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秩序建立的主体(海洋秩序是什么)

江南官网app 2023-05-21 11:58 编辑:jing 169阅读

1. 海洋秩序是什么

《海盗法则》是连载于晋江文学城的一本同人其它类小说,作者是最终之章

最好的时代,最坏的时代,各大国家的疯狂竞争造就了混乱的海洋秩序,随着秩序崩坏诞生的是遍布七海、肆无忌惮的海盗,在变幻莫测的大海中挥霍短暂的生命,大帆船时代另类的辉煌。 升起风帆,拉起铁锚,让我们出航!乔治·科内尔,黄金鸢尾号的船长,拥有海盗中难得的经商天赋,而他恰好认识一个叫杰克·斯派洛的商船船长,哦,此人最近刚刚改行当了海盗。 SO,这是两个该死的海盗和一群该死的海盗的故事……

2. 海洋秩序是什么意思啊

《海域法》在中国海域的“有序、有度、有偿”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促进了海洋的依法和科学管理,理顺了中国海洋开发秩序,使不同行业、类型和单位的用海矛盾得以解决,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得以加强,海域资源利用更趋科学合理,为海洋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3. 海洋秩序定义

第六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拟定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和地方海洋功能区划,科学合理地使用海域。

  【释义】 本条是关于海洋功能区划的规定。

  一、第一款是关于制定海洋功能区划的规定。海洋功能区,是指根据海洋的自然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和地理位置,并考虑到海洋开发利用现状和社会经济发展需求所划定的,具有特定主导功能,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能够发挥效益的区域。海洋功能区划,是指依据海洋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以及自然资源和环境特定条件,界定海洋利用的主导功能和使用范围。它是结合海洋开发利用现状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划分出具有特定主导功能,适应不同开发方式,并能取得综合效益区域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海洋环境管理的基础。海洋功能区划的范围包括我国享有主权和管辖权的全部海域、岛屿和必要依托的陆域。

我国实行海洋功能区划的目的

一是为制定全国海洋开发战略、政策和规划创造条件;

二是宏观指导全国的海洋开发活动,建立良好的开发秩序,充分利用海洋资源和空间,发挥其综合效益,形成合理的产业结构和生产布局;

三是协调各海洋产业、沿海各地区之间在海洋开发利用活动中的关系,为加强和实施海洋综合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四是为保护海洋环境,确定海洋水质类型,维持良好的海洋生态系统提供依据;

五是为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提供客观依据。

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拟定。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拟定海洋功能区划时,必须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完成,并将拟定的海洋功能区划方案,报国务院批准,经国务院批准后生效、执行。

  二、第二款是关于沿海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执行海洋功能区划的规定。根据这一款的规定,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据全国海洋功能区划制定大比例尺的地方海洋功能区划;在使用海域时,必须严格遵守海洋功能区划的规定,不得违反海洋功能区划的规定,乱占、滥用海域。

4. 海洋秩序与中国的机会

海洋战略

主要内容包括:

①筹划和指导国家海洋的政治事务。通过多种途径和手段,提高全民族的海洋意识,向海洋进军,维护国家在世界海洋上的正当利益,在世界海洋战略争夺中处理各种争议和纠纷。

②筹划和指导国家海洋的经济事务。开发利用海洋的资源与空间,以利于民族的生存与发展。

③筹划和指导国家海洋的科技事务。发展海洋研究、海洋开发利用技术和工程,提高开发利用海洋的能力以及保卫海洋权益的科技水平。④筹划和指导国家海洋的军事事务。无论平时、战时,都要有足够的军事力量,遏制来自海洋方向的威胁,捍卫国家的海洋国土和海洋权益,有效地阻止他国侵犯本国海洋权益。⑤筹划和指导本国和友好国家的海洋事务方面的协作关系,协调一致地开发利用海洋与保卫海洋权益,共同筹划与维护海上正常秩序。

目的是统筹海洋的控制、开发和利用,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海上力量,维护海洋权益,促进国家经济发展。

5. 国际海洋秩序是如何演变的

第三十三章 积极拓展海洋经济发展空间

坚持陆海统筹、人海和谐、合作共赢,协同推进海洋生态保护、海洋经济发展和海洋权益维护,加快建设海洋强国。

第一节 建设现代海洋产业体系

围绕海洋工程、海洋资源、海洋环境等领域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培育壮大海洋工程装备、海洋生物医药产业,推进海水淡化和海洋能规模化利用,提高海洋文化旅游开发水平。优化近海绿色养殖布局,建设海洋牧场,发展可持续远洋渔业。建设一批高质量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和特色化海洋产业集群,全面提高北部、东部、南部三大海洋经济圈发展水平。以沿海经济带为支撑,深化与周边国家涉海合作。

