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于海洋的主题(关于海洋的主题活动)

江南官网app 2023-05-16 16:56 编辑:jing 300阅读

1. 关于海洋的主题活动

风雨同舟,患难六年之情。

尊敬的老师,

亲爱的同学,大家好!

现在我们开始今天最最精彩,

最最轰动全球的节目。

首先让我们拿起双桨回忆童年。

之后在让我们要牢记这一刻的友谊。

六年来,从来没有正式的过一次联欢会,

正好借此机会,

大家好好乐一乐,

为六年的学习生活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

同学们愿你们作一滴晶亮的水,

投射到浩瀚的大海;

作一朵鲜美的花,

组成百花满园;

作一丝闪光的纤维,

绣织出鲜红的战旗;

作一颗小小的螺丝钉,

一辈子坚守自己的岗位 ……

开场白:

五彩的夏天,诱人的花香,温暖的阳光,

微笑的面旁,现在,

我宣布,毕业联欢会现在开始!

不要忘记我们的小学时光,任我们距离多远,

心也是在一起的,友谊也能感应到,下面请欣赏《友谊地久天长》。

你可以这么说:我觉得划得来啊,就是因为学习太紧张了,适当的放松一次来给学习打点气,况且昨天我们都过的非常开心,大家会永远记住这次毕业典礼。

2. 关于海洋主题活动的总结大班

为了让大班的孩子认识盐的颜色、形状、味道等,初步了解盐,提供了盐的科学活动教案给老师们借鉴!

  活动目标:

  1、乐于实验,乐于与同伴交流,合作。

  2、在实验中发现盐溶于水后会增加水的浮力,盐越多浮力越大。

  活动准备:

  1.大小芋头块、碗、勺子若干;盐、味精、糖。

  2.记录纸、笔。

  3.有关死海的故事。死海的挂图。

  活动过程:

  一.引导,激发幼儿的探索欲望:

  1、师:这是一块土豆,如果我把它放到水里,会沉下去还是浮起来?

  幼:沉下去

  师:那么你们有什么办法可是使它不沉下去,浮在水面上吗?

  幼儿讨论,说各自的办法。

  2、教师演示实验。

  出示两只杯子,一杯装满自来水,一杯装满盐水。

  师:我把芋头放在两个杯子里,小朋友观察下会不会有不一样的事情发生呢?

  自来水杯里的芋头沉了下去,盐水杯里的芋头浮了起来。

  师:小朋友,你们知道为什么这个杯子里的芋头会浮起来吗?

  幼儿摇头。

  二.小组合作,操作实验:盐能使芋头块浮起来。

  1、说明实验规则:

  师:老师为你们准备了盐,糖还有味精,这三种东西有一种可以使芋头浮起来,请你们来做小科学家,小组合作来做实验,先把碗里的盐,糖还有味精分别舀进三个杯子中,用筷子搅拌到他们完全溶解后,再放入芋头块,看看有什么有趣的现象会发生呢?然后把你观察到的现象用喜欢的图画或者符号纪录在这张表格上。

  2、幼儿进行实验,师巡视,发现问题,即使纠正。

  3、汇总

  师:刚才你们在实验中发现了什么?

  让幼儿抒发自己的意见。

  师小结:从刚才的实验结果可以看出放了一样多的糖、味精和盐,但糖和味精都没能使芋头块浮起来;只有盐溶解在水中让芋头块浮起来了。

  师:你们知道为什么盐能让芋头浮起来吗?

  师生共同小结:只有当盐达到一定浓度后芋头才能浮起来,盐越多水的浮力越大。

  三.经验拓展:死海的故事

  有关“死海”的介绍。

  师:刚才我们从实验中知道:盐溶解在水中后能增加水的浮力,盐越多,水的浮力越大。下面请大家一起来看这幅画:这是大海,我们都知道海水里有盐,如果人躺在海面上一动不动会怎么样?而这片海名叫死海,听说过没有?你们知道死海有什么神奇的地方吗?人在死海中躺着一动不动,它也能让你漂浮在海面上,还能浮在海面上看书看报呢,真神奇。为什么死海能让人漂浮在海面上呢?

