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万吨船舶打捞标准六机部沿革及任务: 解放初期——51年成立重工业部船舶工业局,52年划归一级部,任务是抢修改装军船支援解放战争(45-50年)和朝鲜战争;打捞沉船、修造民船、建造小炮艇;接管和改造旧中国的修造船厂;集中力量建造苏联转让的舰艇;组建船舶科技机构;着手研制万吨轮等。 1961至1978年,是新中国船舶工业曲折前进的18年。63年正是成立六机部。主要任务调整方针任务,组建国产化协作机制,立足国内配套,调整生产方向以军品为主,造船从仿制改进到自行研制(研制出核潜艇、远洋探测船、万吨轮等),贯彻战略部署重点建设三线。文革中遭到创伤。 1979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保军转民再次调整生产方针,实行军民结合、军品优先,民用船舶迅猛发展。以五种军船(导弹驱逐舰、核潜艇、常规潜艇、导弹快艇、护卫舰)为重点,研制完成两项重大工程(弹道导弹核潜艇和远洋测量船队),造船业稳步全面发展。1982年改为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以后又分为中国船舶北方重工集团和中国船舶南方重工集团。 2. 船舶打捞价格怎么算船舶价值损失的计算,以船舶碰撞发生地当时类似船舶的市价确定;碰撞发生地无类似 船舶市价的,以船舶船籍港类似船舶的市价确定,或者以其他地区类似船舶市价的平均价确定;没有市价的,以原船舶的造价或者购置价,扣除折旧(折旧率按年4~10%)计算;折旧后 没有价值的按残值计算。 船舶被打捞后尚有残值的,船舶价值应扣除残值。 3. 打捞沉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内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 (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 (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章 船舶、浮动设施和船员 第六条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七条 浮动设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有关活动: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 第八条 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船舶、浮动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 第九条 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船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条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对船舶、浮动设施的交通安全负责;不得聘用无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担任船员;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第十一条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根据船舶、浮动设施的技术性能、船员状况、水域和水文气象条件,合理调度船舶或者使用浮动设施。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取得相应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并随船携带其副本。 第十三条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四条 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不得航行或者作业。 第十五条 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保持瞭望,注意观察,并采用安全航速航行。船舶安全航速应当根据能见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纵性能和风、浪、水流、航路状况以及周围环境等主要因素决定。使用雷达的船舶,还应当考虑雷达设备的特性、效率和局限性。船舶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 第十六条 船舶在内河航行时,上行船舶应当沿缓流或者航路一侧航行,下行船舶应当沿主流或者航路中间航行;在潮流河段、湖泊、水库、平流区域,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路航行。 第十七条 船舶在内河航行时,应当谨慎驾驶,保障安全;对来船动态不明、声号不统一或者遇有紧迫情况时,应当减速、停车或者倒车,防止碰撞。船舶相遇,各方应当注意避让。按照船舶航行规则应当让路的船舶,必须主动避让被让路船舶;被让路船舶应当注意让路船舶的行动,并适时采取措施,协助避让。船舶避让时,各方避让意图经统一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避让行动。