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和海岸生态(海岸生态环境)

江南官网app 2023-04-05 19:23 编辑:jing 204阅读

1. 海岸生态环境

塑造海岸侵蚀地貌的主要动力因素是波浪和潮流,但高纬度地带的海岸还受到冰冻的侵蚀,热带和亚热带的海岸则受到丰富的地表水和强烈的化学风化作用的侵蚀。

  海岸侵蚀地貌的发育过程,除与沿岸海水动力的强弱和海岸的纬度地带性有关以外,还受组成海岸的岩性的抗蚀能力所制约。结构致密、坚硬岩石海岸,抗蚀能力较强,但因裂隙和节理发育,多海蚀洞、海蚀拱、海蚀柱、海蚀崖。松软岩石海岸,抗蚀能力较差,海蚀崖后退较快,易形成海蚀平台。石灰岩海岸,在海水溶蚀下具有独特的蜂窝状海蚀地貌形态。海蚀地貌通常被作为判别地区构造运动和海平面变化的标志之一。

  被侵蚀是属于怎样一种情况?

  比如中国。中国海岸侵蚀具有普遍性、多样性和加剧发展第三个特点,侵蚀岸线长度占全国大陆岸线的1/3以上,尤以渤海和黄海沿岸较重。但因沿海泥沙来源丰富、堆积条件较好,使总体侵蚀强度通常稍轻于国外许多海岸。中国海岸的侵蚀因素有海平面上升、风暴潮加剧、入海泥沙减少和多种不合理的人为开发活动等9种,其中7种与全球变化有直接或间接关系。它们主要通过增强海洋动力作用、减少沿岸泥沙和降低海岸稳定性三个原因,加剧海岸侵蚀。

  岛屿会越变越小?

  海岸侵蚀导致一些地区的地下水质被破坏、盐碱地增加、海滨浴场和渔港遭到破坏,沿岸农田、公路和居民区也受到威胁。导致海岸侵蚀的原因很多,除风暴潮等引起的自然过程外,生态恶化、径流减少、不合理采砂、护岸植被破坏等是重要的人为原因。

  海岸侵蚀会使海岸线减短,比如海水倒灌。所以导致海岛越变越小。

2. 海岸线生态

气候变暖在全球呈不均匀性,使得极端天气事件(干旱、风暴、热浪、霜冻等)的发生频率、出现、延续时间和分布发生变化,导致气象灾害的频率和强度加大。

研究表明,气候变暖会是热带风暴变强,从而对低纬度地区,尤其是对海岸线上的农业生产产生严重影响;气温升高,大气热浪将会频繁发生,从而影响农业生产,尤其在热带亚热带地区更为突出;大气层中气流交换增强,大风天气增加,风暴频率和强度都会有所增强,某系俄瞿韵的风蚀作用和水土流失会加剧。另外,某些要求低温春化的作物在气温升高的情况下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3. 海岸生态系统

1红树林海洋生态系统 分布在海南、广东和福建沿海,以海南岛最为丰富,面积占全国的70%以上。

2珊瑚礁海洋生态系统 主要类型有岸礁、堡礁、环礁和台礁。

3海岸湿地海洋生态系统 在海岸地带,地表水常难以下渗,排水能力又差,使地表水汇集停滞,为沼泽形成提供了良好的场所。

4上升流海洋生态系统 海水运动具有连续性和不可压缩性,一个地方的海水流走了,相邻海区的海水会流来补充,这样就产生了补偿流。补偿流有水平和垂直之分,垂直补偿流又分为上升流和下降流。

4. 海岸带生态环境与可持续管理

流域层面应重点关注水资源利用、配置和保护问题。开展黄河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底线研究,将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科学设计流域水资源配置方案,优化水资源配置格局。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大力发展节水产业和技术,将农业节水作为主要方向,建设节水生态型灌区,打造国家高效节水示范区。建立水环境承载力预警机制,对入河污染物实行严格的总量控制,高标准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中水回用设施,创新污水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技术,对部分严重污染支流开展专项治理,改善水环境。

区域层面应重点提升河源区水源涵养能力、黄土高原水土保持能力和河口湿地生态功能。保护黄河河源区生态环境,强化退牧还草、湿地保护等综合性治理措施,扩展河源区生态空间,提高水源涵养能力。加强上中游荒漠化和沙化土地治理,持续推进防风固沙、生态治理修复等工程建设,促进荒漠植被修复,建立沙漠防护林体系。强化中游水土保持,优化黄土高原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结构,创新水土流失严重区产沙与控制技术。同时,需持续关注泥沙变化对黄河三角洲海岸带生态安全的影响。推动河口区湿地生态保护,以自然恢复为主,适度结合人工修复,持续实施湿地生态补水、生态保护、生态修复等工程,保护提升河口生态功能。

