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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承运人(船舶承运人是船东吗)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1-04 07:10 点击:255 编辑:admin

1. 船舶承运人是船东吗

(一)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原则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遵循民事侵权赔偿的一般原则,但又有其自身的特点。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方面:

1、恢复原状原则

恢复原状,本意是恢复到原来的状况,是指加害人通过赔偿使受害人的财产或经济地位尽可能恢复到如果他没有遭受损害而本应具有的财产或经济地位,它是各国处理民事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也体现在相关国际公约中。

2、全面赔偿原则

全面赔偿原则是指对致害人的侵权行为,不论行为人在主观上出于故意还是过失,也不论行为人是否受刑事、行政制裁,均应根据财产损失的多少、精神损害大小,确定民事赔偿的范围。法律规定全面赔偿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或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教育和制裁违法行为人。全面赔偿原则是各国司法实践的通例,是现代侵权理论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同样适用于船舶碰撞侵权行为。但各国就全面赔偿原则所确定的具体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一般而言,船舶碰撞全面赔偿一般包括侵害财产权的损害赔偿、人身伤亡的损害赔偿和采取预防措施的费用等。

但是全面赔偿原则在海商法中受到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制度、对物诉讼制度、过失责任制度等的限制。

3、受害方应尽力避免损失扩大的原则

在船舶侵权损害发生后,无论是财产的受害人,还是人身伤亡的受害人,时常存在故意扩大损害的现象,以借机向加害方索取更多的赔偿。为平等地保护加害人和受害人的利益,在各国长期的海事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了"受害人减轻损失的相应义务",并以此作为确定船舶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基本原则之一。依此原则,当受害人遭受损害时,应就当时的情况采取力所能及的措施以减轻原有的损害或避免新的损害,即使受害人在受到严重损害后,受害方也有此义务。

4、责任限制原则

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原则是海商法所特有的并区别于民事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是全部赔偿原则的例外。在船舶碰撞中,除非船舶碰撞是由责任人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所致,只要符合责任限制的规定,船舶侵害方即可依法限制其责任,在法定的限额内对外承担赔偿责任,以维护其自身利益。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制度是海商法的基本制度,同样适用于因船舶碰撞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赔偿。

(二)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范围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范围一般包括船舶本身的损失,船载货物的损失以及船上旅客和船员人身伤亡损害。

船舶损失包括全损和部分损失,两者具体的赔偿或补救方式亦有差异。船舶发生全损后其赔偿范围包括船舶价值损失、合理的船期损失、船员工资和遣返费以及其他合理费用。在海事碰撞案件中,确定船舶价值公认的习惯做法通常为采用船舶灭失的市场价。在"自由、公开"的市场上根本没有这类船舶的价格时,可以选择"重置成本扣除折旧"的计算方法。合理的船期损失是指船舶遭到全损后,受害方在未找到替代船舶之前因丧失船舶使用、受益权而遭受的损失,但该项损失应以找到替代船所需的合理时间为限。在我国,这个合理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

船舶发生部分损失后,其赔偿范围一般应包括合理的修理费用和辅助费用及维持费用、合理的船期损失、因碰撞而产生的合理拖航费及救助款项和共同海损分摊等。

对船载货物的损失,也因全损或部分损失而致其损害赔偿方式不同。若船载货物发生全部损失,过失方应按货物处于完好状态下到达目的港的市价赔偿货方的损失。若没有市价,可按起运地货物的成本加运费为标准来确定过失方的损害赔偿额。若货物为部分损失,则按目的地的完好价格减去受损后的价格余额作为过失方的赔偿额。如前所述,若承运人或船东对货运适用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对碰撞引起的本船货物损害不予赔偿;若为互有过失的碰撞,则应以过失比例对他船货损赔偿;若为其单方过失碰撞,则应对他船货损全部赔偿。

对人身伤亡,负有过失的一方负赔偿责任,若为互有过失碰撞,则由过失船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范围一般包括财产损失(包括收入损失、医疗护理费等)、被扶养人的扶养利益、家庭成员服务的丧失和精神损害。

2. 船舶承运人是船东吗还是船南

承租人、承运人、船东不是一个概念。承租人可以是承运人,也可以是另外一个人,而船东是出租人,举个简单例子,船东把船出租给你,船东是出租人,你是承租人,而如果你用这个船来运输,你同时就业是承运人,如果你把运输任务再转交给别人(或者另行包出去),那个人是承运人。

