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海洋法公约(《海洋法公约》)

江南官网app 2023-05-15 08:20 编辑:jing 52阅读

1. 《海洋法公约》

一个国家在行使其领海主要时,要受到习惯国际法规则的限制,即外国船舶享有无公害通过一国领海的自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这就是所谓的“无害通过权”。外国船舶在一个国家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必须达到以下条件:

(1)通过领海必须是无害的,即不损害沿岸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也不违反国际法规则。

(2)在通过一国领海时,应当遵守沿岸国的有关法令。

(3)除了意外情况,通过领海必须是继续不停地迅速航行,中途不能随意停下来。需要注意的是,无害通过权一般只适用于商船,军舰的海上航行活动是否享有这项权利,目前还存在一定的分歧。

2. 美国没有加入海洋法公约

截止2019年,全球共有44个内陆国,内陆国都没有海洋。

亚洲:阿富汗、亚美尼亚、阿塞拜疆、土库曼斯坦、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塔吉克斯坦、蒙古国、老挝、尼泊尔、不丹。

欧洲:安道尔、捷克、奥地利、白俄罗斯、匈牙利、卢森堡、马其顿、摩尔多瓦、圣马力诺、塞尔维亚、斯洛伐克、瑞士、梵蒂冈、列支敦士登。

非洲:博茨瓦纳、布基纳法索、中非、布隆迪、乍得、埃塞俄比亚、莱索托 、马拉维、马里、卢旺达、尼日尔、斯威士兰、南苏丹、乌干达、赞比亚、津巴布韦。

美洲:玻利维亚、巴拉圭。

扩展资料

依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与沿海国平等享有在沿海国领海的无害通过权、公海自由权、和平利用国际海底区域权、公平分享沿海国开发200海里以外大陆架所缴费用或实物的权利及其他某些海洋权利。为实现上述海洋权利有进出海洋权,并为此享有用一切运输工具通过位于本国与海洋之间的国家士领土的过境自由。悬挂内陆国旗帜的船舶在海港内与其他外国船舶享有同等待遇。

3. 海洋法公约298条

联合国海洋公约有公海的说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6条规定,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公海供所有国家平等地共同使用。它不是任何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因而不处于任何国家的主权之下;任何国家不得将公海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不得对公海本身行使管辖权。

4. 美国为什么不加入国际海洋法公约

可以这么说。美国既没有领海又有无限的合页海。因为当规则对美国有利的时候。美国人将会使用国际海洋法公约。对他不利的时候。他就不会使用。你可以看到它的军舰在全世界任何地方都可以自由航行。因为他有实力。

我指的是军事方面的。所以说。有的实力。对美国来说根本就没有领海,这个概念。

5. 海洋法公约不超过多少海里

根据《国际海洋法公约》离海岸线十二海里为本国的领海主权范围。

世界上海岸线长度最长的国家其实是加拿大,海岸线总长度大约24万公里,是地球赤道周长的6倍,大约是俄罗斯海岸线长度的7倍。

6. 1982年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第一次海洋法会议(1958年)通过了《日内瓦海洋法公约》,具体包括四个国际公约,即《公海公约》、《大陆架公约》、《领海及毗连区公约》、《捕鱼及养护公海资源公约》,结束了整个海洋领域没有成文法约束的历史。

1960年第二次海洋法会议,针对领海宽度问题进行磋商讨论,试图修改1958年的《日内瓦海洋法公约》,但最终没能形成决议。

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于1973年开始,连续11期共15次会议,最终在1982年4月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称“《公约》”),又按照约文要求,经过60个国家批准,一年后生效,这是国际海洋新秩序的开端。

该公约被世界各国誉为“海洋宪章”,是世界各国对海洋权利主张“妥协的统一”,广大发展中国家的领海诉求得到了保护。《公约》是改革旧海洋法,调整各国海洋权利冲突所取得的成果,充分协调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集中体现在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制度化、国际海底区域作为全人类共同遗产的制度化等方面。《公约》确定的“公海”与“人类共同遗产”概念为处理资源和空间等归属的传统问题提供了新路径,对资源与空间的归属分别做了规定。依据《公约》,公海成了非主权的自由空间,公海资源属于全人类共有。

《公约》创设了诸多规制各国海洋权利和权力的具体措施,包括国际海洋法法庭、仲裁、特别仲裁及谈判、调解等非强制性解决方式,在保障海洋法权实施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解决岛礁、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海域争端提供了依据。之前的海洋秩序大都由海上军事力量决定,而《公约》则是以全球性法律规则来决定海洋秩序。

