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靠泊技巧这个根据码头实际情况操作,比如码头潮汐流速,风向或者是海面海浪,这些都关系缆绳使用方法进行调整,最佳选择办法所以缆绳,全部均匀分布受力,在吹开风流速情况下,建议前后缆绳协同松绞。 首先横缆或者是倒缆绳开始,绞缆时首先选择新缆绳受力强开始,松缆绳时候首选强度差开始作业。虽然均匀分布调节好。建议:值班人员加强巡视工作,根据潮汐及装卸货进度,合理调节缆绳受力。 2. 船舶靠泊技巧口诀这里给大家介绍一部海南渔民的航海秘笈——更路簿。 更路簿,又称更路经、更路传,是一种记录航海知识的手抄本小册子,或是一张手绘的航海图,流传于海南文昌、琼海、临高等沿海渔村。渔民传抄《更路簿》可追溯至明清时期,一个罗盘加一本《更路簿》,让中国渔民在没有精确的航海图标和卫星定位系统的时代,顺利前往南海作业,并下南洋进行交易。《更路簿》记载的航海路线,航行要领,气象水流,不知是由多少渔民用鲜血换来的"生命航线"。 我国人民最早发现和开发了南海岛屿礁滩。史料记载,距今7000-3000年前,中国南方"骆越人"的一支跨海而来,成为海南岛的世居先民,后称黎族,说明那时人们已掌握了渡海技能。 远在秦汉时代,中国先民在南海就已经有了航海通商和渔业生产活动。从汉代开始,中国开通了与东南亚、南亚、大洋洲、非洲、欧洲许多国家交往的"海上丝绸之路",海南岛和南海诸岛海域是必经之地。无数的商船乘风破浪,满载中国传统物品驶离,同时运回众多国外奇珍异宝,航海贸易应运而生。据专家考证,《更路利润表》形成于明代,如今,海南的渔民们仍然在实践中补充丰富着里面的内容。南海岛礁散布,被航海者视为险途,南沙群岛中部,向有"危险地带"之称,有谚云:"走水行船三分命"。一代代船长口口相传,笔笔记录,将航海技术、路线水流、岛屿暗礁分类整理,谱就渔民智慧的结晶---南海更路簿。 《更路簿》有两类,一类是以手抄本形式传下来的,俗称《南海更路簿》;一类是口头传承下来,俗称"更路传"。主要分布于文昌市、琼海市沿海一带。其次是海口市、陵水黎族自治县、万宁市、三亚市、临高县等港口海岸渔村。所谓的更路经、更路簿、更路传,实为渔民自古以来自编自用的航海"秘本",是一种记录航海知识的手抄本小册子,或是一张手绘的航海地图,它是每位船长必备的航海图。 “学会更路簿,能当海师傅。”千百年来,海南渔民靠着自己的聪明才智,在浩瀚南海里劳作,用生命和经验日积月累, 写成了一部部《更路簿》,一代一代传承下来。《更路簿》不光是航海路径图,它更像一本历史教科书,南海诸岛的历史脉络有了它更加清晰,为证明西沙和南沙群岛属中国领土领海提供了有力的证据。 “自大潭过东海,用干巽使到十二更……”这是《更路簿》中的一句话。“大潭”指琼海潭门港,“东海”即西沙海域;“干巽”是航行角度;“更”指路程,约10海里。话虽简短,但出发地、目的地、航向以及航程标示得很清楚,一本《更路簿》涵盖了南海所有的岛礁,全部用本地方言命名。在目前已知的海南渔民《更路簿》中,共收录南海诸岛由渔民命名的地方98处,其中西沙群岛有22处,南沙群岛有76处。从不同版本的《更路簿》看,它应该是几代渔民甚至数十代渔民集体创作而成,并用大家约定俗成的方式给南海海域和南海诸岛起了各种形象生动的礁名和岛名, 以利于船只航行和靠泊。《更路簿》上不光标有岛屿和礁盘的位置、航行线路,还标有渔场分布情况。南海渔民因长期在南海里劳作,对南海诸岛了然于胸,1909年,广东水师提督李准率军舰巡视南海诸岛时,特别招募海南琼海渔民以《更路簿》兼做引水(向导)。抗战胜利后,中国海军收复南海诸岛时,潭门渔民还充当海上航行向导,依次登上了南沙、西沙群岛。 3. 船舶靠泊注意事项1:停主机,完车,合盘车机,停滑油泵,关油阀,水阀,放掉缸套里的水,控制空气放掉。 2: 拆缸头附件:水管,气管,排烟管等。 3:用拉伸器松缸头螺丝,机舱行车,吊缸头。清洁缸头和缸套接触面附近刚套内的积碳。同时安排人松活塞杆螺丝,填料函螺丝。 4:确认螺丝松掉后,吊活塞出缸套,于支架。 5:清洁活塞,测量缸套内径(如需要),更换活塞环(如需要)刚换填料函(如果需要)。 6:所有清洁,测量完毕,然后复装即可。注意: 1:最好靠泊时,或是抛锚时做此项工作,注意人身安全2:缸头螺丝定要对角松。吊活塞时,注意不要碰到填料函托板。 3:活塞环安装时注意各道环的位置。