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执法报告(海洋环境执法)

江南官网app 2023-02-01 03:10 编辑:jing 262阅读

1. 海洋环境执法

五大执法是市场监管、生态环保、交通运输、文化市场、农业五大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依照行政执法程序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具体事件进行处理并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与义务的具体行政法律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或履行国际条约时所采取的具体办法和步骤,是为了保证行政法规的有效执行,而对特定的人和特定的事件所做的具体的行政行为。

2. 海洋执法局

(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授权,履行海洋监督检查和渔政、渔港监督检查职能,维护国家海洋与渔业权益,保护海洋环境与渔业资源,维护海洋开发利用和渔业生产秩序。

(二)对本辖区海域、海岛保护实施监督检查。对辖区内的各项用海开发活动进行巡查监视、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本辖区内侵犯海洋权益、违法使用海域、损害海洋环境和破坏海岛生态系统的违法案件。

(三)依法实施渔政渔港监督检查。负责监督检查本辖区渔业许可、资源、生态等保护制度的实施;负责监督检查本辖区渔船安全法律法规的执行;负责监督检查本辖区渔港水域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执行;依法查处辖区内违反渔业法律法规的案件;协助做好渔业船员培训、考试工作;发布本辖区行政执法责任区内航行通告、航行警告;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海难求助。

(四)负责依法调查、调解和处理辖区内的海域使用权争议、渔业污染事故、渔业船舶海损事故、渔业网具纠纷案件。

(五)负责水产品从养殖、捕捞环节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综合执法;负责依法查处辖区内违反水产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案件。

(六)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含内陆)内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负责渔业资源和珍稀水生动植物的保护和增殖放流;负责依法查处辖区内违反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案件。

(七)执行市海洋与渔业综合执法支队指令,参与全市重大海洋与渔业执法行动;制定辖区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辖区海洋与渔业执法装备建设;负责辖区海洋与渔业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考核和队伍建设。

(八)负责本辖区渔港建设和渔港设施维护和管理;负责辖区违反渔港管理法律法规案件的查处;负责船舶进出辖区渔港报告备案工作。

(九)负责辖区海滩范围内的城市市容市貌综合执法工作。

(十)完成区海洋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以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3. 海洋行政执法

政令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规范海域使用管理活动,提高海域使用管理水平,惩处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四)企业、事业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拒不执行国家有关海域使用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

(二)制定或者实施与国家有关海域使用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的。

第四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干预海域使用审批的;

(二)干预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等活动的;

(三)干预海域使用金征收或者减免的;

(四)干预海域使用论证或者评审的;

(五)干预海域使用监督检查或者违法违纪案件查处的;

(六)有其他干预海域使用管理活动行为的。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反法定权限或者法定程序审批项目用海的;

(二)不按照海洋功能区划批准使用海域的;

(三)对含不同用海类型的同一项目用海或者使用相同类型海域的同一项目用海化整为零、分散审批的;

(四)明知海域使用违法案件正在查处,仍颁发涉案海域的海域使用权证书的;

(五)不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用海项目批准减免海域使用金的;

(六)违反规定办理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的。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法修改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海域功能的;

(二)违反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非法阻挠、妨害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的。

第七条 在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 违反规定不收、少收、多收或者缓收海域使用金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对法定或者经批准免缴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征收海域使用金的;

(二)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除依法收取海域使用金外,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

第十条 征收海域使用金或者罚款,不使用规定票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截留、挪用海域使用金、罚没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海域使用金、罚没款或者其他费用的,对决定私分的责任人员,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不足5万元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二)私分或者变相私分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三)私分或者变相私分10万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将收缴的罚款、海域使用金或者其他财物据为己有的;

(二)在海域使用管理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第十四条 违反规定参与或者从事与海域使用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 海洋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接到违法使用海域行为的举报,不按规定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对已查知的正在发生的违法使用海域行为,不及时制止或者不依法进行处理的;

(三)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不按规定进行执法巡查和行政检查,致使严重的违法行为未能发现的。

第十六条 海洋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反有关案件管辖规定,超越职权范围实施海洋行政处罚的;

(二)在海洋行政处罚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错误认定违法使用海域行为的;

(三)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或者不按照海洋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实施海洋行政处罚的;

(四)变相罚款或者以其他名目代替罚款的;

