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海洋牧场建设的措施有哪些
建设海洋牧场要黄静湿润
2. 海洋牧场建设的主要条件
(一)申报单位按照申报要求和条件编制申报材料。申报材料要内容全面、要素齐全、思路清晰、规划明确、措施可行、特色鲜明,并按申报条件要求逐项明确支撑材料。
(二)各市渔业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严格把关,对申请创建海域进行权属(使用权人须与申报主体保持一致)、海洋生态红线、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牧场规划、建设基础条件等进行符合性审查,排除与生态红线区、保护区等敏感区域冲突的项目。择优推荐建设内容符合试点要求,建设条件优越、技术成熟、基础扎实、实力雄厚的项目。
(三)省厅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由省厅公示后正式公布。示范区有效期三年。
3. 海洋牧场建设的措施有哪些呢
日本
基本情况
海洋牧场的构想最早即由日本在1971年提出,1973年,日本又在冲绳国际海洋博览会上提出:为了人类的生存,在人类的管理下,谋求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与协调发展。1978年~1987年日本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栽培渔业”计划,并建成了世界上第一个海洋牧场——日本黑潮牧场。日本水产厅还制订了“栽培渔业”长远发展规划,其核心是利用现代生物工程和电子学等先进技术,在近海建立“海洋牧场”,通过人工增殖放流(养)和吸引自然鱼群,使得鱼群在海洋中也能像草原里的羊群那样,随时处于可管理状态。
韩国
基本情况
1994年~1996年进行了海洋牧场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并于1998年开始实施“ 海洋牧场计划”,该计划试图通过海洋水产资源补充,形成( 制造) 牧场,通过牧场的利用和管理,实现海洋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增长和利用极大化。该项目计划分别在韩国的东海(日本海)、韩国南部海域(对马海峡) 和黄海建立几个大型海洋牧场示范基地,有针对性地开展特有优势品种的培育, 在形成系统的技术体系后,逐步推广到韩国的各沿岸海域。1998年,韩国首先开始建设核心区面积约20km的海洋牧场。经过努力经营,2007年6月竣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统营牧场取得初步成功后正推进建设其他4个海洋牧场,并将在统营牧场所取得的经验和成果应用到了其它海洋牧场。
美国
1968年提出建设海洋牧场计划,1972年付诸实施,1974年在加利福尼亚海域利用自然苗床,培育巨藻,取得效益。
中国
中国海洋牧场建设的构想最早由曾呈奎院士于1970年代提出,即在我国近岸海域实施“海洋农牧化”。1979年,广西水产厅在北部湾投放了我国第一个混凝土制的人工鱼礁,拉开了海洋牧场建设的序幕。从1981年至1988年,我国其他沿海8个省市分别投放了大量的人工鱼礁,体积共计20多万立方米,并且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进入21世纪以来,沿海各省市充分利用海洋资源,积极进行人工鱼礁和藻场建设,大力发展海洋牧场。
山东省自2005年起开始实施《山东省渔业资源修复规划》,在全省沿海大范围开展海洋牧场和人工鱼礁建设,取得了良好成效。连云港海州湾、厦门五缘湾、珠海万山群岛、海南三亚等地也已启动建设不同规模的海洋牧场。浙江舟山市的白沙、马鞍列岛两个农业部海洋牧场示范项目已进入建设实施阶段。
4. 建设海洋牧场的有利条件
我国除拥有众多的洋特色的休闲渔业项目。优良港湾、具有优越的自然条件之外,在水产学及相关学科也都具有较强的理论和技术基础。
海洋牧场的建设要有适宜的自然条件,主要指海洋牧场所在海域的自然特征,主要包括空间、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包含海洋功能区划类型、水深、流速、底质类型、水质、初级生产力和渔业资源状况等。
建设海区应具备良好的生态环境,并根据水深、流速和底质类型等信息合理开展海草床修复、人工鱼礁及其他生态设施的构建。
5. 海洋牧场建设应该注意哪些环境问题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这是我省第一部海岛生态保护的创制性立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出台,对于保护长岛海洋生态,防治污染损害,促进长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共7章62条,遵循规划引领、保护优先、陆海统筹、绿色发展的原则,结合长岛海洋生态保护的工作实际,分别从规划与区域功能管控、生态修复与培育、污染防治、保障措施等方面作了规定。
《条例》根据长岛的特殊地理位置及当前环境状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合理规范,注重解决海岛污染防治中特有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
长岛试验区承担着生态保护屏障的特殊作用,必须注重规划牵引,做好系统谋划和规划衔接。
《条例》专章规定了规划与区域功能管控,要求长岛生态保护和建设发展应当符合长岛海洋生态文明综合试验区建设规划,不符合长岛试验区规划要求的既有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关停或者迁出。
科学确定长岛试验区的功能定位、发展规模、产业布局,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基础设施建设控制线和海岸线分类保护范围。