缸头和缸套接触面清洁干净,垫片更换。 4:吊键结束,检查曲拐箱内部是否有遗留的工具,螺丝,垃圾等。 4. 船舶靠离泊操作规程一、办公室 主要职责是根据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和局长指示,紧紧围绕全局中心工作,积极发挥组织协调、参谋助手和服务保障职能作用,推动全局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一)全面贯彻执行局长办公会议及局长指示,紧紧围绕全局中心工作,承上启下,平衡协调好工作关系,保证全局政令畅通。 (二)根据工作需要,负责草拟有关文件及其它文稿,及时上报有关信息。 (三)负责上级来文、来函的登记、呈批、传阅、归档工作,做到归档及时,立卷规范,并及时提供利用。 (四)负责各种行政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协助领导组织实施会议决定。 (五)负责本局印章管理,搞好行政接待工作。 (六)负责本局文件、材料的打印、复印工作,认真落实保密制度。 (七)负责本局党费缴纳、环境卫生检查等工作,并按时办理上级部门和局长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二、计划财务科 (一)负责本单位各种日常财务活动的计划、组织和控制,并对内部各种财务关系进行协调和处理。 (二)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准则》的要求,严格执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能,明确分工,相互合作,做到职能不混同,人员有专职。 (三)在局长领导下,运用科学的财务预测与决策方法,负责编制单位财务预算,并组织财务预算的执行、检查和分析。 (四)负责具体制定单位内部会计管理方法,建立单位内部会计的良好工作秩序,并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基层单位贯彻实施。 (五)参与单位经营管理,加强资金管理,预测财务风险,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如实反映本单位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六)负责单位财务收支,依法纳税,清收应收债权,偿还应付债务。定期盘点财产物资。 (七)负责组织本单位各职能部门、班组进行经济核算和成本管理工作,分期下达成本指标,全面控制成本、开支。 三、调度室 (一)贯彻执行局长及分管副局长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参与制定平衡吞吐量计划。 (二)合理运用泊位、场地和生产设施,提高港口货物的吞吐量能力,缩短船舶在港停泊时间。 (三)根据货种流量、装卸进度和车船到港变化情况及时调整作业计划。 (四)根据货物的种类和船舶情况向生产局长和调度会议提出搞好港口装卸生产的各项措施和要求。 (五)负责日常生产舱时量上报工作,受理、编制、申报船舶进出港计划。 (六)负责船舶靠离码头的指泊,并现场指挥,确保船舶安全。 (七)熟悉船舶系缆绳的系泊位置和缆绳的系泊角度,确保船泊系泊安全靠泊。 四、业务科 (一)执行局长下达的货运工作指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各项运输的方针、政策,遵守交通部和省局颁布的货运规章。 (二)制定货运商务管理规则,办理货运交接,理定运价和港口费收标准。 (三)定期进行客户回访,研究货源规律,分析货量潜力,组织海运货源。 (四)受理审查月度货物托运计划,进行综合平衡,帮助货主择优选择合理运输路线。 (五)根据货主托运的货物,做好堆场、仓库保管工作,并进行港、船交接和货物交付工作,负责进出口货物的理货计数工作。 (六)办理货物运输票据,进行运杂费及港口费用的结算工作。 (七)组织运力和船舶货物配载,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做好货运代理,船舶代理。 (八)审理货主提出的赔偿要求,处理货运事故。 (九)接待货主,开展日常工作,代表本局对外签订有关经济合同。 (十)实现港口标准化生产,提高业务素质,全面推行港口服务承诺制。 (十一)完成局长办公会议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机械队 机械队是我局的一线生产单位,在局长及分管局长的领导下,组织全队职工高效、低耗地完成货物装卸任务,搞好机械设备及机属具的管养、修加工等工作,保证安全生产不出事故。 (一)根据局长、分管局长及调度会议安排,科学地安排机械,合理组织装卸生产,保证货物的安全及时装卸。 (二)加强全队的安全生产教育,搞好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生产,杜绝野蛮操作和责任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机械设备管理,搞好机械设备的保养、维修工作,提高机械设备的利用率。 (四)建立健全全队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组织实施全队经济核算工作。 六、规划建设科 (一)认真执行国家关于港口修建、大型设备管理、低值易耗品供应方面的方针、政策、规范和规定。 (二)负责本港口一般性修建工程的测设工作,对扩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依据设计单位协议书(或合同书)的要求,负责项目的各种取证,提供有关设计资料,对已批准的水工、土建及更新改造项目,负责组织实施。 (三)根据工程计划和局长批准的工程任务,负责下达施工任务,并对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进行调度监督、检查和记录,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保质按时完成工程任务。工作项目竣工后,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为验收提供可靠的有关资料。 (四)负责本港的水工、土建设施检查,提出维修计划,及时组织维护港口建筑设施,使之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保证港口生产正常进行。 (五)为计划部门制定水工、土建工程修建和更新改造计划提供依据,做好工程预决算的编报、审查工作。 (六)负责本港口水工、土建设施的技术档案整理、归档工作。 (七)加强对门机等大型设备的规范化管理,负责做好门机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确保设备安全运行,延长使用寿命,满足生产需要。 (八)加强路灯、高架灯管理,做好维修保养工作,满足生产工作需要。 (九)负责全局低值易耗品供应,保障港口生产正常运行。 (十)完成局长办公会议交办的其它工作。 七、港务监管科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对本行政区及南北岸港口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管理,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保护措施的制定,监督安全生产保护措施计划、反事故措施计划的落实。 (三)及时传达上级安全工作指示,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和安全指标完成情况,组织交流和推广安全生产管理的先进经验和成熟做法。 (四)负责监督本地区或者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港口的“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急预案、持证上岗和实际演练情况的贯彻落实。监督检查港口经营人对安全工作会议的执行情况,及时提出加强危险货物作业的安全措施和意见。 (五)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向有关单位、部门发出《安全监察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六)督促保安做好港区巡逻检查工作。 (七)完成局长办公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后勤管理科 (一)负责做好干部职工的福利及劳保用品的采购供应工作,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做到货比三家,努力降低采购成本。 (二)负责做好内部招待所来客就餐接待工作,做到文明服务、礼貌待客。 (三)负责做好职工就餐工作,不断提高饭菜质量、服务和卫生;负责各类食品的采购,完善帐目明细,做到帐物相符。 (四)食品采购供应必须遵循节省成本、保质新鲜、职工受益原则,保证食品质量和使用要求。 (五)狠抓食品卫生,做好餐厅、伙房室内卫生、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防止食物中毒。 (六)做好全局干部职工人身意外保险管理工作。 (七)完成局长办公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5. 船舶靠泊方法1,简单的说:在保持船壳贴近码头的前提下,各系泊缆绳受力均匀。 2,详细的讲:要根据船舶靠泊的港口潮流、潮汐、货物装载情况调整缆绳受力。例如顶流靠泊在流速较大的内河港口时,船舶的头缆和艉倒缆受力肯定会比艏倒缆和艉缆受力大;在涨潮卸货的时候,船体上升的幅度会很快,需要适当松出各个缆绳。 所以当值水手的责任担负这船舶的靠泊安全,尤其是在流速较大的港口,一旦发生缆绳断裂船舶碰撞的行为都会给船舶、船东造成重大损失,因此要不断总结经验、加强巡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缆绳受力情况。 6. 船舶靠离泊操作楼主你好!船舶的平行横移要靠拖轮协助的,仅仅用车做不到的。 7. 船舶靠泊技巧图解船舶靠泊码头一般逆流靠泊先带头缆进车扭尾带尾缆,再用前中后中缆加固。 8. 船舶靠离码头技巧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航行秩序,保障船舶安全,提高运输效率,特制订本试行规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行驶之客货轮船及其他各种机动船舶(以下简称轮船)均须遵照本规则之规定执行(机帆船在不使用机器行驶时不在此限);如有违犯者,得视情节轻重,予以适当的处分。 第三条 行驶本省之轮船,除公安舰艇及有关机关在执行业务上自备专用之机动船外,均须经过航管部门检丈合格,并领有通航证件者始得航行。 第四条 行驶本省之轮船,均应遵照各该区航管部门之规定装载客货,并按有关规定配足合格船员。 第五条 轮船与驳船均应在两舷边明显处标明船名,在船尾标明船名与船籍港。 第六条 轮船须备有国旗,所属单位专用旗和全副国际信号旗。船首悬挂专用旗,船尾悬挂国旗,纪念节日挂满旗。 第七条 本规则内所规定的信号,一切轮船均应严格遵守;声号无论白天或黑夜行驶,均应正确使用;灯号应在自日落至日出时间内正确使用,容易混淆之灯光不得外露,旗号及形号应在自日出至日落时期内正确使用。 第八条 行驶本省之轮船,对航道、航标、绞滩工具及其他水上建筑物均有爱护之责。如发现有异状时,应尽可能向其主管机关或航管部门报告;如不慎损坏时,应主动报请赔偿或自行设法修理,否则应给予一定的处罚。 第九条 轮船如发现他船遇险时,除本身也在危险中或本身因故不能航行者外,无论何时何地、均有尽力抢救之责。 第十条 轮船上一切工作人员,均应积极防止海事发生,当船舶遇险时,应即采取有效措施,奋勇抢救。务期转危为安,最低亦须使海事减轻,不致继续扩大和严重。但在经尽力施救以后仍然不能挽救危局而必须发布弃船命令时,所有旅客及船上工作人员均应穿妥救生衣,备好其他救生措施。弃船命令必须在海事发生后尽最大努力施救而仍不能挽救危局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始得由正驾长发布。 1.船舶搁于礁石上,经过最大努力,仍不能脱险,并随时有断折、沉没、倾复之危险时。 