5. 海岸生态环境特征

我国海域辽阔,自北向南依次为:渤海、黄海、东海、南海。相邻海域的分界线分别为:①渤海-黄海:辽东半岛的老铁三岬、山东半岛的蓬莱角;②黄海-东海:长江口北岸的启东角、济州岛的东南角;③东海-南海:广东的南澳岛、台湾岛的鹅銮鼻。

海洋自然地理特点:水深、海底地形、底质、岛屿及其在战略、战役上的作用;海岸情况、濒海陆地及登陆与抗登陆的条件;海峡或水道的数量及通航条件;海洋水文要素(潮汐、海流、波浪、水温、盐度、透明度等)和海洋气候要素(气温、降水量、风向、风力、能见度等)

6. 海岸生态环境治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促进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海岸带范围内从事海岸带保护、利用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海岸带是指海洋与陆地交汇地带,包括海岸线向陆地侧延伸的滨海陆地和向海洋侧延伸的近岸海域。

第四条海岸带保护与利用应当遵循保护优先、节约利用、陆海统筹、科学管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和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含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下同)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和沿海县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海岸带保护与利用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发展与改革、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与城乡建设、规划、交通、水务、林业、市场监督、城市管理、行政审批、旅游、港口与口岸、海事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行使海岸带管理职权,并协同做好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海洋、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与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水务、林业等部门,编制本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海域管理、海岸线管理、生态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保护与利用

第八条本市对海岸带依法实行分类保护与利用。根据海岸带自然资源条件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分为严格保护区、限制开发区和优化利用区。

第九条海岸带范围内自然形态保持完好、生态功能与资源价值显著的区域应当划为严格保护区。

在严格保护区除国防安全需要,禁止开展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

第十条海岸带范围内自然形态保持基本完整、生态功能与资源价值较好、开发利用程度较低的区域应当划为限制开发区。

在限制开发区禁止工业生产、矿产资源开发和商品房建设。

第十一条海岸带范围内未被列入严格保护区和限制开发区的其他区域划为优化利用区。

在优化利用区应当严格依法审批、集中布局建设项目,提高投资强度和利用效率。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和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依法管理用海活动。

第十三条禁止占用自然岸线。

违反规定造成自然岸线破坏的,由国土资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破坏面积每平方米八千元罚款。

第十四条禁止在海岸带范围内新设排污口。

违反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罚款。

第十五条禁止向海岸带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或者超标排放污水。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规定,向海岸带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或者超标排放污水的,由环境保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二万元罚款;危害较重的,并处五万元罚款;危害严重的,并处十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和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殖用海管理,科学划定水产养殖禁养区。禁养区禁止水产养殖。

违反规定在水产养殖禁养区从事水产养殖活动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违法养殖设施,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十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倍罚款。

第十七条禁止在沙滩开展下列活动:

(一)破坏林木和草本等植被、非法采挖海砂;

(二)擅自从事建筑材料、生产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的存储、晾晒;

(三)擅自设置经营摊点;

(四)其他破坏沙滩资源的活动。

违反规定非法采挖海砂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每平方米八千元罚款。

违反规定擅自从事物品的存储、晾晒,擅自设置经营摊点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限期移除物品、拆除违法设施。单位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罚款。个人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

第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圈占海岸带。

违反规定的,由国土资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拒不恢复原状的,依法强制清除圈占设施。单位拒不恢复原状的,处二千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罚款。个人拒不恢复原状的,处二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罚款。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和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不符合海岸带保护要求的,应当引导项目退出、调整;符合海岸带保护要求的,应当严格监管。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和沿海县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对违反规定造成土地和海域资源闲置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和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因海水入侵、海洋自然灾害、人为活动等遭到破坏或者功能退化的海岸带区域进行综合治理和修复。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和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侵占、破坏海岸带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侵占、破坏海岸带的行为有投诉、举报的权利。

海岸带管理有关部门对接到的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和答复。

海岸带管理有关部门对执法检查中发现或者投诉、举报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受移送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再自行移送案件。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批准改变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的;

(二)海岸带范围内的湿地、河口、海湾等生态敏感区的环境遭受破坏,未采取生态修复措施的;

(三)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占用海岸带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和执行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巡查制度的;

(五)对违法行为不及时调查处理或者移送处理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对其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或者本条例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市海岸带的具体范围和海岸带严格保护区、限制开发区、优化利用区的划分,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确定。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7. 海岸带生态环境的现状

海冰对高纬度地区以至极地地区的水文、热力循环、洋流和生态系统都有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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