  幼儿各自抒发看法。

  师小结:死海里有非常非常多的盐,它的含盐量是普通海水的十倍,死海里的水浮力非常大,所以人能漂浮在海面上。

3. 关于海洋的主题活动幼儿园

来于人类智慧头脑激发丰富的想象力

4. 关于海洋的主题活动区角绘画区的布置

儿童画画大海的画,可以先用波浪线画一个大海,然后涂上蓝色,大海里面可以画上大鲨鱼,小丑鱼等各种各样的鱼,底下还可以画一些贝壳海螺,海星,还有水草等等之类的,然后在海的旁边可以换一线沙滩,沙滩上可以画小螃蟹,还有大海龟等等

5. 关于海洋的主题活动有哪些

精神为意识的一种。意识是大范畴,精神被包含在这个范畴中。具体相关的内容。你可以读读下文,会有启发。

关于行为与意识的几点论述

——灵遁者

有这样一个问题,其实每个人都会意识到,那就是很多人说,我不了解你。你是一个什么样的人?当别人这样问你的时候,你就在思考,你是一个什么样的人。你会发现,很多时候,你对于自己的了解和认知并不清楚。

所以这是一个问题,我们自己都对自己的意识了解的不透彻,如何来要求别人理解自己?反驳者总能找到理由,比如回复说,我不了解我自己,是因为我脱离不了我自己。旁观者清,我之外的人,通过我的言行,可以窥探我的内心。

古希腊哲人苏格拉底说:“我所知道的,就是我一无所知。”这足以说明他的谦逊,也足以说明我们要去探索的未知东西,实在是太多太多了。

认识你自己,永远是很重要的!所以人脑意识的种种疑问,就时常困扰着我们。心理学从哲学分离出去,至今大概有100多年,有很多成果和理论诞生。然而这些远远不够,因为我们好像还对自己不理解,不了解。存在感缺失的人数以万计,迷茫绝望的身影,总是以残忍的方式,离开我们。再次警醒活着的人,认识你自己是很重要的。

但当你真正去试图认识自己的时候,去翻阅很多书籍的时候,最终的答案,对于活着而言,本身没有确切答案。至少从心理学角度来说,确实是这样的。维特根斯坦和哥德尔的工作,揭示了这一道理。活着的意义不能从逻辑推理而得,所以活着的意义,就无法脱离活着本身。这就是答案。一旦脱离活着,你只是一块肉而已。这就是活着!

然而人是聪明的,虽然无法得到一个“公式”上的意义或价值,但同样可以得到一个伦理上的意义或价值。如何活着是伦理问题,如何赋予活着的价值,也是伦理课题了。也就是说,你必须在社会关系中赋予活着的一些支撑点。比如说希望,或者信仰……

你相信什么?你坚持相信什么?你选择什么?你坚持选择什么?能相信多久,能坚持多久?就是你能活多久。

很多人会问我,你为什么写科普书籍?他们这样问,是因为没有人,向我这样写科普书籍。所有的人,都应该记住两个点。

你自己是一把钥匙,人生过程是一座宝库!各位就这两个点,无论你从事什么行业,你设计什么,你画什么,你写什么……都牢牢记住这两点!

为什么这样说,我们探讨一下。现在是信息大爆炸社会,每天进入你眼睛,进入你脑海的信息流惊人。从小学到大学所有信息的课程量,也是五花八门。很多人都会被这些学术信息以及生活娱乐信息团团包围,迷糊的不知东西。所以我在此书开头,就说了这是个应该做“综合整理”时代,各个学科都有这样的条件了。只有你将现有信息,综合整理清楚了,你才能更清晰的知道方向。

所以你自己是一把钥匙,别人都是一扇扇大门。你找到你自己,你就不会被信息大爆炸的社会给冲昏了头脑。你清楚自己是谁,你要干什么。通过谁来干,通过什么方式来做。

我写科普,就是这样。我以我自己为钥匙,以我及人,来认识意识和行为。我是个正常的人,那么我自己是什么样的,搞清楚了这点。我对于了解别人,也就不难了。

每个人的人生历程,都是一座宝库。10年前打蛇的一个动作,也可能成为今天我写这本书内容的素材。我为什么打它?我害怕吗?我的害怕来自于哪里?

每个人的经历都不同,但“经历”和“经历”是一样的。我要吃饭,你也要吃饭;我要睡觉,你也要睡觉。我爱慕一个女人,你也爱慕过一个女孩……有什么不同呢?所以“经历”是一样的,但觉悟不一定相同。

就《探索生命》此书而言,也就是20万字。其实浓缩下来,我就总结了10条人性公理。前面的章节,你们也看到了。本章的标题是关于行为与意识的几点论述。主要是因为我关于行为和意识的论述,还不够具体。而似乎我更清楚,如何理解这10条人性公理。所以我补增这一章内容,以我为钥匙,打开具体的“意识”箱体。

10条人性公理,我承认一定不严谨。这不是物理公式,无法做到这一点。事实上心理学的众多理论,都无法保证客观,只能做到尽可能客观。我在前面章节解析过10条人性公理,今天的解析肯定和前面不一样。会紧紧围绕行为和意识来讨论。

