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钢制船舶裸船检验去哪里检验1、在化学工业中的应用 化学工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三酸(硫酸、盐酸、硝酸)、两碱(纯碱、烧碱)是基本的化学工业,而其中的盐酸、纯碱、烧碱是以盐为主要原料生产的,每生产1吨纯碱或烧碱要消耗1.2~1.4吨原盐,全世界用于生产钠碱、氯和氯的衍生物等80多种基本化工产品所用的盐,占全世界总盐耗量的60%以上,在工业发达国家,化工用盐一般都占到总盐耗量的90%以上。因此可以说,国民经济的全面发展,依赖于发达的化学工业,而发达的化学工业又依赖于发达的制盐工业。 2、在染料工业中的应用 染料工业常用的原料如烧碱、纯碱和氯气是盐为原料直接生产出来的,盐酸、硫化钠、保险粉等是盐经深加工制得的化工产品;此外,还直接耗用大量的盐。所以说,染料工业是除了氯碱工业以外,与盐业关系非常密切的行业之一。而且染料生产过程中几乎每个步骤都要耗用一定数量的盐。 3、在冶金工业中的应用 工业盐在冶金工业中用作氯化焙烧剂和淬火剂,也作处理金属矿石的脱硫剂和澄清剂。钢制品和钢轧制品浸入食盐溶液,可使其表面硬化并除去氧化膜。 4.在建材工业中的应用 用盐制成的纯碱是生产玻璃的主要原料。另外在熔制玻璃时为了消除玻璃液中的气泡,必须加入一定数量的澄清剂,而盐也是常用的澄清剂中的成份,盐的用量约达玻璃熔体的1%。一般的粗陶器、陶质砖瓦和缸器需用盐作上釉剂。每立方米陶器的盐耗量为0.5~3公斤。 为了提高搪瓷瓷釉的性能,在涂搪前需添加一些搪加物,盐就是一种搪加物,用于面釉,以增加粉坯的强度,提高制成搪瓷后抵抗刻痕和磨损的能力。每100公斤釉浆中,盐的最高用量为0.3公斤。 此外,制盐的废渣(盐石膏),以及卤水净化中产生的钙镁泥(盐泥),可做建筑墙板、墙体材料或填料,还可做水泥填料。 5、在机械工业中的应用 在铸造时,盐可用作非铁金属和合金铸造中型砂的优良粘合剂,高温下,盐促使铸件型芯变软,从而防止铸件热裂纹的产生。与有机粘合剂相比较,盐在高温时产生的有害气体也最少。 钢制的机械零件或工具在热处理时,最常用的加热设备是盐浴炉。盐浴炉与箱式炉加热相比,具有温度容易控制,受热均匀,加热速度快,可以局部加热,细长的工件不易弯曲,能避免发生氧化和脱碳现象等很多好处。同时在渗碳化学热处理时作常用的催化剂,在热处理过程中,用盐水淬火,也可获得较理想的效果。 黑色金属以及铜、铜合金进行电镀前强酸洗时,都需要用盐。 6、在石油工业中的应用 油井钻探过程中,为保护岩盐层岩心的完整性,需在泥浆中添加盐作稳定剂,用盐化工产品硫酸使钻井泥浆增重并作调节剂。石油精制时,为除去汽油中的水雾,用盐作脱水剂。在煤油精炼过程中,以盐作过滤层除去其中的混杂物。还有很多盐化工产品也广泛应用于石油工业。 7、在轻工业中的应用 在制肥自中 为保持波液有合适的粘度 党党加入业,中于业中锁率子的作用 可降低息业液的新度 从而体息化反应正觉进行、为使股肪酸钠在溶液中达到足够的浓度,还需加固体盐或浓盐水,进行盐析,提取甘油。肥皂和合成洗涤剂中,还用盐化工产品硅酸钠作填料,可增加肥皂的碱度、硬度和强度。 8在国防和尘端技术中的应用 在电子工业、国防工业中也广泛应用盐化工产品。 在国防工业,制造枪炮、子弹、飞机、坦克、舰艇、以及炸药、电光弹、燃烧弹和消焰剂,都广泛需要氯酸盐、高氨酸盐、硝酸钾、硝酸、硝酸银、氯化钾等盐化工产品。火箭在高空大气层施放钠蒸气以产生明亮的橙黄色云雾,就需要以盐为原料制造的金属钠,钠还在核工业上用作冷却剂。原子反应堆的结构材料、防护材料,防止中子辐射的包装材料及火箭发动机的组成物、原子核反应堆等,都需要含硼的材料。 9、在制革工业的应用 制革工业需要大量的畜皮,原料皮在贮运过程中,为防止或抑制微生物的侵蚀,必须经过防腐处理,以免降低皮的质量。制革工业最常用的防腐方法,就是盐腌法和盐干法。在制革过程中,裸皮必须浸泡在浸酸液中,盐也是必不可少的。制革中的生皮脱毛,皮革颖制要用到硫化钠、硫氢化钠、硫代硫酸钠等盐化工产品。 10、在其他行业的应用 工业盐在其他行业也有很好的应用,比如:造纸行业制造纸浆、漂白纸浆以及作填充剂等,要用硫酸钠、硫酸镁、氯酸钠等盐化工产品。火柴、火药、印刷、电影和照相行业也广泛使用多种盐化工产品。 2. 船舶检验要求船舶质检员主要干的工作内容有: 1、从事船舶产品的质量检验,生疏船级社的规范、通晓船体施工流程和施工工艺。 2、负责编制船体项目检验表,实施造船过程中的质量检验。 3、负责处理生产中消逝的质量问题及船检、船东在船舶建筑过程中有关质量、规范、施工工艺等沟通工作。 4、负责编制产品质量周报、月报以及交船前的各项报检项目。 5、负责产品入库检验,做好过程检验记录及设备资料收集,产品证书收集、编制质量检验报告并归档 职位要求: 1、大专以上学历,船舶相关专业,男女不限 2、听从支配,工作仔细负责,有3年以上阅历。 3. 船舶检验由谁承担工程船在通航管理方面是归海事局管的, 海事局的主要职责: 1、拟订和组织实施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和登记、防治船舶污染和航海保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 2、统一管理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通航秩序、通航环境。 3、负责船舶、海上设施检验行业管理以及船舶适航和船舶技术管理;管理船舶及海上设施法定检验、发证工作。 4、负责船员、引航员、磁罗经校正员适任资格培训、考试、发证管理。审核和监督管理船员、引航员、磁罗经校正员培训机构资质及其质量体系;负责海员证件的管理工作。 5、组织实施国际海事条约;履行“船旗国”、“港口国”及“沿岸国”监督管理义务,依法维护国家主权;负责有关海事业务国际组织事务和有关国际合作、交流事宜。 6、组织编制全国海事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有关计划。承办交通运输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7、组织实施国际海事条约;履行“船旗国”及“港口国”监督管理义务,依法维护国家主权;负责有关海事业务国际组织事务和有关国际合作、交流事宜。 8、组织编制全国海事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有关计划;管理所属单位基本建设、财务、教育、科技、人事、劳动工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船舶港务费、船舶吨税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全国海事系统统计和行风建设工作。 4. 船用钢材检验有哪些方面验船师和船舶质检员干得活差不多,都是检验船舶建筑质量的,但验船师属于船级社,主要工作是审查船舶建造是否符合船级社规范的要求,船级社是船东和船厂之间的第三方的船舶质量保障力量;而质检员是属于船厂的员工,代表船厂的利益,主要工作是在分段和整船提交给船级社的研船师检验之前,先在厂内部进行质量检验和控制,有问题的及早返工整改,确保能被研船师检验通过,所以研船师经常要跟船厂质检员打交道。由于工作内容差不多,质检员跳槽去当研船师的挺多。 你学的船舶工程,实际上对口的工作是船舶设计,建造和检验方面的,说简单点是造船的; 而海员是属于用船的(通常是学轮机管理和航海技术的),所以海员并非是你的对口工作,你如果相当海员,还要去考相关的上船证书才行。 