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环保文化元素(海洋环保文化元素有哪些)

江南官网app 2023-04-01 03:02 编辑:jing 59阅读

1. 海洋环保文化元素有哪些

海洋资源包括海洋矿物资源、海水化学资源、海洋生物 (水产) 资源和海洋动力资源等四项。

海洋矿物资源主要有石油、煤、铁、铝钒土、锰、铜、石英研等。海水化学资源主要有氯、钠、镁、硫、碘、铀、金、镍等,它们溶解在海水中,其性质同海洋矿物资源一样,都是矿物资源 (区别于生物资源),但其开发方法同海洋矿物资源的方法完全不同。

1、按照资源有无生命分类,可分为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

2、按照资源的来源分类,可分为来自太阳辐射的资源,来自地球本身的资源和地球与其他天体的相互作用而产生的资源。

3、按照能否恢复分类,可分为再生性资源和非再生性资源。

4、按照资源的属性分类,可分为生物资源、能源资源、空间资源和化学资源。

扩展资料:

科学开发和保护海洋资源

深耕海洋,发展现代海洋渔业,是我国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战略。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海洋经济和建设海洋生态文明的决策部署,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合理开发利用海洋渔业资源,加强海洋环境保护,促进海洋生态修复,环境友好的现代海洋渔业发展之路。

通过“藻、贝、参、鱼”生态循环养殖模式,形成海洋生态立体混养系统,将海水养殖、增殖放流、环境保护、生态修复、资源养护结合起来,不仅取得良好经济效益,还显著提升了养殖区域海水质量,促进了海洋生态环境改善。

2. 海洋环保的宣传语

拥抱海洋,感恩海洋,善待海洋。

3. 海洋环保文化元素有哪些内容

防止生态破坏、保护鱼类资源、合理开发海洋

海洋环境保护是针对造成中国管辖海域污染情况进行的环境保护工作,参照的法律为《海洋环境保护法》。 海洋环境保护在中国的有效举措有“渤海碧海行动计划”, 已建成各类海洋自然保护区80余个,其中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24个,这些保护了典型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海洋动物及其栖息地等。

4. 海洋环保的意义

海洋能开发具有战略意义 未来市场空间巨大

  海洋能是指蕴藏在海洋中的可再生能源,如潮汐能、波浪能、温差能、盐差能、海流能、海风能、海洋热能等,这些海洋能经过合理利用可以转换成电能或其他形式的能。海洋能蕴藏量巨大,具有可再生性,属于清洁能源,在全球调整能源结构、应对能源危机、保护环境的情况下,海洋能开发利用具有战略意义,已经成为较多沿海国家着重开发的能源之一。

  经过不断发展,部分海洋能已经被列入到较多沿海国家的开发利用计划中,但由于海洋能开发利用成本高、经济效益较差、部分关键领域技术瓶颈尚未突破,与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相比,现阶段全球海洋能开发利用程度依然较低。海洋能取之不尽用之不竭,是清洁可再生的新型能源,随着其应用技术不断进步,受全球各国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其行业规模持续扩张。

  根据新思界产业研究中心发布的《2020-2024年中国海洋能行业市场调查研究报告》显示,2011年,全球海洋能发电装机容量迅速攀升,增长近一倍;2011-2019年,全球海洋能发电装机容量较为平稳,维持在520MW上下浮动。由此可以看出,全球海洋能开发利用规模较小。全球范围内有多个地区均在开发利用海洋能,其中,欧洲地区应用比重最大,潮汐能是其主要开发利用领域。

  中国海岸线有1.8万公里,海洋面积有470万平方公里,海洋能可开发潜力巨大,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海洋能开发利用规模不断增长。我国海洋能理论潜在量中,温差能所占比重最大,达到50%左右,而我国开发技术成熟、开发规模相对较大的海洋能主要是潮汐能、潮流能、波浪能。我国海洋能开发利用领域还有巨大增长空间。

  从技术领域来看,我国潮汐能与潮流能发电技术相对成熟,已经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其中,潮汐能发电装机容量最大,潮流能发电装机容量相对较小;波浪能发电技术在部分领域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但发电设备可靠性方面依然存在差距,总装机容量小;在温差能与其他海洋能开发利用方面,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未来还有较大进步空间。

  新思界行业分析人士表示,海洋能种类多样,蕴藏量巨大,且都属于可再生的清洁能源,在全球能源结构调整的情况下,其可开发潜力巨大。在全球市场中,欧洲地区海洋能开发利用规模相对较大,我国经过不断发展,在部分技术领域已经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但还有较多领域技术尚不成熟,需要继续探索。我国正在大力发展新能源产业,未来随着海洋能开发利用技术不断成熟,我国海洋能市场还有巨大发展空间。

5. 海洋环保概念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在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海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国家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并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数量。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公开海洋环境相关信息;相关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公开排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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