7. 中国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陆地国界工作,保障陆地国界及边境的安全稳定,促进我国与陆地邻国睦邻友好和交流合作,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的划定和勘定,陆地国界及边境的防卫、管理和建设,陆地国界事务的国际合作等,适用本法。

第三条陆地国界是指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陆地邻国接壤的领陆和内水的界限。陆地国界垂直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陆地邻国的领空和底土。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内侧一定范围内的区域为边境。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维护领土主权和陆地国界安全,防范和打击任何损害领土主权和破坏陆地国界的行为。

第五条国家对陆地国界工作实行统一的领导。

第六条外交部负责陆地国界涉外事务,参与陆地国界管理相关工作,牵头开展对外谈判、缔约、履约及国际合作,处理需要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的问题,组织开展国界线和界标维护管理。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边境地区公安工作,指导、监督边境公安机关加强社会治安管理,防范和打击边境违法犯罪活动。

海关总署负责边境口岸等的进出境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实施进出境交通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人员的海关监管、检疫。

国家移民管理部门负责边境地区移民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出入境边防检查、边民往来管理和边境地区边防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在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有关军事机关组织、指导、协调陆地国界及边境的防卫管控、维护社会稳定、处置突发事件、边防合作及相关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各自任务分工,警戒守卫陆地国界,抵御武装侵略,处置陆地国界及边境重大突发事件和恐怖活动,会同或者协助地方有关部门防范、制止和打击非法越界,保卫陆地国界及边境的安全稳定。

第八条边境省、自治区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有关陆地国界及边境的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边境省、自治区的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陆地国界及边境相关工作。

第九条军地有关部门、单位依托有关统筹协调机构,合力推进强边固防,组织开展边防防卫管控、边防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等工作,共同维护陆地国界及边境的安全稳定与正常秩序。

第十条国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边防建设,支持边境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推进固边兴边富民行动,提高边境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改善边境生产生活条件,鼓励和支持边民在边境生产生活,促进边防建设与边境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十一条国家加强陆地国界宣传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弘扬中华民族捍卫祖国统一和领土完整的精神,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和国土安全意识,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教育科研机构应当加强对陆地国界及边境相关史料的收集、保护和研究。

公民和组织发现陆地国界及边境相关史料、史迹和实物,应当依法及时上报或者上交国家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国家保障陆地国界工作经费。

国务院和边境省、自治区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陆地国界及边境相关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十三条公民和组织应当维护陆地国界及边境安全稳定,保护界标和边防基础设施,配合、协助开展陆地国界相关工作。

国家对配合、协助开展陆地国界相关工作的公民和组织给予鼓励和支持,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遵守同外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有关陆地国界事务的条约。

第十五条国家坚持平等互信、友好协商的原则,通过谈判与陆地邻国处理陆地国界及相关事务,妥善解决争端和历史遗留的边界问题。

8. 美国加入国际海洋法公约

  签署并批准:152国。  签署但未批准:26国。包括美国、利比亚、阿富汗、柬埔寨、伊朗、朝鲜、瑞士、中非共和国等。  未签署:18国。包括以色列、委内瑞拉、教廷、叙利亚、哈萨克、阿塞拜疆、摩尔多瓦、土库曼斯坦、土耳其等。

9. 海洋法公约缔约国

是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含义是为保护海洋环境,由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有关防止和限制船舶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污染海洋方面的安全规定的国际公约。

最初于1973年2月17日签订,但并未生效,现行的公约包括了1973年公约及1978年议定书的内容,于1983年10月2日生效。截至2005年12月31日该公约已有136个缔约国,缔约国海运吨位总量占世界海运吨位总量的98%。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适用于有权悬挂一缔约国国旗的船舶和无权悬挂一缔约国的国旗但在另一缔约国的管辖下进行营运的船舶。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均不得解释为减损或扩大缔约国根据国际法为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对于邻接其海岸的海底及其底土的主权。

10. 国际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一国家专属经济区外部界线至领海基线不应超过200海里(370.4公里)。

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二百海里,除去离另一个国家更近的点。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属于国家管辖范围。

专属经济区所属国家具有勘探、开发、使用、养护、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资源的权利,对人工设施的建造使用、科研、环保等的权利,对其专属经济区的渔业资源和矿产资源拥有开发利用或准许它国利用的专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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