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文化建设交通部令(2006年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已于2005年12月15日经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盛霖 二00六年一月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实施海事行政许可,维护海事行政许可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海事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海事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申请及审查、决定海事行政许可所依照的海事行政许可条件,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海事行政许可,是指依据有关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等海事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设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或者由交通部实施、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办理的行政许可。 第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审查、决定海事行政许可时,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或者变更海事行政许可条件。不符合本规定相应条件的,不得做出准予的海事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条 海事行政许可条件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予以公示。申请人要求对海事行政许可条件予以说明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予以说明。 第五条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海事行政许可条件,统一明确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材料目录予以公示。 申请人申请海事行政许可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申请书和相关的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申请变更海事行政许可、延续海事行政许可期限的,申请人可以仅就发生变更的事项或者情况提交相关的材料;已提交过的材料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再提交。 第二章 海事行政许可条件
第一节 通航管理
第六条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的条件: (一)涉及使用岸线的工程、作业、活动已完成可行性研究; (二)已经岸线安全使用的技术评估,符合水上交通安全的技术规范和要求; (三)对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因素,已制定足以消除影响的措施。 第七条 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的条件: (一)施工作业已依法办理了其他相关手续; (二)施工作业的单位、人员、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三)已制定施工作业或者活动的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四)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五)已建立安全、防污染的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保障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八条 在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许可条件: (一)已取得港口主管部门同意; (二)已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爆破作业许可; (三)作业单位、人员、设施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四)已制定采掘、爆破作业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五)已建立安全、防污染的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保障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九条 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的条件: (一)参与打捞的单位、人员具备相应的能力; (二)已依法签订沉船沉物打捞协议; (三)从事打捞作业的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四)已制定打捞作业计划和方案,包括打捞的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五)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六)已建立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制,并已制订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条 通航水域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的条件: (一)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 (二)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 (三)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四)用于设置航道(路)和锚地的水域已进行勘测或者测量,水域的底质、水文、气象等要素满足通航安全的要求; (五)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第十一条 船舶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许可的条件: (一)有因人命安全、防污染、保安等特殊需要进入和穿越禁航区的明确事实和必要理由; (二)禁航区的安全和防污染条件适合船舶进入或者穿越; (三)船舶满足禁航区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的特殊要求,并已制定保障安全、防治污染和保护禁航区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四)进入或者穿越军事禁航区的,已经军事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 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许可的条件: (一)确有拖带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 (二)拖轮适航、适拖,船员适任; (三)海上拖带已经拖航检验,在内河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的,已通过相应的安全技术评估; (四)已制订拖带计划和方案,有明确的拖带预计起止时间和地点及航经的水域; (五)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外国籍船舶或飞机入境从事海上搜救审批的条件: (一)入境是出于海上人命搜寻救助的目的; (二)有明确的搜救计划、方案,包括时间、地点、范围以及投入搜救的船舶与飞机的基本情况; (三)派遣的搜救飞机和船舶如为军用的,已经军事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航标管理机关以外的单位设置、撤除沿海航标审批的条件: (一)拟设置、撤除的航标属于依法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行设置的专用航标; (二)航标的设置、撤除符合航行安全、经济、便利等要求; (三)航标及其配布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四)航标设计、施工方案,已经专门的技术评估或者专家论证; (五)申请设置航标的,已制定航标维护方案,方案中确定的维护单位已建立航标维护质量保证体系; (六)申请设置航标的,拟设置航标类型属于已经公布的航标类别,并通过技术经济论证。 本条所称航标设置包括航标新设、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 第二节 船舶管理
第十五条 外国籍船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许可的条件: (一)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已经当地口岸检查机关、军事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同意; (二)拟临时对外开放水域适合外国籍船舶进入,具备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条件; (三)船舶状况满足拟进入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 (四)船舶已制定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治污染和保安的措施以及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船舶进出港口许可的条件: 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的条件: (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二)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三)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四)船舶拟进入、通过的水域为对国际航行船舶开放水域,停靠的码头、泊位、港外装卸点满足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 (五)载运货物的船舶,符合安全积载和系固的要求,并且没有国家禁止入境的货物或者物品;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 (六)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的条件: (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二)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三)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四)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已办妥适装许可,载运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管理要求; (五)船舶船旗国或者港口国对船舶的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规定的要求,对海事管理机构的警示,已经采取有效的措施; (六)已依法缴纳税、费和其他应当在开航前交付的费用,或者已提供适当的担保; (七)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已经依法予以处理; (八)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 (九)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十)已经其他口岸检查机关同意。 国内航行船舶进港签证的条件: (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二)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三)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和防污染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四)船舶拟进入、通过的水域和停靠的码头、泊位均满足安全和防污染的要求; (五)载运货物的船舶,符合安全积载和系固的要求,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 (六)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种类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国内航行船舶出港签证的条件: (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二)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三)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和防污染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四)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已办妥适装许可,载运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和防污染的管理要求; (五)船舶的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规定的要求,对海事管理机构的安全警示,已经采取有效的措施; (六)已依法缴纳税、费和其他应当在开航前交付的费用,或者已提供适当的担保; (七)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已经依法予以处理; (八)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 (九)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种类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的条件: 船舶国籍证书签发的条件: (一)船舶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拥有或者经营、管理,企业法人拥有的船舶,中方的资本比例符合《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 (二)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三)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四)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 (五)船舶已依法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 (六)船舶国籍的登记人为船舶所有人。 