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海洋原则(海洋法原则)

江南官网app 2023-05-07 07:11 编辑:jing 62阅读

1. 海洋法原则

我国维护海洋权益的理念,把“和平、合作、和谐”作为新时期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的思想基础和基本理念。“和平”是维护海洋权益的宗旨,“合作”是维护海洋权益的重要方式选择,“和谐”是维护海洋权益的核心。

2. 何为海洋法

海洋权益的内涵主要有:一是海洋政治权益,如海洋主权、海洋管辖权、海洋管制权等,这是海洋政治权益的核心_。

二是海洋经济权益,主要包括开发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资源,发展国家的海洋经济产业等。

三是海上安全利益,主要是使海洋成为国家安全的国防屏障,通过外交、军事等手段,防止发生海上军事冲突。

四是海洋科学利益,主要是使海洋成为科学实验的基地,以获得对海洋自然规律的认识等。

此外,还有海洋文化利益,如海上观光旅游、举办跨海域的文化活动等。

法律依据:《海洋法公约》一是海洋政治权益,如海洋主权、海洋管辖权、海洋管制权等,这是海洋政治权益的核心_。

二是海洋经济权益,主要包括开发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资源,发展国家的海洋经济产业等。

三是海上安全利益,主要是使海洋成为国家安全的国防屏障,通过外交、军事等手段,防止发生海上军事冲突。

四是海洋科学利益,主要是使海洋成为科学实验的基地,以获得对海洋自然规律的认识等

3. 海洋法的基本制度

大陆架不是沿海国领土,但是国家在此享有某些排他性的主权权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有关大陆架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

1.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原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这种权利是专属性的,任何人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都不得从事勘探和开发其大陆架的活动。

2.沿海国拥有在其大陆架上建造使用人工岛屿和设施的专属权利和对这些人工设施的专属管辖权。

3.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其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4.沿海国权利行使不得对其他国家的航行和其他合法权利构成侵害或造成不当干扰。

5.所有国家有权在其他国家的大陆架上铺设电缆和管道,但其线路的划定须经沿海国同意,并应顾及现有电缆和管道,不得加以损害。

6.沿海国开发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非生物资源,应通过国际海底管理局并缴纳一定的费用或实物,发展中国家在某些条件下可以免缴。

从上述定义和制度看,沿海国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在权利和区域上有所重叠,但二者在规则形成、形态构成、法律依据、范围等方面都有所不同,不能相互完全取代。

4. 简述海洋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东沙群岛位于北部陆坡区的东沙台阶上;西沙群岛和中沙群岛则扎根于西陆坡区的西沙台阶和中沙台阶上;南沙群岛形成于南陆坡区的南沙台阶上。西南中沙群岛共有大小岛礁200多个,一般按照它们在海面上下的位置分为五类:岛是露出海面、地势较高、四面环水的陆地。岛的形成时间较长,陆地形状不易受台风吹袭而变形,面积相对较大,一般有植物生长。中国西南中沙群岛的岛屿属于海洋岛,有珊瑚岛(沙岛、岩岛)、火山岛之分。沙岛是由珊瑚碎屑、贝壳碎屑和其他沙粒堆积在珊瑚礁礁盘上,日积月累而形成的珊瑚沙岛,西南中沙群岛绝大部分是这一类岛屿,岩岛是由珊瑚沙岩和珊瑚石灰岩结成的坚固的珊瑚岩岛,西沙群岛中的石岛就是一个典型的岩岛。

火山岛是由海底火山喷发物质堆积而成的岛屿。西沙群岛中的高尖石是南海诸岛中唯一的火山岛。上述的岛屿在中国渔民中称之为“峙”、“峙仔”。沙洲是已经露出海面的陆地,一般不被海潮淹没,只是台风和大潮时才被淹没。沙洲的外形不稳定,面积较小,由于受潮水冲刷,植物很少生长。

沙洲和沙岛一样,是由大量松散的珊瑚碎屑、贝壳碎屑和其他泥沙堆积在礁盘上而形成的。沙洲和沙岛的区别在于:形状稳定与否,离海面高低,面积大小,植物多寡等。中国渔民一般把两者都称为“峙”“峙仔”或“沙帽”,亦称沙洲为“沙仔”。暗礁也称礁,是接近海面的珊瑚礁体。涨潮时多数被淹没,退潮时多数可露出水面。有巨大礁盘的暗礁,经过地壳上升的作用,或者经过海浪的冲积,是形成沙洲的良好地点。中国渔民称之为

