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救生艇放艇步骤在船上的工作部门分为甲板部、轮机部和服务部,职务分别有船长,甲板部有大副、二副、三副、值班水手,轮机部有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值班机工,服务部有管事、大厨、二厨、服务生。 不同的职务有不同的要求。若您没有从事船上工作的经历,也没有接受过相关的航海职业教育和培训,那么可以从事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和服务部门的职务。 若您是想做一名水手,首先要参加值班水手适任培训。 申请值班水手适任培训必须符合3个条件: 年龄不小于18周岁,不大于45周岁; 身体健康,符合海员的基本条件; 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完成培训,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考试、评估合格后,您要带值班水手培训证明和专业培训证书及其影印件、服务簿申请表、白底彩色两寸免冠相片以及身份证复印件到海事局船员管理部门办理船员服务簿。 如果您申请的是无限航区值班水手,需要由所签的航运公司为您办理海员证。然后联系单位上船见习,见习6个月期满后持相关证件到海事局船员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值班水手适任证书。 拿到适任证书以后就可以在船上从事值班水手工作了。如果想要申请成为高级船员,需要参加相关的专业培训,并考取专业资格证书。 中国现有海员教育和培训机构85个,其中,本科航海院校12所,专科航海院校14所,中专12所,其他教育和培训机构47个。 目前,我国培养水上专业技术人才的本科院校有:大连海事大学、上海海事大学、武汉理工大学、集美大学、宁波大学、广东海洋大学、大连水产学院、天津理工大学、重庆交通大学、烟台大学、山东交通学院和浙江海洋学院等 航海院校学生毕业时,或者普通船员申请成为高级船员时,需要参加高级船员适任证书的全国统一考试。除了我们简称为考大证以外,驾驶专业毕业生还须通过考试,获得下列证书:一是G证,即GMDSS(全球海上遇险及安全系统)证书;二是“四小证”,即熟悉和基本安全、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精通急救、高级消防;三是“二小证”,即雷达标绘、ARPA操作。轮机专业毕业生还须和驾驶专业毕业生一样考“四小证”。 2. 船用救生艇结构图解首先,既然楼主主要想知道船的构造,那么我们就从构造说起~ 船的骨架外围,围著上甲板和外板,防止水渗入。当外板因某种原因而破裂, 导致进一步进水时,为避免水流到其他部位,必须利用水密舱壁等,将船分隔成上千个水密舱。船底通常使用双重底。 现代运输船舶尽管种类繁多,构造不一,但都是由船体和动力装置两部分组成,并配置有各种舾装设备和系统。 船体及其上层建筑运输船舶的主体,为旅客、船 员以及货物、动力装置和油、水等物料提供装载的空间。 钢质运输船船体是用各种规格钢板和型材焊接而成, 由船底、两舷、首端、尾端和甲板组成水密空心结构。船底有单底和双底结构,由船底外板(包括平板龙骨)、 内底板和内底边板(双层底结构的船有)、纵向骨架、横 向骨架等构件组成。船底骨架有横骨架式和纵骨架式两 种。横骨架式结构由肋板(横向构件)、中桁材(位于 船底纵向中心线处的纵桁,又称中内龙骨)、旁桁材(位 于船底纵向中心线两侧的纵桁,又称旁内龙骨)等构件组 成;纵骨架式结构减少肋板数,但增加船底纵骨。两舷由 水密的舷侧外板和加强它的骨架(肋骨和舷侧纵桁、纵 骨等)组成。为了加强船体首尾结构,在首端有首柱,在 尾端设尾柱。船体内部设若干道舱壁,形成不同用途的 舱室。船的首部和尾部设有防撞舱壁,分别形成首尖舱、 尾尖舱,以保安全。安装主机、辅机及其附属设备的机 舱一般设在船中部或尾部,相应的船型称为中机型或尾 机型。船体垂直方向则用甲板和平台分隔,甲板少则一 层,如油船、散货船;多则十余层,如远洋客船。贯通 首尾的最上一层水密甲板称上甲板。船体的强度须能承 受船上的载荷和外界水压力,以及风浪中所产生的弯曲 和扭转等应力。 上层建筑是指上甲板以上的建筑物。货船的上层建 筑主要供驾驶操纵和船员生活之用。过去典型的杂货船 多为中机型,其上层建筑分别设在船首、船尾和中部,分 别称为首楼、尾楼和桥楼,这种船称为三岛式船。