船舶临时国籍证书签发的条件: (一)申请签发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向境外出售的船舶,或者由境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订造的新船,属于境外到岸交船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其他组织从境外购买或者订造的船舶,属于境外离岸交船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者其他组织以光船条件租赁的境外登记的船舶; 4.需要办理临时国籍登记的境内新造船舶。 (二)已取得船舶所有权或者签订了生效的光船租赁合同。 (三)船舶国籍的登记人为船舶所有人或者以光船租赁形式经营境外登记船舶的承租人。 (四)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五)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六)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 第十八条 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核发的条件: 船舶保安计划批准的条件: (一)船舶已通过船舶保安评估; (二)船舶保安计划由船公司或者规定的保安组织编制; (三)船舶保安计划符合相应的编制规范和船舶的保安要求; (四)已对船舶保安评估发现的缺陷予以纠正或者作出妥善的安排。 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的条件: (一)船舶具备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和《连续概要记录》; (二)船舶按照规定标注了永久识别号,并按规定配备了满足《1974年国际人命安全公约》要求的船舶保安报警系统; (三)船舶按照规定配备了合格的船舶保安员; (四)船舶具有经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 (五)船舶已通过保安核验。 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的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船舶在交船时或者在投入营运、重新投入营运之前,尚未取得《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2.船舶的国籍从非中国籍变更为中国籍; 3.船舶由以前未经营过这类船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了经营责任。 (二)船舶已通过船舶保安评估。 (三)船上配有符合要求且已提交审核、报批并已付诸实施的《船舶保安计划》副本。 (四)船舶按照规定标注了永久识别号,并按规定配备了满足《1974年国际人命安全公约》要求的船舶保安报警系统。 (五)公司保安员对船舶保安核验工作已作计划与安排,并承诺船舶将在6个月内通过保安核验。 (六)船舶已配备符合保安要求的船舶保安员。 (七)船长、船舶保安员和承担具体保安职责的其他船舶人员熟悉保安职责和责任、熟悉《船舶保安计划》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船舶安全与防污染证书文书核发的条件: 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签发的条件: (一)船舶已在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国籍登记; (二)船舶航行的水域符合高速客船的安全航行要求; (三)经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船舶具备高速客船安全与防污染的技术条件,并按规定具备相应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四)船舶已制定了相应的安全、防污染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航行国际或者境外港口的,符合船舶保安要求; (五)船员已按照交通部的规定经高速客船特殊培训。 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签发的条件: (一)其所持的油污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具有相应赔偿能力的金融机构或者互助性保险机构办理; (二)保额满足其所承担的责任限额。 第三节 防治船舶污染和船载危险货物管理
第二十条 防止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许可的条件: 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的许可条件: (一)申请使用的化学消油剂已经过专业机构的型式认可; (二)符合规定的使用范围和规范的使用方法; (三)申请使用的剂量与消油的数量相当,与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要求相符; (四)有防止水域污染和保障安全的措施或应急预案。 船舶在沿海港口使用焚烧炉的许可条件: (一)港口不具备相应污染物接收处理能力; (二)船舶贮存设备不能满足下一航次的需要; (三)焚烧炉已经专业机构的型式认可并检验合格; (四)焚烧物为本船舶产生的船舶垃圾或残油; (五)符合安全与防污染的有关要求; (六)已制定防止水域污染和保障安全的措施或应急预案。 船舶在港区水域洗舱、清舱、驱气的许可条件: (一)已制定符合安全与防污染要求的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计划; (二)使用的设备适用于相应用途并经检验合格; (三)作业人员经过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染培训; (四)作业单位具有相应的能力; (五)船舶驱气作业水域符合相应的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条件; (六)对作业产生的污染物处理方案符合防止水域污染的有关规定。 船舶在港区水域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的许可条件: (一)排入接收船舶或接收设施的,接收船舶或接收设施具有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从事污染危害物接收作业的人员已经过相应培训; (二)排入水域的,符合相应的排放标准; (三)来自疫区的压载水、洗舱水已经过检验检疫部门的处理,不造成水域污染; (四)已制定相应作业的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反应预案; (五)对洗舱水、残油、油污水等污染危害物的处理方案符合防止水域污染的有关规定。 沿海港口船舶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的许可条件: (一)已制定相应的安全与防污染措施; (二)船舶未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 (三)进行拷铲作业的船舶未装载危险货物。 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的许可条件: (一)甲板上沾有的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已进行充分回收处理; (二)排放入水的冲洗物符合排放标准; (三)排放的水域不是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保护水域或者禁止排放水域; (四)已制订相应的防污染措施和应急预案。 