当然如果你若干年后既懂造船和检验,又懂用船,那你就很厉害了。 5. 船舶检验包括什么检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 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第五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 (一)A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国内航行船舶、水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二)B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三)C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 (四)D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客船的法定检验。 第六条 外国验船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依据船旗国政府授权,对悬挂该国国旗及拟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海上设施实施法定检验和入级检验; (二)对本款第(一)项规定的船舶、海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等船用产品实施检验; (三)对外国企业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实施检验; (四)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在逐步开放的范围内对自由贸易区登记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入级检验。 第七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船舶检验活动。 第八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年度船舶检验工作情况,包括质量体系运行、检验业务量、检验人员变化等情况。 第九条 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满足国家有关船舶检验人员资质的要求。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统一组织船舶检验人员考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船舶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检验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不定期持续知识更新培训。 第三章 法定检验 第十一条 法定检验是指船旗国政府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安全技术状况实施的强制性检验。 法定检验主要包括建造检验、定期检验、初次检验、临时检验、拖航检验、试航检验等。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 (一)建造船舶、水上设施的; (二)改变船舶主尺度、船舶类型、分舱水平、承载能力、乘客居住处所、主推进系统、影响船舶稳性等涉及船舶主要性能及安全的重大改建,或者涉及水上设施安全重大改建的。 船舶、水上设施建造或者重大改建,应当向建造或者改建地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第十三条 营运中的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签发船舶检验证书的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可以委托营运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代为进行。 第十四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初次检验: (一)外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改为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 (二)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改为本规定适用的船舶; (三)营运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间超过一个换证检验周期的; (四)老旧营运运输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间超过一个特别定期检验周期的。 有前款第(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新的检验周期按照原证书检验周期计算。 第十五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一)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 (二)改变证书所限定的航区或者用途; (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时间不超过一个换证周期; (四)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者改装,但重大改建除外; (五)变更船舶检验机构; (六)变更船名、船籍港; (七)存在重大安全缺陷影响航行和环境安全,海事管理机构责成检验的。 对于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船舶、水上设施申请检验时,国内船舶检验机构须对失效期内应当进行的所有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周期按照原证书检验周期计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的外国籍船舶,有第一款第(一)、(七)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签发检验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外国籍船舶的发证机构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验船公司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对移动式平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船舶、水上设施进行拖带航行,起拖前应当申请拖航检验。 