桥楼 是全船工作和生活的中心,最上层是驾驶台、海图室、 电报间等,驾驶台以下部分为船员居住、休息、娱乐的 场所。为了取得更多的使用和居住面积,可把三楼分别 或全部联接起来。如把首楼和桥楼联接起来,即成长首 楼船;把尾楼和桥楼联接起来,即成长尾楼船。20世纪 初,船主们为了扩大船舶装货容积,同时利用当时船舶 吨位丈量法规中的某些弱点,建成一种有两层甲板的遮 蔽甲板船。两层甲板之间的空间可以装货而又可以不计 入总吨位,从而减轻了各种服务费用及纳税额,因此长 期成为干货船的主要船型。但该船型水密性差、不安全, 所以现在已由国际海事组织修改丈量法规,取消了这种 船型。现代货船以尾机型居多,上层建筑也多设在船尾。 客船的上层建筑比货船的发达,甲板层数多,每层内部 用钢质围壁加以分隔,成为旅客居住和进行各种活动的 场所。 动力装置包括为船舶提供推进动力的主机,为全 船提供电力和照明的发电机组,以及其他各种辅机和设 备。主机是运输船舶的心脏。现代运输船舶的主机绝大 多数为低速或中速柴油机,由它直接或减速后驱动装在 尾部的螺旋桨来推动船舶前进。除柴油机外,也有少数 船舶采用蒸汽机、汽轮机、燃气轮机乃至核动力装置。 柴油机船上发电机组为2~3台柴油发电机组,一般采用 400伏三相交流电,频率为50赫兹或60赫兹。船上还装有 副锅炉或废气锅炉,为全船提供蒸汽和热源。各种辅机 和设备主要有空气压缩机、各种油泵、水泵以及热交换 器、管路、油水柜等。 舾装设备和各种系统舾装设备包括:①操纵设备, 如舵设备;②系船设备,如锚泊设备和系泊设备等;③ 关闭设备,如舱口盖、水密门、舷门、出入口盖等;④ 信号设备如信号灯、信号旗等;⑤救生设备,如救生艇、 救生筏、救生圈、救生衣等;⑥起货设备,如货船上的 吊杆装置和甲板起重机(见船舶起货设备),油船上的 货油泵,滚装船上的升降机、跳板等等;⑦其他设备,如 客船上的防摇设备,拖船上的拖带设备,顶推船上的顶 推装置等。船上各种系统包括:将舱底积水排出船外的 舱底水排出系统,向压载水舱供水和把水排出的压载水 系统,送水灭火的消防系统,排除甲板积水、粪便水和 洗濯污水的疏水、处理和排污系统,供给船员和旅客所 需饮用水、洗濯水和卫生用水的生活用水系统,以及通 风、取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等。 还有一些内容,看参考资料 3. 船舶救生艇操作规程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种类繁多,功能不一,适用性差异大,可按其适用性、具体功能、使用状态进行分类。 1.按照适用性分类 应急装备有的适用性很广,有的则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根据应急装备的适用性,可分为一般通用性应急装备和特殊专业性应急装备。 一般通用性应急装备主要包括:个体防护装备,如呼吸器、护目镜、安全带等;消防装备,如灭火器、消防锹等;通信装备,如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对讲机等;报警装备,如手摇式报警、电铃式报警等装备。 特殊专业性应急装备因专业不同而各不相同,可分为消火装备、危险品泄漏控制装备、专用通讯装备、医疗装备、电力抢险装备等,如: (1)危险化学品抢险用的防化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监测仪等; (2)消防人员用的高温避火服、举高车、救生垫等; (3)医疗抢险用的铲式担架、氧气瓶、救护车等; (4)水上救生用的救生艇、救生圈、信号枪等; (5)电工用的绝缘棒、电压表等; (6)煤矿用的抽风机、抽水机等; (7)环境监测装备,如水质分析仪、大气分析仪等; (8)气象监测仪,如风向标、风力计等; (9)专用通信装备,如卫星电话、车载电话等; (10)专用信息传送装备,如传真机、无线上网笔记本电脑等。 2.按照具体功能分类 根据应急救援装备的具体功能,可将应急救援装备分为预测预警装备、个体保护装备、通信与信息装备、灭火抢险装备、医疗救护装备、交通运输装备、工程救援装备、应急技术装备等八大类及若干小类。 3.按使用状态分类 根据应急救援装备的使用状态,应急救援装备可分为日常应急救援装备和战时应急救援装备两类。 (1)日常应急救援装备。日常应急救援装备是指日常生产、工作、生活等状态正常情况下,仍然运行的应急通信、视频监控、气体监测等装备。 日常应急救援装备主要包括用于日常管理的装备,如随时进行监控、接受报告的应急指挥大厅里配备的专用通信设施、视频监控设施等,以及进行动态监测的仪器仪表,如固定式可燃气体监测仪、大气监测仪、水质监测仪等。 (2)战时应急救援装备。战时应急救援装备是指在出现事故险情或事故发生时,投入使用的应急救援装备,如灭火器、消防车、空气呼吸器、抽水机、排烟机等。 日常应急救援装备与战时应急装备不能严格区分,许多应急救援装备既是日常应急救援装备,又是战时应急救援装备。如水质监测仪,在生产、工作、生活等状态正常情况下主要是进行日常监测预警;在事故发生时,则是进行动态监测,确定应急救援行动是否结束。 4. 船舶救生艇释放步骤对于该重力锤布置,无公约或者规范做明确要求,从实用角度及近期外部检查人员要求看,重力锤的正确布置方法应该在艇内,还须注意下列事项: 1、因公约要求,救生艇除了能在登乘甲板由艇外船员手动操作释放外,还应能在艇内由已经登乘的船员进行遥控释放,此时艇员应能自如地操作联结着重力锤的钢丝从而实现遥控放艇。 2、在艇内时,重力锤必须能从艇盖顶端小孔穿过,如果锤直径大于艇盖小孔,则连接重力锤的钢丝和小孔之间必须有快速断开布置,当需要弃船逃生时,避免艇内重力锤无法脱开而导致随大船沉没的风险。 3、重力锤的另一功能是,当救生艇在回收时,其自身的重量施加在遥控钢丝上,防止遥控钢丝太松发生缠绕。此功能性要求,虽然只发生在新建船舶或新更换救生艇或艇架调整时特别关注,但船员平时在收艇时也应适当留意观察艇的降落钢丝和遥控释放钢丝能有效同步,也正因为它具有这个功能(自重功能),所以习惯性地称之为重力锤。 5. 船舶救生艇放艇步骤图片先在荒岛土制作一个简单木筏靠近救生艇在上艇开到岸边 6. 救生艇放艇程序STCW公约,即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简称“STCW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IMO)约50个公约中最重要的公约之一,截止1999年1月1日,已有133个缔约国,位居第三,占世界船队吨位98.04%。最初通过时间为1978年7月7日,生效日期为1984年4月28日,公约从通过至生效历经近六年的时间。 2.1.1 公约正文结构 STCW正文共有17条,阐述和规定了制订公约的宗旨、缔约国义务、公约所用名词解释、适用范围、资料交流、与其他条约关系、证书、特免证明、过渡办法、等效办法、监督、技术合作、修正程序、加入公约形式、生效条件,退出方式、保管以及文本文字。 2.1.2 适用范围(公约第III条) 公约适用范围限于有权悬挂缔约国国旗的在海船上工作的海员。在此,“海船”系指除了在内陆水域或者遮蔽水域或港章所适用的区域以内或者与此两者紧邻的水域中航行的船舶以外的船舶。 但在下列船上工作的海员除外: (1) “军舰”、“海军辅助舰船”或者为国家拥有或营运而只从事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其他船舶”(即公务船);但是各缔约国应采取无损于其拥有或营运的此类船舶的作业或作业能力的适当措施,以保证在此类船上服务的人员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符合本公约的要求; (2) 渔船; (3) 非营业的游艇; (4) 构造简单的木船。 2.1.3 公约的修正(公约第XII条) 对公约修正程序分经国际海事组织内审议后的修正和会议修正两种。 2.1.4 公约的生效(公约第XIV条) 规定该公约在至少25个国家,其商船总和不少于全世界100总登记吨及以上的商船总吨位的50%,按公约规定办理了已交存所需批准、接复、核准或加入的文件之后,经过12个月生效。 附则 公约附则分6章,阐述了公约的技术条款。 第一章 总则 有4个规则 规定了证书的内容和签证的格式以及证书应有英语译文;对从事过本航行服务的海员要求有所放宽的原则;规定了行使监督的范围以及允许船旗国当局通过执行监督的缔约国等方式,采取适当的措施来消除缺陷。 第二章 船长——甲板部分 有8个规则和3个附录 规定了航行值班和在港值班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对船长、大副以及负责航行值班的驾驶员发证的法定最低要求与最低知识要求;规定了对组成航行值班部分的一般船员的法定最低要求;规定了为确保船长和驾驶员不断精通业务和掌握最新知识的法定最低要求以及在运载危险货物船舶上在港值班的法定最低要求。 