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原则,《条例》要求合理布局近海养殖区域,依法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在休闲度假、运动观光功能区域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污染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
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禁止从事围海填海活动,同时还对山体修复、海岸线资源保护、海洋生物资源和海底资源保护与恢复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通过科学划定各类用地用海布局,根据生态涵养、休闲度假、运动观光等功能需求,统筹海洋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空间布局,逐步推行深海远海规模化养殖,鼓励科学建设海洋牧场和人工鱼礁群,发展生态渔业等制度设计,引领和保障长岛绿色发展。
在统筹协调生态保护和民生保障的关系方面,《条例》规定,在依法划定禁养区、限养区,逐步清理陆基养殖设施的前提下,明确应当兼顾当地居民生产生活,对因划定禁养区、限养区造成损失的养殖业户依法予以合理补偿,对因生态保护转产转业的养殖业户和渔民,应当给予扶持。
《条例》还创新规定了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明确规定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鼓励通过市场化、多元化方式筹集生态保护补偿资金。
《条例》坚持因地制宜,加强了对长岛特有的生态资源和海岛风貌的保护,对长岛特有的候鸟生存区域、斑海豹、球石和海岸线资源以及海岛特有风貌等均规定了保护制度和法律责任。
针对海岛污染防治特点,规定了细化岛上生活垃圾、污水处理防治措施,实行雨污分流和生产生活污水达标排放等管控措施。
6. 海洋牧场建设的措施有哪些方面
可以成立海洋牧场,具体根据相关要求成立海洋牧场:
1.投礁型海洋牧场。确权海域面积300公顷以上,投礁区要具有人工鱼礁用海确权证明,已建设鱼礁规模3万空方以上,具有人工鱼礁生产经营经验,生态、经济效益显著。
2.游钓型海洋牧场。具有岸基配套设施建设区域,具有发展休闲渔业基础条件,确权海域面积300公顷以上,投礁区要具有人工鱼礁用海确权证明,已投放鱼礁规模3万空方以上,或投放鱼礁规模1万空方以上并建有休闲渔业网箱网口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具有海钓活动运营经验,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3.底播型海洋牧场。具备当地主要贝类资源苗种培育能力,确权海域面积1500公顷以上,开展底播增殖生产三年以上,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4.田园型海洋牧场。确权海域面积300公顷以上,已开展浮筏式海上生产活动三年以上,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5.装备型海洋牧场。建有1万吨以上养殖工船,或具备深水网箱养殖水体3万立方以上,并有深水网箱养殖生产经验。
7. 海洋牧场的建设方法和效益
海上牧场顾名思义。“海洋牧场”的意思是指在一定海域内,采用规模化渔业设施和系统化管理体制,利用自然的海洋生态环境,将人工放流的经济海洋生物聚集起来,像在陆地放牧牛羊一样,对鱼、虾、贝、藻等海洋资源进行有计划和有目的的海上放养。
8. 海洋牧场构建原理与实践
“海洋牧场”是指在一定海域内,采用规模化渔业设施和系统化管理体制,利用自然的海洋生态环境,将人工放流的经济海洋生物聚集起来,像在陆地放牧牛羊一样,对鱼、虾、贝、藻等海洋资源进行有计划和有目的的海上放养。
9. 海洋牧场建设规划方案
先看看你想要建什么样的海洋牧场。
1.投礁型海洋牧场。确权海域面积300公顷以上,投礁区要具有人工鱼礁用海确权证明,已建设鱼礁规模3万空方以上,具有人工鱼礁生产经营经验,生态、经济效益显著。
2.游钓型海洋牧场。具有岸基配套设施建设区域,具有发展休闲渔业基础条件,确权海域面积300公顷以上,投礁区要具有人工鱼礁用海确权证明,已投放鱼礁规模3万空方以上,或投放鱼礁规模1万空方以上并建有休闲渔业网箱网口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具有海钓活动运营经验,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3.底播型海洋牧场。具备当地主要贝类资源苗种培育能力,确权海域面积1500公顷以上,开展底播增殖生产三年以上,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4.田园型海洋牧场。确权海域面积300公顷以上,已开展浮筏式海上生产活动三年以上,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5.装备型海洋牧场。建有1万吨以上养殖工船,或具备深水网箱养殖水体3万立方以上,并有深水网箱养殖生产经验。
10. 海洋牧场建设的措施有哪些内容
2017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支持集约化海水健康养殖,发展现代化海洋农场,作为海洋经济重要的一环的海洋农场,迎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大力推进海洋农场建设,是优化海洋生态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渔业转型升级,推动渔业供给侧改革的有效途径。目前我国已建成了北起辽宁丹东、南至广西防城港,分布在沿海11个省、区、市的42家国家级海洋农场示范区,探索放流与投礁相结合, 渔业与旅游相整合,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相融合的现代化海洋农场发展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