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无船多式联运经营人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对国际货运代理人的定义是:国际货运代理人是根据客户的指示,并为客户的利益而揽取货物运输的人,其本人并不是承运人。 货运代理也可以依这些条件,从事与运送合同有关的活动,如储货(也含寄存)、报关、验收、收款。 (一)以纯粹代理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 货代公司作为代理人,在货主和承运人之间做牵线搭桥的作用,由货主和承运人直接签运输合同。货代公司收取的是佣金,责任小。当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的时候,货主可以直接向承运人索赔。 (二)以当事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 1、货代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承运人)签订合同 2、在安排储运时使用自己的仓库或者运输工具 3、安排运输、拼箱集运时收取差价 以上这三种情况,对于托运人来说,货运代理则是作为承运人,应当承运人的责任。 (三)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 当货运代理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并签发自己的无船承运人提单时,便成了无船承运经营人,被看做是法律上的承运人,他一身兼有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性质。 (四)以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 当货运代理负责多式联运并签发提单时便成了多式联运经营人(MTO),被看作是法律上的承运人。2.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背靠背的付款是指背靠背合同中出现的付款,背靠背合同通常出现中介关系当中,中介人与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各签订一份合同,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是不能见面的,中介人同时受这两份合同的约束,三方之间的付款就是背靠背付款。 例如: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一方面向船公司订舱,与船公司签定运输合同,接受船公司签发的提单,双方法律关系受合同(主要体现在提单)约束。同时,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接受他人订舱,并签发自己的提单。因此,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在一次货物运输中受两份合同约束,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背靠背合同”。 3. 无船营运公共承运人1、国内申请无船承运人业务,需要依法办理提单登记时,向交通部提交办理提单登记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以及提单样本。 2、国外申请无船承运人业务,要委托境内代理人向交通部提单登记时,委托人要提供委托书才能办理。 3、新投资企业申请时应提交申请书、投资者协议书、公司章程,持交通部签发的《无船承运业务资格证明》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对企业来说: 1、企业连续经营三年以上。 2、企业连续三年年均开票额达到四千万元。 3、企业注册资金在五十万以上。 二、申请无船承运人材料: 1、填写完整的《无船承运人申请书》。 2、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4、提单格式样本正本原件,一式三份。 5、外资企业要提交外商投资批准书复印件。 4. 无船多式联运经营人名词解释国际贸易术语中没有dhp这个术语,您问的应该是dap贸易术语。 DAP(delivered at place) 是一个国际贸易术语,即目的地交货,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交货,只需做好卸货准备无需卸货即完成交货。术语所指的到达车辆包括船舶,目的地包括港口。 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除进口费用外)。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多式联运方式及海运。 dap术语出自INCOTERMS 2010。 5. 无船承运商(NVOCC)是多式联运的外贸公司主要是做贸易的,就是进出口,或者有代理报关的,货代公司是做货物的代理的,因为航空公司和船公司不接受个人的订舱所以由货代公司统一向航空公司和船公司订舱, 船代公司是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是指依照法律设立的中国企业法人,接受出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经营下列业务: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联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装卸;代签提单、运输合同,代办接受订舱业务;办理船舶、集装箱以及货物的报关手续;承揽货物、组织货载,办理货物、集装箱的托运和中转;代收运费,代办结算;组织客源,办理有关海上旅客运输业务;其他相关业务。 无船承运人目前,对承运人所下的定义,一般是“与发货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或者实际完成运输的人”。国际货运代理人进入运输领域,开展单一方式运输或多式联运业务时,由于与委托人订立运输合同,并签发运输单证(FCT、FBL等),对运输负有责任,因而已经成为承运人。但是,由于他们一般并不拥有或掌握运输工具,只能通过与拥有运输工具的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由他人实际完成运输,这种承运人一般称为无船承运人。无船承运人在实际业务中只是契约承运人,而实际完成运输的承运人是实际承运人。 外贸公司自己有进出口经营权或者报关权,可以直接向海关报关做进出口,但是出了国以后要做运输,要在空港或者海港做相关的订舱,这个时候就要找航空公司和船公司,船公司有船是做运输的,挣得是运费,货代是中介的性质挣得是代理费,无船承运人其实也是货代或者物流公司,他们只不过是向中国交通运输部缴纳了80万的押金,可以签发自己的主提单,而货代公司只有运单,提单可以当做物权凭证转让,就是说谁有提单谁就有货物的拥有权,但是运单必须要本人去领取,无船承运人nvocc,顾名思义就是没有船却承担运输责任的人,那船公司可以理解为有船承运人vocc,比如,你找货代公司发了一票货,走的海运,结果货物丢了,那么你只能找船公司赔,因为货代公司没有做实际的运输,并不承担运输责任,他只是代你想船公司订舱,但如果你找的是无船承运人,货物丢了,那你可以让无船承运人赔,如果他不赔,交通部会强行从80万押金内扣除费用赔付给你,所以无船承运人和船东承担的责任和风险是一样的,只不过是一个有船一个没有! 