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工业局1、外高桥造船厂 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江口南港河段南岸。 由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宝钢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等出资组建,中船集团公司控股,注册资本14.40亿人民币。 是中国目前现代化程度最高的大型船舶总装厂。 2、新时代造船 江苏新时代造船有限公司位于中国江苏靖江市江阴长江大桥下游10公里处,具备建造30万吨以下各类船舶的自然条件。 公司占地总面积162万平方米,长江岸线3200余米。 1996年至今,公司已先后为丹麦、巴哈马、英国、德国、印度尼西亚、新加坡、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建造了入ABS、LR、RNIA、NK、GL、DNV、BV等船级。 3、江南造船 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隶属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前身是1865年清朝创造的江南机器制造总局,是中国民族工业的发祥地,和国家重点军工企业。承载着壮大中国海军、实现富国强民的梦想。 2. 船舶工业管理局中国船舶工业系统工程研究院简称中船院,其前身船舶系统工程部成立于1970年,隶属于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是我国最早将系统工程理论和方法应用于海军装备技术发展、最早以“系统工程”命名的军工科研单位。 截至2019年底,系统工程研究院共获得科技进步奖451项,其中国家级奖项28项,省部级奖项250项;获得授权专利852项, 专利申请2070件,软件著作权登记401件。研究院两次被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授予“某装备发展建设工程重大贡献奖”,曾被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授予“某工程建设重大贡献奖”,被国防科工局授予“国防科技工业军工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称号等。 3. 船舶工业局技术处航务管理局是具有省级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隶属于交通厅。主要职责是:负责全省水路交通行业的规划、中长期计划及年度计划的实施,全省水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管理,组织实施重点水路交通建设,承担全省水路交通运政、港政、航道、水上安全和船舶工业等行业管理职能。 4. 中国船舶工业机关服务局中国国家海事局最主要的功能:为河流、海上船舶的正常航行做保障执法工作。海事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的基础上合并而成的。海事局为交通部的直属机构,实行垂直管理体制。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海事局负责行驶国家水上安全监督和防止船舶污染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管理和行政执法,并履行交通安全生产等管理职能。 5. 船舶工业局局长2000吨平板驳船载重吨:2000吨,建造年份:2003,长度:68.30米深度:3.60米,宽度:15.00米,吃水:2.6 米,航区:沿海。 目前世界上最大平板驳船吨位28000吨,长度为153米,吃水7.5米。 平板驳船:与拖船或顶推船组成驳船船队,可航行于狭窄水道和浅水航道,并可根据货物运输要求而随时编组,适合内河各港口之间的货物运输。 6. 船舶工业局技术处设计组工作是北京海淀区的这个基本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社会保险;执行国家和院的公费医疗政策;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和购房补贴;为新职工提供临时周转住房及租房补贴;提供伙食、交通、通讯等补贴。 7. 中国船舶局船舶登记机关系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的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海事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负责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全国范围内开展船舶登记业务的海事管理机构确定业务权限并进行管理。各直属海事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以下简称“直属局”和“省级地方局”)负责本办法在其辖区的实施,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船舶登记机关和船舶登记人员进行管理。8. 船舶工业部1.身高:新录:驾驶员身高应大于等于1.65M,其他海员应大于等于1.55M. 2.脊柱、四肢:五官端正,四肢无残疾,双下肢不等长不超过2CM,脊柱侧变不超过4CM并无后凸畸形。 3.视力:采用标准对数视力表或国际标准视力表,按其岗位需要分别规定为: 3.1 船长、驾驶员及值班水手 新录:双眼裸视力均在5.0(1.0)或以上,或者一眼达4.9(0.8)、另一眼达5.1(1.2)者为合格。 现职:双眼裸视力均在4.9(0.8)或以上,或者一眼达4.8(0.6)、另一眼达5.0(1.0)者为合格。 3.2 轮机长、轮机员及值班机工、报(话)务员和电机员 新录:双眼裸视力均在4.8(0.6)或以上,或者一眼达4.6(0.4)、另一眼达4.9(0.8),或者双眼裸视力均在4.6(0.4)或以上,但经矫正后(即戴眼镜)双眼视力均能达5.0(1.0)者为合格。 现职:双眼裸视力均在4.6(0.4)或以上,或者一眼达4.5(0.3),另一眼达4.7(0.5);或者双眼裸视力均在4.5(0.3)或以上,但经矫正后(即戴眼镜)双眼视力均能达4.9(0.8)者为合格。 3.3 船舶甲板部或轮机部的其他船员及见习人员,可对应3.1或3.2中“现职”的标准检验合格 4.色觉: 船长、驾驶员及值班水手:辨色完全正常。 轮机长、轮机员、报(话)务员和电机员:无红绿色盲。 5.视野:船长、驾驶员及值班水手:水平视野大于等于150°,垂直视野大于等于115°。 6.立体视觉:立体视觉锐度值小于60’’ 7.听力: 7.1 在不戴任何助听器和无视觉辅助时,两耳能分别听清距离五十厘米的机械秒表声者为合格。 7.2 轮机长、轮机员及值班机工以纯音听力计测定,两耳听力在0.5、1.0、2.0KHZ频段上损失均小于等于25dB,在3.0、4.0、6.0KHZ频段上损失均小于等于30 dB者为合格。 8.血压 新录:不高于18.66/12.0KPa(140/90mmHg)不低于:12.0/8.0KPa(90/60mmHg) 现职:不高于21.3/12.6KPa(160/95mmHg)不低于:12.0/8.0KPa(90/60mmHg) 二.职业适应性 1.暗适应:小于等于50S 2.语言能力:口齿清楚,无口吃 三.职业禁忌:心血管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泌尿系统疾病、血液系统疾病、内分泌代谢系统疾病、神经精神系统疾病、恶性肿瘤、性病。 9. 船舶工业局技术处船舶设计组成立于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维护船舶管理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船舶管理业,是指船舶管理经营人根据约定,为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供下列船舶管理服务: (一)船舶机务管理; (二)船舶海务管理; (三)船舶检修、保养; (四)船员配给、管理; (五)船舶买卖、租赁、营运及资产管理; (六)其他船舶管理服务。 