人性的10大公理:

公理一:意识产生的生物学机理别无差别。

其他表述:此意识和彼意识无本质差别。

这是公理一,你可以这样理解,我们现在的心理学研究,基本上都是通过行为和语言来分析人的意识。好像你看到一辆行走的汽车,你在想,这东西怎么会动呢?而懂的人,则是通过汽车,就知道它会有哪些行为了。他知道,汽车会跑,会鸣笛……很清楚车的各种“行为”和“语言”。

但问题是“意识”不是汽车,意识是看不到的东西。生物学机理,可以理解为大脑运行机理,是产生意识的地方。人跑是人先产生跑的意识,然后就行动了。而车跑,车自己不知道“跑”这个行为是从哪里产生的。它不会意识到车上有人,并认为是这个人告诉它,要跑起来。

意识只要产生了,就可以说明意识产生的生物学机理别无差别。一只狗产生意识的机理,和人是没有差别的。这点重在说明,意识产生的原因。就在于复杂的大脑运行机理。最低级的意识是感觉。依次上升是知觉,想象,思维。

不过随着生物学的发展,我们也开始从大脑本身出发去研究意识了。不再是仅仅通过观察和做心理学实验,来认识和窥探意识了。很明显,从生物学机理突破,会比从外观测来的更直接。也能大大降低主观性。比如切除胼胝体手术治疗癫痫,人类就发现左右大脑的差异了。这方面就得益于从内去突破的。现代核磁共振等先进的仪器,也帮助我们一窥脑中的结构和运行模式。

公理二:意识是由先天力量和后天力量共同驱动的。

行为是由意识驱动的,而意识是由先天力量和后天力量共同驱动。所谓先天力量,就是写进DNA里的部分,后天力量是后天学习获得的认识。这个点,看似简单,实则非常重要。

有人会问,那么先天力量占比大,还是后天力量占比大?关于这个问题的研究,目前没有确切答案。也很难有确切答案。因为人与人的情况是不同的。有的人有先天缺陷,那么就意味者,一般而言先天理论对他一生影响极大。很多人因为先天缺陷而早夭,对于生命而言,还有什么比死亡更重要的吗?

而大多数情况,人与人的基因差异极小,约为0.01%,而相似程度高达99.99%。但人与人之间却有210万个不同的基因序列。正是这种序列差异使得人们分为肤色不同、面貌不同、各种遗传特征不同的人。这种情况表明构成事物成分的序列不同会引起事物性质不同。

所以可以这样认为,在先天基因没有缺陷的情况下,大多数人的智力水平差异微小,但因为基因序列的不同,大脑内部发育依然会有差异。比如有的人先天左撇子,我就是左撇子,属于先天的。那么左右大脑的发育,在母体中10个月里,就开始会不同。左撇子右脑发达,右撇子左脑发达。各人擅长会不同,但这不能成为智力差异的论据。因为衡量一个人的智力也是综合衡量。所以说智力水平差异微小。

你是什么样的性格,是先天的,还是后天的?各位,起初的时间里,尤其是童年阶段,一定是受先天影响比较大。就是说有一种性格是写在DNA里面的。有的孩子好动多语,有的孩子害羞胆小……这在他们还不会走路的时候,就露出端倪了。

而且国外有一些关于同卵双胞胎的研究,他们从小因为种种原因分开长大,直到成年。科学家根据他们的行为,习惯等发现,他们的性格,信仰,习惯等都有正相关性,这就是说明了,影响一个人意识的形成的因素,不仅仅是后天学习,还有先天的力量。

有些从小好动多语的孩子,长大后却沉默寡言了;有一些胆小话少,却慢慢开朗活泼了……这多于父母的教育,周围的环境是息息相关的。

所以这个公理,给我一个启示,任何单方面的心理学实验所得到的结果,都是双重力量使然。只是我们默认,另一种力量是相等的,是可以互相抵消的。但事实上,这种抵消并不靠谱。

比如有这样一个心理学课题:对于高度的恐惧是先天的吗?

