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防火标准要求消火栓的标准规格尺寸船用最小消防栓的尺寸常见消火栓箱尺寸规格: 1、消火栓箱尺寸:800mm*650mm*240mm,此型号消火栓箱可配置SN65消火栓头1个、消防水枪1支、消防水带1卷、箱体铁板厚度1.0mm; 2、消火栓箱尺寸:1200mm*700mm*240mm,此型号消火栓箱可配置SN65消火栓头1~2个、消防水枪1~2支、消防水带1~2卷、箱体铁板厚度1.0mm; 3、消火栓箱尺寸:1500mm*700mm*240mm,此型号消火栓箱可配置SN65消火栓头1个、QZ19消防水枪1支、消防水带1卷、消火栓按钮1个、干粉灭火器3具、箱体铁板厚度1.2mm; 4、消火栓箱尺寸:1600mm*750mm*240mm,此型号消火栓箱可配置SN65消火栓头1个、消防软管卷盘1套、消火栓按钮1个、2kgABC干粉灭火器3具、箱体铁板厚度1.2mm;5、消火栓箱尺寸:1800mm*700mm*240mm;此型号消火栓箱可配置SN65消火栓头1~2个、消防水枪1~2支、消火栓按钮1个、ABC干粉灭火器3具、消防水带1~2套、箱体铁板厚度1.2mm。 2. 船舶防火标准要求规范耐火等级甲级,必须耐火1.5个小时以上 3. 船舶防火措施有哪些?(1)CO2灭火剂它是在乙醇表面形成隔离层,阻止与氧气接触,导致灭火。但需注意以下(1)水无法扑灭乙醇燃烧的火焰,用水来扑灭乙醇火焰会将灾难扩大,可能会遭成火焰扩散至排水沟或下水道。 (2)乙醇燃烧的火焰比汽油更难扑灭。乙醇火焰需要一种特殊的灭火泡沫来扑灭,但是这种泡沫在大多数消防部门并没有充足的储备,消防人员也没有接受过使用这种特殊灭火装置的培训。从经济角度上说,这种特殊的泡沫要比普通灭火泡沫更为昂贵。 (3)泡沫灭火器的原理是形成隔离层来扑灭火焰,但由玉米蒸馏而成的乙醇具有腐蚀性,能够将泡沫腐蚀并继续燃烧。扑灭乙醇火焰必须使用一种由聚合体制成的抗腐蚀的泡沫。 (4)扑灭乙醇火焰需要运用特殊的灭火方法。扑灭乙醇火焰时不要直接将泡沫喷到火焰上,而是让泡沫在火焰表面流动,形成隔离。 4. 船舶防火等级划分标准1.所有开放甲板区域的灭火总管需装设隔离阀与非灭火用途的管路隔离。 2. 能够在驾驶台或者消防控制站遥控启动,其中的一台灭火泵,也就是消防泵,消防总管系统应该能够立即送水,并建立起适当的水压。 3.机舱区域消防泵,连接消防总管与其他泵之间的管路需在机舱区域装设隔离区,通常在消防控制站隔离阀关闭时,除了机舱区域外,船上所有区域的消防栓均被隔离,消防区的消防栓应该能够有另一台消防泵或紧急消防泵供水。 4.应急消防泵,海水进口吸入及排除管路及隔离阀应设在机舱区域外,并并坚固的钢制外壳包覆或者以“A-60”防火等级的标准隔离材料隔离。 5. 船舶防火标准要求有哪些2010年7月石油公司国际海事论坛OCIMF根据调研后推出了“Recommnedations for alternatives to traditional emergency towpoff pennants”(对传统应急拖离防火钢丝使用替代方法的建议案),主要观点有: 1、约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航运界提出了船舶在港口泊位上装卸时需配置防火钢丝的要求,以便船舶火灾时能利用港口拖轮将船舶迅速拖离码头。 2、随着船舶大型化,防火缆所需的破断负荷也在同步增加,对于VLCC以上吨位船舶而言,钢丝直径可达到42毫米。实践表明,当钢丝直径超过32毫米时,已非人力可操作,只能依靠机械方式(配置专用缆车)才能实现系带。 3、根据LLOYDS调查表明,自从有防火钢丝起到21世纪,全球因为操作防火钢丝而导致的船员伤亡案例却超过1700多起,而使用该设备成功救助船舶火灾事故的案例却是“One in a million”,其大致含义为有效率不到百万分之一。 4、随着2万载重吨以上液货船强制配备应急拖带系统(ETA),以及按船型和吨位强制实施应急拖带手册(ETB)起,船员如果熟悉上述设备(手册),一旦在码头发生火灾时,可利用上述设备作为消防钢丝的替代,以实现应急拖离的目的。 5、因此,对于2万载重吨以上的液货船,艉布置的应急拖带系统,在港内时,能单人徒手在15分钟以内布置完毕。 结论和建议: 一是某些港口已执行OCIMF建议而不再要求配置该防火钢丝。 二是某些国家和港口仍然有此要求,此时应优先遵守港口规定,而不是OCIMF提出的行业建议。鉴于中国港口实情,放了不会错,不放可能会错。 三是如果布置,可按系泊设备指南第三版(MEG3)建议,将其置于水面上1 ~2米。 四是防火钢丝在甲板上应根据船吨位大小,及重载还是压载状态,而留有适当的松驰余量,以便拖轮在拖离操作时更加有效。 五是不建议在甲板上留有盘绕的钢丝绳圈等不安全方式,避免对船员造成的意外伤害。 6. 船舶防火标准要求是什么冬季,船舶如何做好防冻安全措施 冬季航行准备,特别是寒潮降温天气下的准备工作越充分,航行的危险和损失会愈少。 船舶航行灯 在航行中不论昼夜保持常亮,目的是在严寒中驱除水气保持航行灯内干燥,防止灯丝骤冷骤热,延长使用寿命。 磁罗经 标准磁罗经、船尾露天应急舵磁罗经(如有)、罗经柜内照明灯泡常开,柜外帆布套扎紧。 复示器 室外电罗经复示器、转速表复示器、舵角指示器内的照明灯泡不论昼夜应保持常开。 救生艇淡水桶(箱) 艇内淡水桶存放的淡水只能装至其容器容量的四分之三。应用帆布包妥淡水桶,或其他许可的处理,如暂时移至室内。 甲板集装箱 甲板集装箱的绑扎设备、箱底脚的紧锁器在航行中如受浪打或溅湿会被冻住陷于冰中;到港后此冰块仍难溶化。建议用草包裹住箱的底脚(一般限于船首部甲板上底层第一排和第二排近舷侧的数箱或十数箱),虽然用草包裹住后仍会结冰,但较易敲掉清除。此外,法兰螺丝因螺杆套筒中存水结冰而无法旋动收紧,可能耽误开航时间。