3. 船舶承运人是什么意思

备车的目的是使船舶动力装置处于随时可起动和运转状态。

一般而言,船舶开航前的备车时间一般在半小时至六小时之间。

备车内容包括:供电准备;校对时钟、车钟;校对舵机;暖机;各动力系统的准备;转车、冲车和试车。

试车的目的是:为了检查起动系统、换向装置、燃油喷射系统、油量调节机构及调速器工作是否正常。

驾驶员通过车钟向机舱轮机员传达这一指令。

航海日志和轮机日志均应对这一过程作准确的记录,以便有关机关在船舶发生海事时能够据以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有的国家规定下达备车指令之时为开航当时,所以根据《海牙规则》等规定,承运人最迟应在下达备车指令之时使船舶适航。

4. 船公司和承运人的区别

1、承运人:就是承担运输责任的人,如船公司vocc,无船承运人nvocc,前者是实际的运输人,后者是货代公司的一个升华,就是向中国交通运输部财务司缴纳了80万的保证金,做过备案的,可以签发海运的提单,是没有船的承运人,和船公司的责任一样。

货交承运人:是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需要说明的是,交货地点的选择对于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会产生影响。若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负责装货,若卖方在任何其他地点交货,卖方不负责卸货。该术语可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2、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海商法》第71条)

提单的三大作用:

1、货物收据。

对于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的托运人,提单具有货物收据的功能。承运人不仅对于已装船货物负有签发提单的义务,而且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即使货物尚未装船,只要货物已在承运人掌管之下,承运人也有签发一种被称为“收货待运提单”的义务。所以,提单一经承运人签发,即表明承运人已将货物装上船舶或已确认接管。提单作为货物收据,不仅证明收到货物的种类、数量、标志、外表状况,而且还证明收到货物的时间,即货物装船的时间。本来,签发提单时,只要能证明已收到货物和货物的状况即可,并不一定要求已将货物装船。但是,将货物装船象征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于是装船时间也就意味着卖方的交货时间。而按时交货是履行合同的必要条件,因此,用提单来证明货物的装船时间是非常重要的。

2、物权凭证。

对于合法取得提单的持有人,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在目的港以提单相交换来提取货物,而承运人只要出于善意,凭提单发货,即使持有人不是真正货主,承运人也无责任。而且,除非在提单中指明,提单可以不经承运人的同意而转让给第三者,提单的转移就意味着物权的转移,连续背书可以连续转让。提单的合法受让人或提单持有人就是提单上所记载货物的合法持有人。提单所代表的物权可以随提单的转移而转移,提单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也随着提单的转移而转移。即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损坏或灭失,也因货物的风险已随提单的转移而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只能由买方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

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文件。

提单上印就的条款规定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且提单也是法律承认的处理有关货物运输的依据,因而常被人们认为提单本身就是运输合同。但是按照严格的法律概念,提单并不具备经济合同应具有的基本条件:它不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约束承托双方的提单条款是承运人单方拟定的;它履行在前,而签发在后,早在签发提单之前,承运人就开始接受托运人托运货物和将货物装船的有关货物运输的各项工作。所以,与其说提单本身就是运输合同,还不如说提单只是运输合同的证明更为合理。如果在提单签发之前,承托双方之间已存在运输合同,则不论提单条款如何规定,双方都应按原先签订的合同约定行事;但如果事先没有任何约定,托运人接受提单时又未提出任何异议,这时提单就被视为合同本身。虽然由于海洋运输的特点,决定了托运人并没在提单上签字,但因提单毕竟不同于一般合同,所以不论提单持有人是否在提单上签字,提单条款对他们都具有约束力。

3、在索赔条款中应明确下列三个内容:

1.索赔期限

索赔须在准据法规定的期限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作出,逾期则可以被认为是受损害人放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违约方亦有权依据对方逾期未提出赔偿损失请求的事实拒绝其过后提出的任何请求。

2.索赔依据

该依据须有两个。即事实上的依据和法律上的依据.所谓事实上的依据就是指当事人在提出索赔请求时须提供对方违约的证据,此证据须是确凿有效,一般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所谓法律上的依据是指受害方在提出索赔的时间、举证、要求补救的方法或要求赔偿的金额都必须符合责任方国家法律的规定或国际公约的规定、或者符合国际惯侧的精神。

3.索赔方式

(1)异议与索赔(Discre pancy and Claim)条款是针对卖方交货的品质、数量或包装不符合同规定而订立的,例如:买方对于装运货物的任何异议,必须于货物运抵提单所列明的目的港30天内提出,并须提供经卖方认可的公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如果货物已经过加工,买方即丧失索赔权利。属于保险公司或轮船公司责任范围的索赔,卖方不予受理。