第三章 轮机部分 有6个规定和2个附录 规定了轮机值班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对主推进动力装置为3 000 kW或以上和750 kW~3 000 kW之间的船舶的轮机长和大管轮发证的法定最低要求与最低知识要求,规定了对传统的有人看守机舱负责值班的轮机员或定期无人看守机舱指派的值班轮机员发证的法定最低要求;规定了保证轮机员不断精通业务并掌握最新知识的法定最低要求;规定了对组成机舱值班部分的一般船员的法定最低要求。 第四章 无线电部分 有3个规则和2个附录 规定了无线电报员发证的法定最低要求;规定了保证无线电报员不断精通业务和掌握最新知识的法定最低要求;规定了无线电报员发证的法定最低要求。 第五章 对槽管轮的特别要求部分 有3个规则 规定了对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船长、高级船员和一般船员的培训和资格的法定最低要求。 第六章 精通救生艇业务部分 只有1个规则和1个附录 规定了关于颁发精通救生艇业务证书的法定最低要求。 修正案 特点 1995年修正案保留了公约的正文,在附则中增加了几倍的篇幅,发生了根本性的突破,修订后的公约主要有以下特点: (1) 加强对缔约国主管机关的要求 该修正案最重要的特点之一是第一次授予IMO对各缔约国的一些监督权力。公约附则第I章总则规则I—7要求,各缔约国为使公约得到充分和完全实施而采取的管理措施;教育和培训、发证程序和其他履约资料,在规定时间内提交IMO。由海上安全委员会(MSC)对这些资料进行评价,以确认那些完全履行公约要求的缔约国。经确认的缔约国所签发的证书即可得到国际海运界的承认。 (2) 规定了对航运公司的责任要求 经1995年修订的STCW公约充分考虑了SOLAS第IX章“船舶安全营运管理”(包含ISM规则)中的要求,在附则第I章总则规则I-14 和STCW规则A部分第A-I-14两节中增加了“公司的责任”强制性条款以及STCW规则B部分第B-I-14节增加“关于公司责任的指导”建议性条款。 改进问题 公约虽然经过1991年与1994年两次修改,但随公约接受范围的扩大,公约存在的问题仍未能解决,主要体现为: (1) 公约标准缺乏精确性,没有对船员规定全面的强制性适任标准,考核其有效履行职责的能力,尤其是“使主管机关满意”这种含糊的措辞,给主管机关在履约时留有太多的灵活性和随意性,导致各国对公约标准不同的解释和运用。 (2) 由于公约没有规定缔约国履约的责任和义务,许多缔约国没有有效管理和贯彻公约的要求,尤其配员的减少、频繁的轮换船员、不同国家和地区海员的混合编制造成语言交流困难、教育和培训层次不同等都降低了海员培训的有效性和适任的可靠性。 (3) 增加了有关值班的基本准则 体现在STCW公约附则第VIII章和规则A-VIII章的强制性内容和规则B-VIII章的建议性条款中。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a.适应值班的要求 这是一项大原则,1995年修正案强调了制定并实施参与值班的人员的作息时间,规定在24 h(小时)内至少有10 h休息时间,而且在7天时间内总休息时间不少于70 h,还要求将值班安排表张贴在显而易见之处,这些要求都是为了防止疲劳和适应值班以保证安全; b.值班人员的岗位 1995年修正案规定了负责航行值班、轮机值班、值班无线电人员在值守时间内的具体场所; c.海上航行值班的职责 1995年修正案详细规定了航行值班、在港值班的原则以及关于了望、值班安排、交接班、在不同海况、装载危险货物等情况下应当注意或执行的事项; d.防止吸毒和酗酒 为了保证海员履行其值班职责的能力和健康,公约规则B-VIII章中提出了请主管机关制定必要的鉴别吸毒和酗酒的甄别计划等建议性条款。 (4) 引进培训、考试发证质量保证机制 为了保障培训、考试、发证的质量,1995年修正案在公约附则第I章总则增加了规则I-6与在规则A部分第I章关于总则的标准第A-I-6节 “培训和评估”,引进质量保证机制来控制培训、考试、发证的全过程。公约要求各缔约国确保教员、监督员和评估员完全胜任公约要求的特定各类和级别的培训和对海员适任能力的评估,以及对在职培训的方法、手段、程序和教材要由经主管机关评估后的合格人员去评估实施和监督。 (5) 引进功能发证机制 1995年修正案第一次引进可供选择的发证机制,公约附则第VII章和规则A-VII章规定了可供选择的发证原则,即把各类持证船员应具备的适任能力归纳为七项功能。证书的责任级别分为管理、操作和支持三个级的一种发证办法,又称为功能发证办法。该办法允许持有某种功能的责任级证书的人,在具有一定的有关的服务资历和完成附加的教育和培训后,可申请通过考试取得另一种证书。 (6) 增加了包括模拟器训练、特殊类型船舶、基本安全和人员管理在内的多种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培训项目。 (7) 严格并扩大对证书再有效的规定和适用范围。 (8) 集中和系统地规定了海员在各种条件下保持正常和安全值班的原则和要求。 附则内容 STCW 78/95附则共有八章。 第I章 总则 共有15个规则 第II章 船长与甲板部 4个规则 第III章 轮机部 4个规则 第IV章 无线电通信和无线电人员 2个规则 第V章 特定类型船舶的船员特殊培训要求 2个规则 第VI章 应急、职业安全、医护和救生职能 4个规则 第VII章 可供选择的发证 3个规则 第VIII章 值班 2个规则 A部分: STCW规则A部分,即关于公约附则有关规则的强制性标准,它与附则的各章一一对应,共有八章,详述了附则中需要制定的标准、规定、证书模型以及功能证书中各个功能责任级应该与传统发证标准对应的适任内容、知识、理解和熟练要求程度,表明适任的方法以及评价适任的标准一一列表。在第II章、第 III章、第IV章有关最低适任标准对应表中细化了任职适任条件,便于操作、培训、考核。在第V章中还列出对液货船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培训的纲要、操作的原则和程序。规则A部分的制定为全面履行公约提供了充分的条件。 B部分: 它是关于公约及其附则的建议指导。也与公约附则的各章相对应,补充说明公约条款、内容指导,虽然不作为强制性条款,但它的指导符合海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总原则以及与其他国际公约相呼应。 由于1995年修正案对STCW 1978公约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它的全面修改(技术性条款部分)对海员培训、发证与值班管理将产生巨大的影响。无疑,STCW 78/95的通过、生效、实施对海上安全与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具有积极意义,将会把全世界的海员管理工作推向一个新的起点。 7. 船舶救生艇放艇步骤图区别在于虽然都是船的种类,但是称呼为艇就证明是小型的船,这也是行业标准的称谓!而船则不同,船的吨位要相对大一些!尤其是万吨以上的货船!通常在这个级别的轮船都配有几艘小型的救生艇,以备航行中发生不测,确保航海人员的安全!而且他们的材料也不尽相同! 8. 轮船救生艇救生筏存放位置国际海事组织于2017年7月19日通过的FAL.2/Circ.131,MEPC.1/Circ.873,MSC.1/Circ.1586和LEG.2/Circ.3号通函,把船上应配备的证书或文件清单做了更新,结合通函、船旗国和实船文件记录的要求,下面按各公约要求,梳理一下船舶应配备的证书、文件和记录清单(包括但不限于,括号内为相应公约要求出处,以及具体时间和总吨要求),内容仅供参考。 【由船旗国签发】 1、国籍证书; 2、最低配员证书(SOLAS CV/R14.2); 3、电台执照; 4、船长、高级船员或普通船员证书; 5、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BCC(1000总吨以上船舶); 6、残骸移除证书WRC(300总吨以上船舶); 7、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保险CLC(2000载重吨以上散装货油船); 8、连续概要记录CSR; 9、船旗国年税单(个别船旗要求,如Panama)。 【SOLAS公约】 1、SOLAS CI/12要求的免除证书(一般不适用); 2、PSPC涂层技术案卷(CII-1/R3-2,2008.7.1以后合同,或2009.1.1以后龙骨,或2012.7.1以后交船); 3、船上应急拖带程序(CII-1/R3-4); 4、建造完工图纸(CII-1/R3-7,2007.1.1以后建造,管理公司同时也应保存一套); 5、完整稳性资料(所有客船,及24m以上货船,CII-1/R5 & R5-1); 6、噪声检验报告(CII-1/R3-12,1600总吨以上,2014.7.1以后合同,或2015.1.1以后龙骨,或2018.7.1以后交船,应满足MSC.338(91)标准。