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渔业冷藏运输船远洋渔业是指远离本国渔港或渔业基地。是在别国沿岸海域或深海从事捕捞活动的水产生产事业。萊垍頭條 远洋渔业是由机械化、自动化程度较高,助渔、导航仪器设备先进、完善,续航能力较长的大型加工母船(具有冷冻、冷藏、水产品加工、综合利用等设备)和若干捕捞子船、加油船、运输船组成的捕捞船队。萊垍頭條 2. 渔业冷藏运输船累吗一般都是生产车间比较累的, 因为是流水作业, 而且都是站着的。 所以那个车间比较累! 3. 渔船速冻冷库市场还蛮大的,参加《2016-2021年中国冷库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规划分析报告》显示,我国农产品需求不断增长,农业技术持续更新,对于农产品和食品的深加工也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相应的冷冻冷藏市场也水涨船高。如上海、江浙以及湖北、河南等地,冷库市场的需求量逐年增加,规模也在不断扩大。重要的运输港口的冷库需求量也呈现出较大增长趋势。尤其在食品生产加工储藏中,新的冷库模式的应用也在逐年增长。 冷库的设计和建设要符合冷库的功能和定位。未来大型区域性低温物流冷库将成为主流,逐步替代那些规模小、能耗高、管理差、效率低的小型冷库。 而我国冷库建设与农产品发展息息相关,未来农场化、集团化作业方式备受期待,势必促进冷库朝向规模化进程。综合来看,市场前景不错。 頭條萊垍 4. 渔业运输车农用汽车是对适合农业运输使用要求的载货汽车统称。包括专为农业运输设计的汽车,以及将普通载货汽车改装用于农业运输的各种专用车。农用机动车,如:拖拉机,三轮车,大型联合收割机等。 与此同时还研制生产了各种农业专用 车,1983年全国改装汽车、专用汽车新产品展评会上 展出36辆为农、林、牧、渔业用的专用车,有活鱼运输车、畜禽运输车、养蜂车、粮食散装运输车、饲料运输 车、自装卸木材运输车、冷藏保温车和食用液罐车等。萊垍頭條 5. 渔业冷藏运输船招聘直接找当地分公司人力资源部配送BP,以华北大区为例,人力资源部配送BP在北京苏州街银丰大厦,若果有意可以直接过去,面试合格后需要到配送站试工2天,感觉自己可以胜任这个工作后需要参加公司的入职培训,培训时间为一天。條萊垍頭 主要职责:负责区域内取件、派件工作,确保客户及时无误收、发货件及货款的及时返回;保证时间绝对不耽误。严格执行业务操作流程,准时送达物品,指导客户填写相关资料,并及时取回,不耽误客户的时间。 拓展资料:京东快递是京东物流的服务之一。京东拥有中国电商领域规模最大的物流基础设施,拥有中小件、大件、冷藏冷冻仓配一体化物流设施。條萊垍頭 6. 冷藏运输船不属于渔业船舶休闲渔业船舶是指以休闲娱乐为目的,供游客在海上从事垂钓、捕捞、采集等非生产性捕捞活动动的经营性渔业船舶。萊垍頭條 而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属于水产系统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包括捕捞船、养殖船、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拖轮、交通船、驳船、渔政船和渔监船。综上所述,休闲渔业船舶不属于渔业船舶。頭條萊垍 7. 渔船冷冻设备船冻海鲜是指在捕捞后,海鲜鲜活的状态下,在船上立刻进行低温急冻。一般现代的远洋捕捞,都会用“船冻海鲜”方式。萊垍頭條 在船上用传统-18℃温度进行冷冻,到岸上之后再进行超低温冷冻。大部分还在转型中的渔船都属于这种情况,因为船上要建立超低温冷柜需要不少的费用。在船上直接进行超低温冷冻,靠岸后再储存到超低温冷库中。这样子的超低温海鲜口感更佳,已经转型完成的渔船都是用这种方式,而且他们的海鲜也都是供给一些高端日料店或者制作成高端海鲜大礼包。頭條萊垍 8. 冷藏船是不是渔船1、带船舱的船叫干散货船又称散装货船,专用于运送煤炭、矿砂、谷物、化肥、水泥、钢铁等散装物资。目前其数量仅次于油船。 2、这种货船其特点为,驾驶室和机舱布置在尾部,货舱口宽大。内底板与舷侧以向上倾斜的边板连接,便于货物向货舱中央集中,甲板下两舷与舱口处有倾斜的顶边舱以限制货物移动;有较多的压载水舱用于压载航行。 9. 渔船运输船中国造海上巨无霸,船身长度超过世界最大航母60米!在这艘船的设计上,中国工程师采用了一套双燃料系统。 在系统切换时,液化天然气将会逐渐取代燃油成为发动机的核心燃料。在保证动力的前提下,它的二氧化碳排放可以减少20%,颗粒物、硫氧化物的排放量可以减少99%。23000标准集装箱船,是真正的海上巨无霸。萊垍頭條 船长399米,宽度将近62米,甲板面积相当于3.5个标准足球场。这比目前世界上最大的航空母舰,还要长出60多米。最惊人的还是它的运力,满载重量近22万吨,一次就可以装载23000个标准集装箱。今天的中国,已有实力、有底气、有信心,为中国和世界的高质量发展,继续注入源源不断的澎湃动力。條萊垍頭 10. 冷藏加工船船冻:船冻就是将打捞上来的海鲜清洗后直接放入船上的冷库冷冻,这样能在最短的时间锁住鲜味,即使解冻后,新鲜程度也十分完好,有的船冻海鲜甚至比长途运输的活鲜还要好。垍頭條萊 冰鲜类食品在宰杀后,需要立即放到冷库中,将冷库温度控制在0度左右,随机在包装运输,冰鲜类产品一般都比较贵,因为它在运输过程中也需要严格的控制温度,所以物流成本就提高了,不过这类食材的温度一直保持在冰点零界点,所以能最大程度地保持食材的柔嫩口感。萊垍頭條 萊垍頭條 11. 渔业冷藏运输船图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垍頭條萊 海关总署第249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令)頭條萊垍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3月12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2011年9月13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4号公布并根据2016年10月18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以及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00年2月22日原国家检验检疫局令第20号公布并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的《出口蜂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11年1月4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5号公布并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1月4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6号公布并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月24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2号公布并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1月14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2号公布并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同时废止。