第十七条 船舶试航前,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试航检验,并取得试航检验证书。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在签发试航检验证书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检验要求进行检验,并确认船舶试航状态符合实施船舶图纸审查、建造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船舶配载及稳性状态。 第十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从事钻探、开发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作业前检验; (二)作业期间的定期检验。 第十九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进行船用产品检验。 应当进行法定检验的船用产品范围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公布。 第二十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船用产品法定检验技术要求,对纳入法定检验范围内的船用产品开展工厂认可、型式认可、产品检验。 第二十一条 船运货物集装箱的制造厂商或者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船运货物集装箱制造时,申请工厂认可、定型设计认可和制造检验; (二)使用中的船运货物集装箱,申请营运检验,采用定期检验或者按照经检验机构进行技术审核的连续检验计划进行检验。 第二十二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将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工厂认可、型式认可或者定型设计认可及单件产品的检验结果录入国家船舶检验数据库并对外公布。 第二十三条 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和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经检验符合相关的法定检验技术要求后,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使用国家船舶法定检验发证系统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或者技术文件。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经检验符合相关的法定检验技术要求后,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使用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的法定检验发证系统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或者技术文件,并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法定检验证书和国内航行船舶的检验报告和记录格式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和严格执行保证检验发证质量的控制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根据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对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法定检验要求实施等效、免除的,应当达到海事国际公约或者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要求的同等效能及安全水平,并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入级检验 第二十六条 入级检验是指应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和经营人自愿申请,按照拟入级的船舶检验机构的入级检验技术规范,对船舶、水上设施进行的检验,并取得入级船舶检验机构的入级标识。 第二十七条 除本规定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外,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加入船级的,应当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入级检验。 第二十八条 下列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加入船级的,应当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入级检验: (一)在海上航行的乘客定额100人以上的客船; (二)载重量1000吨以上的油船; (三)滚装船、液化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运输船; (四)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申请入级的其他船舶。 第二十九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经入级检验符合相关的检验技术规范要求并取得法定检验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方可签发入级检验证书或者技术文件。 第三十条 从事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入级检验业务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将其入级检验技术规范和证书格式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备案。 第五章 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 第三十一条 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包括与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船运货物集装箱相关的涉及航运安全及水域环境保护的检验制度、安全标准、检验规程等。 第三十二条 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制定,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后公布施行。 