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具体规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 第十九条 下列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一)外国籍船舶; (二)1000总吨以上的海上机动船舶,但船长驾驶同一类型的海上机动船舶在同一内河通航水域航行与上一航次间隔2个月以内的除外; (三)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船舶; (四)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客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 第二十条 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航规定。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 第二十一条 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必须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要求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 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第二十三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并予公告: (一)恶劣天气; (二)大范围水上施工作业; (三)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 (四)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赛; (五)对航行安全影响较大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船舶应当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停泊,应当按照规定显示信号,不得妨碍或者危及其他船舶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的安全。船舶停泊,应当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 第二十五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审批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对航道进行修复或者对航道、码头前沿水域进行疏浚的,作业人可以边申请边施工。 第二十七条 航道内不得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和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划定航道,涉及水产养殖区的,航道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设置水产养殖区,涉及航道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航道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 (二)航道日常养护; (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 (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时,应当在作业或者活动区域设置标志和显示信号,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通航安全。前款作业或者活动完成后,不得遗留任何妨碍航行的物体。 第四章 危险货物监管 第三十条 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泊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要求,并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禁止在内河运输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三十一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持有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颁发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并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 第三十二条 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或者进出港口;但是,定船、定线、定货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第三十三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时,应当按照规定显示信号;其他船舶应当避让。 第三十四条 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泊位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 第五章 渡口管理 第三十五条 设置或者撤销渡口,应当经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 (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 渡口经营者应当在渡口设置明显的标志,维护渡运秩序,保障渡运安全。