船舶水上拆解、海上修造船舶作业的许可条件: (一)拆船、修造船作业地点符合防止污染的有关规定,并通过专业机构的评估; (二)作业方案及保障措施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 (三)拆船、船舶修造单位已按规定制定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和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器材; (四)需要测爆的,持有有效的测爆证书; (五)拆船申请人已依法办理废钢船的所有权登记; (六)船舶残油、污油水、生活污水、垃圾、货物残余物、臭氧消耗型物质等可在拆船前清除的船舶污染物已清除完毕。 第二十一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的条件: (一)船舶持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二)申报的危险货物符合船舶的适装要求,且不属于国家规定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货物; (三)船舶的设施、装备满足载运危险货物的要求,船舶的装载符合载运危险货物安全、防止污染和保安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四)拟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危险货物作业的法定资质,符合危险货物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要求; (五)需要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已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船舶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的条件: (一)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或者浮动设施满足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 (二)拟作业的货物适合过驳; (三)参加过驳的人员经过相应的培训; (四)作业水域及其底质和周边环境适宜过驳作业的正常进行; (五)过驳作业对水域环境、资源以及附近的军事目标、重要民用目标不构成威胁; (六)已制定过驳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 第四节 船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的条件: 船员服务簿签发的条件: (一)满足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 (三)已完成规定的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考试或者考核; 船员专业、特殊培训合格证签发的条件: (一)已按规定取得船员服务簿; (二)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 (三)具备规定的文化程度; (四)已完成相应的专业、特殊培训,并按规定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考试、考核。 船员任职资格证书签发的条件: (一)已按规定取得船员服务簿; (二)满足规定的年龄要求,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 (三)具备规定的专业学历(内河船员具备相应的文化程度)或者按照交通部的规定经过相应船员职务的适任培训; (四)通过相应的专业、特殊培训; (五)满足规定的服务资历,适任状况和安全记录良好; (六)已通过规定的适任考试和评估,并已完成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实)习。 船员特免证明签发的条件: (一)当事船员所服务的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二)当事船员拟任的职位,现任船员因病或者其他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履行职务; (三)当事船员具备其拟任职位较低一级职位的任职资格,拟任船长职位的,为船上负责航行值班的船员中任职资格最高者; (四)不属于专职无线电人员的职位; (五)同一艘船舶持有特免证明的船员,不超过规定的比例。 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签发的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海船船长或者驾驶员任职资格证书; (二)在其所持海船船员任职资格证书对应等级的船舶航行申考航线上的见习资历不少于6个月或10个单航次; (三)通过规定的适任考试和评估,船舶仅航行于适用海上航行规则的内河航区的,可以免予考试和评估。 第二十四条 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审批的条件: (一)持有中国政府承认的、由《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缔约国签发的船员任职资格证书; (二)符合《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和交通部有关船员适任资格和培训的要求; (三)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 (四)具备相应的专业学历或者按照交通部的规定经过相应的适任培训; (五)服务资历、适任表现和安全记录符合交通部的规定; (六)船员用人单位有明确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 (七)符合交通部关于在中国籍船舶上任用外国籍船员的规定。 已经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证书的外国籍船员拟在中国籍船上任职的,仅需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五)至(七)项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海员出入境证书核发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签发的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并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 (二)已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簿; (三)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 (四)已取得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适任资格; (五)有确定的海员出境任务; (六)无海员证管理规定中禁止或者限制办理海员证的情形;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公民出境的情形。 