(五)违反规定委托海洋行政处罚权的。

第十七条 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属于本规定第二条所列人员中的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越级或者超越规定范围承担论证项目的;

(二)在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中使用虚构或者明显失实的数据资料的;

(三)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严重失实的;

(四)有其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的。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属于本规定第二条所列人员中的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

(二)海域使用权期满,未办理有关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的;

(三)骗取减免海域使用金的;

(四)不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

(五)在使用海域期间,未经依法批准,从事海洋基础测绘的;

(六)拒不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提供有关资料的。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属于本规定第二条所列人员中的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擅自改变海域使用用途的;

(二)不按规定转让、出租、抵押海域使用权的;

(三)因单位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不按规定变更海域使用权人的;

(四)海域使用权终止,原海域使用权人不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

(五)拒不支付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所需费用的。

第二十条 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第二十一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案件,认为应当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海域使用管理违法案件,认为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有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4. 海洋环境执法的宣传语

诗词名句:

1、海上生明月,天涯共此时 ——张九龄

2、海日生残夜,江春入旧年。 ——王湾

3、百川东到海,何时复西归。 ——汉乐府

4、 八月涛声吼地来,头高数丈触山回,须臾却入海门去,卷起沙堆似雪堆。 ----唐·刘禹锡

5、不要只看海洋的颜色,还要留心海洋的暗礁。 -----柯尔克孜族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 -----唐·李白

7、春江潮水连海平,海上明月共潮生。 -----唐·张若虚

8、海上涛头一线来,楼前指顾雪成堆。 -----宋·苏轼

9、江海不拒细流,方能成其深;泰山不择土壤,方能成其大。

10、水珠投进海洋,生命就会无限。 ----------------------------------------------狐狸的分割线----------------------------------------------------------- 保护大海宣传语: 1、海洋存亡,人人有责 ------2004年“6.5世界环境日”主题 2、保护海洋 ,防止赤潮 3、保护海洋环境,禁止向海洋倾倒有毒有害废弃物 4、污染海洋 千夫指 保护海洋 万人颂 5、 保护碧海蓝天,共建绿色家园 6、保护赖以生存的海洋环境需要我们人类的节制和努力! 7、善待大海也便是人类自珍自重。

5. 海洋执法部门

边检部门是公安部。

不管哪里的边检,一定是属于公安部的,区别在于穿的是一般警察的衣服还是武警的衣服而已。因为在我国,实际上警察可分为职业警察和兵役制警察两种,职业警察就是我们一般看见的民警,穿蓝色衬衣藏青色衣服的,兵役制警察即官方说的公安现役部队,特指公安部下属的边防、消防和警卫三大警种。这三大警种穿武警的衣服,列入武警序列,但是和武警总部没有任何关系。边检是边防系统的一部分,隶属公安部,因为任务性质所以参照武装警察部队管理,穿武警的衣服,属于兵役制警察即公安现役部队,但是和武警总部没有任何关系,隶属于公安部边防局。只有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厦门、珠海、海口、汕头这九个城市的边检机关属于职业警察,是90年代改革时从武警转成民警的,隶属于公安部出入境管理部门。

中国边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边防检查的简称,是国家设立在对外开放口岸的重要执法力量,由公安部垂直领导。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边防部队是国家部署在沿边沿海地区和口岸的一支重要武装执法力量,隶属公安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陆、内水、领海、领空神圣不可侵犯。国家加强边防、海防和空防建设,采取有效的防卫和管理措施,保卫领陆、内水、领海、领空的安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第二十七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统一领导边防、海防和空防的防卫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职权范围,分工负责边防、海防和空防的管理和防卫工作,共同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6. 海洋环境执法体制改革 海警

归属于国家海洋局管理,但业务上接受公安部指导

7. 海洋执法管理

性质不同:海事局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指1998年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的基础上合并组建而成的交通部直属机构。海洋局如国家海洋局是国家海洋规划、立法、管理的政府行政管理机构。属国土资源部的国家局。

海事局主要职能是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负责行使国家水上安全监督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管理和行政执法,并履行交通部安全生产等管理职能。

海洋局负责起草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其他海域涉及海域使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科学调查、海岛保护等法律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发展战略以及海洋事业发展、海洋主体功能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经济发展、海岛保护及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等规划,推动完善海洋事务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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