萊垍頭條 署长 倪岳峰萊垍頭條 2021年4月12日萊垍頭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萊垍頭條 第一章 总则萊垍頭條 第一条 为了保障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萊垍頭條 第二条 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萊垍頭條 (一)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垍頭條萊 (二)海关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萊垍頭條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执行。萊垍頭條 第三条 进出口食品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国际共治的原则。萊垍頭條 第四条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进出口食品安全负责。萊垍頭條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从事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接受监督管理,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萊垍頭條 第五条 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條萊垍頭 各级海关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條萊垍頭 第六条 海关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水平。萊垍頭條 第七条 海关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开展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頭條萊垍 海关加强与食品安全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境外食品行业协会、境外消费者协会等交流与合作,营造进出口食品安全国际共治格局。萊垍頭條 第八条 海关从事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條萊垍頭 第二章 食品进口萊垍頭條 第九条 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頭條萊垍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暂予适用的相关标准要求。垍頭條萊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新食品原料卫生行政许可。條萊垍頭 第十条 海关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合格评定。萊垍頭條 进口食品合格评定活动包括: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国家(地区)〔以下简称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估和审查、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进出口商备案和合格保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随附合格证明检查、单证审核、现场查验、监督抽检、进口和销售记录检查以及各项的组合。萊垍頭條 第十一条 海关总署可以对境外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开展评估和审查,并根据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條萊垍頭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可以对境外国家(地区)启动评估和审查:條萊垍頭 (一)境外国家(地区)申请向中国首次输出某类(种)食品的;萊垍頭條 (二)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组织机构等发生重大调整的;萊垍頭條 (三)境外国家(地区)主管部门申请对其输往中国某类(种)食品的检验检疫要求发生重大调整的;頭條萊垍 (四)境外国家(地区)发生重大动植物疫情或者食品安全事件的;萊垍頭條 (五)海关在输华食品中发现严重问题,认为存在动植物疫情或者食品安全隐患的;萊垍頭條 (六)其他需要开展评估和审查的情形。頭條萊垍 第十三条 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估和审查主要包括对以下内容的评估、确认:萊垍頭條 (一)食品安全、动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萊垍頭條 (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机构;萊垍頭條 (三)动植物疫情流行情况及防控措施;萊垍頭條 (四)致病微生物、农兽药和污染物等管理和控制;垍頭條萊 (五)食品生产加工、运输仓储环节安全卫生控制;垍頭條萊 (六)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萊垍頭條 (七)食品安全防护、追溯和召回体系;萊垍頭條 (八)预警和应急机制;萊垍頭條 (九)技术支撑能力;垍頭條萊 (十)其他涉及动植物疫情、食品安全的情况。萊垍頭條 第十四条 海关总署可以组织专家通过资料审查、视频检查、现场检查等形式及其组合,实施评估和审查。萊垍頭條 第十五条 海关总署组织专家对接受评估和审查的国家(地区)递交的申请资料、书面评估问卷等资料实施审查,审查内容包括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根据资料审查情况,海关总署可以要求相关国家(地区)的主管部门补充缺少的信息或者资料。萊垍頭條 对已通过资料审查的国家(地区),海关总署可以组织专家对其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实施视频检查或者现场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可以要求相关国家(地区)主管部门及相关企业实施整改。垍頭條萊 相关国家(地区)应当为评估和审查提供必要的协助。萊垍頭條 第十六条 接受评估和审查的国家(地区)有下列情形之一,海关总署可以终止评估和审查,并通知相关国家(地区)主管部门:萊垍頭條 (一)收到书面评估问卷12个月内未反馈的;垍頭條萊 (二)收到海关总署补充信息和材料的通知3个月内未按要求提供的;萊垍頭條 (三)突发重大动植物疫情或者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頭條萊垍 (四)未能配合中方完成视频检查或者现场检查、未能有效完成整改的;萊垍頭條 (五)主动申请终止评估和审查的。頭條萊垍 前款第一、二项情形,相关国家(地区)主管部门因特殊原因可以申请延期,经海关总署同意,按照海关总署重新确定的期限递交相关材料。頭條萊垍 第十七条 评估和审查完成后,海关总署向接受评估和审查的国家(地区)主管部门通报评估和审查结果。