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渡口船舶应当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 第三十九条 渡口载客船舶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并在明显位置标明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渡口船舶应当按照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线渡运,并不得超载;渡运时,应当注意避让过往船舶,不得抢航或者强行横越。遇有洪水或者大风、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渡口应当停止渡运。 第六章 通航保障 第四十条 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航标和其他标志的规划、建设、设置、维护,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安全要求。 第四十一条内河航道发生变迁,水深、宽度发生变化,或者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影响通航安全的,航道、航标主管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使航道、航标保持正常状态。 第四十二条 内河通航水域内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其所有人和经营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没有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打捞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相应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第四十三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中拖放竹、木等物体,应当在拖放前24小时报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拖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拖放安全。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下列情况,应当迅速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一)航道变迁,航道水深、宽度发生变化; (二)妨碍通航安全的物体; (三)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 (四)妨碍通航安全的其他情况。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情况发布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并通知航道、航标主管部门。 第四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划定或者调整禁航区、交通管制区、港区外锚地、停泊区和安全作业区,以及对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需要发布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的,应当及时发布。 第七章 救 助 第四十六条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自救。船舶、浮动设施发生碰撞等事故,任何一方应当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救助遇险的他方,不得逃逸。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必须迅速将遇险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原因、救助要求,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以及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报告。 第四十七条 船员、浮动设施上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发现其他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或者收到求救信号后,必须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求救信号或者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救助遇险人员,同时向遇险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遇险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到海事管理机构的报告后,应当对救助工作进行领导和协调,动员各方力量积极参与救助。 第四十九条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时,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积极协助海事管理机构做好救助工作。