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航行的下列船舶的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并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制定的,参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制定的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检验发证: (一)船长15米及以下的内河渡船; (二)船长20米以下的普通货船; (三)12人及以下的载客船舶。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的制定机构应当组织开展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后评估: (一)实施满5年的; (二)上位法或者相关国际公约有重大修改或者调整的; (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影响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适宜性的; (四)其他应当进行后评估的情形。 第六章 检验管理 第三十四条 船舶检验机构开展检验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检验业务范围开展检验工作,不得拒绝满足法定检验受理条件的申请。 船舶检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检验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检验工作,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检验机构不得检验: (一)船舶和水上设施的设计、建造与修造单位未建立质量自检制度;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水上设施; (三)未提供真实技术资料;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新增运力审批的建造船舶; (五)未能为船舶检验人员提供安全保障。 第三十六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船舶、水上设施的建造或者重大改建开工前,对开工条件进行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展检验。 第三十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水上设施未取得海事管理机构授予的船舶识别号的,船舶检验机构不得签发法定证书。 第三十八条 船舶和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制造厂商,船舶和水上设施的设计、建造与修造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提交检验相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报废的,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报告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注销检验证书。 第四十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变更船舶检验机构,新接受的船舶检验机构在发放检验证书时应当收回存档原检验证书。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法定检验技术规范检验的船舶,船舶检验机构变更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船舶检验机构的,新接受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或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法定检验技术规范重新进行检验。 第四十一条 外国籍船舶、水上设施因存在重大缺陷被强制取消船级的,新接受的境内设立的外国验船公司应当验证缺陷已改正后,方可受理检验。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停止检验或者撤销相关检验证书: (一)违规建造、违规重大改建; (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三)未通过检验。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还应当报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涂改检验证书或者以欺骗行为取得检验证书,船舶检验机构未撤销检验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船舶检验机构撤销检验证书。 第四十三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船用产品法定检验质量监督机制,发现法定船用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撤销检验证书或者禁止装船使用。 第四十四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为其提供服务的检修、检测服务机构进行安全质量、技术条件的控制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有关检验档案资料。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的,原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将包含图纸的全部技术档案转交变更后的船舶检验机构。 第四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组织对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能力和条件进行核查,对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质量进行监督。 第四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涉及船舶检验重大质量问题或者有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七)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报相关船舶检验机构。 涉及船舶检验重大质量问题的,应当报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调查处理。 