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遗产保护行动(海洋遗产保护行动计划书)

江南官网app 2023-03-31 16:14 编辑:jing 66阅读

1. 海洋遗产保护行动计划书

自然遗产是自然景观和陆地及海洋生物与植物,或是包括地貌在内的森林和山峰等的遗产。人类为了保护地球上天然形成的不可多得的自然遗产,设立了全世界自然遗产名录。对于名录中的自然遗产,各国政府要予以保护。因为它们是我们人类共同的财富。

2. 海洋遗产保护行动计划书范文

第一条 为了保护华侨的合法权益,发挥华侨在本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华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合法权益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第三条 华侨权益保护应当遵循平等保护的原则。

华侨享有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义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华侨权益保护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华侨权益保护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侨务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华侨权益保护工作的统一管理、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组织开展华侨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活动;教育、科技、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外事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华侨权益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 归国华侨联合会组织应当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宣传贯彻侨务法律、法规和政策,反映华侨的意愿和要求,为华侨提供政策咨询和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华侨合法权益。

第六条 华侨在本省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七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华侨在国内的,可以在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依法参加选举。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可以邀请华侨列席。

第八条 华侨在本省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运输、通讯、社会保险、税务以及财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宿登记、机动车驾(行)驶证申领等事务,可以凭本人有效护照证明其身份。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将华侨的护照纳入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等领域的身份证件选项,依法为华侨办理相关事务提供便利。

第九条 华侨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请来本省定居。

第十条 华侨因境外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者限期处理境外财产等特殊情况急需出境的,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出境手续。

第十一条 华侨的私有房屋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华侨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自建、购买、继承、接受赠与房屋,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华侨的私有房屋,应当依法告知被征收人并给予补偿。华侨不在国内的,应当通过其亲属或者代理人协助通知、公告、邮寄送达等方式告知。

第十二条 华侨可以保留依法持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享有相应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华侨在土地承包期内,可以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扣缴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华侨的土地流转收益。

第十三条 华侨子女在其国内监护人的户籍所在地、工作地或者居住地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与当地居民子女入学享受同等待遇。

华侨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录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华侨去世后可以回本省安葬,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华侨对依法继承的遗产、接受的遗赠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六条 鼓励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

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华侨向境内捐赠的,县级以上侨务工作主管部门可以协助办理有关入境手续,为捐赠人实施捐赠项目提供帮助。

第十七条 华侨捐赠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受赠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向捐赠人或者其指定的代理人通报。

华侨对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捐赠用途或者更改工程项目命名,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华侨捐赠的财物。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华侨提供创业扶持、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就业指导等服务。

华侨在本省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华侨在本省灵活就业的,可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第十九条 华侨依法在本省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华侨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出国定居的,可以继续领取基本养老金,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供本人健在的公证、认证等证明。

离休、退休后出国定居又回国就医的华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华侨在本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可以凭本人有效护照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称评审,其在境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学术和贡献可以作为评定参考。

第二十一条 鼓励华侨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引进人才、技术、资金,促进对外开放、合作交流和中外民间友好往来。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引进的华侨科技创新人才,在创业扶持、配偶就业、子女入学、住房、医疗、社会保险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华侨在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海洋、医养健康、高端化工、现代高效农业、文化创意、精品旅游、现代金融服务等领域创新创业,并提供政策咨询、技术扶持等服务。

第二十三条 华侨在本省投资的,依法适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投资优惠。

华侨投资者的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其投资的财产、知识产权和投资收益,可以依法转让或者继承。

华侨在本省投资、经营获得的合法收益和企业清算后的个人合法资金,可以依法汇往境外。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与华侨投资者依法订立的合同和对华侨投资者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

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改变合同约定、政策承诺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华侨投资者给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华侨投资者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

华侨投资者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和强制捐赠。

第二十六条 鼓励华侨投资企业依法通过信贷、发行股票和债券等方式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华侨投资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政府采购和政府组织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华侨投资者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二十八条 华侨在本省居住期间,出现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形的,可以依法申请社会救助。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侨务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华侨历史文化实物资料、影音资料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研究和保护利用,发挥其历史价值和教育意义。

第三十条 华侨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各级人民政府和侨务工作主管等部门投诉,或者依法通过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符合法定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县级以上侨务工作主管部门、归国华侨联合会组织应当为华侨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指导、帮助和协调。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侨务工作主管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华侨权益保护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海洋文物保护

理论上来讲这笔财产是国家的。沉船,包括残骸和船上财产,其所有权应当归沉船所有人。即使是在公海上,您的打捞行为也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无因管理行为,打捞上来的财产应当收归国有,国家同时应当补偿您基本的打捞费用。