(2)罚金(Penalty)条款与“异议与索赔”条款的不同之处在于,罚金条款仅适用于卖方延期交货或买方延期接货,并在条款中规定了罚金的计算方法。例如:卖方不能如期交货,在卖方同意由付款行从议付的货款中或从买方直接支付的货款中扣除罚金的条件下,买方可同意延期交货。延期交货的罚金不得超过延期交货部分金额的5%。罚金按每7天收取延期交货部分金额的0.5%.不足7天按7天计算。如卖方未按合同规定的装运期交货超过l0周时,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卖方支付上述延期交货罚金。

5. 承运人是船长吗

  1.接受发货人的委托,预定舱位。从发货人取得必要的出口单据;安排运输工具取货或由发货人送货到指定地点,与单证认真核对。   2.申报海关   (1)报关单据一般为:商业发票,装箱单,商检证,出口货物报关单,有的商品则需要动植物检疫证书或产地证,出口外汇核销单,外销合同等。   (2)在海关验收完货物,在报关单上盖验收章后,缮制航空运单。   (3)将收货人提供的货物随行单据订在运单后面;如果是集中托运的货物,要制作集中托运清单,并将清单,所有分运单及随行单据装入一个信袋,订在运单后面。   (4)将制作好的运单标签贴在每一件货物上。如果是集中托运的货物,还必须有分运单标签。   (5)持缮制完的航空运单到海关报关放行。   (6)将盖有海关放行章的运单与货物一齐交与航空公司,航空公司验收单货无误,在交接单上签字。   (7)集中托运的货物。需要电传通知国外代理内容:航班号,运单号,品名,件数,毛重,收货人等。   3.口岸外运公司与内地公司出口运输工作的衔接:   (1)内地公司提前将要发运货物的品名,件数,毛重及时间要求通知口岸公司,并制作分运单,与其他单据一起寄出或与货同行交给口岸公司。   (2)内地公司将货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运至口岸。   (3)口岸公司设专人承接内地公司运交的货物。   (4)口岸公司负责向航空公司订舱;通知内地公司航班号,运单号或总运单号,内地公司将航班号,运单号打在分运单上。将分运单交于发货人办理结汇。   提单正面填写主要注意事项:(注:此段接在"提单的种类"后!!!)   (1)托运人(SHIPPER),一般为信用证中的受益人。如果开证人为了贸易上的需要,要求做第三者提单(THIRDPARTY B/L),也可照办。   (2)收货人(CONSIGNEE),如要求记名提单,则可填上具体的收货公司或收货人名称;如属指示提单,则填为"指示"(ORDER)或"凭指示"(TO ORDER);如需在提单上列明指示人,则可根据不同要求,作成"凭托运人指示"(TO ORDER OF SHIPPER),"凭收货人指示"(TO ORDER OF CONSIGNEE)或"凭银行指示" (TO ORDER OF XX BANK)。   (3)被通知人(NOTIFY PARTY),这是船公司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发送到货通知的收件人,有时即为进口人。在信用证项下的提单,如信用证上对提单被通知人有权具体规定时,则必须严格按信用证要求填写。如果是记名提单或收货人指示提单,且收货人又有详细地址的,则此栏可以不填。如果是空白指示提单或托运人指示提单则此栏必须填列被通知人名称及详细地址,否则船方就无法与收货人联系,收货人也不能及时报关提货,甚至会因超过海关规定申报时间被没收。   (4)提单号码(B/L NO),一般列在提单右上角,以便于工作联系和查核。发货人向收货人发送装船通知(SHIPMENT ADVICE)时,也要列明船名和提单号码。   (5)船名(NAME OF VESSEL),应填列货物所装的船名及航次。   (6)装货港(PORT OF LOADING),应填列实际装船港口的具体名称。   (7)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填列货物实际卸下的港口名称。如属转船,第一程提单上的卸货港填转船港,收货人填二程船公司;第二程提单装货港填上述转船港,卸货港填最后目的港如由第一程船公司出联运提单(THROUGH B/L),则卸货港即可填最后目的港,提单上列明第一和第二程船名。如经某港转运,要显示"VIA X X"字样。在运用集装箱运输方式时,目前使用"联合运输提单"(COMBINED TRANSPORT B/L),提单上除列明装货港,卸货港外,还要列明"收货地"(PLACE OF RECEIPT),"交货地"(PLACE OF DELIVERY)以及"第一程运输工具"(PRE-CARRIAGE BY),"海运船名和航次"(OCEAN VESSEL,VOY NO)。填写卸货港,还要注意同名港口问题,如属选择港提单,就要在这栏中注明。   8)货名(DISCRIPTION OF GOODS),在信用证项下货名必须与信用证上规定的一致。   (9)件数和包装种类(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要按箱子实际包装情况填列。   (10)唛头(SHIPPING MARKS),信用证有规定的,必须按规定填列,否则可按发票上的唛头填列。   (11)毛重,尺码(GROSS WEIGHT,MEASUREMENT),除信用证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以公斤为单位列出货物的毛重,以立方米列出货物体积。   (12)运费和费用(FREIGHT AND CHARGES),一般为预付(FREIGHT PREPAID)或到付(FREIGHT COLLECT)。如CIF或CFR出口,一般均填上运费预付字样,千万不可漏列,否则收货人会因运费问题提不到货,虽可查清情况,但拖延提货时间,也将造成损失。如系FOB出口,则运费可制作"运费到付"字样,除非收货人委托发货人垫付运费。   (13)提单的签发,日期和份数:提单必须由承运人或船长或他们的代理签发,并应明确表明签发人身份。一般表示方法有:CARRIER,CAPTAIN,或"AS AGENT FOR THE CARRIER:XXX"等。提单份数一般按信用证要求出具,如"FULL SET OF"一般理解成三份正本若干份副本。等其中一份正本完成提货任务后,其余各份失效。提单还是结汇的必需单据,特别是在跟单信用证结汇时,银行要求所提供的单证必须一致,因此提单上所签的日期必须与信用证或合同上所要求的最后装船期一致或先于装期。如果卖方估计货物无法在信用证装期前装上船,应尽早通知买方,要求修改信用证,而不应利用"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等欺诈行为取得货款。   提单的背面条款及其依据:在全式(LONG TERM)正本提单的背面,列有许多条款,其中主要有:   (1)定义条款(DEFINITION CLAUSE)--主要对"承运人","托运人"等关系人加以限定。   (2)管辖权条款(JURISDICTION CLAUSE)--指出当提单发生争执时,按照法律,某法院有审理和解决案件的权利。   选自锦程全球订舱中心