垍頭條萊 第十八条 海关总署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并公布获得注册的企业名单。萊垍頭條 第十九条 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下简称“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海关总署备案。垍頭條萊 食品进口商应当向其住所地海关备案。萊垍頭條 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办理备案时,应当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萊垍頭條 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备案名单由海关总署公布。萊垍頭條 第二十条 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萊垍頭條 海关发现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备案信息错误或者备案内容未及时变更的,可以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更正。萊垍頭條 第二十一条 食品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净含量/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为销售后2年以上。萊垍頭條 第二十二条 食品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下列内容:萊垍頭條 (一)制定和执行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措施情况;萊垍頭條 (二)保证食品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况。萊垍頭條 第二十三条 海关依法对食品进口商实施审核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食品进口商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材料。條萊垍頭 第二十四条 海关可以根据风险管理需要,对进口食品实施指定口岸进口,指定监管场地检查。指定口岸、指定监管场地名单由海关总署公布。條萊垍頭 第二十五条 食品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进口食品时应当依法向海关如实申报。條萊垍頭 第二十六条 海关依法对应当实施入境检疫的进口食品实施检疫。萊垍頭條 第二十七条 海关依法对需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进口食品实施检疫审批管理。食品进口商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萊垍頭條 第二十八条 海关根据监督管理需要,对进口食品实施现场查验,现场查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頭條萊垍 (一)运输工具、存放场所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萊垍頭條 (二)集装箱号、封识号、内外包装上的标识内容、货物的实际状况是否与申报信息及随附单证相符;萊垍頭條 (三)动植物源性食品、包装物及铺垫材料是否存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况;萊垍頭條 (四)内外包装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否存在污染、破损、湿浸、渗透;條萊垍頭 (五)内外包装的标签、标识及说明书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海关总署规定的要求;條萊垍頭 (六)食品感官性状是否符合该食品应有性状;萊垍頭條 (七)冷冻冷藏食品的新鲜程度、中心温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病变、冷冻冷藏环境温度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冷链控温设备设施运作是否正常、温度记录是否符合要求,必要时可以进行蒸煮试验。條萊垍頭 第二十九条 海关制定年度国家进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和专项进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萊垍頭條 第三十条 进口食品的包装和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頭條萊垍 对于进口鲜冻肉类产品,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产地国家(地区)、品名、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储存温度等内容,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加施出口国家(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标识。垍頭條萊 对于进口水产品,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和保存条件、生产方式(海水捕捞、淡水捕捞、养殖)、生产地区(海洋捕捞海域、淡水捕捞国家或者地区、养殖产品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涉及的所有生产加工企业(含捕捞船、加工船、运输船、独立冷库)名称、注册编号及地址(具体到州/省/市)、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頭條萊垍 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萊垍頭條 进口食品内外包装有特殊标识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萊垍頭條 第三十一条 进口食品运达口岸后,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需要移动的,必须经海关允许,并按照海关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萊垍頭條 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頭條萊垍 第三十二条 大宗散装进口食品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在卸货口岸进行检验。萊垍頭條 第三十三条 进口食品经海关合格评定合格的,准予进口。萊垍頭條 进口食品经海关合格评定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书面通知食品进口商,责令其销毁或者退运;其他项目不合格的,经技术处理符合合格评定要求的,方准进口。相关进口食品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食品进口商销毁或者退运。