相关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质量问题进行分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第四十八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配合海事管理机构开展船舶检验质量监督和调查。船舶检验机构对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和调查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 第四十九条 申请检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检验结论持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复验,接到复验申请的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复验的答复。 对复验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提出再复验,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技术专家组进行检验、评议并作出最终结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在接到再复验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再复验的答复。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移动平台、浮船坞、大型船舶、水上设施拖带航行,未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拖航检验,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拖航,并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至12个月,对水上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试航船舶未经试航检验并持有试航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试航,并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试航船长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至12个月。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从事钻探、开发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规定申请作业前检验或者作业期间检验,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报废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向船舶检验机构报告,由海事管理机构对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条的规定,船舶、水上设施和船上、设施上有关航行安全、防治污染等重要设备无相应的有效的检验证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水上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船舶、水上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航行或者作业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无相应的有效的检验证书及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包括下列情形: (一)没有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 (二)持有的检验证书属于伪造、变造、转让、买卖或者租借的; (三)持有的检验证书失效; (四)检验证书损毁、遗失但不按照规定补办。 第五十五条 船舶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签发的相应检验证书无效,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开展相关检验业务,并向社会公告: (一)超越认可的业务范围开展检验业务; (二)违反规定开展检验; (三)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船舶检验人员独立从事检验活动; (四)违反检验规程受理检验; (五)船舶、水上设施的建造或者重大改建开工前,未对开工条件进行检查或者在检查不合格的情况下开展检验; (六)对未按照规定取得新增运力审批的建造船舶开展检验; (七)未对向其提供服务的检修检测机构的安全质量、技术条件进行有效管控; (八)在按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前,签发法定检验证书; (九)出现重大检验质量问题。 第五十六条 船舶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一)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未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 (二)外国验船公司未对外国籍检验人员按照公约要求进行培训; (三)未按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有关事项; (四)未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十七条 船舶检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可视情节给予警告、撤销其检验资格: (一)未进行检验而签发相关检验证书; (二)超出所持证书范围开展检验业务; (三)未按照法定检验技术规范执行检验; (四)未按规定的检验程序和项目进行检验; (五)所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检验报告与船舶、水上设施的实际情况不符; (六)发生重大检验质量责任问题; (七)不配合事故调查或者在调查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6. 船厂对船用钢材检验的内容是什么船用钢材欧标,国标,美标区别在型号标注,化学成分,抗压抗弯强度,焊接工艺要求,外型尺寸都有不同。 7. 