第二节 打造可持续海洋生态环境

探索建立沿海、流域、海域协同一体的综合治理体系。严格围填海管控,加强海岸带综合管理与滨海湿地保护。拓展入海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范围,保障入海河流断面水质。加快推进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构建流域-河口-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联动机制,推进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防范海上溢油、危险化学品泄露等重大环境风险,提升应对海洋自然灾害和突发环境事件能力。完善海岸线保护、海域和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探索海岸建筑退缩线制度和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

第三节 深度参与全球海洋治理

积极发展蓝色伙伴关系,深度参与国际海洋治理机制和相关规则制定与实施,推动建设公正合理的国际海洋秩序,推动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深化与沿海国家在海洋环境监测和保护、科学研究和海上搜救等领域务实合作,加强深海战略性资源和生物多样性调查评价。参与北极务实合作,建设“冰上丝绸之路”。提高参与南极保护和利用能力。加强形势研判、风险防范和法理斗争,加强海事司法建设,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有序推进海洋基本法立法。

6. 海洋秩序与民族国家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会议上通过,1994年生效,已获150多个国家批准。公约规定一国可对距其海岸线200海里(约370公里)的海域拥有经济专属权。高之国当选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

本公约缔约各国,

本着以互相谅解和合作的精神解决与海洋法有关的一切问题的愿望,并且认识到本公约对于维护和平、正义和全世界人民的进步作出重要贡献的历史意义,

注意到自从1958年和1960年在日内瓦举行了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以来的种种发展,着重指出了需要有一项新的可获一般接受的海洋法公约,

意识到各海洋区域的种种问题都是彼此密切相关的,有必要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考虑,

认识到有需要通过本公约,在妥为顾及所有国家主权的情形下,为海洋建立一种法律秩序,以便利国际交通和促进海洋的和平用途,海洋资源的公平而有效的利用,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以及研究、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

考虑到达成这些目标将有助于实现公正公平的国际经济秩序,这种秩序将照顾到全人类的利益和需要,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利益和需要,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

希望以本公约发展1970年12月17日第2749(XXV)号决议所载各项原则,联合国大会在该决议中庄严宣布,除其他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区域及其底土以及该区域的资源为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其勘探与开发应为全人类的利益而进行,不论各国的地理位置如何,

相信在本公约中所达成的海洋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将有助于按照《联合国宪章》所载的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巩固各国间符合正义和权利平等原则的和平、安全、合作和友好关系,并将促进全世界人民的经济和社会方面的进展,

确认本公约未予规定的事项,应继续以一般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为准据,

经协议如下:

第Ⅰ部分 用语和范围

第1条 用语和范围

1.为本公约的目的:

(1)“‘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

(2)“管理局”是指国际海底管理局。

(3)“‘区域’内活动”是指勘探和开发“区域”的资源的一切活动。

(4)“海洋环境的污染”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其中包括河口湾,以致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危害人类健康、妨碍包括捕鱼和海洋的其他正当用途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损坏海水使用质量和减损环境优美等有害影响。

(5)(a)“倾倒”是指:

(i)从船只、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结构故意处置废物或其他物质的行为;

(ii)故意处置船只、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结构的行为。

  (b)“倾倒”不包括:

  (i)船只、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结构及其装备的正常操作所附带发生或产生的废物或其他物质的处置,但为了处置这种物质而操作的船只、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结构所运载或向其输送的废物或其他物质,或在这种船只、飞机、平台或结构上处理这种废物或其他物质所产生的废物或其他物质均除外;

(ii)并非为了单纯处置物质而放置物质,但以这种放置不违反本公约的目的为限。

2.(1)“缔约国”是指同意受本公约拘束而本公约对其生效的国家。

(2)本公约比照适用于第305条第1款(b)、(c)、(d)、(e)和(f)项所指的实体,这些实体按照与各自有关的条件成为本公约的缔约国,在这种情况下,“缔约国”也指这些实体。