2.船舶失火殃及机舱,焚毁救火动力,灭火管系,并火势蔓延整个舱面建筑时。 3.碰撞触礁后,失去一切动力,大量进水,立即有沉没危险时。 弃船命令未下达前,值班人员及在各个抢救岗位上之工作人员,不得擅离岗位。 弃船命令下达后,机舱值班人员非得正驾长两次完车通知,不得擅离岗位(如为蒸气机舱时,须将锅炉水放完),船上工作人员应尽先协助旅客离船,然后船员离船,正驾长必须在所有旅客及船员离船后始得离船。离船时,正副驾长须随身携带国旗、航行日志、船具目录、各项船舶证书、现款、帐务及其他重要文件等,正副司机须随身携带轮机日志。 第十一条 海事发生后,正驾长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航运部门报告海事发生原因、处理经过及损失情况,不得隐瞒真象。 第二章 信号使用 第十二条 轮船应备有响亮的汽笛一具,70厘米见方红旗两面,70厘米见方的白旗一面,国际信号旗全副,并直径不少于40厘米的黑球三个。 第十三条 单轮行驶之灯号: 1.桅灯——白色常明定光灯一盏,挂于前桅上高出驾驶台不少于一米处;如无前桅之轮船,则挂于驾驶台顶上之定灯架上。光线照射自船首正前方起两边各偏向一百十二度三十分,光强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三公里外清晰可见。 2.舷边灯——左舷红色常明定光灯一盏,右舷绿色常明定光灯一盏。光线照射自船首正前方起向左右船腰各偏后一百十二度三十分,光强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二公里外清晰可见。两舷红绿边灯之装置,应装有与船之龙骨平行的遮板,其长度需自灯心向前伸出至少0.6米,并在遮板之前端装置挡板一块,其宽度等于灯心丝与遮板之距离,使由船之一舷不能望见另一舷之灯光。 3.尾灯——船尾悬挂白色常明定光灯一盏,光线须自船正后方起照射至两边各六十七度三十分。光强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二公里外清晰可见。 第十四条 拖船行驶之灯号,除按照单轮行驶之灯号悬挂外,并应在不同方式行驶下分别加挂下列灯号: 1.拖驳船队行驶时,加挂与第十三条(1)项相同之白色桅灯一盏,两灯间垂直距离不得少于0.6米。 2.拖轮绑拖或顶推船舶行驶时,加挂绿色常明定光桅灯及白色常明定光桅灯各一盏,三灯垂直悬挂(上下白灯、中间绿灯)最低一灯应高出驾驶台一米,灯距不少于0.6米。 3.拖输在一列式拖带时,应于烟囱后面加挂白色灯一盏,其规格同尾灯,并高出尾灯一米,以便于被拖船舶操舵。 第十五条 驳船被绑拖或吊施时,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悬挂舷边灯和尾灯;被顶推时可只挂悬外灯。当两艘或两艘以上驳船,并列一排时,仅在右边最外一般的右舷悬挂绿边灯,在左边最外一艘左舷悬挂红边灯。 轮船被拖带、绑拖或顶推时,也应按此规定悬挂灯号,但拖轮本身红绿边灯不得因绑驳有边灯而不挂。 第十六条 轮船,驳船在江中、岸边、码头系泊或抛锚时,应悬挂下列信号: 1.日间须于船首明显处悬挂黑球一个(停靠码头时可免挂)。 2.夜间须于船首明显处悬挂白色定光环照锚灯一盏,光强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二公里外清晰可见。如靠岸时停泊拴有缆绳使船与岸间有距离时,夜间须在缆绳上悬挂红光环照灯一盏;日间在缆绳上悬挂红旗一面。 第十七条 装载危险品(如弹药、爆炸品、汽油等)输船及驳船之信号: 1.在行驶中悬挂的旗号: (1)装载危险品之爆发温度低于摄氏二十八度时,单轮拖船、驳船除按第十三、十四、十五条之规定分别悬挂灯号外,夜间应于桅之横桁两端各挂红光环照灯一盏;日间在桅桁上悬挂红旗两面。增挂灯光之强度,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二公里外清晰可见。 (2)装载危险品之爆发温度在摄氏二十八度以上时,单轮拖船驳船除按第十三、十四 十五条之规定分别悬挂灯号外,夜间应于桅之横桁一端悬挂红光环照灯一盏;日间在桅桁上悬挂红旗一面。