“线”、“沙”、“铲”等等。暗沙是淹没在水下的较浅的珊瑚沙层或珊瑚礁滩,海水最低潮时也露出水面,也可以说它是水下的珊瑚沙洲。中国最南的领土曾母暗沙就是这一类的沙洲,它的面积有2.12平方公里,最浅处仅有17.5米。中国渔民把暗沙称为“线排”、“沙排”。暗滩也称滩,是隐伏在水面以下较深处的珊瑚礁滩地。暗滩由海底突起,滩面呈广阔平坦的台状,偶有礁墩向上隆起,甚至上升到海面附近。中国渔民称之为“廓”。

南海中分布着许许多多的珊瑚碓和珊瑚岛,它们像一颗颗璀璨的明珠镶嵌在湛蓝的海面上。这些岛碓总称南海诸岛,分为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曾母暗沙、南沙群岛和黄岩岛。 群岛 礁体  天然岛屿数量 礁体面积(km2) 礁坪面积(km2) 礁湖面积(km2) 数量  面积(km2)东沙群岛141712529211.74中沙群岛1130537713(m2)西沙群岛101836.4221.61614.8297.86南沙群岛522903.1507.62396.8231.81合计 64 5286.5 907.1 4380.6 54 11.41 海南岛是南海上镶嵌的最大的一颗明珠,海南有人口800多万,于1988年正式成立经济特区,也是中国最大的经济特区。 南海名称很早就出现于古籍。谢承《后汉书》说“交趾七郡贡献皆从涨海出入”。东汉杨孚《异物志》记载:“涨海崎头,水浅而多磁石,徼外人乘大舶,皆以铁锢之,至此关,以磁石不得过。”三国吴万震《南州异物志》称:“东北行,极大崎头出涨海,中浅而多磁石”。宋李昉等撰《太平御览》引三国吴康泰《扶南传》:“涨海中到珊瑚洲”。

“涨海”之称一直延续到南北朝,而《梁书》卷54《海南诸国列传》:“干陁国在南海洲上”(干陁国故地在今苏门答腊岛),已开始使用“南海”名称,至唐宋时期“南海”之称渐多,初唐被流放越南的诗人沈佺期有“身投南海西”的诗句(《赦到不得归题江上石》)。以上引述说明,远在1500年前中国人民已经认识南海和南海诸岛,把南海称为“涨海”、“南海”;南海诸岛泛称“涨海崎头”、“珊瑚洲”;而以“磁石”指称暗礁暗滩,其含意是南海暗礁暗滩多,来往船只搁浅难脱,象被磁石吸住一样。

