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渔业安全问答(海洋渔业安全生产)

江南官网app 2023-05-13 13:37 编辑:jing 269阅读

1. 海洋渔业安全生产

大连海陆丰远洋渔业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7月,是大连市最早涉足非洲远洋捕鱼的民营企业之一。公司经过多年发展,积累了丰富的远洋捕鱼经验,拥有专业的管理团队,在非洲国家具有相当的影响力,与非洲多国政府部门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公司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管理规范,业内享有较高知名度,员工待遇优厚。

2. 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国家对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采取措施,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

  第四条 国家鼓励渔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渔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五条 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六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第七条 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海洋渔业,除国务院划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海域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外国人、外国渔业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外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第九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养殖业

  第十条 国家鼓励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适于养殖的水域、滩涂,发展养殖业。

  第十一条 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核发养殖证时,应当优先安排当地的渔业生产者。

  第十三条 当事人因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发生争议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在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破坏养殖生产。

  第十四条 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征地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商品鱼生产基地和城市郊区重要养殖水域的保护。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广。

  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第十七条 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必须实施检疫,防止病害传入境内和传出境外,具体检疫工作按照有关动植物进出境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引进转基因水产苗种必须进行安全性评价,具体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殖生产的技术指导和病害防治工作。

  第十九条 从事养殖生产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饲料。

  第二十条 从事养殖生产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不得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

  第三章 捕捞业

  第二十一条 国家在财政、信贷和税收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远洋捕捞业的发展,并根据渔业资源的可捕捞量,安排内水和近海捕捞力量。

  第二十二条 国家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确定渔业资源的总可捕捞量,实行捕捞限额制度。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渔业资源的调查和评估,为实行捕捞限额制度提供科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其他管辖海域的捕捞限额总量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逐级分解下达;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捕捞限额总量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或者协商确定,逐级分解下达。捕捞限额总量的分配应当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分配办法和分配结果必须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捕捞限额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超过上级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的,应当在其次年捕捞限额指标中予以核减。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到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或者参加的有关条约、协定和有关国家的法律。

  第二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捕捞许可证:

  (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的捕捞许可证,应当与上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相适应。

  第二十五条 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渔捞日志。

  第二十六条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七条 渔港建设应当遵守国家的统一规划,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位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渔港加强监督管理,维护渔港的正常秩序。

  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九条 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未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 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限额捕捞。

  在水生动物苗种重点产区引水用水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苗种。

  第三十二条 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三条 用于渔业并兼有调蓄、灌溉等功能的水体,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渔业生产所需的最低水位线。

  第三十四条 禁止围湖造田。沿海滩涂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围垦;重要的苗种基地和养殖场所不得围垦。

  第三十五条 进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业,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作业单位应当事先同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渔业资源的损害;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赔偿。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

  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和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国家对白鳍豚等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防止其灭绝。禁止捕杀、伤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第四十二条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造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破坏或者渔业污染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在海上执法时,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以及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当场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先暂时扣押捕捞许可证、渔具或者渔船,回港后依法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十九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核发许可证、分配捕捞限额或者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法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3. 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怎么样?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远洋渔船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2015年1月26日以粤海渔函〔2015〕49号发布 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远洋渔船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远洋渔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农业部《远洋渔业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省远洋渔船安全生产以及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远洋渔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制度。

 远洋渔业企业是其经营管理远洋渔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负责人对远洋渔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具体管理远洋渔船安全生产工作;远洋渔船船长直接管理本船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工作人员、渔业船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远洋渔船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

 远洋渔业企业应当建立远洋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保障管理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船位日常监测,实行远洋渔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远洋渔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远洋渔船配备渔业船员,与渔业船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船长签订渔船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安全生产职责。

4. 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面对海洋中所蕴涵的丰富资源,在人们认识到海洋资源对区域经济的巨大拉动和支撑作用后,各沿每国家、地区以及受利益驱动的不同群体纷纷加入海洋开发的行列。

