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主管部门改革(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与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区别)

江南官网app 2023-05-31 22:56 编辑:jing 95阅读

1.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与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区别

不是!

1、 渔政:隶属于农业部,主管内水,临海水产养殖方面等渔业行业管理。

2、 中国海警:隶属于武警总队,保护近海安全,近海刑事案件的处理。例如大家经常听的偷渡就是它的管辖范围。

3、 海事局:隶属于交通部,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和登记、防止船舶污染和航海保障等行政管理和执法职责。

4、 海监:中国海监总队,成立于1982年8月23日,由国家海洋局领导。主要职能是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中国管辖海域(包括海岸带)实施巡航监视,查处侵犯海洋权益、违法使用海域、损害海洋环境与资源、破坏海上设施、扰乱海上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并根据委托或授权进行其他海上执法工作。

2. 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使命: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清洁,保护船员整体权益,维护国家海上主权和人民利益。 

使命是海事管理机构存在的意义和价值,表明基本的履职目标、任务和责任。 

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清洁,保护船员整体权益 

海事管理机构行使国家赋予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能,集中概括了海事机构的基本职责,即,通过“船舶适航、船员适任、安全畅通、有效监管、优质服务”,实现“航行更安全,水域更清洁,航运更便捷”。

3. 海洋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国家行政工作划分和机构改革计划,渔业局,原来称水产局/水产司,属于大农业的范畴,在这个定义下,几次改革都是农业部的司局级单位。听说在解放初期,曾经有过水产部。而国家海洋局的前身是海军的科研部门,划归地方后是副部级单位。近几年的工作重点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各地市的机构是整合两个部门为一个。这里有历史沿革的原因,但现在部门的设置更注重经济发展的需要。

4.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的区别

个人理解为,海事(主权海洋内的管辖职责事物)海警(负责海洋安全比如辑私等在主权海域内行使类似的于陆地警察的职务负责管理海域内的渔业)海监(监督主权海域内一切)海巡(由海洋警察负责海军协助巡逻主权海域)渔政(管理渔民捕鱼休渔等等)

5. 海事主管机关

是我国的专门审判机关。解放军军事法院设三级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高级人民法院权限。海事法院是设立在沿海和长江重要城市专门审理海事诉讼的法院,行使中级人民法院权限,我国在大连、天津、上海、宁波、厦门、广州、北海、海口、武汉等地设立十一家海事法院。

6.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

海关面试请戳这里 海关是中国在沿海、边境或内陆口岸设立的执行进出口监督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

它根据国家法令,对进出国境的货物、邮递物品、旅客行李、货币、金银、证券和运输工具等实行监管检查、征收关税、编制海关统计并查禁走私等任务。行政范围涵盖海陆两地。中国海事局,对外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对内称交通运输部海事局,(China MSA),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的直属正局级机构,不属于国务院管理的国家局。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成立于1998年10月,是交通部海事主管部门,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交通安全监督局)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交通部船舶检验局)的基础上合并组建而成。负责行使国家水上安全监督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管理和行政执法,并履行交通部安全生产等管理职能,行政范围主要在我国领海之内。

7.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我国海事局为交通运输部直属行政机构,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和登记、防止船舶污染和航海保障等行政管理和执法职责。

8. 海洋行政管理的主体是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保护、开发和利用,推动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海域,是指毗邻本省陆地的平均大潮高潮时水陆分界痕迹线向海一侧的内水和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在本省行政区毗邻海域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海域使用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实行统一规划、综合利用、合理开发、促进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沿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沿海县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9. 海事行政机构

海事局主要是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负责行使国家水上安全监督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管理和行政执法,并履行交通部安全生产等管理职能。不是所有人都要到海上工作的。

1、拟订和组织实施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和登记、防治船舶污染和航海保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

2、统一管理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监督管理船舶所有人安全生产条件和水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及水上交通违法案件;指导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工作。

3、负责船舶、海上设施检验行业管理以及船舶适航和船舶技术管理;管理船舶及海上设施法定检验、发证工作;审定船舶检验机构和验船师资质、负责对外国验船组织在华设立代表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中国籍船舶登记、发证、检查和进出港(境)签证;负责外国籍船舶入出境及在我国港口、水域的监督管理;负责船舶保安和防抗海盗管理工作;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督。

4、负责船员、引航员、磁罗经校正员适任资格培训、考试、发证管理。审核和监督管理船员、引航员、磁罗经校正员培训机构资质及其质量体系;负责海员证件的管理工作。

5、管理通航秩序、通航环境。负责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等水域的划定;负责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等水域的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核定船舶靠泊安全条件;核准与通航安全有关的岸线使用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管理沉船沉物打捞和碍航物清除;管理和发布全国航行警(通)告,办理国际航行警告系统中国国家协调人的工作;审批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我国非开放水域;办理港口对外开放的有关审批工作和中国便利运输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6、负责航海保障工作。管理沿海航标、无线电导航和水上安全通信;管理海区港口航道测绘并组织编印相关航海图书资料;归口管理交通行业测绘工作;承担水上搜寻救助组织、协调和指导的有关工作。

7、组织实施国际海事条约;履行“船旗国”、“港口国”及“沿岸国”监督管理义务,依法维护国家主权;负责有关海事业务国际组织事务和有关国际合作、交流事宜。

8、组织编制全国海事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有关计划;管理所属单位基本建设、财务、教育、科技、人事、劳动工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船舶港务费、船舶吨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等有关管理工作;受部委托,承担港口建设费征收的管理和指导工作;负责全国海事系统统计和行风建设工作。

9、承办交通运输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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