增挂灯光之强度,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二公里外清晰可见。 2.下锚后航行灯熄灭,除按第十六条之规定悬挂灯号外,并按上项规定悬挂红旗或红灯。 第十八条 船舶在装卸重件机器、液体、货物或停泊修理时,除按第十六条之规定悬挂信号外,日间应于显明处加挂[TE]旗,夜间加挂上下垂直之红、白光环照灯各一盏(上白下红),其间距离不得少于0.6米。 第十九条 轮船搁浅或机器失灵之信号; 1.轮船搁浅,日间应在显明处垂直悬挂黑球两个,夜间垂直悬挂红色环照定光灯两盏,其间距离不得少于0.6米。 2.机器失灵,船在航行时,日间於桅上悬挂国际信号旗[D]一面,夜间除显示桅灯、尾灯、舷边灯外,并应在横桁下垂直悬挂红色环照定光灯两盏,其间距不得少于0.6米;下锚后,日间[D]旗落下,并按第十六条规定加挂黑球一个,夜间航行灯和红色环照灯熄灭,并按第十六条之规定加挂锚灯一盏。 失灵船应尽量在不妨碍其他船舶航行之安全位置迅速下锚,不得任意浮动。 第二十条 各种工作船舶之信号: 1.日间不论在行驶或抛锚中进行工作时,除应悬挂国际信号旗[TE]各一面外,在可通航之一面加挂黑球一个。 2.夜间工作时应在桅杆上设置横桁一根,悬挂成一等边三角形的环照灯三盏,即桅尖上挂白光灯,横梁两端在可通航之一面挂白光灯,在不可通航之一面挂红光灯,三角形灯间距离规定为一米,光强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二公里外清晰可见。 在行驶中工作时还须加挂桅灯、舷边灯及尾灯,抛锚工作时则改挂锚灯。 3.航标工作船工作时,夜间应于甲板上四面均可显明易见处悬挂上下垂直之环照绿光灯两盏。 第廿一条 轮船在行驶中与他船相遇时所用之声号,按下列规定: 1.短声汽笛一声(声音延续二秒钟,下同),表示本船正转舵向右行驶; 2.短声汽笛二声(二声之间隔为一秒钟,下同),表示本船正转舵向左行驶; 3.短声汽笛三声,表示本船正倒车后退。 第廿二条 轮船在行驶中,欲警告他船注意时所用之声号,按下列规定: 一、长声汽笛一声(声音延续四至六秒种,下同): 1.前后两船尾随而行,后船鸣放,表示可否超过; 2.轮船警告前行木船注意本轮所发生的手播信号,或表示要木船避开航道; 3.前行拖驳船队之拖轮鸣放,表示本船避让不灵,他船应尽量让开; 二、长声汽笛二声,在轮船靠离码头前十分钟鸣放,表示警告周围船舶注意或远离。 三、长声汽笛二声: 1.当前后船尾随行驶时,前船鸣放表示同意后船越过; 2.当上下水两船均将驶近漕口附近,其中一轮鸣放,表示我轮正在漕口外停车,等候你轮驶过。 第廿三条 轮船在雨、雪、雾等视线不清天气,或在未设信号台之夹堰及弯曲水道内行驶及单轮、绑拖或顶推时,轮船应每隔二分钟鸣放长声汽笛一次;一列式拖驳船队时,轮船应每隔二分钟鸣放汽笛二长声一短声。 第廿四条 轮船在行驶中遇到大雪、暴雨、浓雾等特殊情况,停止行进之声号: 1.单轮、绑拖、顶推及各种工作船,已停车不进时,应每隔一分钟鸣放长声汽笛二声;停泊抛锚后应每隔一分钟连续敲号钟一次,历时五秒钟; 2.一列式拖驳船队,已停止不进时,应每隔一分钟鸣放汽笛二长声二短声,停泊抛泊后应每隔一分钟连续敲号钟一次,并接敲二响,连续时间为五秒钟。 第廿五条 轮船遇难时之求救信号: 1.短声汽笛连续鸣放或敲打其他能发声之器具; 2.在日间悬挂国际信号旗[NO]各一面; 3.在夜间燃放红色或蓝色的火号,并燃烧其他可燃之物。 第廿六条 轮船试车时,应在桅杆横桁上悬挂国际信号旗[A]一面,试车必须在指定地点进行。 第三章 航行规则 第一节 航前 第廿七条 轮船应开好航前会议,讨论明确本航次的任务,研究制订如何完成任务的措施,并进行三查(即查驾驶部属具,轮机部机具、查人力、查装载),保证安全航行。 第廿八条 轮船开航前必须带足足够的工具及燃料,并与港务部门办妥各种手续。 第二节 航中 第廿九条 轮船应随时注意辨察船行方向和水性,严禁麻痹大意冒险航行,严格防止海损事故发生。 第三十条 轮船在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尽量减速慢车,必要时停车: 一、经过集镇及船舶经常停泊地时; 二、遇有他船悬挂[TE]旗或红旗时; 三、在不明来船动向时; 四、对航道、航标有疑问时; 五、在视线不清之雨雪雾中行驶时; 六、遇拖驳船队及各种工作船时; 七、遇有遇难船舶时; 八、两船在狭窄水道内相遇; 九、在航道附近遇有重载木船或小艇木船等靠岸装卸货物时; 十、经过码头修建地段、筑堤工地及堤岸低险处时; 十一、在弯曲水道内不易望见来船时; 十二、其他悬有要求慢车信号或陆岸地段。