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规约的演变(海洋规约的演变历程)

江南官网app 2023-04-23 17:46 编辑:jing 216阅读

1. 海洋规约的演变历程

1、1965年12月21日年通过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2、1966年12月16日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3、1966年12月通过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4、1979年12月18日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5、1984年12月10日通过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6、1989年12月20日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

7、1990年12月18日年通过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迁徙个人公约》。

8、2006年12月13日通过的《残疾人权利公约》。

9、2006年12月20日通过的《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2. 海洋的规则

海岸线的划分规则通常基于以下两个原则:

高潮线法则:高潮线是潮汐中的一个高点,通常是在满潮时观察到的。根据高潮线法则,海岸线位于从高潮线开始,向陆地方向的最低点。

自然岸线法则:根据这个法则,海岸线应该位于陆地上升与海洋侵蚀之间的分界线上。也就是说,海岸线应该是在没有人工干预的情况下,由大自然自然形成的海岸线。

需要注意的是,海岸线的划分可能会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比如沙滩补浪、人工围垦等。

因此,在具体应用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3. 海洋规则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减少碳效应 减少您的碳排放出行以控制海洋酸化程度,从而降低对珊瑚礁和海洋生物的危害。

2.了解海产食品 为保护鱼类做贡献,以支持其可持续发展。

3.减少塑料垃圾 减少塑料制品的使用,并且关注塑料用品回收项目,坚决抵制使用一次性塑料品.

4.保护海滩环境 当您离开海滩时带走您的垃圾,并且帮助收走他人遗留的废弃物,积极参与

4. 海洋发展史

人类航海的历史分为三个阶段,即古代航海、大航海时代和现代航海。

  最初人类航海的冲动与生存和好奇心有关。海洋的渔盐之利,还有对远方的兴趣,促使人类以最原始的航海工具,比如独木舟和木筏,走向海洋,所达到的成就令今天的人们也感到惊奇。15世纪之前,航海有两个集中的海域,一是海上丝绸之路,二是地中海。陆地运输成本高,效率低,作者安排了一个专门的思考题来说明这一点;而海洋是平坦的,只要有了船,就能够到达沿海各地,因此航海的价值就凸显出来。作者重点阐述了海上丝绸之路的历史。海丝之路把中国与沿线国家联系起来,我国南方重镇广州就是因海上贸易而得以快速发展的。这段历史因明代郑和七下西洋而达到高潮,航海的船舶在南京建造,经由长江下游航道出海。

  在海上丝绸之路兴盛的时代,地中海国家既要抢夺本区域的制海权,又要争夺通往海上丝路的便利条件,军事纷争不断,各国甚至鼓励针对敌国的海盗行为。眼看在竞争中就要处于下风,葡萄牙、西班牙开始寻找通往印度洋的新航道。地中海的世界如此拥挤、狭小,为何不到直布罗陀海峡以外去探索更大的海洋?这个念头是大航海时代的开端,作者在本书的第二部分生动地刻画了大航海时代的人和事。

  首先是葡萄牙人沿着西非海岸一步步地探索,成功地绕过非洲南端的好望角,进入了印度洋,从此连接海上丝绸之路就无须经由地中海了。葡萄牙国王资助海军和航海家,为的是从东方得到源源不断的财富,而实际上也获益丰厚。西班牙不甘落后,派出哥伦布三次前往东方。哥伦布想:既然地球是圆的,葡人往东可以达到印度、中国,那么西班牙船队往西为什么不能到达? 结果歪打正着,登上了美洲的土地。再往后,麦哲伦完成了环球航行。葡、西两个南欧国家,竟然一度瓜分了全球海洋!