现在的心理学研究,主流观点是认为是先天的。其实不严谨,因为没有办法排除后天的影响。为什么这么说呢,其实简单。你仔细分析一下就会明白。

要产生恐高,你起码要有两点意识的合作。一个是你有感觉,就是重圧感。一个是你有视觉感。从来看不到高度的人,肯定不会恐惧高度。一个眼盲的婴儿,在玻璃床上爬,你觉得他会害怕高度吗?不会的!而有视觉感的婴儿,则害怕。一般科学家会拿4个月以上婴儿来做实验。那么问题就来了,只要一个婴儿睁开眼,其实就是在探索世界,在学习了。你无法否认这一点,那么对于高度,远近,空间的认识,就无法排除后天学习这个因素。

心理学家特恩布鲁关于巴布提部落俾格米人肯格的研究,就是一个很好案例。他们由于长期生活在茂密的森林里,没有发展出事物“大小恒常性”的能力。远处的山,他不相信那是很大的东西。走近看,变的很大了,说是怪物。湖里小船,他问是什么小动物,近来看,发现那么大。才慢慢体会到事物远近,大小判断这种能力。

所以关于畏惧高度是先天,还是后天。难以排除后天的因素,这是必然的。有研究显示,海洋动物对于高度的畏惧,远远小于人类。这就是说明感觉很重要。如果一个人没有重压感,那么对于高度也不会畏惧。事实上感觉是天生的,那么感觉就包含重压感,那么恐高从这个角度来讲,就是天生的。因为没有人,没有重压感,万有引力对每个人的作用都很明显。

倘若一个人天生生活中无引力的环境中,又看不见。我们假设存在这样一种类似于水母的外星人。它们就漂浮在太空中,你觉得它们会恐高吗?肯定不会。

所以公理二,其实很重要。任何心理学研究,你都考虑先天和后天公理的力量。

公理三:生命体体征存在时,意识时刻存在。

这个好理解,一看就懂。可以是死亡判断的一个依据。即任何生命体征存在的时候,人就不应该为判定为死亡。

这里应该注意这样一点,我们如何感知意识存在呢?分主体和客体。自己感觉到意识有,就是主体自我感觉。客体感觉他人有意识,那么意识就有。一般而言,客体感知他人是否有意识,需要主体来告诉或说明。但很多情况下,主体都意识不到自己有意识。

那么客体就是通过一些技术手段,比如大脑神经元,脑电波,身体循环正常……多个生理指标来证明,此人大脑在运行。产生什么意识,现在的手段还难以翻译。但我们可以认定,他的大脑依然在产生意识。很多植物人,大家认为他就是没有任何意识,就像植物一样。可是很多醒过来的植物人,都有说,自己能听到说话,有想表达情感的思维,或者可以感觉到触摸等等。这不是意识吗?

公理四:社会中人的意识,具有社会性。

这一点,其实前面几章的论述中,比较详细了。这里说点不同的。前面讲过的不讲了。从公理二来说的话,严格讲不在社会中的人,也具有社会性。比如我们都听过狼孩的故事,一出生被狼叼走,在森林养大。一般这样的人,我们认为不具有社会性。我是赞同的,但这是一般意义,宽泛性的哲理认识。

如果严格一些,从心理学角度讲,那么根据公理二,狼孩也具有社会性。因为公理二很明显了,先天力量是写在你的DNA里面的,几百万年发展的结果。那么能确定“社会性”不在DNA里面?只要你把他作一个人,那么他就具有人的社会性。当作一头狼,那他就是兼有人的社会性的狼,或者兼有狼的社会性的人。

无论他作为人还是狼,他的性格里面,有人的基因。后天的学习,是狼的教育而已。而且没有人,可以否定狼的社会性和人的社会性的相似性。本质上是一样的。发展程度和方式上不一样。

而且只要一个人有孤独感,无助感,其实这就是一种社会性的表现。与另一个的人的所有情绪和情感,都可以是社会性的表现。鲁滨逊漂流记,很多人看过。可以这样说,鲁滨逊一个人在荒岛上,是在远离社会性,但永远也不能彻底远离了人的社会性。这是人自身的局限性,就像一个无解的闭环生存模式,这是人的生存需要,这是很多生命体的生存需要。

由此你就可以推导出,认同感使人舒适,更有社会归属感,即孤独感不明显。而排斥性,远离社会性的人,孤独人感更大。身处在大都市里的人,看似周围人来人往,然而和你在一起的人有多少?认同你的人有多少?奖励你的人有多少?所以你会发现,你在茫茫人海中,是孤独的。每个人都是孤独的。

关于这个,还没有写完。走出孤独最牛的办法,就是自我加持,自我认可,自我认知。一直以来学习心理学,你都考虑内外两种力量对你的驱使。你自己怎么看待你?社会怎么看待你?先寻求自我认同,往往比先寻求社会认同更重要。这就是大家常说的,你自己都不认可自己,别人怎么会认可你?