船舶检验需包含的部分营运检验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渔船船舶检验申报书; (2)、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3)、船舶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若船舶所有人为公司,需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和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渔业安全环保技术状况声明书。 1.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2.船舶名称核定通知书 3.船体及设备检修检测证明材料 4.原船舶检验证书 5.船用产品证书 6.船舶设计图纸 7.船舶检验申请书 8. 建造船舶的船体检验项目01 船舶登记证书 CERTIFICATE OF REGISTRY 船舶登记证书,也称为船舶国籍证书该证书是由船旗国政府颁发。 该证书的有效期各船旗国规定不同,一般为五至十年。我国规定,该证书有效期为十年。有些国家和地区政府规定为五年,比如香港地区政府颁发的登记证书就为五年。 任何一艘船舶,建造之后,或者被购买之后,船舶所有人,即船东,必须向一个国家的政府主管机关进行登记,注册,取得登记国的国籍,悬挂登记国的国旗,并以登记国的某一个港口作为船籍港,由船舶登记国家主管机关颁发船舶登记证书。 02 船舶国际吨位证书 INTERNATIONAL TONNAGE CERTIFICATE 简称ITC证书,该证书也称69吨位证书,是由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或由主管机关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船级社代表船旗国政府签发。 该证书中以船舶总吨作为衡量船舶规模的大小,以船舶净吨作为营运舱容,并作为上交税款和港口收费的计算基础。 该证书中的船舶吨位,是以船舶容积为单位进行衡量,因此,船舶吨位证书中的吨位称为容积吨。 03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MINIMUM SAFETY MANNING CERTIFICATE 该证书是由船旗国政府主管部门签发,在该证书内,规定了每一具体船舶,对于相关职务的人员所应配备的最低配员。如若船舶上每一相关职务的实际配员少于证书中规定的相关配员数,则船舶为不适航而不能开航。 该证书的有效期因各国政府规定不同而不同,有些国家规定为二年,而有些国家规定为五年。有效期间不需要年度检验。 04 船员住舱证书 CREW ACCOMMODATION CERTIFICATE 该证书是由船旗国政府或由船旗国政府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船级社检验并签发。 该证书证明了,某一具体船舶的船员住舱、生活条件、生活环境符合国际劳工组织的有关规定。 该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每年需由船舶检验机构进行年度检验并对证书进行年度签证,五年一次特别检验,换发新证书。 05 船舶电台执照 SHIP STATION LICENCE 船舶电台执照,由船旗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 证书上列明了船舶电台所配备的无线电通讯设备名称和数量,以及无线电通讯的交费账号。 本执照表示某一船舶配备所属的无线电通讯设备的合法性。 该执照有效期各国政府主管机关规定不一,基本上分为短期和长期两种,短期为一年,长期为五年。 上述由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颁发的证书称为政府法定法律证书。 06 船舶入级证书 CERTIFICATE OF CLASSIFICATION 船舶入级证书包括船体入级证书和轮机入级证书,是由船舶入级的检验机构---船级社签发,船级表明了船舶达到的一种技术状况指标。 船体入级证书主要是指船壳,使用的材料,载重线的勘划,达到什么样的强度,适合在什么样的航区航行,船舶在船舶检验机构的监督下建造完毕,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授予该检验机构一定的船级符号。 07 船舶国际载重线证书 INTERNATIONAL LOAD LINE CERTIFICATE 简称LL证书,船舶载重线证书由船舶入级的检验机构---船级社进行检验签发。 船舶载重线证书有效期五年,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验,并对证书进行年度签证,每五年进行一次特别检验,换发新证书,开始新的循环。 08 船舶安全构造证书 CARGO SHIP SAFETY CONSTRUCTION CERTIFICATE 简称SC证书,船舶安全构造证书由船舶入级的检验机构---船级社检验签发。 该证书载明了船舶安放龙骨的时间及建造年月,证书表明,船舶的结构和构造符合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各项相关要求,在结构和构造上达到了相关海上安全的技术要求标准。 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每年进行年度检验并对证书进行签证。 09 货船安全无线电证书 CARGO SHIP SAFETY RADIO CERTIFICATE 简称SR证书,船舶无线电证书由船舶入级的检验机构---船级社检验签发。 证书表明,船舶所配备的无线电设备符合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相关要求,包括全球海上遇险和搜救系统所要求的设备及技术功能达到了所要求的技术指标。 船舶安全无线电证书,有些船级社规定有效期为一年,每年进行检验,并换发新证书。 有些船级社实行五年协调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每年进行年度检验并对证书进行签证。每五年进行一次特别检验,换发新证书。 中国船级社实行的是五年协调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010 货船安全设备证书 CARGO SHIP SAFETY EQUIPMENT CERTIFICATE 简称SE证书,船舶安全设备证书,由船舶入级的检验机构---船级社检验签发。 证书表明,船舶所配备的安全设备符合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相关要求,安全设备主要包括安全消防、救生设备。 对货船来讲,船舶的实际船员数量不应超过该定员数量,对客船来说,船舶的船员和旅客总数,亦不能超过该载明的人员数量。 011 国际船舶防止油污证书INTERNATIONAL OIL POLLUTION PREVENTION CERTIFICATE 简称IOPP证书,国际船舶防止油污证书,由船舶入级的检验机构---船级社检验签发。 该证书表明,某一具体船舶已经按公约要求,配备并安装了符合公约要求的防止油污染的相关设备并达到了公约要求的技术指标。 作为该证书的支持文件是该证书的附件FORM-A。 