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海洋区域示意图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创建示范区:
(一)选址科学合理。所在海域原则上应是重要渔业水域,对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养护具有重要作用,具有区域特色和较强代表性;有明确的建设规划和发展目标;符合国家和地方海域管理、渔业发展规划和海洋牧场建设规划,以及生态保护红线和其他管控要求,与水利、海上开采、航道、港区、锚地、通航密集区、倾废区、海底管线及其他海洋工程设施和国防用海等不相冲突。
(二)自然条件适宜。所在海域具备相应的地质水文、生物资源以及周边环境等条件。海底地形坡度平缓或平坦,礁区或拟投礁区域历史最低潮水深一般为6—100米(河口等特殊海域经专家论证后水深可低于6米),海底地质稳定,海底表面承载力满足人工鱼礁投放要求。具有水生生物集聚、栖息、生长和繁育的环境。海水水质符合二类以上海水水质标准(无机氮、磷酸盐除外),海底沉积物符合一类海洋沉积物质量标准。
(三)功能定位明确。示范区应以修复和优化海洋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为主要目标,通过示范区建设,能够改善区域渔业资源衰退和海底荒漠化问题,使海域渔业生态环境与生产处于良好的平衡状态;能够吸纳或促进渔民就业,使渔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相互促进。配套的捕捞生产、休闲渔业等相关产业,不影响海洋牧场主体功能。
(四)工作基础较好。黄渤海区示范区海域面积原则上不低于3平方公里,东海和南海区示范区海域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平方公里或已投放礁体总投影面积不低于3公顷,海域使用权属明确;黄渤海区已建成的人工鱼礁规模原则上不少于3万空方,东海和南海区已建成的人工鱼礁规模原则上不少于1.5万空方,礁体位置明确,并绘有礁型和礁体平面布局示意图。具有专业科研院所(校)作为长期技术依托单位。常态化开展增殖放流,采捕作业方式科学合理,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比较显著。示范区应吸纳一定数量转产转业渔民参与海洋牧场管护,周边捕捞渔民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五)管理规范有序。示范区建设主体清晰,有明确的管理维护单位,有专门规章制度,并建有完善档案。示范区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具备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有礁体检查、水质监测和示范区功效评估等动态监控技术管理体系,保证海洋牧场功能正常发挥;能够通过生态环境监测、渔获物统计调查、摄影摄像、渔船作业记录调查和问卷调查等方式,评价分析海洋牧场建设对渔业生产、地区经济和生态环境的影响。
2. 海洋区位
东亚西部地处亚欧大陆内部,距离海洋遥远,海洋水汽难以到达,从而形成降水较少,年较差大的温带大陆性气候,并且这一气候区由于东西部距离海洋的远近差异很大,从而东西部气候差异也是十分明显。
东亚地区由于地形复杂,地势起伏较大,以“世界屋脊”青藏高原最为突出,形成了独特的高原高山气候。
东部沿海地区季风气候显著,是世界上最典型的亚热带、温带季风气候区,即东亚季风区,气候湿润温和;西部内陆地区温带大陆性气候典型,属干旱、半干旱气候区;青藏高原地区为高地气候区。
主要沿海岸线分布:海岸线气候宜人,交通便利,渔业发达,有利于人口聚集。
3. 海洋区域名称
根据水深和环境特征划分的
从陆地向海洋方向依次分为滨海、浅海、半深海和深海,其海底地貌单元相应称为海岸带、大陆架、大陆坡和大陆基、深海盆地、大中洋脊。
滨海 滨海带(littoral zone)是低潮面与特大高潮面之间的部分,通常可划分为后滨带(backshore zone)(潮上带,supralittoral zone)、前滨带(foreshore zone)(潮间带,intertidal zone)和外滨带(临滨带,off zone),其中外滨带为从低潮面到水下岸坡部分(浪基面位置)。滨海带的宽度差别很大,主要受地形和潮差的影响。
浅海(shallow sea)是从零米(低潮线,通常以平均海平面为准)到水深 200m 的水域,浅海的海底称为大陆架(continental shelf)。浅海水域阳光充足,营养物质丰富,含氧量高,生物繁盛,是海洋中生物种类最多的地带,如热带海域的珊瑚礁生态系统被誉为海洋中的“热带雨林”。
4. 海洋区域划分示意图
海洋共分为几大区域: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公海。
从法律制度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海洋分为: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国际航行海峡、群岛水域、公海、国际海底区域。在它们当中,有些区域在自然位置上相互交叉在一起的。
地球上海洋总面积约为3.6亿平方千米,约占地球表面积的71%,平均水深约3795米。海洋中含有十三亿五千多万立方千米的水,约占地球上总水量的97%,而可用于人类饮用只占2%。
5. 海洋区域的各个组成部分
公海公海是国家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以外的全部海域。公海供所有国家平等地共同使用,不是任何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谁都不得将公海的任何部分据为已有,也不得对公海本身行使管辖权。
公海自由的内容包括: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捕鱼自由;建造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科学研究的自由。
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后,公海的面积已经比过去缩小了很多。国际海底区域国际海底区域是指国家管辖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其上覆水域是公海,其上空是公空。
这是一个国际法上的新概念。
过去人类对公海海底没有开发能力,因此尚未涉及其法律地位问题。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在公海海底发现了大量矿藏,特别是锰矿球,如果不对其开采进行规范,将极其不利于发展中国家和内陆国家。
早在1967年8月,马耳他驻联合国大使阿维德·帕尔多就提出,国际海底应被看作人类共同的财产,为全人类的福利服务,但遭到西方国家的反对。
根据1970年第25届联大通过的“关于国际海底区域的原则宣言”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可概述如下:
(一)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
(二)任何国家都不能对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主张或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
(三)任何国家或自然人或法人都不能把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的任何部分占为己有。
对资源开发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进行管理;
(四)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要为全人类谋福利。
各国都有公平地享受海底资源收益的权利。
6. 海洋区域的划分图
我们根据地球表面海陆的分布情况,把海洋划分成了四大洋,分别是太平洋、大西洋、印度洋和北冰洋,当然也有加一个“南冰洋”划分成五大洋的,我们还是按照常用的划分方法,划分成四大洋。海洋中的海水是互相相连的,也就是说四大洋是相通的,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由于人类习惯于从自己的认知过程来将所见事物进行命名。因此从历史来看,我们根据自己的感知将所有水体(海洋)都分成了几部分。例如,几个世纪前,西方航海路线聚集在某些地区,如欧洲和北美之间,西部非洲和南美洲之间。因此,我们将这些区域视为独立的"海洋"。随着我们的航线多样化和视野的开阔,我们开始认识到不止一个大西洋。世界上其他地方的人们也认识到了同样的问题,所以我们最终得到了四个大块的大洋(即四大洋),这些大洋主要是按陆地划分的。
为了处理不能使用按陆地划分的方法进行划分的部分,我们的地图制定者或政府等组织,他们采用了从陆地画出延长线的方法来再次划分海洋。现在,我们已经可以明确得划分海洋了!但是还有问题,例如,印度洋边缘的水体与旁边太平洋的水体本质上没什么不同;实际上,这两个水域彼此之间的相似性比它们各自海洋中的其它水域彼此更相似。因此,尽管这种划界的方法很清晰,很方便,但它们并没有真正提及海洋本身的特征,但水体(海洋)自身的特征似乎也很重要,也许我们应该利用我们对海洋的实际了解来划分它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