聪明的人,都会举一反三,以此类推。你可以把上面,对孤独感的认识,推广到无助感,爱,喜欢,热爱,同情……所有这些词汇上。因为这些词汇,都是和社会性有关的。记住,所有伦理性的词汇,无不与社会性有关。

公理五:概念性的东西,必须是后天建立的。

这个观点很重要,首先你要知道什么是概念性,这个前面章节有,不熟悉返回去看一下。你可以把概念性的东西,当成你知识世界的单元。你做出的理性的和非理性的判断都是基于这些概念建立的。

老人们说,人不学不知义;人不学不知理。概念性的东西,都是后天学习而得。这就可以引申出关于学习和教育的课题。学习才能使得人走的更远。人类,个人都是一样的。

概念可以看作一块块砖头,人类籍由通过这些理性的单元“砖块”组合,来得到更大的单元“砖块”,然后把砖块铺向我们要去的目的地。

概念一词本身就包含逻辑思维和想象思维在里面。我们籍由这些理性的单元,来得出理性的认识。来避免不理性。然而效果总会差强人意。

你的意识驱动你的脚走路,这是一个常识。可是如果人类不懂空气动力学,能造出飞机吗?如果人类不懂万有引力,能把飞船送上月球吗?无论多么伟大的天才,都是后天学习成就的。先从一个个概念开始,你才会变的卓越。

但概念性的词汇,都是人为定义的,随着历史的发展,往往会做出改变和调整,所以认识也是随历史发展改变和调整的。概念超前或者概念落后,都是不利的。因为我们是籍由通过概念单元,来处理认识。行动跟不上概念,必然造成不适和尴尬。

公理六:真伪的概念存在,但无法界定。

这个公理应该会比较具有争议性,嫉恶如仇的人,会说真就是真,假就是假,真伪都无法界定了,那不乱套了?首先概念是人为的概念,当然也有客观性概念。如光速,引力常数,π……但界定概念的真伪,真的不是你相信的那么简单。

简单来说,界定概念需要逻辑思维,而世界的矛盾性,就是逻辑推理的自相矛盾。就好像哥德尔不完备定理证明的那样。所以有很多例子可以举。我在前面写出这个公理的时候,就举了几个。大概一定还有印象。

但在这里,我这样说,生活需要真,所以就有真的概念。生活也需要假,所以就有假的概念。我们需要参照物,而参照物不唯一,而且永远在变化中。界定真假是有弹性范围的,什么是真,什么假,可能不同时候,不同时代就不同。所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但该公理的哲学含义不是说,世界是不确定的。只是说世界是以矛盾的,确定的形式存在着。

最后说一定点,对于概念的定义或者概念组合的逻辑串联不严谨的话,必然导致决策的非理性。这是无法避免的。所以我说另一个表述是:人是具有矛盾性意识的,即人的意识具有非理性的一面。那么也就是说,有非理性行为。

公理七:意识产生于行为之前。

行为是人的行为,生命体的行为。需要有意识参与。所以通常意义下都是意识产生于行为之前。但补充一点,大脑发出指令,身体不一定能完成指令。即意识和行为的不统一或者滞后性。

比如关于梦,心理学家有这样的认为,人在做梦的时候,身体是麻痹不动的,这是出于一种保护状态,防止梦中的动作,引发危险。霍布斯和麦卡利的报告称,这种麻痹发生在脊髓中,而不是大脑中。因此,大脑仍可能发生运动指令,但身体会无法表现出来。

这是一个不严谨的报道,因为很多人会想到梦游。但确实有那种时候,当你想要完成一个指令的时候,身体行动跟不上。比如民间常说的“鬼压床”现象,明明要拼命坐起来,却无法动弹。

我小时候有一次在冰面上行走,摔了一跤,背部受到重创,我能动,能坐起来。同伴问我没事吧。我想回答,竟然发现自己说不了话。好像话卡在喉咙里,难受的很。后来缓了一会,才说出了话。当时我就觉得奇怪,怎么说不出话来呢?这是典型的行为跟不上意识指令。通常这样的情况下,会紧张,焦躁,害怕。

口吃也是这样的,大部分口吃者不是脑瓜子不明白,而是言语跟不上思维。思维快,言语却卡住了似的,磕磕绊绊。我自己就是口吃,之前初中,高中会严重点,现在好多了。口吃不是病,因为很难查出生理上的问题,或者遗传上的问题。心理上的问题和习惯上问题居多。

公理八:记忆机制表明遗忘是不可避免的。

公理九:潜意识内容的提取具有不确定性。

这两个放在一起讲讲,因为记忆和记忆提取是紧密关联的。公理八表明,记忆并不可靠。遗忘是不可避免。所以就意味着回忆的客观性要打折扣。时间间隔越久,遗失的信息会越多。尤其是细节。