由于海洋综合管理机制尚未建立起来,海洋开发技术落后,加之一些部门的急功近利,导致对海洋资源的严重破坏。

表现在: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不合理,开发利用水平低、不充分,造成资源与环境的破坏和严重浪费;近海渔业资源捕捞过度使海洋生物资源、海洋生态系统遭到不同程度破坏;入海污染物总量逐年增加,致使某些海域环境污染加剧,等等影响可持续开发利用的环境和资源问题越来越突出。

因此,海洋资源开发和利用中必须吸收人类在陆地开发中的经验和教训,尽最大可能防患于未然,不要重蹈覆辙。

5. 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三年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2020年全国渔业渔政系统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对标对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目标任务,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农业农村部党组工作要求,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强制度、补短板、抓落实,坚持不懈稳数量、提质量、转方式、保生态,持之以恒推进渔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之以恒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水产品稳产保供工作

  (一)突出解决水产品压塘卖难问题。强化“点对点”联系机制,加快推动水产品加工企业复工复产,增加压塘水产品收储。及时调度发布水产品供销信息,加大电商、直供等水产品流通模式拓展力度,纾解水产品滞销卖难问题。做好存塘水产品病害防治,防范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

  (二)突出抓好春季渔业生产。加快推进水产苗种繁育企业复工复产,指导开展水产苗种余缺调剂和供需对接,确保苗种供应。加强春季水产养殖生产技术指导,组织开展池塘清淤、消毒,以及进排水系统和养殖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做好饲料等物资准备。加快渔业油价补贴资金发放,指导船员做好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风险防范,有序恢复捕捞生产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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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全面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

  (一)推进规划编制发布和养殖证核发。宣传贯彻《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发布实施《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宣传方案》。加快省、市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的编制发布,力争2020年底实现规划全覆盖。规范养殖生产秩序,严格依法核发养殖证,强化养殖证持证情况执法。

  (二)推进水产健康养殖。高标准开展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继续将稻渔综合种养纳入创建范围。提升深远海养殖装备水平,引导深远海养殖规范有序发展。加强水产种业和疫病防控体系建设,实施《2020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控计划》,完善水产新品种审定管理,推进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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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强化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实施《2020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继续开展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确保阳性样品查处率100%,加大对违法用药行为打击力度。推动将“渔用非药品”纳入兽药管理监管,开展水产养殖用药减量行动和规范用药科普下乡活动。

  (四)促进稻渔综合种养产业高质量规范发展。组织召开全国稻渔综合种养发展提升现场会,指导举办稻渔综合种养高峰论坛、模式创新大赛和优质稻米评比推介活动,加强稻渔综合种养相关重要标准制修订及宣贯培训。

  三、大力推进渔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一)推进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快各地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规划编制,贯彻普及《大水面生态增养殖容量计算方法》,科学、有序恢复大水面渔业生产。培育壮大大水面生态渔业经营主体。

  (二)推动产业融合发展。加强休闲渔业发展模式总结和推介,加快产业融合发展管理人才培养。加强水产品市场培育,组织开展水产品公共品牌推介宣传。开展水产品加工业发展监测,组织开展水产品加工技术供需对接和推广应用。积极推动水产品冷链物流建设。

  四、持续强化渔业资源养护和水域生态修复

  (一)突出抓好长江水生生物保护行动。严格按照国务院领导审定同意的工作安排,推进实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优化退捕渔民生计保障政策,完善就业创业支持服务,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加快引导长江捕捞渔民退捕转产上岸。加强长江珍稀濒危特有水生生物保护,健全长江水生生物资源调查监测网络,推动建立长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估体系。全面加强长江流域渔政执法监督管理,密切渔业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保障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秩序。

  (二)强化渔业资源养护。优化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全面完成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2020年任务目标,在沿海各省开展限额捕捞试点。继续组织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完成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年度任务目标。继续组织开展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创建,做好前三批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的年度评价和复查工作,科学总结评价海洋牧场建设成效。完善海洋牧场监测评价制度,构建全国海洋牧场监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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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加强珍稀濒危物种保护。加强重点水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组织实施好重点物种保护行动计划。加强与其他野生动物保护部门的协作,推进重点保护物种名录的修订,联合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做好重点物种履约工作。举办第11届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活动。