建议在未进入寒冷区域前将其内的残水倒光,并防止雨水浪花再度进入其内。 货舱通风筒 如空舱或货物无需通风,应关闭通风筒,以防冷气入内,使舱内或相隔的舱内的存水结冰。 消防水管 船员朋友应该注意:一旦发生火灾因消防水管被冻而无法施救则将构成渎职罪。新型船舶的消防水管有的安装在露天甲板之下不易受冻,但一旦被冻裂则不易发觉,如解冻后再启动消防泵,因水管接头处法兰垫片受冰的张力而损坏,所以水花四溅,易损及电器设备、货物及物料等。其预防措施如下:1. 论露天的或非露天的消防水管皆应放尽其残水后再关闭,自上向下半空中设置的消防水栓或阀门应打开放尽其残水后再关闭或复原,但如处于正常运营时,机舱与居住舱室走廊内的消防水管与水栓除外。冲锚链水的出口阀应常开。2. 如在短时间内停用消防水,则可免除1的规定,但必须保持消防泵常开与冲锚链水出口阀常开,以保持管系内海水不断流动。 室内外淡水管和冲洗管 室内外淡水管和冲洗管,包括室外供工人洗涤用的淡水管,如船首物料间附近,仍需放尽管内淡水或用稻草包扎。 上部边水舱和前后尖舱在严寒中,上部边水舱和前后尖舱易因存水结冰而膨胀变形或崩裂,因为以往各船多航行于温热带,故发生的案例甚少而未被重视,应引起注意。下列几种条件都沾边的水舱则更易结冰,如: 1. 舱的外壁属船壳板的一部分; 2. 水舱的上壁属露天甲板的一部分; 3. 水舱外壁在水线以上的面积大、体积大,而在水线以下的面积小体积小者,如水舱外壁全部在水线以上则更易结冻; 4. 水舱外壁和上壁的露天面积之和与该水舱容积之比甚大者; 5. 水舱外壁位于上风一侧; 6. 水舱内壁属货舱的一部分,而该货舱系空舱者; 7. 距机炉舱、上层建筑及燃油舱远者; 8. 属淡水舱; 9. 水舱内的存水不作循环也不流动。从上述几点来看,全集装箱双层船壳组成的前边水舱最易受冻。 此外,散货船的前部上层边水舱也易受冻,因为其外壁与上壁皆暴露在外。一般防冻措施要求水舱的存水不要太满,但究竟减少多少才属“不太满”的行列。过分地将各水舱的存水都抽掉相当份量,有时会引起稳性降低或过强、自由液面增加,吃水差改变、受风面积增加、螺旋桨露出水面等弊病。故对上层边水舱、边水舱与前后尖舱应先加考虑,其实存水量应不超过满舱的85%。 机电设备 巨型船舶机舱内设备所占的空间比例比小吨位船小得多,故在寒冬停泊时,机舱内的温度并不高,如属无人机舱,则更有冷冷清清之感,但此时空气的相对湿度大,降低了电器的绝缘,温度稍低或过低,对主机、燃油与其他设备都有不利,其预防措施如下: 1.用电热等设备与减少通风量以调节机舱与舵机舱的温度与湿度; 2.甲板机械与电机中有加温防潮设备者应开启; 3.在严寒时,对于关键的机电设备可视情况保持常开。 甲板通道,如甲板上结冰,可撒少量黄沙。如甲板上有积雪,应在甲板的下风侧扫出一条通道。在大风浪前,于甲板下风侧安设从首至尾的扶手绳。 应急消防泵 大吨位新型船舶其应急消防泵多装于船首近船底处,此地冷辟无人问津易被人遗忘。如其残水未放尽,则其进水管与泵壳皆可能被冻裂,尤其是泵壳无论是冻裂或变形,船员难以自修解决。 双层底水舱 一般低温下,双层底水舱是不易结冰的,因为船底下方的水还未结冰,则 海水温度可传至双层底舱内的存水而不易结冰。除非船体已搁浅在冰中或爬在冰上时,双层底舱的存水才有结冰的可能。但当气温极低,船舶吃水小,双层底水舱四周有部分舱壁能受到寒风冷却,但这种情况极少发生,即使发生也不会太严重。故建议严寒时双层底水舱内的存水量至多为其容量的95%。此外,绝不允许其空气管和测量管在双层底舱舱顶以上的部分存水,液货船特别要注意。 惰性气体设备 液货船船上的惰性气体设备延伸到甲板的部分也应注意防冻工作。在管路上的压力真空切断阀应确保是不冻的液体。在湿式甲板水封内流动的防止气体倒流的液体,可以在保证气体不倒流进入机舱的情况下,保持水流的流动或排干净残水。液货船上的呼吸阀也应检查,排净残留的积水。 当然船舶进入寒冷地区前的准备工作是复杂的,在船工作的人员,除了要严格执行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外,在思想上应做好准备,船体与设备上做好准备,航行管理上做好准备,这对船舶的防冻工作是必须的 7. 船舶火灾分类标准海上风险指的是船舶在海上航行时会遇到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海上风险又被保险界称作为“海难”。 而在海上保险业务当中,所谓的“自然灾害”就包括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火山爆发等等灾害。至于“意外事故”,指的就是搁浅、触礁、沉没、碰撞、火灾、爆炸和失踪等等海上航行才会发生的意外,像船舱内起火就不属于“海上风险”。 在“海上风险”的“自然灾害”当中,恶劣气候主要是会导致船体破坏,船上货物损坏等等;而雷电则是容易引起火灾;至于海啸就是会导致货物遭受损害或灭失;而地震或火山爆发也会造成货物的损失。 在“海上风险”的“意外事故”当中,搁浅会导致船舶无法继续行进完成运输任务;而触礁严重的话则会导致沉船;至于“沉没”就是指船体全部或大部分没入水面以下,失去航行能力;碰撞是指船舶与冰山,桥梁,码头,灯标等相撞;火灾是指船舶本身或其载运的货物失火燃烧;爆炸是指船舶机器设备发生爆炸;失踪则是指船舶在航行中失去联络、音讯全无。 8. 船舶结构防火的基本要求用“A”级、“B”级分隔围蔽的各防火区域,灭火站室的布置,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固定式灭火系统及灭火设备,各舱室和甲板出通道等设施的细目,以及通风系统,包括风机控制位置、挡火闸位置和服务于每一区域通风机识别号码的细目。 9. 