第Ⅱ部分 领海和毗连区

第1节 一般规定

第2条 领海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

1.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

2.此项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

3.对于领海的主权的行使受本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的限制。

第2节 领海的界限

第3条 领海的宽度

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十二海里的界限为止。

第4条 领海的外部界限

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

第5条 正常基线

除本公约另有规定外,测算领海宽度的正常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

第6条 礁石

在位于环礁上的岛屿或有岸礁环列的岛屿的情形下,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海图上以适当标记显示的礁石的向海低潮线。

第7条 直线基线

1.在海岸线极为曲折的地方,或者如果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的划定可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直线基线法。

2.在因有三角洲和其他自然条件以致海岸线非常不稳定之处,可沿低潮线向海最远处选择各适当点,而且,尽管以后低潮线发生后退现象,该直线基线在沿海国按照本公约加以改变以前仍然有效。

3.直线基线的划定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海岸的一般方向,而且基线内的海域必须充分接近陆地领土,使其受内水制度的支配。

4.除在低潮高地上筑有永久高于海平面的灯塔或类似设施,或以这种高地作为划定基线的起讫点已获得国际一般承认者外,直线基线的划定不应以低潮高地为起讫点。

5.在依据第1款可采用直线基线法之处,确定特定基线时,对于有关地区所特有的并经长期惯例清楚地证明其为实在而重要的经济利益,可予以考虑。

6.一国不得采用直线基线制度,致使另一国的领海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隔断。

第8条 内水

1.除第Ⅳ部分另有规定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水域构成国家内水的一部分。

2.如果按照第7条所规定的方法确定直线基线的效果使原来并未认为是内水的区域被包围在内成为内水,则在此种水域内应有本公约所规定的无害通过权。

第9条 河口

如果河流直接流入海洋,基线应是一条在两岸低潮线上两点之间横越河口的直线。

第10条 海湾

1.本条仅涉及海岸属于一国的海湾。

2.为本公约的目的,海湾是明显的水曲,其凹入程度和曲口宽度的比例,使其有被陆地环抱的水域,而不仅为海岸的弯曲。但水曲除其面积等于或大于横越曲口所划的直线作为直径的半圆形的面积外,不应视为海湾。

3.为测算的目的,水曲的面积是位于水曲陆岸周围的低潮标和一条连接水曲天然入口两端低潮标的线之间的面积。如果因有岛屿而水曲有一个以上的曲口,该半圆形应划在与横越各曲口的各线总长度相等的一条线上。水曲内的岛屿应视为水曲水域的一部分而包括在内。

4.如果海湾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不超过二十四海里,则可在这两个低潮标之间划出一条封口线,该线所包围的水域应视为内水。

5.如果海湾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超过二十四海里,二十四海里的直线基线应划在海湾内,以划入该长度的线所可能划入的最大水域。

6.上述规定不适用于所谓“历史性”海湾,也不适用于采用第7条所规定的直线基线法的任何情形。

第11条 港口

为了划定领海的目的,构成海港体系组成部分的最外部永久海港工程视为海岸的一部分。近岸设施和人工岛屿不应视为永久海港工程。

第12条 泊船处

通常用于船舶装卸和下锚的泊船处,即使全部或一部位于领海的外部界限以外,都包括在领海范围之内。

第13条 低潮高地

1.低潮高地是在低潮时四面环水并高于水面但在高潮时没入水中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如果低潮高地全部或一部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不超过领海的度宽,该高地的低潮线可作为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

2.如果低潮高地全部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超过领海的宽度,则该高地没有其自己的领海。

第14条 确定基线的混合办法

沿海国为适应不同情况,可交替使用以上各条规定的任何方法以确定基线。

第15条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海界限的划定

如果两国海岸彼此相向或相邻,两国中任何一国在彼此没有相反协议的情形下,均无权将其领海伸延至一条其每一点都同测算两国中每一国领海宽度的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的中间线以外。但如因历史性所有权或其他特殊情况而有必要按照与上述规定不同的方法划定两国领海的界限,则不适用上述规定。

第16条 海图和地理坐标表

1.按照第7、第9和第10条确定的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或根据基线划定的界限,和按照第12和第15条划定的分界线,应在足以确定这些线的位置的一种或几种比例尺的海图上标出。或者,可以用列出各点的地理坐标并注明大地基准点的表来代替。

2.沿海国应将这种海图或地理坐标表妥为公布,并应将各该海图和坐标表的一份副本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

第3节 领海的无害通过

A分节 适用于所有船舶的规则

第17条 无害通过权

在本公约的限制下,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第18条 通过的意义

1.通过是指为了下列目的,通过领海的航行:

(a)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停靠内水以外的泊船处或港口设施;或

(b)驶往或驶出内水或停靠这种泊船处或港口设施。

2.通过应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通过包括停船和下锚在内,但以通常航行所附带发生的或由于不可抗力或遇难所必要的或为救助遇险或遭难的人员、船舶或飞机的目的为限。

第19条 无害通过的意义

1.通过只要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就是无害的。这种通过的进行应符合本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

2.如果外国船舶在领海内进行下列任何一种活动,其通过即应视为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

(a)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b)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

(c)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防务或安全受损害的行为;

(d)任何目的在于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行为;

(e)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

(f)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

7. 推动海洋秩序全面的包容

1、大海象征博大、生命的力量、激情和神秘,有时也象征梦想。

2、海洋广阔无垠,因此可以象征博大的胸怀。海洋中蕴含着巨大的能力,许多都是人类未知的,因此象征强大的生命力,希望。

3、海洋并不是总是风平浪静,他总会有波涛汹涌的时候,因此可以象征激情与奋斗,也可以形容一个人的人生,人的一生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像大海一样,有平静期,也会有海浪区。

4、海洋就是一个神秘的宝座,人类对海洋的开发还很神秘的,对海洋生物的了解也是非常有限的,因此可以象征神秘和未知。

5、也可以象征梦想,因为梦想是未知的,也是美好的,像大海的蓝给人的舒适感和神秘感。

8. 海洋新秩序的核心包括

光明海洋法则(The Bright Line Rule)是一项商业伦理原则,指的是公司在处理合规问题时应遵循严格的标准,不容忽视或曲解。其核心思想是将行为划分为两类:合规和不合规,绝不允许灰色地带的存在。

这个原则最早由知名企业家约翰·布卢诺斯于 1986 年提出,并逐渐被广泛接受。它强调了企业应该采取明确、清晰、简单的规则来引导员工的行为,特别是在面对道德和法律责任问题时。因此,公司应该制定明确的政策和流程,并向员工传达这些标准和义务,以确保公司的合规性和道德性。

总之,光明海洋法则呼吁企业建立起坚实的道德、法律和商业基础,并始终坚持这些原则来推动企业发展。

9. 国际上现在有关海洋秩序的法律是什么

200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正式实施。自此,中国的海域使用管理实现了有法可依,这对海洋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中国是海洋大国,拥有300多万平方公里的主张管辖海域、1.8万余公里大陆岸线。随着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海洋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要遏制破坏、加强保护,必须强化海域使用管理。

从“海域使用管理”的提出到《海域法》的出台,经过了10年。

时间回到1991年。彼时,一些外商在中国海域从事经营活动,引发了涉及国家海洋权益、规划、政策及有偿使用等诸多问题。国家海洋局和财政部经认真调研,联合向国务院呈送了一个专题报告,针对外商使用中国海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议实行“海域使用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国务院非常重视,同时考虑到国内企业也存在类似问题,于1992年5月29日作出批复,要求尽快制定对国内外企业使用中国海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管理办法,实行“海域使用许可、海域使用有偿”两项制度。

1993年5月,国家海洋局和财政部颁布实施《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据此,国家海洋部门开始对中国的海域使用活动实行规范管理,沿海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积极落实,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属于部门规章,法律层级低,权威性不够。多年的管理实践表明,应尽快将该部门规章上升为法律,否则,海域使用中的“无序、无度、无偿”现象难以得到根本遏制。

1996年,中国海域使用管理立法工作启动。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于2002年1月1日实施。《海域法》分总则、海洋功能区划、申请与审批、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金、监督检查等8个章节。

为贯彻落实《海域法》,国家和地方政府、海洋管理部门出台了诸多措施。如实施了海洋功能区划制度,编制了全国和地方海洋功能区划;建立了海域使用论证制度和海域管理信息系统,推行海域使用信息化管理;建立了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启动海域分类定级与基准价制定工作,科学评估海域价值,实现海域有偿使用;加强了对已审批用海的监管,加大了海域使用执法力度,开展了海域使用清理整顿,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用海行为,实现了海域管理的“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十余年来,《海域法》在中国海域的“有序、有度、有偿”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促进了海洋的依法和科学管理,理顺了中国海洋开发秩序,使不同行业、类型和单位的用海矛盾得以解决,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得以加强,海域资源利用更趋科学合理,为海洋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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