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人员,必须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第八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十条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立即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第五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内河交通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和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 第五十二条 接受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取证的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不得谎报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第五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后30日内,依据调查事实和证据作出调查结论,并书面告知内河交通事故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调查处理内河交通事故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航路畅通,防止发生其他事故。 第五十五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内河交通事故的善后工作。 第五十六条 特大内河交通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在旅游、交通运输繁忙的湖泊、水库,在气候恶劣的季节,在法定或者传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农忙、学生放学放假等交通高峰期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维护内河交通安全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 第五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 第六十条 对内河交通密集区域、多发事故水域以及货物装卸、乘客上下比较集中的港口,对客渡船、滚装客船、高速客轮、旅游船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加强安全巡查。 第六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第六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在内河通航水域对船舶、浮动设施进行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对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 (二)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四)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 (五)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拖离,因拖离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 (二)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未持有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擅自载运危险货物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因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发生的费用分别由设置人、撤销人承担。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因清除发生的费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强制设置标志或者组织打捞清除;需要立即组织打捞清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打捞清除。海事管理机构因设置标志或者打捞清除发生的费用,由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调查结论,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责任船员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证书或者证件吊销后,5年内不得重新从业;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不依据法定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批、许可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审批、许可的安全事项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浮动设施不再具备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而不及时撤销批准或者许可并予以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未经审批、许可擅自从事旅客、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