  接下来,欧洲其他国家先后加入了世界大洋的争夺。荷兰人提出新的领海范围主张,通过经营海洋而崛起。然后英国以其领先于世界的科学技术,打败了西班牙和法国的舰队,变成一个“日不落”的超级大国,美国、澳大利亚、印度这些地方都曾经是其殖民地。

  大航海时代的结尾,是西方列强控制了全球海洋。葡、西殖民者占据美洲大陆的墨西哥及其以南的陆地,而英、法殖民者占据北美大陆。

  大航海带来大开发,移民引起的疾病、生态、社会问题也十分突出。

  有一件令人遗憾的事情作者没有提到,但大家都非常清楚,就是中国游离于大航海时代。从郑和下西洋之后,中国就不再过问世界海洋之事,为什么会如此?这个问题至今仍在研究。但后果是很严重的,1840年,西方列强开着炮舰出现在中国的海岸。

5. 海洋规约的演变历程简述

电影的主人公——Pai,成长出典型的印度家庭,而印度作为一个遭受西方殖民主义侵蚀的文明古国,本身就有着多元的宗教文化,所以,Pai在一开始,似乎虔诚地笃信着每一种可能的信仰——印度教、基督教、伊斯兰教。而Pai曾被现代医学拯救的父亲和传统、温和而善良的母亲,则分别成为了科学或宗教的代表。

当轮船在狂风暴雨中沉没,在海上漂流的Pai又不断地在自我的信仰中挣扎,甚至脱离了信仰对自我的规约——坚持信仰的母亲(猩猩)与厨子(豺狼)发生争执而被杀、被迫吃了母亲(电影中没有明确呈现)、在大海中迷茫而找不到生存的方向......

直到一场巨大的暴风雨来袭,Pai在狂风暴雨中大喊,而老虎却被吓得躲在角落,Pai在与神对话,重新拷问人生的意义。

Pai究竟是否存在信仰呢?或许,一开始Pai信仰诸多宗教就表明了他未必信仰某一个具体的宗教,他所信仰的更多是一种超自然力——神的存在,而在大海上,这种神性成为了他内在性的倒影,所以他才能够做出背离信仰(如食肉)但又守护信仰(坚持活下去)的举动。

6. 海洋规约的演变历程图

海牙是荷兰的

海牙(荷兰语:DenHaag)位于荷兰的南荷兰省,同时也是该省省会。是荷兰第三大城市,在阿姆斯特丹和鹿特丹之后,面积约100平方公里,人口47万2千人(2005年1月1日)。虽然海牙并不是荷兰的首都,但它是荷兰中央政府所在地,而且荷兰国王居住在海牙并于此办公。鹳鸟徽是海牙的市徽。

虽然海牙不是荷兰的法定首都,但它是荷兰中央政府所在地,荷兰国王居住办公地,所有的政府机关与外国使馆都位于此,另外最高法院和许多组织也都在此办公,例如荷兰城市自治协会VNG。

海牙

本词条是多义词,共3个义项

荷兰南荷兰省省会

海牙(荷兰语:DenHaag)位于荷兰的南荷兰省,同时也是该省省会。是荷兰第三大城市,在阿姆斯特丹和鹿特丹之后,面积约100平方公里,人口47万2千人(2005年1月1日)。虽然海牙并不是荷兰的首都,但它是荷兰中央政府所在地,而且荷兰国王居住在海牙并于此办公。鹳鸟徽是海牙的市徽。

虽然海牙不是荷兰的法定首都,但它是荷兰中央政府所在地,荷兰国王居住办公地,所有的政府机关与外国使馆都位于此,另外最高法院和许多组织也都在此办公,例如荷兰城市自治协会VNG。

2009年9月12日,长沙市与荷兰海牙市正式签署友好合作城市关系意向书。

2019年12月26日,位列2019年全球城市500强榜单第221名。

基本信息

外文名Hague;‘SGravenhage行政类别{中央政府}所在地、省会所属国家荷兰所属地区南荷兰省方言荷兰语英语

荷兰议会

海牙是荷兰政府和议会所在地,全国第三大城市,南荷兰省首府。位于荷兰西海岸距北海6.4千米的砂地平原上。面积约100平方千米,人口约47万。是全国最大城市之一。王宫和政府所在地,议会及外国使团亦设于此。温带海洋性气候。城西海拔4.5米,城东为低于海平面的围垦地。

海牙(荷兰语:DenHaag)是荷兰第三大城市,在阿姆斯特丹和鹿特丹之后,人口47万2千人(2005年1月1日)(大海牙地区约70万人),面积约100平方公里。海牙位在西荷兰的南荷兰省,同时也是该省省会。