其实公理八的这种机制,就已经影响到了潜意识的提取了。因为潜意识内容就是记忆深处的内容。

还是以梦来说,梦的画面的跳跃性为什么快,这是一个很好说明。梦的产生也需要记忆帮助。而提取记忆的方式,就更随意一些。因为相对刺激条件少了,选择的余地就更大了。如果一个人在清醒状态,他看到的,听到的,感觉到的,就好像一个个指示,指示了你思维的方向。这个我在前面关于梦的章节中,有过详细的论述。

而且在睡梦中,很少有人会梦到写公式,计算数学题等,这就是因为计算,写公式等现象,这是一个“连续的思维现象”。梦的跳跃性快,很难促使你完成这一计算。相反梦到一些伦理关系的事情,会比较多。

而关于为什么做梦,其实你细心,也可以从这10个公理中总结出来。睡眠是在我看来,是写在DNA里面的内容,这和进化有关。而睡眠中的人,生命体征存在,意识既然存在。睡眠中人的意识的活跃,就被称为梦。其实我认为没有有快眼运动,脑海也可能有零星画面。只是梦也具有周期性,具有和生理息息相关的因素。因为有研究指出,梦的出现时间和持续时间大都是固定的。

就好像有的人经常早上做梦,有人的半夜做梦。当然很多人根本不知道自己什么时候做梦了。

所以从跳跃性,随意性这个角度,来说梦的机制,是有利于人放松和释放压力的。至于梦的预测性,可以认为是无心插柳柳成荫。我梦到了这个事情,这个事情发生了。这个是可能的,有联系的。所以可以说梦具有“弱预测性”。因为它的机制,就说明了它的逻辑性和推理性的大大降低。

但梦的随意性和跳跃性也带来不同的意识体验,尤其对于艺术方面,会耳目一新。

公理十:从遗传和发展角度共同来说,意识总服务于如何更好的存在。

所以从这个角度讲,我相信人越发展越强大。不太赞同王东岳先生递弱代偿原理。就是说人类越发展,可能生存能力反而越弱。今天相对比其他时代的人,今天的人更强,生存能力也大大提高。从人均寿命大幅上升就能得出此结论。

恐龙灭绝了,不是恐龙太弱,而且灾难太大。生命在宇宙之中,终究是渺小。生命的奇迹就在于生命发展具有无限可能。今天我们已经走到了月球上。明天我们可能会客居宇宙的其他星球。

倘若再发生恐龙时代的天灾,人类也许就通过离开地球,继续获得新生。一切皆有可能,这就是知识的力量。

后面还有两个推论:

第一个是:选择是博弈的结果。

第二个是:理性是后天建立起来的。

你来分析一下这两个推论,不论你如何理解,你总会有自己的理解?我写出来的推论,不证明我思考的就一定很完善。永远不是这样的。正如我相信,爱因斯坦创立了相对论,但对于相对论最了解的人,不会是爱因斯坦。而是后来者,后来的学习和探索者。

生命在于运动,更在于探索,祝大家学习愉快。

摘自独立学者,科普作家灵遁者书籍《探索生命》

6. 关于海洋的主题活动设计

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官方公告,不过可以预计在下一次更新中会推出海洋节活动。根据往年的惯例,光遇每年都会推出不同的节日活动,比如春节、情人节等。而海洋节作为其中的一种,也被认为是不可或缺的节日之一。因此可以预计在今年的某个时候,海洋节活动会被推出。光遇是一款非常受欢迎的探险类游戏,除了节日活动外,游戏中还有很多其他的玩法和内容。例如,定期推出的新版本会增加新的地图和场景,玩家可以在其中探险并发现更多的探秘之旅。此外,游戏还有着丰富多彩的人物、宠物和道具,可以让玩家更好地享受游戏的乐趣。

7. 关于海洋的主题活动名称

比如说:抖音里带海的歌有 黄品源的《海浪》, 海鸣威的《老人与海》 ,马天宇的《那片海》, 周杰伦的《男人海洋》 ,蔡依林的《爱情的海洋》, 张惠妹的《听海》 、张雨生的《大海》、海鸣威的《老人与海》 、马天宇的《那片海》、 周杰伦的《男人海洋》 、蔡依林的《爱情的海洋》 、张惠妹的《听海》、 张雨生的《大海》。

8. 关于海洋的主题活动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在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海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国家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并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数量。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公开海洋环境相关信息;相关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公开排污信息。

第二章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第七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拟定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和地方海洋功能区划,保护和科学合理地使用海域。

  第八条 国家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制定全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毗邻重点海域的有关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建立海洋环境保护区域合作组织,负责实施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环境污染的防治和海洋生态保护工作。

  第九条 跨区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有关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跨部门的重大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协调未能解决的,由国务院作出决定。