如果是文物的话,有关管理机关还应有一定的奖励。至于您是否上报此打捞行为和财产完全取决于您自己的决定。

4. 海洋遗产保护行动计划书模板

第44届世界遗产大会于2021年7月16日在福建福州举行。本届大会我国唯一申报的文化遗产项目“泉州:宋元中国的世界海洋商贸中心”,通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44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审议,成功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截至2021年7月16日中国有世界遗产56处。

宋元中国的世界海洋商贸中心位于福建省泉州市,代表性古迹遗址包括:九日山祈风石刻、市舶司遗址、德济门遗址、天后宫、真武庙、南外宗正司遗址、泉州府文庙、开元寺、老君岩造像、清净寺、伊斯兰教圣墓、草庵摩尼光佛造像、磁灶窑址、德化窑址、安溪青阳下草埔冶铁遗址、洛阳桥、安平桥、顺济桥遗址、江口码头、石湖码头、六胜塔、万寿塔等。泉州曾是10-14世纪世界海洋贸易网络中高度繁荣的商贸中心之一,它作为宋元中国与世界的对话窗口,展现了中国完备的海洋贸易制度体系、发达的经济水平以及多元包容的文化态度。

5. 海洋文化遗产保护

海洋资源类型

海洋中有丰富的资源。在当今全球粮食、资源、能源供应紧张与人口迅速增长的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开发利用海洋中丰富的资源,已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目前,人类开发利用的海洋资源,主要有海洋化学资源、海洋生物资源、海底矿产资源和海洋能源四类。

海水可以直接作为工业冷却水源,也是取之不尽的淡化水源。发展海水淡化技术,向海洋要淡水,是解决世界淡水不足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

海水中已发现的化学元素有80多种。目前,海洋化学资源开发达到工业规模的有食盐、镁、溴、淡水等。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丰富的海洋化学资源,将广泛地造福于人类。

海洋中有20多万种生物,其中动物18万种,包括16000多种鱼类。在远古时代,人类就已开始捕捞和采集海产品。现在,人类的海洋捕捞活动已从近海扩展到世界各个海域。渔具、渔船、探鱼技术的改进,大大提高了人类的海洋捕捞能力。海洋中由鱼、虾、贝、藻等组成的海洋生物资源,除了直接捕捞供食用和药用外,通过养殖、增殖等途径还可实现可持续利用。

在大陆架浅海海底,埋藏着丰富的石油、天然气以及煤、硫、磷等矿产资源。在近岸带的滨海砂矿中,富集着砂、贝壳等建筑材料和金属矿产。在多数海盆中,广泛分布着深海锰结核,它们是未来可利用的潜力最大的金属矿产资源(图3.14《深海锰结核》)。

海水运动中蕴藏着巨大的能量,它们属于可再生能源,而且没有污染。但是,这些能量密度很小,要开发利用它们,必须采用特殊的能量转换装置。现在,具有商业开发价值的是潮汐发电和波浪发电,但是工程投资较大,效益也不高。

海洋渔业生产

海洋渔业资源主要集中在沿海大陆架海域,也就是从海岸延伸到水下大约200米深的大陆海底部分。这里阳光集中,生物光合作用强,入海河流带来丰富的营养盐类,因而浮游生物繁盛(图3.15《大陆架剖面示意》)。这些浮游生物是鱼类的饵料,它们在海洋中分布很不均匀,一般在温带海区比较多。

温带地区季节变化显著,冬季表层海水和底部海水发生交换时,上泛的底部海水含有丰富的营养盐类,这些营养盐类来自海洋中腐烂的生物遗体。暖流和寒流交汇处或有冷海水上泛的地方,饵料比较丰富。这些地方通常是渔场所在地(图3.16《世界主要渔业地区的分布》)。因此,尽管大陆架水域只占海洋总面积的7.5%,渔获量却占世界海洋总渔获量的90%以上。

世界主要渔业国都分布在温带地区,这些温带国家鱼产品消费量高,市场需求大。中国和日本是世界海洋渔获量较多的国家。中国在充分利用近海渔场(图3.17《舟山渔场的沈家门渔港》)和浅海滩涂大力发展海洋捕捞和海水增养殖业的同时,远洋捕捞也获得了较大的发展。日本可耕地有限,人口密度高,因此海洋水产品在食品结构中比重较大。

海洋油、气开发

海底油气的开发,开始于20世纪初。它的发展经历了从近海到远海、从浅海到深海的过程。受技术条件的限制,最初只能开采从海岸直接向浅海延伸的油气矿藏。80年代以来,在能源危机和技术进步的刺激下,近海石油勘探与开发飞速发展,海洋石油开发迅速向大陆架挺进,逐渐形成了崭新的近海石油工业部门。