海员出境证明签发的条件: (一)已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并且证书的有效期距届满之日不少于6个月; (二)已合法获得赴境外船舶担任船员职务的确定任务,具有船员所在单位的派遣文书、境外代理机构的担保文书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第五节 其他海事行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 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的条件: 公司《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签发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已建立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三)管理体系已在岸上和每一种类代表船上运行3个月; (四)已通过专门机构对公司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和管理体系的评估; (五)申请人如为拥有或者经营、管理外国籍船舶的中国法人,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国大陆,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及主要高级管理人员为中国公民; 2.相关船舶满足交通部关于船龄限制的要求; 3.海事管理机构已收到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的委托。 公司《临时符合证明》签发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公司成立后尚未经营或者管理船舶,或者在公司持有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上增加船舶种类; (三)已建立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四)公司已作出计划安排在6个月内实施运行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五)已通过专门机构对公司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和管理体系的评估。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的条件: (一)船舶已取得适用于该船舶种类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 (二)船舶已配备所属公司制定的适用于本船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文件; (三)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已在本船运行至少3个月; (四)已通过专门机构对船上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能力的评估。 船舶《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的条件: (一)当事船舶刚加入公司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二)船舶已取得适用于该船舶种类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的副本或者《临时符合证明》的副本; (三)船舶已配备所属公司制定的适用于本船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文件; (四)已通过专门机构对船上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的评估。 第二十七条 设立验船机构审批的条件: (一)具有与拟从事的船舶检验业务相适应的检验场所、设备、仪器、资料; (二)具备相应的验船能力和相应的责任能力; (三)有与拟从事的船舶检验业务相适应的执业验船人员; (四)具有相应的检验章程、检验工作制度和保证船舶检验质量的管理体系; (五)拟从事的船舶检验业务范围符合交通部的规定; (六)需要设立分支机构的,设置方案和管理制度符合船舶检验管理的要求。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按照规定需要由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办理海事行政许可申请手续的,办理申请手续的专门机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培训。 第二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和《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以前发布的有关海事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按照本规定执行。 发布部门:交通部 发布日期:2006年01月09日 实施日期:2006年04月01日 (中央法规) 2. 船舶文化建设工作总结2020年全国渔业渔政系统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对标对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目标任务,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农业农村部党组工作要求,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强制度、补短板、抓落实,坚持不懈稳数量、提质量、转方式、保生态,持之以恒推进渔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之以恒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水产品稳产保供工作 (一)突出解决水产品压塘卖难问题。强化“点对点”联系机制,加快推动水产品加工企业复工复产,增加压塘水产品收储。及时调度发布水产品供销信息,加大电商、直供等水产品流通模式拓展力度,纾解水产品滞销卖难问题。做好存塘水产品病害防治,防范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 (二)突出抓好春季渔业生产。加快推进水产苗种繁育企业复工复产,指导开展水产苗种余缺调剂和供需对接,确保苗种供应。加强春季水产养殖生产技术指导,组织开展池塘清淤、消毒,以及进排水系统和养殖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做好饲料等物资准备。加快渔业油价补贴资金发放,指导船员做好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风险防范,有序恢复捕捞生产秩序。 图片来自网络 二、全面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 (一)推进规划编制发布和养殖证核发。宣传贯彻《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发布实施《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宣传方案》。加快省、市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的编制发布,力争2020年底实现规划全覆盖。规范养殖生产秩序,严格依法核发养殖证,强化养殖证持证情况执法。 (二)推进水产健康养殖。高标准开展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继续将稻渔综合种养纳入创建范围。提升深远海养殖装备水平,引导深远海养殖规范有序发展。加强水产种业和疫病防控体系建设,实施《2020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控计划》,完善水产新品种审定管理,推进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全覆盖。 图片来自网络 (三)强化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实施《2020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继续开展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确保阳性样品查处率100%,加大对违法用药行为打击力度。