條萊垍頭 第三十四条 境外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导致中国境内食品安全隐患,或者海关实施进口食品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不合格进口食品,或者发现其他食品安全问题的,海关总署和经授权的直属海关可以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对相关进口食品实施提高监督抽检比例等控制措施。萊垍頭條 海关依照前款规定对进口食品采取提高监督抽检比例等控制措施后,再次发现不合格进口食品,或者有证据显示进口食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海关总署和经授权的直属海关可以要求食品进口商逐批向海关提交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海关应当对食品进口商提供的检验报告进行验核。萊垍頭條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可以对相关食品采取暂停或者禁止进口的控制措施:垍頭條萊 (一)出口国家(地区)发生重大动植物疫情,或者食品安全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无法有效保证输华食品安全的;萊垍頭條 (二)进口食品被检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有证据表明能够成为检疫传染病传播媒介,且无法实施有效卫生处理的;萊垍頭條 (三)海关实施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控制措施的进口食品,再次发现相关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萊垍頭條 (四)境外生产企业违反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垍頭條萊 (五)其他信息显示相关食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萊垍頭條 第三十六条 进口食品安全风险已降低到可控水平时,海关总署和经授权的直属海关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解除相应控制措施:萊垍頭條 (一)实施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控制措施的食品,在规定的时间、批次内未被发现不合格的,在风险评估基础上可以解除该控制措施;萊垍頭條 (二)实施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控制措施的食品,出口国家(地区)已采取预防措施,经海关总署风险评估能够保障食品安全、控制动植物疫情风险,或者从实施该控制措施之日起在规定时间、批次内未发现不合格食品的,海关在风险评估基础上可以解除该控制措施;萊垍頭條 (三)实施暂停或者禁止进口控制措施的食品,出口国家(地区)主管部门已采取风险控制措施,且经海关总署评估符合要求的,可以解除暂停或者禁止进口措施。恢复进口的食品,海关总署视评估情况可以采取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控制措施。萊垍頭條 第三十七条 食品进口商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和第九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立即停止进口、销售和使用,实施召回,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并将食品召回、通知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海关报告。頭條萊垍 第三章 食品出口萊垍頭條 第三十八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萊垍頭條 进口国家(地区)暂无标准,合同也未作要求,且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无相关要求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萊垍頭條 第三十九条 海关依法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管理。出口食品监督管理措施包括: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企业核查、单证审核、现场查验、监督抽检、口岸抽查、境外通报核查以及各项的组合。萊垍頭條 第四十条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备案。萊垍頭條 海关总署统一公布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名单,备案程序和要求由海关总署制定。頭條萊垍 第四十一条 海关依法采取资料审查、现场检查、企业核查等方式,对备案原料种植、养殖场进行监督。萊垍頭條 第四十二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住所地海关备案,备案程序和要求由海关总署制定。萊垍頭條 第四十三条 境外国家(地区)对中国输往该国家(地区)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且要求海关总署推荐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须向住所地海关提出申请,住所地海关进行初核后报海关总署。萊垍頭條 海关总署结合企业信用、监督管理以及住所地海关初核情况组织开展对外推荐注册工作,对外推荐注册程序和要求由海关总署制定。萊垍頭條 第四十四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贮存过程持续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进口国家(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相关要求。條萊垍頭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供应商评估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记录档案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出口食品追溯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相关记录应当真实有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萊垍頭條 第四十五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出口食品包装和运输方式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垍頭條萊 第四十六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运输包装上标注生产企业备案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萊垍頭條 进口国家(地区)或者合同有特殊要求的,在保证产品可追溯的前提下,经直属海关同意,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调整前款规定的标注项目。