地质学家和地球物理学家通常利用地震波方法来寻找海底油气矿藏,然后通过海上钻井来估计矿藏类型与分布,分析是否具有商业开发价值。

海上钻井平台(图3.18《海上钻井平台》)是实施海底油气勘探和开采的工作基地,它标志着海底油气开发技术的水平。工作人员和物资在平台和陆地间的运输一般通过直升机完成。油气田离炼油厂一般都较远,油气要经过装油站通过船舶运到目的地,或直接由海底管道输送至海岸。

海底石油和天然气的勘探、开采是一项高投资、高技术难度、高风险的工程,国际合作和工程招标是可行方式之一。

海洋空间利用

世界人口迅速增长,使陆地空间显得越来越拥挤,海洋空间的开发利用问题越来越令人关注。海洋可利用空间包括海上、海中、海底三个部分,随着人类逐步向海洋挺进,海洋将成为人类活动的广阔空间(图3.19未来海洋空间利用示意)。

海洋环境不同于陆地,它的环境和生态条件有其复杂性和特殊性。人类活动在近海和海洋表面,要抗御多变的海洋气象状况和海水的运动;深海活动要能适应黑暗、高压、低温、缺氧的环境;海水的腐蚀性强,海冰的破坏性大,对工程设备材料和结构有严格的要求。因此,海洋空间资源开发对科学技术和资金投入的依赖性大、技术难度高、风险大。

海洋空间利用已从传统的交通运输,扩大到生产、通信、电力输送、储藏、文化娱乐等诸多领域。交通运输方面包括海港码头、海上船舶、航海运河、海底隧道、海上桥梁、海上机场、海底管道等。生产空间有海上电站、工业人工岛、海上石油城、围海造地、海洋牧场等。通信和电力输送空间主要是海底电缆。储藏空间方面,有海底货场、海底仓库、海上油库、海洋废物处理场等。文化娱乐设施空间包括海洋公园、海滨浴场和海上运动区等。

海洋运输和港口建设

海洋曾经是人类从事交通运输的天然屏障。长期以来,人类一直在努力将海洋屏障变为海上坦途。最初,人们利用人力、风力或洋流作为动力,驾驶木船在近海活动。随着欧洲人到达美洲大陆,世界海洋航运由近海转向远洋。之后,世界大洋重要的航道陆续开辟。20世纪初,开辟了通往南极和北极的航道,巴拿马运河和苏伊士运河相继开通。现在,人类已经能够将船舶驶人世界任何海域(图3.20世界主要海运路线)。

20世纪60年代,世界石油生产和运输增长,大型油轮得到发展。集装箱船的兴起,带来了海洋货物运输的革命。今天,穿梭在辽阔海洋上的是百万吨级的大型集装箱货轮和巨型油轮。这些船舶不仅拥有无线电导航和全球定位技术等现代化仪器设备,还可以选择最佳航线服务,以节省能源和航时,减少危险。

沿海港口是海洋运输船舶停泊、中转和装卸货物的场所,也是人们开发利用海洋空间的主要场所。港口一般有一个服务区域,即腹地,该区域的商品和货物通过这个港口向外扩散。为了完成运输任务,港口要有配套的设施,如码头、装卸设备等,还要有高效率的运作服务。在港口发展过程中,受内外因素的影响,港口的规模、服务功能和范围可能有所变化。例如,某些国家的政府为吸引船舶来本国港口中转,对港口实行特殊政策,将港口辟为自由贸易区、自由港等,不需或很少缴纳费用。

荷兰的鹿特丹很早就是世界贸易的中心。之后,鹿特丹港又通过开凿连通北海的运河,改善水运条件而持续发展。鹿特丹利用中转散装货物的机能,发展了农、矿产品加工业和造船工业(图3.21鹿特丹港口的土地利用)。中继贸易也带动了腹地近代工业的迅速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欧各国经济复兴,鹿特丹成为欧洲联盟的大门,港湾和航空设施得到完善,港口的中转机能更加突出。现在,鹿特丹是世界最大的港口之一,腹地覆盖了欧盟的半数国家。

围海造陆

沿海地区人地矛盾激化,使人们将眼光投向大海。荷兰人从13世纪就开始围海造陆,目前,荷兰有1/5的国土是从海中围起来的。围海造陆是缓解人多地少矛盾的重要途径,但是它需要经过充分的科学论证,特别是做好以水利工程为中心的配套建设。