推动将“渔用非药品”纳入兽药管理监管,开展水产养殖用药减量行动和规范用药科普下乡活动。 (四)促进稻渔综合种养产业高质量规范发展。组织召开全国稻渔综合种养发展提升现场会,指导举办稻渔综合种养高峰论坛、模式创新大赛和优质稻米评比推介活动,加强稻渔综合种养相关重要标准制修订及宣贯培训。 三、大力推进渔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一)推进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快各地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规划编制,贯彻普及《大水面生态增养殖容量计算方法》,科学、有序恢复大水面渔业生产。培育壮大大水面生态渔业经营主体。 (二)推动产业融合发展。加强休闲渔业发展模式总结和推介,加快产业融合发展管理人才培养。加强水产品市场培育,组织开展水产品公共品牌推介宣传。开展水产品加工业发展监测,组织开展水产品加工技术供需对接和推广应用。积极推动水产品冷链物流建设。 四、持续强化渔业资源养护和水域生态修复 (一)突出抓好长江水生生物保护行动。严格按照国务院领导审定同意的工作安排,推进实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优化退捕渔民生计保障政策,完善就业创业支持服务,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加快引导长江捕捞渔民退捕转产上岸。加强长江珍稀濒危特有水生生物保护,健全长江水生生物资源调查监测网络,推动建立长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估体系。全面加强长江流域渔政执法监督管理,密切渔业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保障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秩序。 (二)强化渔业资源养护。优化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全面完成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2020年任务目标,在沿海各省开展限额捕捞试点。继续组织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完成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年度任务目标。继续组织开展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创建,做好前三批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的年度评价和复查工作,科学总结评价海洋牧场建设成效。完善海洋牧场监测评价制度,构建全国海洋牧场监测体系。 图片来自网络 (三)加强珍稀濒危物种保护。加强重点水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组织实施好重点物种保护行动计划。加强与其他野生动物保护部门的协作,推进重点保护物种名录的修订,联合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做好重点物种履约工作。举办第11届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活动。 五、大力加强渔业改革创新 (一)大力推进渔港建设和综合管理改革。加强渔港建设,提升生产服务、渔业管理和防灾减灾能力,加快推动形成一批带动力强、经济与社会效益相互促进的渔港经济区。积极推动出台《关于加强渔港建设与管理 促进渔港经济区全面发展的意见》。推动建立港长制和驻港监管机制,完善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优化渔船渔港综合管理平台和渔船进出渔港报告系统,启动渔获物定点上岸和可追溯体系建设。启动“十四五”渔船管理政策研究。 (二)进一步深化渔业油价补贴改革。加快资金发放和项目实施进度,确保各项任务,特别是渔船更新改造和减船转产任务按期完成,全面总结第一轮渔业油价补贴改革执行情况。加快推动出台新一轮渔业油价补贴改革方案,在做好新政策解读宣贯的同时,加快研究制定细化落实方案。 (三)加强渔业科技和技术推广创新。组织开展“十四五”渔业科技发展战略研究,推动开展水产种业基础理论和育种技术创新、渔业关键装备与设施研制、资源养护与生态修复共性技术研发和水产绿色增养殖技术与模式集成。加强水产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和重要技术示范应用,加快渔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相关标准制修订。 六、积极推进渔业“走出去”和国际合作 (一)推进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大远洋渔业支持力度的指示精神,争取和完善远洋渔业发展扶持政策,召开远洋渔业发展35周年座谈会。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远洋渔业管理规定》,推进远洋渔业企业履约评价试行工作,强化远洋渔业规范管理。开拓金枪鱼产品国内市场,开发新渔场新资源,稳妥有序推进南极磷虾资源开发。加快推进远洋渔业基地建设。 (二)推进渔业对外合作。强化多边渔业合作,推进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目标,推动加入港口国措施协定。开展双边渔业合作,继续推进与主要渔业国家对话机制,加强与南海、“一带一路”国家双边合作。深化与韩、俄等周边渔业合作,实施联合增殖放流,维护我入渔利益和海洋权益。全力筹备办好第四届全球水产养殖大会,彰显中国负责任大国形象。 (三)积极发展水产品贸易。积极参与WTO渔业补贴谈判,争取公平合理的渔业发展政策。积极研究应对美国相关法案,妥善做好对美水产品贸易工作。加强水产品国际贸易监测和分析,支持参加国际渔业博览会,积极开拓国际、国内市场,促进水产品国际贸易。 七、不断强化渔业法治建设和执法监管 (一)加强渔业法律和规章修订。积极推动《渔业法》修订出台。修改完善水产良种审定、渔船渔港管理、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渔业规章,进一步完善渔业法律制度体系。 (二)组织开展中国渔政“亮剑2020”行动。组织实施休渔禁渔执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禁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清理取缔、打击电鱼、跨海区作业渔船整治、涉外渔业管理执法、渤海综合治理等专项执法行动,统筹做好日常执法,进一步完善部门间执法机制,查办一批典型大案要案。 (三)加强渔政队伍及其能力建设。开展全国渔政机构普查,落实渔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举办渔政执法骨干人员能力提升活动。逐步建立健全渔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渔政执法行为规范。加强渔政执法法律服务队伍和跨海区渔政执法协同能力建设。 (四)坚持不懈抓好渔业安全生产。开展渔业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加大渔业安全警示教育和技能培训力度,组织开展渔业安全应急演练和“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加强渔业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强化灾情统计报送和灾后恢复生产指导。加快推进渔业互助保险改革方案落实落地。 八、扎实开展渔业扶贫和援藏援疆 推进渔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与贫困地区产业发展有效衔接,以“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大兴安岭南麓片区等为重点,制定并落实《2020年渔业扶贫和援藏援疆行动方案》。