萊垍頭條 第四十七条 海关应当对辖区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监督检查。條萊垍頭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资料审查、现场检查、企业核查等方式,并可以与出口食品境外通报核查、监督抽检、现场查验等工作结合开展。萊垍頭條 第四十八条 出口食品应当依法由产地海关实施检验检疫。萊垍頭條 海关总署根据便利对外贸易和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地点实施检验检疫。條萊垍頭 第四十九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出口商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定,向产地或者组货地海关提出出口申报前监管申请。垍頭條萊 产地或者组货地海关受理食品出口申报前监管申请后,依法对需要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口食品实施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检。頭條萊垍 第五十条 海关制定年度国家出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萊垍頭條 第五十一条 出口食品经海关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检符合要求的,由海关出具证书,准予出口。进口国家(地区)对证书形式和内容要求有变化的,经海关总署同意可以对证书形式和内容进行变更。萊垍頭條 出口食品经海关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检不符合要求的,由海关书面通知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相关出口食品可以进行技术处理的,经技术处理合格后方准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萊垍頭條 第五十二条 食品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出口食品时应当依法向海关如实申报。萊垍頭條 第五十三条 海关对出口食品在口岸实施查验,查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頭條萊垍 第五十四条 出口食品因安全问题被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通报的,海关总署应当组织开展核查,并根据需要实施调整监督抽检比例、要求食品出口商逐批向海关提交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撤回向境外官方主管机构的注册推荐等控制措施。頭條萊垍 第五十五条 出口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害发生,并向所在地海关报告。萊垍頭條 第五十六条 海关在实施出口食品监督管理时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向同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食品安全主管部门通报。萊垍頭條 第四章 监督管理頭條萊垍 第五十七条 海关总署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建立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制度。萊垍頭條 各级海关负责本辖区内以及上级海关指定的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通报本辖区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通报信息涉及其他地区的,应当同时通报相关地区海关。萊垍頭條 海关收集、汇总的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内容外,还包括境外食品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萊垍頭條 第五十八条 海关应当对收集到的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开展风险研判,依据风险研判结果,确定相应的控制措施。頭條萊垍 第五十九条 境内外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或者疫情疫病可能影响到进出口食品安全的,或者在进出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直属海关应当及时上报海关总署;海关总署根据情况进行风险预警,在海关系统内发布风险警示通报,并向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通报,必要时向消费者发布风险警示通告。萊垍頭條 海关总署发布风险警示通报的,应当根据风险警示通报要求对进出口食品采取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控制措施。萊垍頭條 第六十条 海关制定年度国家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系统和持续收集进出口食品中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垍頭條萊 第六十一条 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中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评估后认为存在不可控风险的,海关总署可以参照国际通行做法,直接在海关系统内发布风险预警通报或者向消费者发布风险预警通告,并采取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控制措施。萊垍頭條 第六十二条 海关制定并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條萊垍頭 第六十三条 海关在依法履行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萊垍頭條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萊垍頭條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萊垍頭條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萊垍頭條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萊垍頭條 第六十四条 海关依法对进出口企业实施信用管理。萊垍頭條 第六十五条 海关依法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备案原料种植、养殖场开展稽查、核查。萊垍頭條 第六十六条 过境食品应当符合海关总署对过境货物的监管要求。