在FORM-A中,列出了某一具体船舶配备的防止油污染的防污设备的名称、数量和技术性能,其中包括油水分离器、15PPM报警设备、焚烧炉、污油舱、污水舱等。 该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每年进行年度检验并对证书进行年度检验签证,每一年进行一次特别检验,换发新证书。 012 国际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INTERNATIONA AIR POLLUTIONS PREVENTION CERTIFICATE 简称IAPP证书,国际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由船舶入级的检验机构—船级社检验签发,这是于2005年5月19日生效的一种新的国际船舶证书。 该证书表明某一具体船舶已经按照〈规则〉的要求,对船舶产生对臭氧消耗的设备以及对燃料油中的含硫量已进行了有效的控制,符合规则要求的排放标准。 该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每年进行年度检验并对证书进入年度签证,每五年进行一次特别检验并换发新证书。 013 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 SEWAGE POLLUTION PREVENTION CERTIFICATE 该证书由船舶入级的检验机构---船级社签发。 证书内载明了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种类,包括粪便柜,污水处理装置等设备的性能,容积,各项技术指标等。 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每年进行年度检验并对证书进行年度签证,五年进行一次特别检验换发新证书。 014 除鼠或免预除鼠证书 DERATTING OR DERATTING EXEMPTION CERTIFICATE 除鼠与免予除鼠证书是完全不同的两个证书,其作用是一样的。 除鼠证书是说明该轮经过了除鼠工作,但不保证船上没有老鼠,因此除鼠工作需经常进行并有相关记录,特别是在换发新证书时,必须经过除鼠。 而免预除鼠证书是说明船上没有老鼠,不需要进行除鼠。 绝大部分船上使用的是免预除鼠证书。 该证书是根据国际卫生组织有关规定,由任何一个港口的港口卫生当局签发,有效期为6个月,不能展期。 现在,根据国际卫生组织的规定,原来的〈除鼠或免预除鼠证书〉改为〈卫生控制证书〉,有效期为一年,在证书的功能方面除了原来的功能外,还增添了对流行性疾病等卫生问题的控制。 仍然由港口卫生检疫部门签发。 9. 船舶的法定检验项目船舶年度检验检验项目: 1.检验项目(1) 对水线以上的船壳板、强力甲板、内底板、水密舱壁板、上层建筑、甲板室等及其上的关闭装置进行检查; (2) 对水密门的检查和操作试验; (3) 确认结构防火未作改动; (4) 确认锚泊和系泊设备的状况; (5) 对主、辅操舵装置和控制系统的检查和效用试验; (6) 对救生艇及其属具和降落装置登乘装置的检查; (7) 对救生筏及其登乘、降落装置和自动释放装置的检查; (8) 对救生浮具及其属具的检查; (9) 对救生衣技术状况进行抽查,救生圈外部检查,核对数量和存放的位置; (10) 确认遇险信号和抛绳火箭的有效期; (11) 确认防火控制图已按规定张贴; (12) 核对消防用品的数量和存放位置; (13) 对固定灭火系统进行外部检查及报警试验; (14) 对机器处所燃油舱柜、燃油泵及通风设备的遥控切断设施的检查和可行时进行效用试验; (15) 通风筒、烟囱环围空间、天窗、门道及隧道关闭装置的操作试验; (16) 核查消防员装备; (17) 确认磁罗经自差校正; (18) 检查陀螺罗经和副罗经、回声测深仪等助航设备; (19) 船舶号灯、闪光灯的检查和试验; (20) 航行灯的主电源、应急电源试验; (21) 船舶号型、号旗及烟火信号的检查: (22) 声响信号器具的检查: (23) 主机、推进系统及辅机外部的检查,查阅使用情况及有关记录: (24) 确认机舱和起居处所的脱险通道畅通无阻; (25) 确认船内报警系统和船内通信系统的效用; (26) 检查舱底排水系统和舱底泵的动作试验; (27) 确认锅炉、压力容器及其附件仪表和安全阀的有效性; (28) 确认主电源、应急电源、临时应急电源和备用电源的效用; (29) 确认消防泵和应急消防泵的效用; (30) 舵机、锚机、消防泵、应急消防泵、舱底泵等电动机及其控制装置的检查; (31) 确认无线电通信设备的配备、安装和功能; (32) 油船还应包括本章2.1(2) ○20 规定的适用项目: (33) 本章 1.3 规定的适用项目。 2.检查有关证书的有效性,核查已备有所需文件。 3.年度检验合格后,应在适航证书上签署。 10. 船舶检验是干嘛的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肇庆德庆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相关批准文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相关批准文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11. 钢制船舶裸船检验去哪里检验呢1.接地母线(扁钢)与避雷带、网(扁钢)扁钢需要支架固定。 2.接地体还应埋设在土层电阻率较低和人们不常到达的地方。(水平接地体局部埋置深度不应小于1m,并应局部包以绝缘物(50~80mm厚的沥青层)。) 水平接地体的加工制作:一般使用-40mm×40mm×4mm的镀锌扁钢。 3.接地线的敷设:将接地扁钢事先调直、打眼、煨弯加工后,将扁钢沿墙吊起,在支持件一端将扁钢固定住,接地线距墙面间隙应为10mm~15mm,过墙时穿过保护套管,钢制套管必须与接地线做电气连通,接地干线在连接处进行焊接,末端预留或连接应符合设计规定。接地干线还应与建筑结构中预留钢筋连接。 4. 接地干线经过建筑物的伸缩(或沉降)缝时,如采用焊接固定,应将接地干线在过伸缩(或沉降)缝的一段做成弧形,或用φ12mm圆钢弯出弧形与扁钢焊接,也可以在接地线断开处用50mm2裸铜软绞线连接。 5. 为了连接临时接地线,在接地干线上需安装一些临时接地线柱(也称接地端子),临时接地线柱的安装,应根据接地干线的敷设形式不同采用不同的安装形式。常采用在接地干线上焊接镀锌锣栓做临时接地线柱法。 6.明敷接地线的表面应涂以用15mm~100mm宽度相等的绿色和黄色相间的条纹。在每个接地导体的全部长度上或只在每个区间或每个可接触到的部位上宜作出标志。中性线宜涂淡蓝色标志, 在接地线引向建筑物的入口处和在检修用临时接地点处,均应刷白色底漆并标以黑色接地标志。 7. 室内接地干线与室外接地干线的连接应使用螺栓连接以便检测,接地干线穿过套管或洞口应用沥青丝麻或建筑密封膏堵死。 8.接地线与管道连接(等电位联结):接地线和给水管、排水管及其他输送非可燃体或非爆炸气体的金属管道连接时,应在靠近建筑物的进口处焊接。若接地线与管道不能直接焊接时,应用卡箍连接,卡箍的内表面应搪锡。应将管道的连接表面刮拭干净,安装完毕后涂沥青。管道上的水表、法兰阀门等处应用裸露铜线将其跨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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