加大稻渔综合种养、集装箱养鱼、盐碱水养殖、冷水鱼养殖等产业扶贫模式示范推广力度,扩大辐射带动范围。 3. 如何做好船舶文化建设工作邮轮旅游作为休闲度假高端旅游业态,是中国旅游业的新兴业态,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幸福产业。近年来,中国邮轮经济蓬勃发展,短短10年间成为全球第二大邮轮客源市场,成为全球最具活力和发展潜力的区域新兴市场。2019年,中国邮轮市场规模呈波动性调整的态势,邮轮市场供给量有所降低,为我们推动功能建设、制度完善提供了宝贵的时间窗口期;同时,国产大型邮轮实质性启动,本土邮轮船队逐步组建,邮轮配套产业集群逐步形成,邮轮港口接待能级持续提升,邮轮政策环境持续优化,标志着中国邮轮旅游全产业链发展已进入关键之年。 一、对当前中国邮轮经济发展阶段的基本判断 (一)邮轮旅游发展进入战略调整期。中国邮轮旅游市场在经历了10多年的高速迅猛发展后,进入由“高速度增长”转向“高质量、高品位发展”的战略调整期。吴淞口国际邮轮港正式开港以来,3年登顶亚洲第一,5年问鼎全球前四,累计接靠邮轮2000多艘次、出入境游客突破1200万人次,港口能级位居全球前列,市场规模全国绝对领先。2019年吴淞口国际邮轮港母港邮轮达到8艘,共223个艘次;另有8艘邮轮运营访问港航线,共14个艘次,邮轮接待量依然位居全国绝对领先地位。与此同时,2019年,虽然数量有所下降,但邮轮公司纷纷将最新最好的邮轮布局中国。皇家加勒比游轮超量子系列首艘邮轮“海洋光谱号”、歌诗达邮轮专为中国量身打造的首艘Vista级邮轮“威尼斯号”两艘全新邮轮尤为让人期待,前身为丽星邮轮“处女星号”之“探索梦号”于2019年3月起进行耗资3000万美元的翻新升级工程并加入星梦邮轮船队,4月11日在上海首航,这也体现出国际邮轮公司对中国邮轮旅游市场充满信心。 市场调整期既是挑战,也是机遇,我们要利用好这个难得的窗口期,提升邮轮旅游运营能级和服务品质,推动邮轮港口周边配套完善,拓宽分销渠道,强化邮轮市场培育和规范发展,巩固领先优势,推动邮轮旅游高品质发展。 (二)邮轮经济政策进入红利释放期。目前,我国邮轮旅游已经实现了从小众旅游向大众旅游转变,社会各界对邮轮经济发展战略意义的认识更加清晰,国家及上海在2018年密集出台邮轮经济扶持政策。2018年9月,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我国邮轮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上海市政府出台了《关于促进本市邮轮经济深化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了上海邮轮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和重点任务,提出在2035年建成亚太邮轮企业总部基地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邮轮经济中心之一。上海宝山也出台了《关于加快宝山邮轮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每年由财政安排不少于1亿元用于支持邮轮经济发展,在国际邮轮界引起高度关注和强烈反响。 随着相关邮轮旅游产业政策的逐步落实,政策红利将进一步释放,必将推动中国邮轮旅游产业更好发展,要把政策红利转化为推动中国邮轮旅游产业发展的强大动力。 (三)邮轮旅游向邮轮旅游产业链转型关键期。随着邮轮旅游市场逐步达到一定规模,相关产业要素需求逐步显现,具备向邮轮旅游产业链转型的基础。2018年11月,中船集团与嘉年华集团、芬坎蒂尼集团在首届进博会上正式签订2+4艘13.5万总吨Vista级大型邮轮建造合同,标志着我国首艘大型邮轮设计建造及相关配套产业集群进入正式实施阶段,产业规模将达到数百亿乃至千亿级。2019年3月12日,招商局工业集团极地探险邮轮1号船下水仪式暨3号船开工仪式在江苏海门基地举行,此次下水的1号邮轮是招商局工业集团极地探险邮轮系列项目的首制船,也是国内自主建造的首艘邮轮。在邮轮旅游企业集聚方面,上海宝山依然是最为集聚的区域,作为中船集团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发展邮轮产业的业务板块平台和总体责任单位的中船邮轮科技公司以及邮轮产业基金正式落户宝山。2018年宝山各类邮轮相关企业总数达137家,其中地中海邮轮被上海市认定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已经初步形成邮轮经济集聚发展的态势。 二、推动中国邮轮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推动多母港邮轮旅游发展。多母港邮轮旅游将更好地发挥邮轮旅游外交的作用。当今,在世界舞台上中国游客不断展现中国风采,向世界持续传递中国声音,为世界带去中国微笑。旅游外交已成为发出中国声音、讲好中国故事、加强与世界联系的重要平台和中国对外交往合作的重要内容。多母港航线是以航线上的多个港口为母港,改变了目前以中国为母港、日韩为访问港、市场上过于依赖当地客源的发展模式,使东北亚各国成为母港和访问港的双重角色。游客可以在任何港口上下,同一邮轮客源来自多个国家,既促进了母港,又促进了客港的发展,同时也促进旅游外交的发展。 多母港邮轮航线主要体现在同一邮轮航线上的港口互为母港、同一邮轮游客来源多元化、游客上下船的自由度显著提升、岸上旅游目的地更加丰富、同时促进出境游和入境游等典型特征。2018年12月,上海市政府出台了邮轮经济政策,与境外港口城市合作推动互为母港或多母港航线发展,吸引更多访问港客源。为更好推进多母港航线旅游发展,上海吴淞口国际邮轮港和韩国釜山港、日本福冈港等已建立了多母港合作框架协议,促进多母港邮轮航线合作。 建议:一是推动中日韩邮轮港口合作,建立多母港航线合作协议;二是促进多母港出入境政策协调,简化多母港邮轮旅客出入境检查流程,实现信息和数据的协同共享;三是推进多母港邮轮产品创新,在特种邮轮的基础上,根据中日韩等国邮轮游客共同喜好,进行更多的设计,提高差异化水平;四是加强多母港邮轮旅游规划研究,完善体制机制建设。 (二)建立中国邮轮旅游发展实验区验收标准及中国邮轮旅游发展示范区创建标准体系。2012年9月,经原国家旅游局批准,在上海市宝山区以吴淞口、虹口区以北外滩为中心,设立首个“中国邮轮旅游发展实验区”,开启“中国邮轮旅游发展实验区”建设的先河。提出要在政府的统一规划下,通过中国邮轮旅游发展实验区的平台,在推进完善邮轮产业政策体系、提高母港建设和管理能力、提升邮轮产业及服务品质、培育本土邮轮服务力量、扩大邮轮经济产出水平等领域探索试验,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同邮轮旅游城市与企业积极配合,为全国邮轮旅游发展不断创造和累积经验。上海作为中国首个邮轮旅游实验区,在邮轮相关单位支持下,率先探索推行的144小时过境免签、15天入境免签政策实施,已经实现国际邮轮物资货柜转运常态化运营、推进“单一窗口”邮轮项目建设、提升邮轮口岸通关服务、优化邮轮经济营商环境等方面的创新,并引领中国邮轮港口服务标准建设,目前多项邮轮经济政策和模式已在天津、青岛、广州等地邮轮港口复制推行。 建议:一是建立中国邮轮旅游发展实验区验收认定系列标准体系。2012年建立首个中国邮轮旅游发展实验区以来,全国已建立6个邮轮旅游实验区,时隔7年,可以对其发展成果进行验收认定。邮轮旅游实验区的发展就是要不断对接国际邮轮经济发展惯例,强化邮轮经济政策研究,探索国际邮轮经济发展规律,加强邮轮经济政策创新,推动我国邮轮经济制度创新向纵深推进。并开展各种形式的创新试点,形成具体的实施方案,推动中国邮轮经济政策与体制创新。 二是建立中国邮轮旅游发展示范区创建标准体系。设立中国邮轮旅游发展实验区的邮轮港口城市,率先建立较为完善的邮轮旅游产业发展体系,对全国邮轮经济发展起到重要的示范作用,为进一步提升中国邮轮旅游市场能级,落实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为中国邮轮旅游业发展发挥改革引领作用,建议试点建立中国邮轮旅游发展示范区,打造邮轮经济高质量发展全国样板。 (三)建立邮轮港口及邮轮评级制度。进入新时代,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们的消费能力更高,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更加强烈,对休闲旅游的需求也迈向高层次,邮轮旅游是人们出游旅行的重要选择。