《琼州府志》在解释“涨海”的含义时说:“南溟者天池也,地极燠,故曰炎海;水恒溢,故曰涨海。” 清初学者屈大均《广东新语》也有类似解释:“炎海善溢,故曰‘涨海’。”反映中国古人对南海潮汐现象的认识。南海在古代除了称为“涨海”、“南海”、“炎海”之外,还有“朱崖海”(晋郭璞注《山海经》:“(离耳国)即儋耳也,在朱崖海水中”;又唐李善对晋左思《吴都赋》注:“朱崖海中有渚……”)、“大洲洋”、“琼洋”(《崖州志》:“州东接大洲洋,有千里石塘、万里长沙,为琼洋最险之处”,《琼州府志》同此)、“琼海”(清陈伦炯《海国闻见录》:“至琼海万州,曰万里长沙……”;《琼州府志》:“则琼之海,其涨海乎”)等。对南海诸岛的称呼,除了上述“涨海崎头”、“珊瑚洲”之外,还有“木饮州”(前引唐李善对《吴都赋》“饮木”一词的注:“朱崖海中有渚,东西五百里,南北千里,无水泉,有木斩之,以盆瓮承其汁而饮之”,按“饮木”当指饮椰子汁;唐段成式《酉阳杂俎》:“木饮州,珠崖一州,其地无泉,民不作井,皆仰树汁为用”)等。其中康泰《扶南传》关于“涨海中到珊瑚洲,洲底有盘石,珊瑚生其上也”的记载,是世界上最早对南海诸岛珊瑚岛礁成因作出的科学说明。 1973年12月出土于长沙马王堆三号汉墓中古地图,被历史学家谭其骧命名为《西汉初期长沙国深平防区地形图》,又称《长沙国南部地形图》,简称《地形图》,这地图画在长宽各96厘米的正方形绢上,根据与该图同时出土的一件木牍上 “十二年二月乙已朔戊辰”的字样,可知该墓的下葬年代为汉文帝十二年(公元前168年),所以成图时间当在2100年之前。《地形图》是现存最早标绘南海的地图。《地形图》的方位是上南下北,从全图看,主要区域绘制精确细致,其他部分则精度下降。从主区向上往南直到南海,这是西汉诸侯南越(南粤)王的辖区。这部分图的比例尺变小,绘图精度显著下降,图上画有河流,海岸线象征性地画为半月形曲线。不管怎样,2100多年前中国的地图上就已经出现了南海 。到了唐代,中国古代航海家在“南海”这一地理概念外,又增加一个新的地理概念:“西南海”,它泛指今日印、巴大陆南部海域,还包括了今日阿拉伯海。应该指出的是“南海”、“西南海”均是以中国本土为基准,以中国本土为观察中心点,其地理坐标中心是中国,它们都是中国古代航海家——舟师命名的。

汉代就对南海诸岛有过记载。元代史料更是将“千里长沙”(即今天的南沙群岛)划入海南岛的管辖范围。明代郑和下西洋曾途经西沙和南沙,并留下了南海海域航海图。 到了现代,中国在南海主权的最主要依据是传统疆域线,即“九段线”。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政府(时为国民政府)从侵略者日本手中收回了南海诸岛。1946年,中国政府有感于南海海域地图混乱,展开了南海划界工作。当时负责划界的一艘军舰名为“永兴”——西沙群岛最大的岛屿永兴岛就因此得名。

1947年,当时的内政部完成了南海划界,确定“九段线”。这条线最南到北纬4°的曾母暗沙,奠定了当代中国南海疆界的基本走向。黄岩岛也在“九段线”中国领海范围内。黄岩岛是中国固有领土的另一个佐证是,1898年美西战争结束时,以东经118°划界,以东为菲律宾领海;但是黄岩岛的位置约为117°48’,在法理上也在菲律宾国土以外。在1947年划界之后的四分之一个世纪,周边国家一直没有提出异议,这就在国际法意义上产生了历史性主权。

南海争端,起源于(上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中国近海油气资源的发现。此后菲律宾、越南等国非法控制一些地方,这不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基本原则。

南海争端的起源与当时的历史因素也有关。当时,联合国正在制定海洋法,而海洋法长期对划界原则定义模糊不清。模糊的划界原则给了一些国家可乘之机。

2015年5月,温哥华旧货摊出售一本1947年版本的《Collier's World

Atlas and Gazetteer》的地图兼地理词典,该词典中收录的一幅地图由Rand McNally公司绘制,其题目为《中国、法属印度、暹罗、及韩国的大众地图》。地图将中国、越南、与泰国并列在一起,故此南海也包含在内。内中地图对中国南海岛礁有详细描述,部分岛礁更明确标明主权属于中国。

5. 海洋法的内容

一个国家在行使其领海主要时,要受到习惯国际法规则的限制,即外国船舶享有无公害通过一国领海的自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这就是所谓的“无害通过权”。外国船舶在一个国家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必须达到以下条件:

(1)通过领海必须是无害的,即不损害沿岸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也不违反国际法规则。

(2)在通过一国领海时,应当遵守沿岸国的有关法令。

(3)除了意外情况,通过领海必须是继续不停地迅速航行,中途不能随意停下来。需要注意的是,无害通过权一般只适用于商船,军舰的海上航行活动是否享有这项权利,目前还存在一定的分歧。

6. 海洋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公海(国际公共海域)海底的能源矿产归属权不属于任何国家,也不允许擅自开采归为己有。