要求慢车信号为:日间悬挂[TE]旗或红旗,夜间垂直悬挂上白下红间距不少于0.6米之环照灯各一盏。 第三十一条 两船前后尾随行驶,其间距离上水不得少于后船的三个船长,下水不得少于五个船长(拖驳船队作为一个整体计算)。 第三十二条 轮船及驳船之最大吃水剩余水深之规定: 一、轮船不得少于20厘米; 二、驳船如河底为沙底时,不少于10厘米,石底不少于15厘米; 三、装有危险品之轮、驳船,除按上述两项规定外,应再增加5厘米;在经过上述最浅水位航道时,轮船应减速慢车航行。 第三十三条 未设夜间助航标志地段,在机器正常运转和月色明朗情况下,可以在好的航段中实行夜航,但在气候恶劣时严禁航行。 第三节 过滩 第三十四条 两轮尾随行驶在狭窄弯曲或险浅水道内时,绝对禁止超越或抢滩。 第三十五条 轮船行驶将进滩险、五花水、鼓喷水及弯曲危险水道时,应特别警惕有无来船音响及声号,并随时作好避让准备。 第三十六条 两轮尾随行驶,在上滩或通过漕口时,后输应即停车等候,前轮上驶露尾后,应鸣长声汽笛一声,表示后轮可以继续前进。 第三十七条 正驾长必须贯彻民主看滩精神,在组织引水员和水手看滩时,应当作到腿到、眼到、研究到、交待到、贯彻到。轮船过滩必须当看必看,当转必转,当绞必绞,当吊必吊,不得冒险过滩。 第三十八条 船员必须服从航监人员和航道工程队施工警戒人员的指挥,不得冒险行驶。 第四节 避让 第三十九条 两船迎头相遇,即夜间互见对方红绿边灯,日间两船船首旗杆在一直线上时应各转舵向右行驶,以便互经对方左侧驶过。 第四十条 两船交叉相遇,即在甲船一边灯处见到乙船另一边灯,并有发生碰撞之危险时,显示绿边灯之船应避让显示红边灯之船,显示红边灯之船应保持原行航向小心前进;倘因天气恶劣或其他原因,而彼此发现较迟时,显示红边灯之船亦应积极 9. 船舶靠离泊作业流程实施机关:中国海事局各分局(船舶检验局)及各分局申请人: 申请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其代理人(申请人向船舶船籍港所在地船检分局申请) 具备条件:申请人需到海事部门办理船舶登记注销手续(船舶报废时) 提交材料: 1.《船舶营运检验申请表》 2.船舶检验证书正本 3.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资料(个体船东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A4纸单面,要求签字或盖章) 4.海事部门船舶登记注销证明文件(船舶报废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3.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中国船级社相应规范等 办结期限: 1.船舶报停:船舶检验合格,并提交完整的资料后15个工作日 2.船舶报废:提交完整的资料后1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1. 船舶报停:签发船舶检验证书,在船舶适航证书记事栏注明“本船已报停,不得从事任何载、运活动” 2. 船舶报废:不签发船舶检验证书,在该船舶检验证书原件每页盖注销章,并退回给申请人 收费标准: 现行《船舶检验计费标准》及相关规定(船舶报废不收取费用)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2:00;14:00-17:30) 10. 船舶是怎么停靠泊位一个码头往往有若干个泊位。 根据可供靠泊船舶的大小,泊位可分为若干等级,如10万吨级、5万吨级、万吨位、5000吨级、千吨级等。 供万吨级以上船舶停靠的泊位通常称作深水泊位。一个港口拥有泊位数量的多少是衡量该港规模大小和测算其吞吨能力的主要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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