对2009.1.1-2015.1.1之间龙骨的船舶,应满足《船上噪声等级规则》的要求); 7、破损控制图及手册(CII-1/R19,MSC.1/Circ.1245); 8、船舶操纵手册(Manoeuvring Booklet)(CII-1/R28, IMO A.601(15),MSC.137(76)和MSC/Circ.1053); 9、SOLAS CII-1/CII-2/CIII提到的替代设计和布置评估报告(一般不适用); 10、船舶维护保养计划(CII-2/R14); 11、消防演习记录(CII-2/R15.2.2.5); 12、消防安全培训手册(应由船舶工作语言写成,船员餐厅、娱乐室及每一船员住舱配备,CII-2/R15.2.3); 13、消防安全操作手册(编写配备要求同上,CII-2/R16.2); 14、防火控制图/手册(CII-2/R15.2.4 & R15.3.2); 15、直升机操作手册(CII-2/R18.8.1,1999.7.1以后建造130m以上的客滚船,或悬挂澳大利亚旗及航行于澳大利亚所属水域的船舶,或其他需要的船舶); 16、更换现有救生艇释放和回收系统验收声明(CIII/R1.5,LSA4.4.7.6,所有船舶,在2014.7.1之后的第一次坞检安装,但不迟于2019.7.1)。或:可接受的替代救生艇释放装置的声明(2011.5.20之前建造的救生艇,未在2014.7.1之后的第一次坞检时,按照LSA4.4.7.6要求改造的艇钩); 17、应变部署表和应变须知(CIII/R8 & R37); 18、营救落水人员计划(CIII/R17-1,MSC.346(91)和MSC.1/Circ.1447); 19、培训手册(CIII/R35); 20、无线电记录(CIV/R17); 21、VDR或S-VDR年度测试报告及符合证书COC(CV/R18.8); 22、AIS测试报告(CV/R18.9); 23、LRIT符合性测试报告(CV/R19-1, MSC.1/Circ.1307); 24、海图和航海出版物(CV/R19和R27); 25、国际信号规则和IAMSAR手册第III卷(CV/R21); 26、引水梯证书及使用和维护记录(CV/23.2.4,2012.7.1以后安装的引水梯); 27、航行活动记录(CV/R26 & R28.1,如果航海日志中未记载这种信息,则应以主管机关认可的其他形式作记录); 28、货物系固手册(CVI/R5.6 & CVII/R5); 29、货船安全构造证书SC(500总吨以上货船); 30、货船安全设备证书SE及其Form E(500总吨以上货船); 31、货船安全无线电证书SR及其Form R(300总吨以上货船); 32、货船安全证书(500总吨以下船舶,替代上述三本证书); 33、经批准的货船安全设备记录Record of approved cargo ship safetyequipment(此记录中标明了船舶主要安全设备,如救生艇、救生筏、航行设备等的型号、序号号、生产厂家等信息,船级社在SE证书初次检验时做此记录,之后相关设备更改后,也应体现在此记录中); 34、无线电设备岸基维修协议; 35、EPIRB年度测试报告(CIV/R15); 36、无线电设备年度检测报告; 37、救生艇年度检测报告(CIII/R20); 38、救生艇架负荷试验报告(CIII/R20,至少5年一次); 39、救生筏年度检测报告; 40、便携式及固定式灭火器检测报告; 41、舷梯证书及维护保养记录(CII-1/R3-9, CIII/R20,CI/R8和MSC.1/Circ.1331); 42、谷物运输批准证书或装载手册(CVI/R9)。 【MARPOL及相关】 1、国际防止油污染证书IOPP及Form A(非油船)或Form B(油船); 2、油类记录本(150总吨以上油船,以400总吨以上非油船); 3、油污应急计划SOPEP(同上); 4、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ISPP; 5、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排放率的批准文件(MEPC.157(55),不适用于生活污水经过处理后排放的船舶); 6、垃圾管理计划(100总吨以上和载运15名以上人员的船舶); 7、垃圾记录本(400总吨以上和载运15名以上人员的船舶); 8、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IAPP及附表; 9、国际能效管理证书IEEC(400总吨以上船舶); 10、消耗臭氧物质记录本; 11、换油程序和换油记录(Ann VI/R14.6); 12、焚烧炉操作手册(Ann VI/R16.7); 13、加油单据和油样品; 14、EEDI技术案卷(2013.7.1以后龙骨,或2013.1.1以后合同,或2015.7.1以后交船); 15、能效管理计划SEEMP(400总吨以上船舶,该计划可为船舶安全管理体系SMS的一部分); 16、NOx技术案卷(2000.1.1以后,130kw以上柴油机); 17、柴油机EIAPP证书(同上); 18、柴油机参数记录本; 22、油水分离器型式认可证书; 23、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型式认可证书; 25、焚烧炉型式认可证书。 