船舶防火防爆知识危险化学品码头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码头管理,保障装卸运输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9号)以及《长江干线船舶散装运输液体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长江港监局)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凡与码头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装卸、运输有关的单位及进入危化品码头的所有船舶、车辆、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3条 危化品码头属企业重点部位,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还应执行企业《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 第4条 在码头装卸危化品,实行作业许可制度。在每次装卸危化品作业前,必须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在装卸危化品作业过程中,若管线和(或)静电接地点进行了更换安装,应重新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进行危化品装卸作业。 第5条 在《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核定的作业范围内,从事危化品码头作业。禁止在码头装卸国家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二章 相关部门(单位)职责 第6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防安全责任制》和部门工作职责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加强协调配合、信息沟通,保证危化品码头装卸、转运安全。 第7条 物管处(十四车间)对码头安全管理全面负责(码头现场装卸作业安全管理,由物管处现场作业指挥长负责),并做好以下安全工作: 1、按照部门安全检查表实施日常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申请办理码头装卸危化品安全作业许可证; 2、做好码头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负责码头固定泡沫灭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以及应急运行管理,确保在装卸作业期间随时可迅速有效投入运行; 3、做好码头及码头库房的防火及用电安全管理、作业人员的安全合理配置及组织安排; 4、加强码头汛期检查、巡逻,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8条 安全部门、消防部门、仪电管理部门、供运(运管)部门负责共同审批码头装卸危化品安全作业许可证,并应经常性对码头及危化品装卸作业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提供相应技术和管理支持。 第9条 供运(运管)部门负责码头各种相关手续的办理,对船主、承运方、转运单位等企业相关方的资质审查和监督管理,并敦促其遵守本制度。 第10条 船主、承运方、转运单位等企业相关方应遵守本制度,服从企业对口管理部门及安全部门的监督,对因自身原因引起的安全问题负责全部责任。 第四章 船舶的停靠及申报管理 第11条 船舶到我厂危化品码头进行装卸作业时,必须取得我厂相关部门同意,并由厂相关部门通知物管处危化品码头管理员。 第12条 危化品码头管理员应根据码头作业情况,合理安排船舶停靠位置,船舶停靠码头后应妥善系泊,并根据水位涨落情况调整系泊缆绳。 第13条 船舶系泊完毕后应带上相关船舶资质证书到厂供运处验证船舶证书并进行复印存档。 第14条 危险化学品装卸前应向区“港航管理处”进行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申报。 第15条 货方与船方分别向区长江海事处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申报。 第16条 厂供运处应将第十四、十五条所涉及的三种“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申报单复印件交厂物管处,物管处收到申报单后,方可进行装卸作业。 第17条 危化品码头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船舶,在作业期间,白天应悬挂“B”字旗,夜间应显示红光环照灯。 第五章 码头作业区的安全管理 第18条 设备设施的安全要求及管理: 1、码头的设备设施应符合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并参照JT237《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 2、码头应疏散其它船舶,划定作业区域。作业区的划定以船和装卸设备为中心,半径不小于50m的范围,并以醒目告示牌公布,设置警线和警戒标志,严禁闲人进入。 3、码头作业区内严禁烟火。进入作业区的人员严禁穿带金属钉的鞋以及穿戴易引起静电火花的化纤服装;严禁随身携带打火机、火柴等火种;关掉手机,严禁使用移动电话、非防爆电筒等可能产生电火花的物品。通讯应在值班休息点使用,照明充足并安装在警戒线外。 