  五、大力加强渔业改革创新

  (一)大力推进渔港建设和综合管理改革。加强渔港建设,提升生产服务、渔业管理和防灾减灾能力,加快推动形成一批带动力强、经济与社会效益相互促进的渔港经济区。积极推动出台《关于加强渔港建设与管理 促进渔港经济区全面发展的意见》。推动建立港长制和驻港监管机制,完善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优化渔船渔港综合管理平台和渔船进出渔港报告系统,启动渔获物定点上岸和可追溯体系建设。启动“十四五”渔船管理政策研究。

  (二)进一步深化渔业油价补贴改革。加快资金发放和项目实施进度,确保各项任务,特别是渔船更新改造和减船转产任务按期完成,全面总结第一轮渔业油价补贴改革执行情况。加快推动出台新一轮渔业油价补贴改革方案,在做好新政策解读宣贯的同时,加快研究制定细化落实方案。

  (三)加强渔业科技和技术推广创新。组织开展“十四五”渔业科技发展战略研究,推动开展水产种业基础理论和育种技术创新、渔业关键装备与设施研制、资源养护与生态修复共性技术研发和水产绿色增养殖技术与模式集成。加强水产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和重要技术示范应用,加快渔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相关标准制修订。  

  六、积极推进渔业“走出去”和国际合作

  (一)推进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大远洋渔业支持力度的指示精神,争取和完善远洋渔业发展扶持政策,召开远洋渔业发展35周年座谈会。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远洋渔业管理规定》,推进远洋渔业企业履约评价试行工作,强化远洋渔业规范管理。开拓金枪鱼产品国内市场,开发新渔场新资源,稳妥有序推进南极磷虾资源开发。加快推进远洋渔业基地建设。

  (二)推进渔业对外合作。强化多边渔业合作,推进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目标,推动加入港口国措施协定。开展双边渔业合作,继续推进与主要渔业国家对话机制,加强与南海、“一带一路”国家双边合作。深化与韩、俄等周边渔业合作,实施联合增殖放流,维护我入渔利益和海洋权益。全力筹备办好第四届全球水产养殖大会,彰显中国负责任大国形象。

  (三)积极发展水产品贸易。积极参与WTO渔业补贴谈判,争取公平合理的渔业发展政策。积极研究应对美国相关法案,妥善做好对美水产品贸易工作。加强水产品国际贸易监测和分析,支持参加国际渔业博览会,积极开拓国际、国内市场,促进水产品国际贸易。

  七、不断强化渔业法治建设和执法监管

  (一)加强渔业法律和规章修订。积极推动《渔业法》修订出台。修改完善水产良种审定、渔船渔港管理、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渔业规章,进一步完善渔业法律制度体系。

  (二)组织开展中国渔政“亮剑2020”行动。组织实施休渔禁渔执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禁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清理取缔、打击电鱼、跨海区作业渔船整治、涉外渔业管理执法、渤海综合治理等专项执法行动,统筹做好日常执法,进一步完善部门间执法机制,查办一批典型大案要案。

  (三)加强渔政队伍及其能力建设。开展全国渔政机构普查,落实渔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举办渔政执法骨干人员能力提升活动。逐步建立健全渔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渔政执法行为规范。加强渔政执法法律服务队伍和跨海区渔政执法协同能力建设。

  (四)坚持不懈抓好渔业安全生产。开展渔业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加大渔业安全警示教育和技能培训力度,组织开展渔业安全应急演练和“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加强渔业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强化灾情统计报送和灾后恢复生产指导。加快推进渔业互助保险改革方案落实落地。 

  八、扎实开展渔业扶贫和援藏援疆​

  推进渔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与贫困地区产业发展有效衔接,以“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大兴安岭南麓片区等为重点,制定并落实《2020年渔业扶贫和援藏援疆行动方案》。加大稻渔综合种养、集装箱养鱼、盐碱水养殖、冷水鱼养殖等产业扶贫模式示范推广力度,扩大辐射带动范围。

6. 海洋渔业安全生产情况

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和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为5年。其他种类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使用期限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最高不超过3年。船舶航行安全证书、渔船安全证书、渔业船舶安全证书的有效期限为48个月。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7. 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总结

智能养殖,对水产养殖业而言,意味着什么?智慧渔业到底是噱头,还是未来?