过境食品过境期间,未经海关批准,不得开拆包装或者卸离运输工具,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运输出境。條萊垍頭 第六十七条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海关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进出口商品复验相关规定申请复验。萊垍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受理复验:萊垍頭條 (一)检验结果显示微生物指标超标的;萊垍頭條 (二)复验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頭條萊垍 (三)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验目的的。垍頭條萊 第五章 法律责任垍頭條萊 第六十八条 食品进口商备案内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情节严重的,海关处以警告。萊垍頭條 食品进口商在备案中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海关处1万元以下罚款。垍頭條萊 第六十九条 境内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不配合海关进出口食品安全核查工作,拒绝接受询问、提供材料,或者答复内容和提供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下罚款。條萊垍頭 第七十条 海关在进口预包装食品监管中,发现进口预包装食品未加贴中文标签或者中文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进口商拒不按照海关要求实施销毁、退运或者技术处理的,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下罚款。條萊垍頭 第七十一条 未经海关允许,将进口食品提离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的,海关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萊垍頭條 第七十二条 下列违法行为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的,由海关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萊垍頭條 (一)擅自调换经海关监督抽检并已出具证单的出口食品的;萊垍頭條 (二)出口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食品或者以不合格出口食品冒充合格出口食品的;萊垍頭條 (三)出口未获得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的;頭條萊垍 (四)向有注册要求的国家(地区)出口未获得注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食品的或者出口已获得注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注册范围外食品的;萊垍頭條 (五)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出口食品未按照规定使用备案种植、养殖场原料的;條萊垍頭 (六)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且出口食品不符合进口国家(地区)要求的。萊垍頭條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萊垍頭條 第六章 附 则萊垍頭條 第七十四条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市场采购、边境小额贸易和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按照海关总署有关规定执行。萊垍頭條 第七十五条 邮寄、快件、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和旅客携带方式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按照海关总署有关规定办理。垍頭條萊 第七十六条 样品、礼品、赠品、展示品、援助等非贸易性的食品,免税经营的食品,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及其人员进出境公用、自用的食品,驻外使领馆及其人员公用、自用的食品,中国企业驻外人员自用的食品的监督管理,按照海关总署有关规定办理。萊垍頭條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出口商以及相关人员等。萊垍頭條 本办法所称进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包括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加工、贮存企业等。萊垍頭條 本办法所称进口食品的进出口商包括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萊垍頭條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頭條萊垍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9月13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4号公布并根据2016年10月18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以及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00年2月22日原国家检验检疫局令第20号公布并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的《出口蜂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11年1月4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5号公布并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1月4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6号公布并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月24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2号公布并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1月14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2号公布并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同时废止。萊垍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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