在近岸浅海水域用砂石、泥土和废料建造陆地,通过海堤、栈桥或者海底隧道与海岸连接,这种新建陆地称为人工岛。世界上一些沿海发达国家如日本、美国、法国、荷兰等都已建造了人工岛。其中以海上城市(图3.22日本神户人工岛)的规模最大、功能最齐全。兴建海上城市,工程和费用巨大,需要以强大的国力作基础。

澳门人多地少,有限的土地不足以满足发展居住、绿化、交通、工业、商业等的建设需要。澳门沿岸有许多淤积成的浅滩,有的在落潮时能露出水面,澳门人将它们视为良好的后备土地资源。100多年来,澳门人利用填海造陆的办法使土地面积扩大了1倍(表3.2澳门历年土地面积的变化和图3.23澳门历年填海范围)。

海洋环境保护

海洋环境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海洋污染,即污染物进入海洋,超过海洋的自净能力;二是海洋生态破坏,即在各种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的影响下,海洋生态环境遭到破坏。

(一)海洋污染

海洋污染物绝大部分于陆地上的生产过程。海岸活动,例如倾倒废物和港口工程建设等,也向沿岸海域排入污染物。污染物进入海洋,污染海洋环境,危害海洋生物,甚至危及人类的健康。

工业生产过程中排出的废弃物是海洋污染物的主要来源,它们集中在大型港口和工业城市附近。1953-1970年,日本九州岛水俣湾发生的汞污染事件,就是因为工厂在生产有机产品过程中,排出含汞废物。这些有害物质流入海洋后,逐渐在鱼和贝类体内富集。最后导致100多人严重中毒,并先后死亡。

核电站和工厂排出的冷却水,水温较高,流入河口或海中时,往往给海洋生物带来影响。施入农田的杀虫剂随雨水流进河流,或者随土壤颗粒在河口附近淤积,最终进入海洋。偶发性的海上石油平台和油轮事故,引起石油渗漏和溢出,造成海洋污染。

(二)海洋生态破坏

除海洋污染外,人类的生产活动,例如工程建设和渔业生(围垦和滥捕等),以及自然环境的变化,例如全球变暖和海平面上升,都会使海洋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和改变。人类对某些海洋生物的过度捕捞,导致海洋生物资源数量减少,质量降低,也使部分物种濒临灭绝。有些海岸工程建设和围海造田缺乏科学论证,破坏了海岸环境和海岸带生态系统。目前,海洋开发活动还缺乏综合的、长远的规划、综合效益比较差。

石油污染和监测防治

沿海工业生产和海运航线上的船舶,是石油污染的主要来源。因此,石油污染区域集中于沿海水域和海上航道沿线。由意外事故造成的石油泄漏,因为污染迹象明显,污染物集中,危害严重,因而倍受公众的关注,也是目前治理污染的重点。

为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很多国家在试验新的原油装载方法。有些国家配备了除污船,用来清除港口水面垃圾和污油。

海洋权益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20世纪60年代以来,出现了世界性的开发海洋热潮。海洋科学和技术迅猛发展,成为当代新技术革命的重要领域之一。为适应国际海洋开发、保护和管理的新形势,国际社会经过20多年的努力,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于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海洋法公约的诞生,使国际海洋法律制度发生了重大变革。例如,长期争执不休的领海宽度问题得到了解决;国际海底及其资源确立为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全球144个沿海国家除拥有12海里领海权外,其管辖海域面积可外延到200海里,作为该国的专属经济区,享有勘探、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及底土自然资源的主权。我国管辖海域面积为473万平方千米,约相当于我国陆地面积的二分之一,因此,加强海洋综合管理显得日益重要。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诞生,为建立国际法律新秩序迈出了重要一步。但是,因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要兼顾各个国家的利益和要求,还有许多不完善和不明确之处。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例如,在封闭和半封闭的海域,周边国家主张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就有可能存在着重叠,还有一些岛屿主权争议和渔业资源分配等问题,这些都有可能成为相邻国家关系紧张,甚至引发国际冲突的新的因素。因此,相邻国家间管辖海域划界和海洋权益,要求有关国家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予以公平合理的解决。

6. 海洋保护方案

生物对环境适应的普遍性 生物对环境的适应是普遍存在的。现在生存的每一种生物,都具有与环境相适应的形态结构、生理特征或行为。

植物的根、茎、叶、花、果实和种子等器官都有明显的适应性特征。

例如,虫媒花一般都是颜色鲜艳,气味芳香,适于昆虫传粉;风媒花的花粉粒小而数量多,容易随风飘散,适于风媒传粉。

借助风来传播果实或种子的植物,如蒲公英、柳等,果实或种子上生有毛绒绒的白色纤维,这样可以随风飞扬。

靠动物传播果实的植物,如窃衣、鬼针草、苍耳等,在果实的表面上有刺毛或倒钩,容易附着在动物身上,被动物带到其他地方去。 动物在形态、结构、生理和行为等方面也有许多适应性特征。例如,鱼的身体呈流线型,用鳃呼吸,用鳍游泳,这些都是与水生环境相适应的。

