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监测站备案(海洋监测设施)

江南官网app 2023-05-04 04:21 编辑:jing 55阅读

1. 海洋监测设施

请简要说明海洋监测规范是什么?

《海洋自然保护区监测技术规程—总则》,规定了海洋自然保护区监测的内容、技术要求和方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它海域的海洋自然保护区监测。

2. 海洋监测设施有哪些

监测站属于事业编制,待遇也是事业技术人员待遇,工作环境还行,男生可能要多苦点。

3. 海洋监测是做什么的

1. 在进行现场检查前,确保检验设备完好,并能在适当的工作条件下进行现场检验工作。

2. 清楚地理解主管或部门经理明确的具体指示,并根据客户的要求进行现场检验工作。

3. 根据质量手册的相关要求,进行测量、取样、罐检、货物的计算和监控活动。

4. 工作情况及时向本部门经理汇报,并最终向客户提供检验报告。

5. 完成主管/部门经理交待的各项任务。

4. 海洋监测站设计

山东省海洋仪器仪表研究所成立于1966年9月, 时称青岛仪器仪表研究所,1983年改为山东省海洋仪器仪表研究所,隶属山东省科学院。

主要研究全自动海洋遥测水文气象浮标系统、海洋环境监测浮标及自动仪器浮标; 海洋波浪测量仪器及数据处理系统; 海洋温度、电导率、盐度、溶解氧、深度等多要素综合测量系统; 海洋气象仪表、海洋观测系统的数据处理设备及测量自动化装置等海洋仪器仪表。 该所内部设有浮标、温盐深仪器、波浪仪器、计算机应用、光学及船用仪器五个研究室,并拥有一个设备完善的附属工厂、综合实验室和计量室。至1990年,全所有职工428人, 科技人员227人,占职工总数的53%。其中科技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42人、中级职称的64人、初级职称的81人,其他科技人员20人。 该所已完成科研课题132项,推广43项,取得经济效益2500万元。获奖成果45项,其中省、部级以上奖为19项。在完成的科研成果中有32项处于国内先进水平或国内首创。主要科研成果有:HFB-1、HFB-1A、HFB-1B型海洋水文气象遥测浮标站,F2F1-1型海洋资料浮标系统,HZY2型数字气象仪,波浪测量仪器,温盐深探测仪,振弦式深度计,水下照相机,听觉脑干电位仪,水库测压管检测装置等。

5. 海洋监测规范

海洋检测主要是对海洋水体、沉积物、海洋生物体、海洋大气、气象、水文、海冰等生态健康环境的监测和调查活动,是我国对海洋环境保护监管的重要手段和措施。对海洋灾害预测、海洋资源利用与管理、海洋环境科学研究等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海洋检测过程:取样,化验,数据整理,上报;目的:了解海水质量,受污染的程度及变化情况。

6. 海洋监测设施包括

主要负责本市海域动态监视监测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本市海域海岛使用、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海洋设施建造、海底工程、海洋倾废和其他海洋开发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参与开展本市海洋经济发展战略研究和拟定,参与海岸线修测和沿海省际、区(县)际间海域勘界,参与海洋政策、法规、规划和有关标准制定等工作。

《上海市海洋“十三五”规划》指出“十三五”是上海基本建成“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化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关键时期,上海事业要围绕全市社会经济发展大局,坚持以改革创新促发展,努力在新起点上取得新突破。提出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底,初步形成与国家海洋强国战略和上海全球城市定位相适应的海洋经济发达、海洋科技领先、海洋环境友好、海洋安全保障有力、海洋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海洋管理先进的海洋事业体系。(沪府办发[2018]1号,2018年1月2日印发)海洋事务中心希望抓住海洋发展的大好机遇,引进优秀人才,一同守护国家的蓝色海洋。

7. 海洋监测技术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管理,促进监测事业健康发展,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支撑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定义与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环境质量、生态状况和污染物排放及其变化趋势的采样观测、调查普查、遥感解译、分析测试、评价评估、预测预报等活动。包括对大气、地表水、地下水、海水、土壤、声、光、热、生物、振动、辐射、温室气体等环境要素质量的监测,对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河湖、海洋、农田、城市和乡村等生态状况的监测,以及对各类污染物排放活动的监测。

第三条【工作原则和目标】

生态环境监测实行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的原则。

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独立、公正,维护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

第四条【地位与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是服务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基础性公共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监测事业纳入同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保障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正常开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参与生态环境监测活动,推进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五条【管理体制与部门职责】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对生态环境监测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气象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按照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组织实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相关监测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监测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职责分工,实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相关监测活动。

第六条【科技进步与表彰】

国家支持生态环境监测高新技术、先进装备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鼓励开展新型污染物、应对新兴环境问题和履行国际环境公约涉及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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