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五)围湖造地或者擅自围垦河道;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七)违法向河湖排放、倾倒废水、废液、废渣和其他废弃物;

(八)其他依法禁止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涉及河湖的工程建筑物、构筑物和遗址的保护,对涉及河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发掘和整理,推动河湖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利用。

第四十五条大运河沿线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河道水系治理管护、生态保护修复等工作,实施文化遗产保护展示、河道水系资源条件改善、绿色生态廊道建设、文化旅游融合提升等工程,实现大运河沿线区域绿色发展、协调发展、高质量发展。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河湖保护信息化建设,整合监测技术和设备,优化监测站网布局,对河湖水质、水量、水生态、排污口、采砂以及河湖岸线情况进行监测和预警,建立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实时监测和分析评估制度,提高河湖保护监测能力。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整合相关执法力量,加强基层执法能力建设,建立部门会商、信息共享、案件移交等制度,定期开展河湖保护和治理联合执法行动,推进河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对违法现象严重的区域开展专项执法和集中整治,建立健全违法案件查处督办制度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河湖防洪、供水、工程设施、水污染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

第四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与北京市、天津市以及周边其他省、自治区建立联席会商、信息共享和联防共治机制,加强区域联动,协商河湖保护和治理重大事项,共同做好省际河湖保护和治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指导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河湖保护和治理区域协同机制,加强市际、县际协调联动,协商重大事项,共享监测信息,推进联合执法,落实属地责任。

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保护和治理考核制度,将河湖保护和治理情况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内容。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河湖保护和治理职责进行督导检查,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奖惩。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联系方式,方便社会公众监督。接到投诉、举报的单位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或者移交相关部门,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第五十二条对破坏河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行为,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或者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第五章河(湖)长制

第五十三条本省实行河(湖)长制,落实河湖管理保护属地责任,分级分段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制度健全、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

第五十四条本省建立省、设区的市、县、乡镇、村五级河(湖)长组织体系。乡镇以上设立总河(湖)长。

各级总河(湖)长、河(湖)长的设立和确定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各级总河(湖)长对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保护负总责。对河湖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组织协调河湖执法监管和联防联控,督导检查本级河(湖)长、下级总河(湖)长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履行职责。

乡镇以上河(湖)长对责任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负责检查督导下级河(湖)长和相关责任部门履行职责,依法组织对河湖违法侵占、采砂、堆放、倾倒、建设、排污等突出问题进行清理整治,协调处置涉河湖突发问题。

村级河(湖)长主要负责责任河湖巡查,开展河湖保护宣传,督促落实河湖保洁等工作。

第五十六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明确河(湖)长制工作机构,负责协助本级总河(湖)长、河(湖)长对下级河(湖)长和本级责任部门落实河(湖)长制工作任务进行指导、协调、督察和考核,并定期通报相关情况;对督察、考核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督办,对整改不力的进行约谈,有关线索依法移送监察机关。

河(湖)长制责任部门应当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健全联动机制,按照规定向河(湖)长制工作机构报告重大事项。

第五十七条河(湖)长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并设置河(湖)长公示牌,标明河(湖)长姓名、职务、职责、责任河湖概况、管理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河(湖)长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公示牌。

第五十八条乡镇以上河(湖)长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责任河湖的巡查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照职责及时交办、协调处理。

村级河(湖)长对河湖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劝阻制止并按照规定向上级河(湖)长报告。

河(湖)长制工作机构可以聘请公民参与河湖巡查工作。

第五十九条省河(湖)长制工作机构应当会同省监察、公安、司法机关建立河(湖)长制责任追究、河(湖)警长、河湖环境保护协作等工作机制。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每年应当组织开展河(湖)长制工作考核,考核内容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编制或者擅自变更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的;

(二)未制定河湖保护名录的;

(三)未划定河湖管理范围的;

(四)未履行监管职责的;

(五)应当依法公开信息而未公开的;

(六)对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不受理,或者对已受理的投诉、举报不调查、不处理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修复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开采砂石价值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按照许可规定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修复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开采砂石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修复补救措施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对工程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现危害堤坝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等情况,未及时进行整改、消除隐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消除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自2020年3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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