公海在国际法上是指各国内水、领海、群岛水域和专属经济区以外不受任何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的海洋部分。公海供所有国家平等地共同使用。它不是任何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因而不处于任何国家的主权之下;任何国家不得将公海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不得对公海本身行使管辖权。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六项公海自由:

1、航行自由:

任何国家的船舶都可以悬挂其旗帜在公海中自由航行。任何国家不得对在公海中合法航行的别国船舶加以阻碍。在公海中航行的船舶必须在一国进行登记并悬挂该国国旗,登记国称为该船的国籍国或船旗国。在公海航行的船舶必须并且只能悬挂一国旗帜,悬挂两国或两国以上旗帜航行或视方便而换用旗帜的,可视为无国籍船舶。船旗国应与船舶有真正的联系,并向依其国内法进行登记因而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发放船籍文件。

2、建设自由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但受关于大陆架的规定的限制。所有国家都有权在公海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在铺设时,不应影响其他国家已铺设的电缆和管道,包括其正常使用和维修。如果因铺设海底电缆或管道使他国的电缆或管道受到损害,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3、捕鱼自由

由各国都有权由其公民在公海中捕鱼,在捕鱼中应遵守本国根据有关条约和协议就鱼种、数量、方法、区域等方面承担的义务。

4、科学研究自由

但须遵守公约中关于大陆架和海洋科学研究两部分的规定。各国均享有在公海进行科学研究的自由。研究活动应遵守《海洋法公约》或其他国际法的规则,顾及其他国家的利益。

5、飞跃自由:公海上空,如同公海一样,也是自由的。所有国家的航空器都有飞跃公海上空的自由。在公海上空飞行的航空器受其登记国管辖,其他国家不得加以干预和阻碍。

6、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所有国家都有在公海上建造和使用为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权利,在必要时,还可以在这种人工岛屿和设施的周围设置其宽度为一般接受的国际标准所许可的安全地带。人工岛屿和设施及其周围的安全地带不得设在对公认海道可能有干扰的地方。在公海上航行的一切船舶都必须尊重这些人工岛屿和设置及其周围的安全地带,并应遵守关于在人工岛屿、设施和安全地带附近航行的一般接受的国际标准。

海洋环境保护是海洋法中的一项重大课题,也涉及沿海国的管辖权问题。海底资源的开发,陆上工业的发展,核能的利

7. 简述海洋法的基本原则

1)海洋权益管理。运用法律对国管辖海域实行有效管理,防止外来力量的侵犯、侵占、损害和破坏,维护海洋权益。

 (2)海洋资源管理。通过海洋功能区划和开发规划,指导、推动、约束海岸带、海岛、近海、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等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形成合理的产业布局,使海洋经济持续协调发展。

(3)海洋执法监察管理。通过建立适应海洋行政管理工作需要的海洋巡航执法业务体系,全面监视近岸海域,基本控制国管辖海域内的各类活动及突发事件,

及时查处海上违法活动。

 (4)海洋科技与调查管理。通过组织海洋科技重大项目,加强海洋基础科学和高新技术研究,建立海洋知识创新体系。搞好军事海洋环境调查和其他海洋战略资源环境调查。积极推进海洋科技产业化进程,大力开展"科技兴海"工作。

(5)海洋环境管理。以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平衡为目标,划定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对海水水质实行分类管理,通过监测与监视规范、标准和法律的贯彻执行,控制陆源、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上船舶、海洋倾废等污染源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以及开发利用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有害影响,防止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遭受人类活动的过度损害。

 (6)海洋保护区管理。把需要保护的环境、资源和遗迹等对象,连同分布的海域和陆域,依法划为海洋自然保护区。

 (7)海洋公益服务管理。海洋公共基础设施和海上活动的公共服务系统,是认识海洋、减灾防灾、保障海上安全的必备条件。建设和管理这类公益事业,也是海洋综合管理的基本任务

8. 海洋法是什么

一、国际法先占原则

  在民法上的原意,指的是对无主物的最先占有者可以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国内来说,不承认先占制度,无主物、遗失物、遗忘物不能属于拾得人(无主归公)。在国际法上,一般指的是国家可以占取无主地,取得对无主地的所有权。而所谓“无主地”,是指当时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先占是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的一种占取行为,是一种领土的取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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