不能从公司名称上辨别他到底是干什么的,必须要看他们公司具备哪些资质,外贸公司也可以做货代,只要他的注册资金达到商务部的标准并在经营范围内有,国际海运,空运的增项,也可以缴纳80万的押金成为无船承运人,也可以申请国际船舶代理做船代! 6. 承运人型和无船承运人型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区别多式联运就是集陆运、铁运、空运、海运、在不同的地方采用不同的运输方式,看哪个优势比较大!也就是说货物丛A地到B地,可能通过多种运输方式!那国际货运代理人就是做国际航线的货运代理人,有可能是陆运(200万注册资金),空运300万注册资金,海运500万注册资金,只有注册资金达到以上要求才可以在当地商务部进行备案,开相应运输方式的美金发票,运单和美金账户,但是开不了提单! 无船承运人就是没有船却承担运输责任的人,他是货代公司和国际物流公司像中国交通运输部缴纳了80万的押金,分公司20万,可以和船东直接订舱,开海运的提单,承担实际运输的责任,普通货代企业只是一个代理,就是中介!不知道这样解释你能不能明白! 7. 无船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分为两种:一种为有船承运人为多式联运经营人,另一种为无船承运人为多式联运经营人。 前者在接受货物后,不但要负责海上运输,还须安排汽车、火车与飞机的运输,对此经营人往往再委托给其它相应的承运人来运输,对交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装卸和包装储藏业务,也委托给有关行业办理。但是,这个经营人必须对货主负整个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责任。后者在接受货物后,也是将运输委托给各种方式运输承运人进行,但他本人对货主仍应负责。无船经营人不拥有船舶,通常是内陆运输承运人,仓储业者或其它从事陆上货物运输中某一环节的人,也就是说无船经营人往往拥有除船舶以外一定的运输工具。8. 无船承运人可以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所谓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订立的,约定以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采用同一运输凭证将货物运输至约定地点的货物运输合同。如果其中有一种运输方式为海上运输,则该合同即属于《海商法》所调整的多式联运合同。在我国台湾地区,若多式联运经营人不亲自参加承运,则此合同属于“承揽运送合同”的范畴。 除具有一般运输合同的特征外,多式联运合同还具有如下特征: 1.运输方式的多样性 多式联运重在强调运输方式的多样性,即以二种以上运输方式来运输。此处产生的理论问题是,如果纯以强调运输方式的多样性角度来观察,则在理论上存在承运人仅为一人的情形,即多式联运合同的经营者与各区段的实际承运人均属同一人。但在实践中此种情况非常罕见。大多数情况下,多式联运合同既具有运输方式的多样性,同时又具有实际承运人的多数性。 2.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实际承运人相分离 在多式联运合同中,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实际承运人是相互分离的。与托运人签订合同的是多式联运经营人而非实际承运人。因此,多式联运合同中,与托运人相对应的的合同主体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各区段的实际承运人并非是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主体,与他们存在直接合同关系的是多式联运经营人。也有 3.托运人一次交费并使用同一运输凭证 在多式联运合同中,托运人只需向联运经营人支付费用,而无分别向各区段实际承运人支付费用。联运经营人向托运人出具同一运输凭证,该凭证在各区段内均具有法律效力,托运人无需要再与各实际承运人另行签订运输合同。这充分体现了多式联运合同的便捷和高效。在这些凭证中,最为主要者为多式联运单据。依《合同法》第319条的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多式联运单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多式 运经营人的名称和主要营业地;(2)托运人的名称;(3)收货人的名称;(4)货物的种类、件数、重量,货物的标志,货物的危险特征;(5)货物的外表状况;(6)多式联运经营人接收货物的时间和地点;(7)交接货物的时间和地点;(8)多式联运单据是否可以转让的声明;(9)多式联运单据的签发时间和地点;(10)各种运输方式的运费,运费支付方式,支付运费的货币种类;(11)运费由收货人支付的声明;(12)航线、运输方式和转运地点;(13)关于多式联运遵守特定规定的声明;(14)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9. 无船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可分为什么1.海运单(SeawayBill,简称SWB)是证明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货物收据功能)和承运人保证把货物交付给单证所载明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运输单证,同时也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海运单与海运提单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在性质上有根本区别——两者都具有“货物收据”和“运输契约证明”的功能,但海运单没有“物权凭证”的功能,海运提单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流通和转让,但海运单不能流通和转让,这是海运单与海运提单的最根本区别。 2.海运提单(OceanBL)是承运人(船公司)收到货物后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所签署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还代表所载货物的所有权,是一种具有物权性质的提货凭证。海运提单的三大属性:1)承运人接收货物的收据。2)承运人和托运人运输契约的证明。3)提单所记载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很多海运提单还具有流通性,具备一定条件时,可以流通和转让。 3.多式联运提单Multi-modelBillofLading,多式联运是指根据多式联运合同,由多式联运经营人运用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把货物从起运国(或地区)境内接货地点运至目的国(或地区)境内指定的交货地点的货物运输。多式联运成立的条件有: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组织全程运输并对全程运输负责;一套覆盖运输全程的多式联运合同;一套多式联运提单;必须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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