蜥蜴和家兔等陆生动物用肺呼吸,用四肢行走,体内受精,这些都是与陆生环境相适应的。

猛兽和猛禽都具有锐利的牙齿(或喙)和尖锐的爪,有利于捕食其他动物;被捕食的动物又能够以各种适应方式来防御敌害,例如,鹿、兔、羚羊等动物奔跑速度很快,豪猪、刺猬身上长满尖刺,黄鼬在遇到敌害时能分泌臭液等等。 很多生物在外形上都具有明显的适应环境的特征,在这方面有很多生动有趣的现象,如保护色、警戒色、拟态等。 保护色 动物适应栖息环境而具有的与环境色彩相似的体色,叫做保护色。具有保护色的动物不容易被其他动物发现,这对它躲避敌害或捕猎动物都是有利的。

昆虫的体色往往与它们所处环境中的枯叶、绿叶、树皮、土壤等物体的色彩非常相似。

生活在草地、池塘中的青蛙是绿色的,活动在山间溪流石块上的棘胸蛙却是深褐色的,而树蛙则随着它所栖息的不同树种而具有不同的体色。

生活在北极地区的北极狐和白熊,毛是纯白色的,与冰天雪地的环境色彩协调一致,这有利于它们捕猎动物。

有些动物在不同的季节具有不同的保护色。例如,生活在寒带的雷鸟,在白雪皑皑的冬天,体表的羽毛是纯白色的,一到夏天就换上棕褐色的羽毛,与夏季苔原的斑驳色彩很相近。

有些蝗虫在夏天草木繁盛时体色是绿色的,到了秋末则变为黄褐色。

警戒色 某些有恶臭或毒刺的动物所具有的鲜艳色彩和斑纹,叫做警戒色。例如,黄蜂腹部黑黄相间的条纹就是一种警戒色。

据有人研究,鸟类被黄蜂螫一次,会记忆几个月,当它们再见到黄蜂时就会很快地避开。

有些蛾类幼虫具有鲜艳的色彩和斑纹,身上长着毒毛,如果被鸟类吞食,这些毒毛就会刺伤鸟的口腔黏膜,吃过这种苦头的鸟再见到这些幼虫就不敢吃了。

再比如蝮蛇体表的斑纹,瓢虫体表的斑点,等等,都是警戒色。警戒色的特点是色彩鲜艳,容易识别,能够对敌害起到预先示警的作用,因而有利于动物的自我保护。

拟态 某些生物在进化过程中形成的外表形状或色泽斑,与其他生物或非生物异常相似的状态,叫做拟态。例如,竹节虫的形状像竹枝,尺蠖的形状像树枝,枯叶蝶停息在树枝上的模样像枯叶(翅的背面颜色鲜艳。

在停息的时候,两翅合拢起来,翅的腹面向外,现出枯叶的模样)。

保护色、警戒色和拟态等,都是生物在进化过程中,通过长期的自然选择而逐渐形成的适应性特征。 生物对环境适应的相对性 生物对环境的适应只是在一定程度上的适应,并不是绝对的、完全的适应,更不是永久性的适应。

例如,毛虫的体表毛茸茸的,色彩鲜艳。

毛虫的这种警戒色可以使许多种食虫鸟望而生畏,但是,并不是对所有的食虫鸟都有效。一只杜鹃一天就可以吃掉上百条毛虫。环境条件的不断变化对生物的适应性也有影响。比如说,池塘里的生物对于水生生活是适应的,如果由于气候的变化或地势的改变,池塘逐渐干涸了,生活在那里的大部分生物就会死亡。 生物与环境的相互关系 维持生物的生命活动所需要的物质和能量,都要从环境中取得。环境对生物有着多方面的影响。生物只有适应环境才能够生存下去。生物在适应环境的同时,也能够影响环境。例如,森林的蒸腾作用,可以增加空气的湿度,进而影响降雨量;柳杉等植物可以吸收有毒气体,从而能够净化空气;鼠对农作物、森林和草原都有破坏作用;蚯蚓在土壤中活动,可以使土壤疏松,提高土壤的通气和吸水能力,它的排泄物还可以增加土壤的肥力。由此可见,生物与环境之间是相互影响的,它们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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