未来中国有望成为全球前三的国际邮轮旅游产业中心,因此在“质”上,中国邮轮旅游产业的发展就是要对标最高标准、最好水平,推动邮轮经济高质量发展,塑造邮轮旅游高品质生活。游客对邮轮旅游产业的感受和期许,包括港口体验、邮轮体验、目的地体验等方面,这也是中国推动邮轮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塑造邮轮旅游高品质生活的重要切入点。 建议:一是文化和旅游部从全国角度建立邮轮港游客服务质量星级评定标准,进一步推动邮轮港游客服务的高质量发展。邮轮港游客服务是当前我国居民出境旅游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在使用的邮轮港口共15家,其中邮轮专用码头8家,游客在邮轮港口的体验和满意度是体现邮轮旅游高品质生活的关键节点,而当前并未建立邮轮港口游客服务的评级,使得游客对邮轮港口服务的总体认知和邮轮港对自身游客服务的认知和定位都不是十分清晰,邮轮港游客服务的发展方向不够清晰,因此需要从全国角度建立邮轮港游客服务评定标准,推动邮轮港游客服务高质量发展。 二是建立母港邮轮服务质量评级标准。从邮轮体验来说,游客期待邮轮要“新”、要“大”,船上体验要“好”。在经历中国母港邮轮12年的发展之后,游客对邮轮产品的要求也在不断提升,希望国际邮轮公司将世界上更大更新的邮轮投放中国市场,带来更加具有现代风格的邮轮体验。为了控制邮轮旅游产品的质量,维护中国邮轮旅游市场的国际形象和品牌影响力,以及更好地保护游客的合法利益,需要制定邮轮评价标准,建立邮轮评价分级制度。当前中国邮轮市场价格体系较为混乱,游客对各个层次的邮轮缺乏深度的认知,通过构建系统的指标体系模型对在中国运营的母港邮轮进行分类评级,就如酒店业对酒店建立星级一样。游客可以更好地对邮轮产品进行选择,提升游客对不同等级邮轮产品的认知度,使得游客在选择高星级邮轮时愿意支付较高的价格,实现价格与价值的匹配。本文参考百度! 4. 企业文化船文化不是的。但属于人类文明的结晶。 5. 船文化的理念划龙舟,又称扒龙舟,是多人集体扒桨竞赛,是汉族传统节日端午节的主要习俗,起源于江浙地区,最初是中国人民祛病防疫的节日,吴越之地春秋之前有在农历五月初五以龙舟竞渡形式举行部落图腾祭祀的习俗;后因诗人屈原在这一天逝世,便成了中国汉族人民纪念屈原的传统节日习俗,也是汉族龙图腾文化的代表之一。 春秋战国时期,划龙舟盛行于吴国、越国、楚国 ,后来在我国南方沿海一带也十分流行,传出国外后深受各国人民的喜爱并形成了国际比赛。扒龙舟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划龙船,叫做"趁景"。只表演技巧,不排名次,轮流在各乡举行,从五月初一至五月二十,几乎天天有"景"(龙船景);另一种形式是斗龙船,比赛夺标,又叫"斗标"。龙舟不仅仅传承了中国传统文化,还蕴含着团结、拼搏、进取的体育精神和理念。目前,划龙舟的起源有江浙地区的吴越民系和湖南西北部沅陵两种说法。 6. 中国船舶文化文化应该有要求,至少中专吧,要看具体企业,有的不在乎,有的挺在乎。 7. 船舶文化建设包括哪些方面基础设施不仅包括公路、铁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等公共设施,即俗称的基础建设,亦都包括教育、科技、医疗卫生、体育及文化等社会事业即“社会性基础设施”。 基础设施是指为直接生产部门和人民生活提供共同条件和公共服务的设施。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住宅区、别墅、公寓等居住建筑项目●高档酒店、商场、写字楼,办公楼等办公商用建筑项目●石油、煤炭、天然气、电力等能源动力项目●铁路、公路、航空、水运、道桥、隧道、港口等交通运输项目●水库、大坝、污水处理、空气净化等环保水利项目●电信、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 8. 船舶文化建设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强乡镇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按国家经委、交通部、公安部、财政部、农牧渔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家旅游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凡拥有一定数量船舶的区、乡(镇),要设置‘乡镇船舶监督管理员’”。现就设置乡镇船舶监督管理员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凡拥有一定数量乡镇船舶的区、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置乡镇船舶监督管理员(乡镇船舶系指在乡镇和农村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联户、承包户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以及农民专门用于农业生产的船舶,但不包括渔船)。 二、乡镇船舶监督管理员属于港航监督机构的派驻人员,在区、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对乡镇船舶实行监督管理,业务上受所在地区县以上港航监督机关的领导。 三、乡镇船舶监督管理员在辖区内的职责是: (1)组织、督促从事营运的乡镇船舶按港航监督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船舶登记证书》、《航行签证簿》、《船员证书》等有关证件和标定“船名牌”,勘划“载重线”,对农民专门用于农业生产的船舶进行登记造册(不检验发证)和标定“船名牌”(对船工不进行考核发证)。组织船员接受港航监督机关举办的技术培训。 (2)除港航监督机关已设有船舶进出口签证站(点)的地区(含港区)外,受县以上港航监督机关委托,办理县境内从事营运的乡镇船舶进出口签证。 (3)由港航监督机关授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从事营运的乡镇船舶收取“航道养护费”、“船舶管理费”等港航规费。在接受税务、保险部门委托的地区,代征税金,代办船舶保险业务。 (4)纠正违章,制止超载,对船民进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监督乡镇船舶遵章航行。 (5)协助港航监督机关处理本乡(镇)境内的水上交通事故,并负责事故统计。 四、乡镇船舶监督管理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较好的政治素质,由区、乡(镇)人民政府推荐,县以上港航监督机关挑选、培训、考核后择优录用。 五、乡镇船舶监督管理员的工资待遇,原则上参照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助理员标准执行,其费用可由县一级港航监督机关从乡镇船舶管理费中或由其它渠道支出。 六、从事营运的乡镇船舶管理费,按月计证。机动船按总吨、拖轮按马力、非机动船按载重吨征收(完全义渡及农民专门用于农业生产的船舶免征)。乡镇船舶管理费征以后,上交所在地县以上港航监督机关统一掌握,并按一定比例交省一级港航监督机关作全省范围内调剂使用。 乡镇船舶管理费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支付乡镇船舶监督管理员的工资福利、办公费用及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活动的经费。 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制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七、乡镇船舶监督管理员的执勤证件、标志,由交通部统一制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制发。 八、市、县城区的个体、联户、承包户船舶(含渡船、旅游船)的管理,由市、县港航监督机关参照本规定执行。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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