在笔者看来,智慧渔业的可行性不是大问题。智慧渔业能否推进的关键在于需求和成本:水产养殖业需不需要智慧渔业,以及智慧渔业能否匹配水产养殖业。

近来,投料船、监控仪、物联网、智能设备成为众多养殖户的谈论内容,业界对智慧渔业的认知和关注也到达了一个新阶段。受到关注的智慧渔业领域也更具有了活力,活跃在各个会议当中,展会上也有了更多他们的身影。

2019中国国际智慧渔业绿色发展峰会(以下简称“峰会”)于第五届中国(广州)国际渔业博览会同期举行。本次发展峰会探讨了新时代的养殖要求、智能设备水产养殖应用、智慧渔业未来发展路径等多个话题,吸引了众人落座聆听,成为了本届广州渔博会亮点之一。同时,峰会上所谈论的内容也在一定程度上解答了众人对智慧渔业的不解和未明。

市场:水产养殖业具有发展潜力

中国是水产养殖大国,消费者对养殖水产品的消费能力也非常巨大。近来,麻辣小龙虾、香锅牛蛙、酸菜鱼、臭鳜鱼等美食让人垂涎欲滴的同时,也让水产消费市场更加火爆。水产养殖业是农业,也是一个朝阳行业。

而且,从全国养殖总产量来说,水产行业并没有大幅变化,行业始终处于一个较为平稳的发展状态。再加上水产养殖业的投资回报率较高、资金周转较快,对于外来者或是资本而言,发展、投资潜力巨大。

时机:新时代对水产提出新要求

时代正在发展,国家在发展的同时也对各行各业提出了许多新要求。水产养殖业也需要顺应大势,支持国家发展,对行业自身进行调整。在这背景下,智慧渔业将会扮演一个怎样的角色?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环境保护研究室主任陈家长就在峰会中提到,我国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和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水产养殖业的重点任务就是转型升级,转变养殖发展方式,推进生态健康养殖。我国正在进行水产养殖尾水排放要求的标准修订,智慧渔业企业也应该就此背景思考发展路线。

报告题目:水产养殖尾水排放要求的修订及尾水调控处理技术应用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陈家长

苏州鼎兴斯沃水产养殖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葛朋彪所介绍的池塘内循环水槽流水养殖系统(IPRS)正是符合生态环保、高质水产品要求的养殖模式。目前,IPRS系统已在全国范围内多个区域应用。

报告题目:池塘循环水养殖系统设施构建及常见问题

苏州鼎兴斯沃水产养殖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 葛朋彪

广州市中心沟水产养殖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潘国文也在峰会中提到,水产养殖业不能依靠增加面积来提高产能,增设渔业设施和改变养殖模式将会成为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之一。

报告题目:池塘工程化循环水养殖模式构建与应用

广州市中心沟水产养殖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潘国文

时机:5G,万物皆可连,水产亦可

今年,中国正式进入“5G商用元年”,水产行业也将进入这个万物互联的新时代。5G促进了智能与物联网的深度融合发展,万物趋向智能,万物皆可互联,这也为水产行业带来了新机遇,尤其是在设备领域。

中联智科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副总裁任赪在峰会中提到,中联智科打造数字渔业综合服务平台,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实时跟进养殖工作。5G通信,更是将数字平台的服务能力提高一个层级。

报告题目:智慧科技助力水产现代化

中联智科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副总裁 任赪

峰会中,苏州湖八鲜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杨国伟就提出现在河蟹产业已有部分养殖户开始运用智能设备,5G时代的来临,更会将产业推向数字化、信息化发展。

报告题目:河蟹智能化养殖发展前景

苏州湖八鲜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杨国伟

应用:可控化,让养殖更容易

“可控”是智慧渔业的一个显着特征,“可控”更意味着降低养殖风险。

武汉市中易天地物联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唐宾国在报告中讲到:“智慧渔业对传统养殖的改变在于从数据、在线监测、智能控制、定量培藻精准控水系统四个方面。其中,在线监测可以提前发现养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让养殖倾向于可控。”