7. 海洋规约的演变历程是什么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会议上通过,1994年生效,已获150多个国家批准。公约规定一国可对距其海岸线200海里(约370公里)的海域拥有经济专属权。高之国当选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

本公约缔约各国,

本着以互相谅解和合作的精神解决与海洋法有关的一切问题的愿望,并且认识到本公约对于维护和平、正义和全世界人民的进步作出重要贡献的历史意义,

注意到自从1958年和1960年在日内瓦举行了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以来的种种发展,着重指出了需要有一项新的可获一般接受的海洋法公约,

意识到各海洋区域的种种问题都是彼此密切相关的,有必要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考虑,

认识到有需要通过本公约,在妥为顾及所有国家主权的情形下,为海洋建立一种法律秩序,以便利国际交通和促进海洋的和平用途,海洋资源的公平而有效的利用,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以及研究、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

考虑到达成这些目标将有助于实现公正公平的国际经济秩序,这种秩序将照顾到全人类的利益和需要,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利益和需要,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

希望以本公约发展1970年12月17日第2749(XXV)号决议所载各项原则,联合国大会在该决议中庄严宣布,除其他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区域及其底土以及该区域的资源为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其勘探与开发应为全人类的利益而进行,不论各国的地理位置如何,

相信在本公约中所达成的海洋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将有助于按照《联合国宪章》所载的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巩固各国间符合正义和权利平等原则的和平、安全、合作和友好关系,并将促进全世界人民的经济和社会方面的进展,

确认本公约未予规定的事项,应继续以一般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为准据,

经协议如下:

第Ⅰ部分 用语和范围

第1条 用语和范围

1.为本公约的目的:

(1)“‘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

(2)“管理局”是指国际海底管理局。

(3)“‘区域’内活动”是指勘探和开发“区域”的资源的一切活动。

(4)“海洋环境的污染”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其中包括河口湾,以致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危害人类健康、妨碍包括捕鱼和海洋的其他正当用途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损坏海水使用质量和减损环境优美等有害影响。

(5)(a)“倾倒”是指:

(i)从船只、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结构故意处置废物或其他物质的行为;

(ii)故意处置船只、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结构的行为。

  (b)“倾倒”不包括:

  (i)船只、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结构及其装备的正常操作所附带发生或产生的废物或其他物质的处置,但为了处置这种物质而操作的船只、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结构所运载或向其输送的废物或其他物质,或在这种船只、飞机、平台或结构上处理这种废物或其他物质所产生的废物或其他物质均除外;

(ii)并非为了单纯处置物质而放置物质,但以这种放置不违反本公约的目的为限。

2.(1)“缔约国”是指同意受本公约拘束而本公约对其生效的国家。

(2)本公约比照适用于第305条第1款(b)、(c)、(d)、(e)和(f)项所指的实体,这些实体按照与各自有关的条件成为本公约的缔约国,在这种情况下,“缔约国”也指这些实体。

第Ⅱ部分 领海和毗连区

第1节 一般规定

第2条 领海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

1.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

2.此项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

3.对于领海的主权的行使受本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的限制。

第2节 领海的界限

第3条 领海的宽度

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十二海里的界限为止。

第4条 领海的外部界限

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

第5条 正常基线

除本公约另有规定外,测算领海宽度的正常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

第6条 礁石

在位于环礁上的岛屿或有岸礁环列的岛屿的情形下,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海图上以适当标记显示的礁石的向海低潮线。

第7条 直线基线

1.在海岸线极为曲折的地方,或者如果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的划定可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直线基线法。

2.在因有三角洲和其他自然条件以致海岸线非常不稳定之处,可沿低潮线向海最远处选择各适当点,而且,尽管以后低潮线发生后退现象,该直线基线在沿海国按照本公约加以改变以前仍然有效。

3.直线基线的划定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海岸的一般方向,而且基线内的海域必须充分接近陆地领土,使其受内水制度的支配。