6. 船东和承运人

海运公司所有的部门有涉及到了仓储、车队、报关行、理货行、包装行、绑扎公司、集散地、进出口货代、船代、发货人、托运人、收货人、海关、商检、卫检、港监、港务局、航道局、引航站、海警、边防、船东、船舶经纪人、承运人、气象学海洋学机构、船员劳务输出公司、气象导航服务机构、船研所、海图图书(会涉及到海军)、航海仪器制造商、导航卫星制造、银行、保险、船级社、船舶修造厂、海事组织、法院、律师行、仲裁机构、海运院校、轮机部及甲板部海员、管船公司、物料供应商,码头及码头投资商、装卸公司、运输工会、环保组织、渔业组织,并作为海军后备力量。从货物补给方面看还涉及到公路、铁路、内河运输。

7. 船东和船运公司的区别

船长,是船上的最高指挥者。船长在我国与轮机长、大副、二副、三副、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等并称高级船员。德国、日本等国也是如此。在英美等国,船长不属于船员,而单独作为一种职业。船长在我国也是一个职称,“船长”是中级职称,“高级船长”是高级职称。

船东是指《船舶所有权证书》的合法持有人,也即是合法拥有船舶主权的人,有时也可以是一个公民、一个法人,一个公司或者是一个集团公司。有时在业界取得船舶光租权的合法企业也被公认认为是船东。

8. 船公司是承运人吗

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托运人:是指将货物托付承运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运送到指定地点,向承运人支付相应报酬的一方当事人。

区别在于:承运人就是实际运送货物的人,一般如运输公司,船公司,航空公司等。

承运人和托运人不会是同一个人。

承运人和对于发货人和缔约托运人之间的关系,立法中加以明确:

1.缔约托运人由于与承运人订立了货物运输合同,因此应当对承运人承担全部合同责任。

2.发货人仅对自己履行的部分负责。如发货人负责办理与货运有关的手续,妥善包装货物并且确切描述货物的状况,向承运人提供与货物有关的信息、指示或者单证,运输危险品和活动物时要承担相应的义务等。如果发货人在此几个方面违反了自己应当承担的义务,就要对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3.发货人和缔约托运人之间责任相同的部分,双方应当负担连带责任。

扩展资料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第四十二条 本章下列用语的含义:

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

托运人是指:

1、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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