不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不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处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渡口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对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的渡口不予以查处的; (三)对渡船超载、人与大牲畜混载、人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品混载以及其他危及安全的行为不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的。 第九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九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内河通航水域,是指由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水域。 (二)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 (三)浮动设施,是指采用缆绳或者锚链等非刚性固定方式系固并漂浮或者潜于水中的建筑、装置。 (四)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通航水域发生的碰撞、触碰、触礁、浪损、搁浅、火灾、爆炸、沉没等引起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九十二条 军事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航行,应当遵守内河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军事船舶的检验、登记和船员的考试、发证等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三条 渔船的检验、登记以及进出渔港签证,渔船船员的考试、发证,渔船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渔港水域内渔船的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另行规定。 第九十四条 城市园林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但是,有关船舶检验、登记和船员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1986年12月1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4. 世界最大的打捞船有多少吨最大的卵细胞是:鲸鲨卵1953年捕虾船“陶里斯号”在墨西哥湾用拖网捞获一个比篮球还大的鲸鲨卵,为一受精卵,印中有一只长34.9厘米的完全成形的小鲸鲨.卵长30‘5厘米、宽14厘米、高8,9厘米,是现知动物中生下的最大的卵,比非洲鸵鸟的蛋还大十几厘米,所以世界上最大的细胞应是鲸鲨的卵细胞.分析:人卵细胞直径可达20mm鸵鸟卵细胞长15~22厘米,直径14至15厘米人教社1990年版高中《生物》(全一册必修)第19页提到“众所周知,鸵鸟的卵细胞是世界上最大的细胞.”此一提法不妥,世界上最大的细胞应是鲸鲨的卵细胞.鲸鲨(Rhincodontypus)属于鱼纲鲸鲨科,是现代生存的最大的鱼类,体长可达20米,重5000千克以上,为海洋中仅次于蓝鲸的庞然大物.分布于热带和亚热带海洋中,性情温和,以浮游生物和小型鱼类为食,卵生.1953年捕虾船“陶里斯号”在墨西哥湾用拖网捞获一个比篮球还大的鲸鲨卵,为一受精卵,印中有一只长34.9厘米的完全成形的小鲸鲨.卵长30‘5厘米、宽14厘米、高8,9厘米,是现知动物中生下的最大的卵,比非洲鸵鸟的蛋还大十几厘米,所以世界上最大的细胞应是鲸鲨的卵细胞.最大的单细胞生物我觉得是粘菌请看这段描述 粘菌根据最近的研究认为可以独立成界(生物),虽然他们正常情况下为单细胞,但其直径大小可达80厘米.它还可以勉强被归到真菌中,因为它们也会呈现出变形虫样的状态. 5. 垃圾打捞船只的规格400mm管的排水沉沙井,一般为25米一套。沉砂井主要用于排水管道线路中,将排水管中的砂,淤泥垃圾等物在此井中沉淀,方便清理,保持管道畅通无阻。一般小区总出水口设置一个。 沉砂井主要用于排水管道线路中,将排水管中的砂,淤泥垃圾等物在此井中沉淀,方便清理,保持管道畅通无阻 6. 150吨沉船怎么打捞蓝鲸是地球上目前最大的动物,一头成年蓝鲸能长到非洲公象体重的30倍左右。蓝鲸是真正的海上巨兽,平均长度约为26迷,最高记录为33.5米,平均体重150吨。一头蓝鲸的舌头厚3米多,其重量比一头大象还要重。蓝鲸也是动物世界中绝无仅有的大力士。一头蓝鲸以每小时28千米的速度前进,可产生1250千瓦的功率,相当于一个中型火车头的拉力。曾有一头蓝鲸把一艘27米长的捕鲸快艇拖着游了8个半小时,平均时速为9千米,当时这艘快艇开足马力向后退行,却仍被它拉着向前形式了74千米。 口技专家——白鲸 白鲸是鲸类王国中最优秀的“口技”专家,它们能发出几百种声音,而且发出的声音变化多端,让人惊叹不已。为了了解白鲸的声音,科学家在河口三角洲白鲸度假地进行了现场水下录音,结果大大出乎人的想象。他们竟然听到了猛兽的吼声、牛的哞哞声、猪的呼噜声、马的嘶鸣声、鸟儿的吱吱声、女人的尖叫声、病人的呻吟声、婴孩的哭泣声……真是五花八门,无奇不有。白鲸还可以发出铰链声、铃声、汽笛声等。 海中霸王——虎鲸 虎鲸属于齿鲸类,是鲸类中较小的一种。它最大全长不过10米,重7吨—8吨。虎鲸的口很大,上、下颌各有二十几枚10厘米-13厘米的锐利牙齿,大嘴一张,尖齿毕露,现出一副凶神恶煞的样子。虎鲸身体强壮,行动敏捷。