  第十条 国家根据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和本行政区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状况,确定海洋环境保护的目标和任务,并纳入人民政府工作计划,按相应的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应当将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在国家建立并实施排污总量控制 制度的重点海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还应当将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作为重要依据。

  排污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的重点海域和未完成海洋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海域,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暂停审批新增相应种类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第十二条 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倾倒费。

  根据本法规定征收的排污费、倾倒费,必须用于海洋环境污染的整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三条 国家加强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对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十四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环境监测、监视规范和标准,管理全国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网络,定期评价海洋环境质量,发布海洋巡航监视通报。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分别负责各自所辖水域的监测、监视。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网的分工,分别负责对入海河口、主要排污口的监测。

  第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编制全国环境质量公报所必需的海洋环境监测资料。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供与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有关的资料。

  第十六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环境监测、监视信息管理制度,负责管理海洋综合信息系统,为海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报,并向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近岸海域的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十八条 国家根据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需要,制定国家重大海上污染事故应急计划。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计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船舶重大海上溢油污染事故应急计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沿海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的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发生重大海上污染事故时,必须按照应急计划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在海上实行联合执法,在巡航监视中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并调查取证,必要时有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态的扩大,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章 海洋生态保护

  第二十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海岛、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域及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

  对具有重要经济、社会价值的已遭到破坏的海洋生态,应当进行整治和恢复。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海洋生态的需要,选划、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

  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立,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二条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

  (一)典型的海洋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区域,以及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恢复的海洋自然生态区域;

  (二)海洋生物物种高度丰富的区域,或者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滨海湿地、入海河口和海湾等;

  (四)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区域;

  (五)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区域。

  第二十三条 凡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区域,可以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合理布局,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不得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

  第二十五条 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应当进行科学论证,避免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第二十六条 开发海岛及周围海域的资源,应当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造成海岛地形、岸滩、植被以及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的破坏。

  第二十七条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建设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对海岸侵蚀和海水入侵地区进行综合治理。

  禁止毁坏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发展生态渔业建设,推广多种生态渔业生产方式,改善海洋生态状况。

  新建、改建、扩建海水养殖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海水养殖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并应当合理投饵、施肥,正确使用药物,防止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四章 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二十九条 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完成备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入海排污口设置情况通报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

  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将排污口深海设置,实行离岸排放。设置陆源污染物深海离岸排放排污口,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海底工程设施的有关情况确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的规定,加强入海河流管理,防治污染,使入海河口的水质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二条 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陆源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和资料。

  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

  第三十三条 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

  严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废水;确需排放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辐射防护规定。

  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

  第三十四条 含病原体的医疗污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必须经过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方能排入海域。

  第三十五条 含有机物和营养物质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应当严格控制向海湾、半封闭海及其他自净能力较差的海域排放。

  第三十六条 向海域排放含热废水,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邻近渔业水域的水温符合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避免热污染对水产资源的危害。

  第三十七条 沿海农田、林场施用化学农药,必须执行国家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沿海农田、林场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和植物生长调节剂。

  第三十八条 在岸滩弃置、堆放和处理尾矿、矿渣、煤灰渣、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转移危险废物。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事先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

  第四十条 沿海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有计划地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或者其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加强城市污水的综合整治。

  建设污水海洋处置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来自大气层或者通过大气层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

第五章 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四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并把防治污染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在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从事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海岸工程项目建设或者其他活动。

  第四十三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必须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四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 禁止在沿海陆域内新建不具备有效治理措施的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酿造、炼油、岸边冲滩拆船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项目。

  第四十六条 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和海洋水产资源。

  严格限制在海岸采挖砂石。露天开采海滨砂矿和从岸上打井开采海底矿产资源,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海洋环境。

第六章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四十七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编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八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事先征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四十九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的材料。

  第五十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需要爆破作业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资源。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及输油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溢油事故的发生。

  第五十一条 海洋石油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的含油污水和油性混合物,必须经过处理达标后排放;残油、废油必须予以回收,不得排放入海。经回收处理后排放的,其含油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钻井所使用的油基泥浆和其他有毒复合泥浆不得排放入海。水基泥浆和无毒复合泥浆及钻屑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海洋石油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及其有关海上设施,不得向海域处置含油的工业垃圾。处置其他工业垃圾,不得造成海洋环境污染。

  第五十三条 海上试油时,应当确保油气充分燃烧,油和油性混合物不得排放入海。

  第五十四条 勘探开发海洋石油,必须按有关规定编制溢油应急计划,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海区派出机构备案。

第七章 防治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五十五条 任何单位未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任何废弃物。

  需要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倾倒。

  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废弃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

  第五十六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废弃物的毒性、有毒物质含量和对海洋环境影响程度,制定海洋倾倒废弃物评价程序和标准。