4、码头应设置消防水系统和固定泡沫灭火系统,配置足量与危化品化学性质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沙箱等),并保持完好有效。 5、码头道路场地应清理,停止其它无关的作业,进出码头的道路、倒车场应无障碍物。 6、应配备污水、废弃物及防泄漏应急处理设施、器材(围油栅、江边围堰等),并保持完好。 7、易燃易爆危化品作业区域内,必须使用防爆型 电气设备和防爆工具,并定期检查。应配备可燃气体浓度监测仪,并保持完好。 8、液体易燃易爆危化品装卸管道应采用金属软管,作好防静电处理,并采取措施避免和防止软管与码头地面及其它设备设施之间的磨擦碰撞产生火花。 10. 船用防火门标准防火门上应该进行以下标注: 一是要张贴防火门的合格证,一般张贴在防火门的右上角或者左上角的位置; 二是要张贴防火门的规格型号,一般张贴在靠近门框内侧的门边上; 三是要张贴防火门标识铭牌,该铭牌内容为防火门生产厂家; 四是张贴防火门身份标识,一般张贴在防火门上角的位置。 11. 船舶防火规范由于易燃易爆危险品在生产、储存、使用过程中受到震动、摩擦、摔碰、挤压、雨淋以及高温、高压等外在因素的影响最大,因而带来的事故隐患也最多,并且一旦发生事故所带来的危害也最大。所以,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满足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以及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以及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将事故隐患消除,并严格各项管理要求。 (1)依法设立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企业,应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许可证;没有取得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当需要改建、扩建时,应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当需要转产、停产、停业或解散的,应采取有效措施处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以将各种事故隐患消除。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易燃易爆危险品安全监督综合管理工作的部门及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负责易燃易爆危险品安全监督综合管理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监督检查。 (2)生产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应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包装内附有与易燃易爆危险品完全一致的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拴挂与包装内易燃易爆危险品完全一致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安全标签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包装标志。当发现其生产的易燃易爆危险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立即公告,并且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及安全标签和易燃易爆危险品包装标志。 (3)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应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确保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使用安全。应当根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消毒、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和通讯、报警装置,并且应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在任何情况下都处于正常适用状态,且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4)国家明令禁止的易燃易爆危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销和使用。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1)企业经销易燃易爆危险品时,不应当从未取得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许可证或易燃易爆危险品经销(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易燃易爆危险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企业也不得向没有取得易燃易爆危险品经销(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 (2)经销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不得经销国家明令禁止的易燃易爆危险品;也不得经销无安全技术说明书及安全标签的易燃易爆危险品。 (3)经销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时,应遵守国家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的有关规定。经销商店内只能够存放民用小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其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 违反易燃易爆危险品安全管理的行政行为主要是指生产、储存、运输、使用、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这种行为属于违反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它与违反危险品安全管理规定肇事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其情节和结果不同。在主观上,这种行为可以是由故意或过失构成。 1.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违反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消防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以上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事故隐患。如果行为人违反这些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那么就有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对社会的公共安全构成危害,因此,对有这种行为的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 《消防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严禁烟火的场所。进入该场所必须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禁止使用非防爆的器具和具有引起燃烧激发能源的行为,如果行为人违反这些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或者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就有可能造成着火或爆炸事故,甚至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或重大人员伤亡。因此,犯有这种行为的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不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行为 《消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及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燃气是易燃易爆气体,属于第二类危险品。如果燃气用具的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不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就有可能使消费者在使用中发生事故,因此对燃气用具的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行为,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易燃易爆危险品在水上运输时,一旦发生事故往往对水道形成阻塞或者对水域造成污染,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更大的危害,且往往扑救较为困难。因此水上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时应当有比陆地更加严格的要求。 (1)禁止通过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性易燃易爆危险品。 (2)通过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禁运以外的易燃易爆危险品时,只能委托有易燃易爆危险品运输资质的水运企业承运,并按国务院交通部门的规定办理手续,并且接受有关交通港口部门及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3)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按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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