报告题目:智慧渔业对传统水产养殖的改变

武汉市中易天地物联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唐宾国

“智慧渔业是未来水产养殖发展大方向,是一次机遇也是一场挑战。要想抓住发展机遇,首先要用数据思维来“武装”大脑,用好大数据这个利器,再辅之以智能设备。”唐宾国总结道。

湖南易渔宝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陈进表示:“中国渔业正迈向智慧渔业4.0时代,我们为增氧机打造了智能化控制设备-渔控仪。该设备可以为电机保护、实施报警、远程开关等功能,操作简单、耐用性强,让养殖户更便捷地管理大量增氧机。”

渔控仪-最懂增氧机的“红颜知己”

湖南易渔宝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进

应用:智能化,解放劳动力

对于水产行业而言,智能设备的其中一个使命就是减少人工依赖性、解放劳动力。

“‘养得越多,死得越快’是流传在水产行业中的一句老话,这句话的本质在讲述水产规模化养殖难度大。当养殖规模发展到一定程度后,技术和管理将成为进一步发展的瓶颈问题。”中山市诚一渔业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郑小林谈到,“拥有大面积养殖的诚一就曾遇见过这个瓶颈,而我们就通过智能管理设备跨过了这道难关。也因此,诚一开始了智能化设备的发展之路。”

报告题目:智慧渔业系统化解决方案与实践案例

中山市诚一渔业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郑小林

水产行业的人工成本非常大,一些养殖场需要大量的工人支撑,但随之而来的是人员的管理难题。只有用技术替代人工,规模化养殖企业才能减少在扩张过程中的隐患。自动投料机、智能投料船等设备的出现,也正是企业顺应养殖需求所开发的产品。

成本:多维计算,分层级使用

只谈发展,不谈成本,显然是一种“流氓”思维。对于智慧渔业而言,也是如此,我们在发展的同时也需要考虑许多现实问题。

对于养殖企业而言,资金成本并不是最主要的问题,他们更担心的是试错成本。毕竟,智慧渔业仍是新兴事物,大部分人仍以观望态度为主。但事实上,越来越多成功案例和使用反馈也证明了智慧渔业的可行性,众人也有所心动。

对于一般养殖户而言,初期投入大是他们进入智慧渔业的一大门槛。但也出现了许多如投料船、投料机、监控系统等价格较为亲民的智能设备或系统,养殖户也乐于去尝试使用。显然,不少养殖户对智慧渔业持尝试态度,或许企业也应该设计、定位一些亲民产品,以一步步培养用户群体。

智慧渔业,未来可期

智慧渔业确实是水产行业近来新兴的事实,但在这条道路上我们并不孤独。互联网连接万物的同时也将行业中的每一个业者联系起来。智慧渔业真正落地面临众多挑战,但只要整个行业会携手共进,就可以共拓美好未来。

8. 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的目标是什么

推进综合执法,重点在农业领域和环保领域。

国家大力推进基层的综合执法改革,分别在农业领域,环保领域,城市建设领域和交通领域都进行了综合执法的改革,成立了综合执法支队,其目的是规范市场秩序,推进经济社会科学的发展。

9. 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经验发言材料

《落潮先生和涨潮先生》这篇文章里蕴含道理的句子是:我们应该好好地工作,我们也要好好地休息。

这句话的意思是人们应该好好对待工作和休息,不能只工作不休息,这样会很累,也不能只休息不工作,这样会变得懒惰一事无成。人们应该在工作时间内好好投入到工作中去,在休息的时间好好休息。

这句话对人们的工作生活有很大的启示,告诉人们要将工作和生活分割开来,在工作时间和生活时间分别好好地做相应的事情。

10. 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

一、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专题。

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题。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

四、煤矿安全整治。

五、非煤矿山安全整治。

六、消防安全整治。

七、道路运输安全整治。

八、交通运输(民航、铁路、邮政、水上和城市轨道交通)和渔业船舶安全整治。

九、城市建设安全整治。

十、工业园区等功能区安全整治

十一、危险废物等安全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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