  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应当按照废弃物的类别和数量实行分级管理。

  可以向海洋倾倒的废弃物名录,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十七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科学、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选划海洋倾倒区,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临时性海洋倾倒区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选划海洋倾倒区和批准临时性海洋倾倒区之前,必须征求国家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十八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倾倒区的使用,组织倾倒区的环境监测,对经确认不宜继续使用的倾倒区,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封闭,终止在该倾倒区的一切倾倒活动,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五十九条 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按照许可证注明的期限及条件,到指定的区域进行倾倒。废弃物装载之后,批准部门应当予以核实。

  第六十条 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详细记录倾倒的情况,并在倾倒后向批准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倾倒废弃物的船舶必须向驶出港的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第六十一条 禁止在海上焚烧废弃物。

  禁止在海上处置放射性废弃物或者其他放射性物质。废弃物中的放射性物质的豁免浓度由国务院制定。

第八章 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六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和压载水、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

  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船舶垃圾接收、船舶清舱、洗舱作业活动的,必须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第六十三条 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在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时,应当如实记录。

  第六十四条 船舶必须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

  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其结构与设备应当能够防止或者减轻所载货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六十五条 船舶应当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因碰撞、触礁、搁浅、火灾或者爆炸等引起的海难事故,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完善并实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建立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

  实施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七条 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必须事先向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过境停留或者装卸作业。

  第六十八条 交付船舶装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单证、包装、标志、数量限制等,必须符合对所装货物的有关规定。

  需要船舶装运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货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进行评估。

  装卸油类及有毒有害货物的作业,船岸双方必须遵守安全防污操作规程。

  第六十九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备有足够的用于处理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并使该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必须编制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并配备相应的溢油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

  第七十条 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十一条 船舶发生海难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强制采取避免或者减少污染损害的措施。

  对在公海上因发生海难事故,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重大污染损害后果或者具有污染威胁的船舶、海上设施,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与实际的或者可能发生的损害相称的必要措施。

  第七十二条 所有船舶均有监视海上污染的义务,在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必须立即向就近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

  民用航空器发现海上排污或者污染事件,必须及时向就近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报告。接到报告的单位,应当立即向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通报。

第九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三)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

  (四)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申报,甚至拒报污染物排放有关事项,或者在申报时弄虚作假的;

  (二)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三)不按照规定记录倾倒情况,或者不按照规定提交倾倒报告的;

  (四)拒报或者谎报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事项的。

  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设置入海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关闭,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发现入海排污口设置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应当通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转移危险废物的,由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非法运输该危险废物的船舶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 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新建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使用,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材料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停止该建设项目的运行,直到消除污染危害。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倾倒,或者向已经封闭的倾倒区倾倒废弃物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废弃物运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根据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未配备防污设施、器材的;

  (二)船舶未持有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或者不按照规定记载排污记录的;

  (三)从事水上和港区水域拆船、旧船改装、打捞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

  (四)船舶载运的货物不具备防污适运条件的。

  有前款第(一)、(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船舶、石油平台和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不编制溢油应急计划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第八十九条 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 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

  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第九十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对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损害的有关责任者免予承担责任:

  (一)战争;

  (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三)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

  第九十二条 对违反本法第十二条有关缴纳排污费、倾倒费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三条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九十四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

  (二)内水,是指我国领海基线向内陆一侧的所有海域。

  (三)滨海湿地,是指低潮时水深浅于六米的水域及其沿岸浸湿地带,包括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永久性水域、潮间带(或洪泛地带)和沿海低地等。

  (四)海洋功能区划,是指依据海洋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以及自然资源和环境特定条件,界定海洋利用的主导功能和使用范畴。

  (五)渔业水域,是指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

  (六)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七)油性混合物,是指任何含有油份的混合物。

  (八)排放,是指把污染物排入海洋的行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喷出和倒出。

  (九)陆地污染源(简称陆源),是指从陆地向海域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场所、设施等。

  (十)陆源污染物,是指由陆地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

  (十一)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载运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和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包括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辅助设施和其他浮动工具的行为。

  (十二)沿海陆域,是指与海岸相连,或者通过管道、沟渠、设施,直接或者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及其相关活动的一带区域。

  (十三)海上焚烧,是指以热摧毁为目的,在海上焚烧设施上,故意焚烧废弃物或者其他物质的行为,但船舶、平台或者其他人工构造物正常操作中,所附带发生的行为除外。

  第九十五条 涉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本法未作规定的,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海洋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九十七条 本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9. 与海洋有关的活动主题

今年6月8日是第十三个“世界海洋日”和第十四个“全国海洋宣传日”,今年的活动主题是:“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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