凭着它每小时55公里、在追捕猎物时还可以加快一辈的游泳速度,不管海洋中什么动物,只要被它发现就难逃虎口,小到鱼虾海鸟,大到鲨鱼海象甚至大型鲸类都是它经常扑食的对象。它的胃口之大令人惊骇,有人曾在一头长7米的虎鲸胃里发现13头海豚、14只海豹;还有人发现过一头虎鲸竟能一次吞下60头海狗崽子。 说来也奇怪,在自然海域中虎鲸凶猛异常,但是在人工饲养环境经过人的调教、训练之后,它却变得十分驯服,并能根据人的指令作各种技艺表演(如跳水、顶球、伴随乐曲在水中翩翩起舞等)。自20世纪60年代末开始,它们又成为海洋公园和水旅馆中的"水族明星"而名声大噪。同时,经过特殊训练的虎鲸还能根据人的指令打捞沉入海底的鱼雷和火箭。 温顺的座头鲸 座头鲸的配偶为一夫一妻制,雌兽每2年生育一次,怀孕期约为10个月,每胎产1仔。当雌兽带着幼仔时,往往另有1只雄兽紧跟其后,它的任务是对入侵的其他鲸或小船进行拦截,不过要是遇上凶恶而狡猾的虎鲸时,它就无能为力了。更令人叹服的是雌兽在哺乳期间为幼仔的成长提供一切营养,而它自己却很长时间没有吃东西了,直到几个月以后才开始寻找食物。 座头鲸是有社会性的一种动物,性情十分温顺可亲,常以相互触摸来表达感情,但在与敌害格斗时,则用特长的鳍状肢,或者强有力的尾巴猛击对方,甚至用头部去顶撞,结果常造成皮肉破裂,鲜血直流。它游泳的速度很慢,每小时约为8~15公里,在海面缓缓游动时,就像一座冰山一样,身体的大部分沉在水下,有时又像是一个自由飘浮的小岛,人们在海岸上也能看到它露出海面的身体。它露出水面呼吸时,从鼻孔里会喷出一股短粗而灼热的一种油和水蒸汽混合的气体,把周围的海水也一起卷出海面,形成一股蔚为壮观的水柱,同时发出洪亮的类似蒸汽机发出的声音,被称之为“喷潮”或“雾柱”。有时它还兴奋得全身跃出水面,高度可达6米,落水时溅起的水花声在几公里外都能听到,动作从容不迫,优美动人。 团结的抹香鲸 这是一个真实的故事: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一艘美国军舰在夜间行驶时,忽然舰身强烈地震动起来,不少官兵以为触礁或是碰上了水雷,于是纷纷行动,准备跳水逃命。经过检查,才发现军舰撞上了一头正在酣睡的抹香鲸。 抹香鲸是齿鲸中最大的一种,头极大,前端钝,所以又称为巨头鲸,抹香鲸这种头重脚轻的体型极适宜潜水,它常因追猎巨乌贼而“屏气潜水”长达1.5小时,可潜到2200米的深海,故它是哺乳动物潜水冠军。抹香鲸捕食大王乌贼是最惊心动魄的一场恶斗, 双方搏斗时会一起跃出水面,简直像一座平地而起的山,一般前者往往取胜,但有时后者凭借烟幕而逃之夭夭,人们发现在抹香鲸胃中的大王乌贼没有被牙齿咬啮的痕迹,还有人在抹香鲸腹中度过一天一夜居然没有死。这说明,抹香鲸虽有强大牙齿,但并不完全靠牙齿咀嚼食物。抹香鲸体内有时还“怀”有怪胎,一般为灰色或微黑色的蜡状物,刚从体内取出时非常难闻,干燥后呈琥珀色,带甜酸味。这就是有名的龙涎香。龙涎香本身无多大香味,但燃烧时却香气四溢,被它熏过的东西,芳香持久不散,抹香鲸名字便是由此而来。 抹香鲸非常注重团结,如果有一个伙伴遇难了,鲸群会不顾自生危险去救遇难的伙伴。即使救不了了,也会陪着遇难的伙伴死去。 活跃的伪虎鲸 体形似虎鲸而较小,体长约5米,体重约665千克。全身的体色均为黑色。 伪虎鲸是快速,活跃的泳者。当它浮升时,经常将整个头部与躯体的大部分扬升出水;有时甚至连胸鳍都看得见。浮现时,经常张开大口,露出成排的牙齿。有时会突然停止前进,或急转弯,尤其是在猎食时。会接近船只以进行探察,会船首乘浪或船尾乘浪。经常跃身击浪,通常会转体以侧身击水,造成几乎与其挺性同样大的水花。兴奋时,会幽雅地跃离水面,并鲸尾击浪。似乎容易搁浅,有时为数相当惊人(曾有一次800多只的罕见案例)。喜群居,同伴间眷恋性很强,很少单独活动。 鲸的习性 鲸吃什么? 鲸每年都要花上几个月的时间去南极海洋找东西吃。别看鲸是庞大的动物,它最喜欢吃的东西却是在南极海洋里生存的一种小虾。一般叫做南极虾。南极虾在夏天产卵,虾卵两年之后长成5-6厘米的成虾。这种虾每年的产量相当于世界总捕捉鱼量,真是非常可观。科学们估计,在南极海域大约有4亿吨以上的这种虾。南极虾是含丰富的蛋白质,维生素,钙,铁营养物。严格按科学标准分,南极虾并不是一种虾,而是一种像虾的属“甲壳类”的小鱼。须鲸最爱吃的是蟒虾一类的浮游动物,这类虾也被称作鲸食。它身体不大,长7—8厘米,全身橘黄色。它的最大特点是在一定条件下繁殖很快。由于其繁殖快、成长又快,所以数量无比巨大。在生产力高的海域,稠密的蟒虾常使海水变红,船过都不起浪。有时这种密集区可连绵数海里,一望无际,使辽阔的海面变得像红褐色的肉汤一样。这对巨大的须鲸来说是最理想的食物。鲸都是大肚子汉,一头蓝鲸一顿饭就要吃一吨鳞虾,一天按吃四次计算,就需要四吨。一头长须鲸一次也要吃750公斤,一天吃四次也需要三吨。鳞虾个体虽小,但常言说积砂成丘,无数小虾集中起来也足以使鲸丰餐足食。在自然界中,大鱼吃小鱼,小鱼吃虾,虾吃藻,藻类需要营养盐,彼此相关,形成一条食物链。 虎鲸的牙齿非常坚强,但却不如鲨鱼的牙齿那样锋利,因此主要用于攫取而不是咀嚼,而被它叼住的食物都是整个吞下的。猎食的对象主要是各种海洋兽类,如海豚、海豹、海狮、海狗、海象等,有时也捕食企鹅、乌贼和鳕鱼、鲆鱼、鲽鱼、鲭鱼、沙丁鱼等各种海洋鱼类。 鲸是怎么呼吸的? 鲸是哺乳动物而不是鱼,它们没有鳃,是用肺来呼吸的。鲸的“鼻孔”叫做喷水孔,都长在头顶上。有些鲸只有一个喷水孔,而另一些鲸,例如蓝鲸,则有两个喷水孔。和人类不同,鲸类呼吸是“随意”的。就是说,它们可以自主选择什么时候进行呼吸。这一点对鲸类十分重要,因为它们无法在水下呼吸,每隔几分钟就要浮出水面一次,喷出气水混合物,再吸入新鲜空气。 一头巨鲸一次可吸入15000升空气,一次呼吸后能潜入水中20—60分钟,当潜水返回水面时,就要将体内大量压力很大和温度较高的废气呼出来,再吸入新鲜空气。这15000升的废气呼出时,力量很大,把鼻槽里的海水也跟着喷射出来,呼出的气流遇到外界较低的气温就化成水汽,形成一股美丽的喷泉,称为“喷潮”。 鲸的种类很多,总的来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须鲸,没有牙齿;一类是齿鲸,有锋利的牙齿。不同种类的鲸,喷出的气形成的水柱也不一样:须鲸的水柱是垂直的,又细又高;齿鲸的水柱是倾斜的,又粗又矮。有经验的渔民根据水柱的形状,就可以判断鲸的种类和大小。 鲸是怎么哺育宝宝的? 鲸和人类一样,也有肚脐。