【体系(ISM/ISPS/MLC)】 1、安全管理证书SMC; 2、符合声明DOC; 3、国际保安证书ISSC; 4、船舶保安计划SSP和保安评估SSA; 5、国际劳工公约证书MLC2006; 6、船员休息时间记录(STCW A-VIII/1,MLC A2.3.10); 7、财政担保证书(MLC A2.5.2 & A4.2); 8、DMLC PART I和PART II(MLC A5.1.3.12); 9、MLC证书的检查报告(MLC A5.1.4.12)。 【其他公约】 1、国际吨位证书ITC(1969)及吨位计算书; 2、国际载重线证书LL(或其免除证书)及干舷计算书; 3、国际防污底系统证书AFS(400总吨以上国际航行船舶); 4、防污漆系统声明(船长24m以上、400总吨以下船舶); 5、国际载重线证书的记录(Record of condition of assignment of Load Line internationalconvention)(此记录标明载重线公约要求的相关设施,如水密门、空气管、通风筒等尺寸、位置等信息); 6、船员居住舱室证书其及检查记录(CA证书以及Survey report for the issue of a CA inspectioncertificate和Record of approved CA details,后个记录标明了船员居住舱室的位置、尺寸等信息,缔约国在船旗国检查时会检查,此要求不适用于MLC2006公约生效以后建造的船舶); 7、起货设备证书及其检修记录簿(如有); 8、固体散货安全证书IMSBC; 9、船级证书CLASS; 10、压载水管理计划BWMP(每一船舶); 11、压载水记录本(每一船舶); 12、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BWMC(400总吨以上船舶)。 【散货船附加】 1、150米以上散货船的建造档案(SOLAS CRII-1/3-10, 2016.7.1以后合同,或2017.7.1以后龙骨,或2020.7.1以后交船); 2、船舶结构通道手册(2006.1.1以后建造,20000总吨以上散货船); 3、货物资料(SOLAS CRVI/2 & CXII/R10); 4、散装货物手册(SOLAS CVI/R7 & CXII/R8); 5、散货船加强检验报告ESP。 【油船附加】 1、150米以上的油船的建造档案(SOLAS CRII-1/3-10, 2016.7.1以后合同,或2017.7.1以后龙骨,或2020.7.1以后交船); 2、物质安全数据单MSDS(SOLAS CVI/R5-1,油船装货之前,向船舶提供); 3、船舶结构通道手册(2006.1.1以后建造,500总吨以上油船); 4、专用清洁压载舱操作手册(MARPOL Ann I/18.8); 5、状况评估计划CAS(MARPOL Ann I/20 & 21); 6、分舱和损坏稳性信息(MARPOL Ann I/28); 7、最近一次压载航行的排油监控系统记录(150总以上船舶,MARPOL Ann I/31); 8、排油监控系统ODMC操作手册; 9、原油洗舱操作与设备手册(COW手册); 10、船对船STS操作计划和操作记录(MARPOL Ann I/41); 11、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管理计划; 12、稳性仪的认可文件(所有适用于IBC、IGC、BCH和GC规则船舶); 13、油船加强检验报告ESP。 【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附加】 1、运输信息(SOLAS CVII/R4.1); 2、危险货物舱单或积载图(SOLAS CVII/R4.2 & 7-2.2,MARPOL Ann. III/R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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