4.除在低潮高地上筑有永久高于海平面的灯塔或类似设施,或以这种高地作为划定基线的起讫点已获得国际一般承认者外,直线基线的划定不应以低潮高地为起讫点。

5.在依据第1款可采用直线基线法之处,确定特定基线时,对于有关地区所特有的并经长期惯例清楚地证明其为实在而重要的经济利益,可予以考虑。

6.一国不得采用直线基线制度,致使另一国的领海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隔断。

第8条 内水

1.除第Ⅳ部分另有规定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水域构成国家内水的一部分。

2.如果按照第7条所规定的方法确定直线基线的效果使原来并未认为是内水的区域被包围在内成为内水,则在此种水域内应有本公约所规定的无害通过权。

第9条 河口

如果河流直接流入海洋,基线应是一条在两岸低潮线上两点之间横越河口的直线。

第10条 海湾

1.本条仅涉及海岸属于一国的海湾。

2.为本公约的目的,海湾是明显的水曲,其凹入程度和曲口宽度的比例,使其有被陆地环抱的水域,而不仅为海岸的弯曲。但水曲除其面积等于或大于横越曲口所划的直线作为直径的半圆形的面积外,不应视为海湾。

3.为测算的目的,水曲的面积是位于水曲陆岸周围的低潮标和一条连接水曲天然入口两端低潮标的线之间的面积。如果因有岛屿而水曲有一个以上的曲口,该半圆形应划在与横越各曲口的各线总长度相等的一条线上。水曲内的岛屿应视为水曲水域的一部分而包括在内。

4.如果海湾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不超过二十四海里,则可在这两个低潮标之间划出一条封口线,该线所包围的水域应视为内水。

5.如果海湾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超过二十四海里,二十四海里的直线基线应划在海湾内,以划入该长度的线所可能划入的最大水域。

6.上述规定不适用于所谓“历史性”海湾,也不适用于采用第7条所规定的直线基线法的任何情形。

第11条 港口

为了划定领海的目的,构成海港体系组成部分的最外部永久海港工程视为海岸的一部分。近岸设施和人工岛屿不应视为永久海港工程。

第12条 泊船处

通常用于船舶装卸和下锚的泊船处,即使全部或一部位于领海的外部界限以外,都包括在领海范围之内。

第13条 低潮高地

1.低潮高地是在低潮时四面环水并高于水面但在高潮时没入水中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如果低潮高地全部或一部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不超过领海的度宽,该高地的低潮线可作为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

2.如果低潮高地全部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超过领海的宽度,则该高地没有其自己的领海。

第14条 确定基线的混合办法

沿海国为适应不同情况,可交替使用以上各条规定的任何方法以确定基线。

第15条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海界限的划定

如果两国海岸彼此相向或相邻,两国中任何一国在彼此没有相反协议的情形下,均无权将其领海伸延至一条其每一点都同测算两国中每一国领海宽度的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的中间线以外。但如因历史性所有权或其他特殊情况而有必要按照与上述规定不同的方法划定两国领海的界限,则不适用上述规定。

第16条 海图和地理坐标表

1.按照第7、第9和第10条确定的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或根据基线划定的界限,和按照第12和第15条划定的分界线,应在足以确定这些线的位置的一种或几种比例尺的海图上标出。或者,可以用列出各点的地理坐标并注明大地基准点的表来代替。

2.沿海国应将这种海图或地理坐标表妥为公布,并应将各该海图和坐标表的一份副本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

第3节 领海的无害通过

A分节 适用于所有船舶的规则

第17条 无害通过权

在本公约的限制下,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第18条 通过的意义

1.通过是指为了下列目的,通过领海的航行:

(a)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停靠内水以外的泊船处或港口设施;或

(b)驶往或驶出内水或停靠这种泊船处或港口设施。

2.通过应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通过包括停船和下锚在内,但以通常航行所附带发生的或由于不可抗力或遇难所必要的或为救助遇险或遭难的人员、船舶或飞机的目的为限。

第19条 无害通过的意义

1.通过只要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就是无害的。这种通过的进行应符合本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

2.如果外国船舶在领海内进行下列任何一种活动,其通过即应视为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

(a)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b)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

(c)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防务或安全受损害的行为;

(d)任何目的在于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行为;

(e)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

(f)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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