它们像所有哺乳动物那样生儿育女,哺育幼崽。肚脐是脐带留下的印记。像所有鲸类一样,蓝鲸是热血动物,用乳汁哺育小鲸。蓝鲸的乳汁,据说味道很像鱼、肝、氧化镁乳液和蓖麻油的混合物,听起来不怎么样吧,可对于鲸宝宝,妈妈的乳汁却是美味而又营养的。一头鲸宝宝每天要吃190升乳汁。等到鲸宝宝长到六个月时,它们就可以捕食鳞虾之类的小动物了。 鲸是怎么睡觉的? 所有的鲸类都有惊人的适应能力,这对于它们在海洋里的生存非常有益。鲸类可不会像人类那样睡眠。如果真的睡了,它们就会被淹死。通常,它们只是在洋面附近打几个盹,就算睡过觉了。鲸的身体里有厚厚的鲸脂层,因此,即使在寒冷的水域中,也能保持身体的温暖。 鲸是怎么确定方位的? 人类已经获得了不少有关鲸的知识,而且每天都有更多的新发现。不过,仍然有些问题,至今没有答案。 我们知道蓝鲸常常从觅食的极地水域,迁移到气候温和的温暖水域,并在那里生儿育女。可是,没有人确切地知道,蓝鲸究竟是如何走完这么长的路程的。或许它们具有识别地球磁场的能力,以此作为自己的导航系统。也可能它们用眼睛来认路,不过蓝鲸的视力可不怎么好。一些科学家提出,蓝鲸可能是利用声音来感知周围的地形,因为它们总是发出非常响亮的声音。它们发出声音,声波碰到障碍物后折回,蓝鲸接收到返回的声波,准确地判断方向或发现目标。这种确定方位的方法叫做回声定位。 也有人认为,蓝鲸的歌声是用来与其他鲸类进行交流或寻求伴侣的。如果有一天,你在海上,有幸听到一种奇妙的“喀哒”声,别忘了,那正是鲸的歌声。 大海的歌手——鲸 冬天的大海似乎平静了许多,鱼儿们也仿佛深藏海底。远远的海面上不时升起一股股水柱,它们有的垂直向上,有的倾斜而出,又矮又粗。是谁使庄严的大海又增添了几分神秘?原来是海洋最大的哺乳动物——鲸。它在“喷潮”,也就是在用肺呼吸。 鲸,不仅使大海更加神秘,它自己就有不少让人类解不开的谜。你看,为了适应大海这个生活环境,它长了一个多么绝妙的流线型身体!它那庞大的身躯是那样威武,让人感到恐惧。可是,你知道吗?它们有时却是非常调皮的。它们会一直追逐着大海中的一只小艇,甚至把它团团围住,不让小艇离开。这时候的鲸可绝对没有什么歹意。原来是小艇的甲板上有人在吹奏着长笛,那美妙的音乐使鲸深深地陶醉。更有意思的是有一只鲸居然忘乎所以地随着长笛唱起了“歌”。鲸这样酷爱音乐,引起了人们的好奇。他们聚集在海边,等鲸群经过时放声高歌,并演奏各种乐器,鲸果然中了“计”。它们靠近人群默默地欣赏着美妙的音乐,然后彬彬有礼地转身离去。 这奇怪的现象引起了科学家的极大兴趣。经过十几年的研究探索,人们才了解到,鲸在冬天开始“唱歌”。随着天气的变冷,它们逐渐改变“歌曲”的内容。有时是高音歌手的独唱;有时是深沉的低音合唱;有时是诙谐地模仿门的吱嗄声、钟表的滴嗒声或小鸟的唧啾声;有时却像在嘤嘤地啜泣或演唱一曲高昂的悲歌。不管它们怎样改变着曲调的内容,但每一年的冬季开始,它们总会精确无误地重复着上一年的开始曲,真可谓是“老调重弹”了。让人感到更奇怪的是,某一地区的鲸总是唱着同一曲调。但这些曲调逐年发生变化,随着时间的推移,把它们今年的曲调和前几年的进行比较,就会发现已经“面目全非”了。 科学家经过大量的工作,把窃听来的鲸的歌声推演了十四条简单的编曲规律。由“鲸的歌声”录制的唱片已风靡全球。 鲸的歌声吸引着千千万万热爱科学的人们,将来一定会有更多的人去探索鲸的奥秘。 7. 沉船打捞费用行业标准中国不允许私人打捞沉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任何埋藏在我国领土或者领海的文物,所有权归国家,个人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打捞,否则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根据国家文物局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对于遗存于中国领海内以及依照中国法律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文物,无论其起源于中国或起源于外国,均属中国所有; 对于遗存于外国领海以外的其他海域以及公海区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文物,中国享有辨认器物物主的权利。 8. 万吨船舶打捞标准是什么一、封舱抽水打捞法。把沉船破口封堵后,将船内的水抽出,使船浮起,因封补严密困难,风浪大时难作业,故较少采用。 二、浮筒打捞法。用若干浮筒在水下充气后,借浮力将沉船浮出水面,此法浮力大而可靠,施工方便、安全。 三、船舶抬撬打捞法。用钢缆兜于沉船船底,用打捞船上的起重设备将沉船提起,打捞时一般要用两艘或多艘打捞船共同作业。 四、泡沫塑料打捞法。将比重轻的闭孔泡沫塑料输入沉船舱内,排去海水,借泡沫浮力抬起船舶,此法免去在沉船底穿引钢缆的不便,且减少或免去封舱工作,也适应海上风浪下作业。 五、围堰打捞法。当船沉于水深较小的水域时,可筑堰于沉船的周围,抽出堰内的水,将沉船封补或修复,再灌水将船浮起后拆除围堰。 六、充气排水打捞法。是向沉船舱内打入压缩空气而排出水体,使沉船浮起。在不同情况下,可以采用不同的打捞沉船方法。如对沉没于江河或近海较浅水域的沉船、沉物,可采用恢复浮力法打捞。对于沉没于远海或大洋深处水域的沉船、沉物,可采用浮船坞打捞法打捞。对于较小水塘的打捞可用围堰打捞法。对于不能整体打捞的沉船、沉物可采用水下解体打捞法打捞。 七、吊车起吊法,对于较小的船只,可采取潜水员下到底部固定挂点,吊车直接起吊的方法,但是注意的是因为很多的沉船现场多为水域,很多陆地吊车难于靠近,甚至需要先进行道路的正平工作方可进行起吊作业。 八、爆破法,若这个沉船没有任何打捞价值,比如水泥运输船,又占据了航道,可不必打捞,直接在水中用炸药炸毁,以清理航道。沉船打捞是打捞沉没于水中物体的潜水工程作业。包括潜水打捞船舶、飞行器、货物等。在航道、港口水域中的打捞作业,可达到清理通航障碍物的目的。打捞是一项综合性技术,涉及测量、潜水、水下切割、封堵、水下爆破和水下焊接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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