第三条 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国家其他规定对船舶管理业实施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船舶管理业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资质 第五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符合本规定的管理人员;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体系;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交通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 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 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 第八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一)筹建或开业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组织章程; (四)名称登记证书; (五)验资证明; (六)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证书、从业资格证书; (七)符合国家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定的证书; (八)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第九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提交申请书一式三份,提交有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第十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可以直接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要求的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也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规定的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由其转送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实有关证件,确认有关证件的复印件的有效性后,将有关证件的原件退给申请人,将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的复印件报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船舶管理业经营筹建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筹建的,发给水路运输服务筹建批准文件;对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同意筹建船舶管理企业的,申请人应当在一年内完成筹建,但在筹备期间,不得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船舶管理业经营开业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开业的,发给《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并报交通部备案;对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应当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变更登记及其他法定手续后,方可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领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后,应当在开业前十五日内将《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复印件送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扩大经营范围,应当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提前三十日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船舶管理经营人的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原批准机关、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歇业或者停业,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 经营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在依法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与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签定船舶管理合同后,应将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类型、总载重吨、船籍港,及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的名称、住所等情况报所在地和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根据船舶管理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义务。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义务,不因将船舶已委托给船舶管理经营人管理而改变。 第十九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所管理的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和污染事故,必须接受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价格提供船舶管理服务,妨碍公平竞争; (二)在会计账簿之外暗中给予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回扣,承揽船舶管理业务; (三)滥用优势地位,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四)允许不具备船舶管理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从事船舶管理业务;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一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按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业务统计资料。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船舶管理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安全、船舶污染水域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有关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的法定义务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接受船舶管理监督检查,应当如实提供必需的凭证、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开业后达不到规定经营资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的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船舶管理业; (二)超越经营范围经营船舶管理业; (三)强行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履行备案手续; (二)不报送有关业务资料。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规定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二○○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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