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脱硫塔是干什么用的脱硫塔的工作原理取决于脱硫塔的类型。通常来说,脱硫塔可以被分为以下类型: 开环式脱硫塔 开环式脱硫塔使用海水来清洗废气,海水中天然的化学物质将废气中的硫化物溶液中和以达到脱硫的目的,清洗用的水经简单处理随后被排放回海里,目前一般使用的为45m3/MW h 的系统。 闭环式脱硫塔 闭环式脱硫塔使用封闭的循环清洁水。这些水将会用一些碱性物质的水进行处理,例如烧碱中和剂。清洗水将会被重新循环利用,损失的部分用回添加新的淡水。少量的清洗水将会被送到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再被排放到大海中之前。这个系统也可以设计出一个储存柜来实现真正的零排放。 混合式脱硫塔 混合式,正如他的名字一样,是一个各种系统的总合。在瓦锡兰,这个名字是被定义为一种既有开环又有闭环的系统,能够使操作者在低浓度碱和高浓度碱的区域灵活转换。混合式系列也包括一些其他产品,比如,开环式系统在清洁水中加入一定的烧碱使排放液体的碱度达到适合的水平。 2. 船舶脱硫塔脱硫泵肯定是选湖北中泵工业的产品啊,他们产品主要用于电厂钢厂烟气脱硫、磷化工、氧化铝、煤化工、石油化工、精细化工、造纸、冶金、汽车、船舶、核电等行业,国内市场份额居于领先地位。 3. 船舶洗涤塔的作用酸雾洗涤塔利用气体与液体间的接触,而将气体中的污染物传送到液体中,然后再将清洁气体与被污染的液体分离,达到清净空气的目的。废气经由填充式酸雾洗涤塔 ,采用气液逆向吸收方式处理,即液体自塔顶向下以雾状(或小液滴)喷撒而下。废气则由塔体(逆向流)达到气液接触之目的。此处理方可冷却废气、调理气体及去除颗粒,再经过除雾段处理后,排入大气中。一、结构 标准装置:选用装置: 1、洗涤塔喷雾系统1、PH控制装置 2、填充层填充料2、ORP控制装置 3、水份去除器3、药品储存槽 4、检视窗、维修入孔4、药品液位控制装置 5、溢流、排放及自动补充水口5、循环水槽水位控制装置 6、循环水泵浦 7、循环水滤网 8、压力计 二、工作原理 酸雾洗涤塔系统之风机组将收集到的废气吸入酸雾洗涤塔内,流经填充层段(气/液接触反应之介质),让废气与填充物表面流动的药液(洗涤液)充分接触,以吸附废气中所含的酸性或碱性污物。洗涤后,废液收集至集水槽中,再排放至废水系统处理。 三、性能特点 1)水洗式废气处理系统,价格便宜、处理方法简单; 2)直立式结构最适用于经济空间安装; 3)适用于气态及液态污染源; 4)处理单一污染源; 5)适用于中低风量; 四、适用范围 1)各种有害气体如H2S、SOX、NOX、HCI、NH3、CI2等气体之处理; 2)垃圾中转站或场、污水处理场之除臭装置; 3)半导体光电业之 制程排气处理; 4)垃圾填埋场之渗出水贮留池废气处理; 5)焚化炉及工业炉等排放之废气处理。 4. 船用脱硫洗涤塔原理1、干法脱硫 干法脱硫是指采用粉末或颗粒状吸收剂、吸附剂或催化剂从烟气中脱除二氧化硫。具有工艺简单、无污水和酸处理、能耗低,特别是净化后烟气温度高的优点,有利于烟囱排气扩散,无“白烟”现象,净化后的烟气不需要二次加热,腐蚀性小;其缺点是脱硫效率低,设备大,投资大,占地面积大,运行技术要求高。主要方法如下: 根据所用吸附剂的不同,吸附剂注射法可分为钙基和钠基两种工艺。吸附剂可以是干的、湿的或浆状的,喷射位置可以是炉子、省煤器和烟道。当钙硫比为2时,干法脱硫效率为50%-70%,钙利用率为50%。这种方法更适合于老电厂的改造,因为在电厂的排气过程中,不需要添加任何设备就可以达到脱硫的目的。 接触氧化法与工业制酸法相同,是以二氧化硅为载体,五氧化二钒或硫酸钾为催化剂,将SO2氧化为SO3。SO3与水蒸气反应生成硫酸或氨生成(NH4)2SO4。这种方法是一种高温操作,需要很高的成本。但由于其技术成熟,在国内外高浓度烟气处理中得到广泛应用。 该方法工艺简单。它利用高能电子束与氨的光化学反应作为吸收剂。烟气在反应器中辐照后,烟气分解产生大量的氢氧原子,促进烟气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生成硫酸和硝酸,再与氨水反应,形成硫酸铵和硝酸铵的搅拌物,用作农用肥料。 2、湿法脱硫 湿法脱硫是指采用液体吸收剂(如水或碱溶液)脱除烟气中的二氧化硫。具有脱硫效率高、设备小、投资低、操作方便、易控制、占地面积小等优点,但易造成二次污染、废水后处理问题、能耗高,特别是洗涤后烟气温度低,不利于烟囱排气膨胀,易产生“白烟”,需要二次加热,腐蚀严重等,主要方法如下: 石灰石-石膏法是利用石灰石/石灰石浆液洗涤烟气,使其与SO2反应生成亚硫酸钙(CaSO3)。分离出来的亚硫酸钙可以丢弃,也可以强制进入空气中氧化,并加入一些添加剂以石膏的形式回收。为了降低SO2洗涤设备的负荷,首先对烟气进行除尘,然后进入除尘设备与吸收液反应。石灰/石灰石-石膏法工艺比较成熟,吸收剂廉价易得,操作可靠,应用最广泛,脱硫效率可达90%以上。 钠法本法以氢氧化钠、碳酸钠或亚硫酸钠溶液为吸收剂,吸收烟气中的二氧化硫。由于该方法吸收SO2速度快,且管道和设备不易堵塞,因此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吸收剂经无害化处理后可丢弃或适当处理后得到副产品NaSO3晶体、石膏、硫酸等。该法副产物硫酸的浓度可达98%。Kemic法又称氧化镁法,采用两个文丘里除尘器串联,去除烟气中的细小粉尘颗粒,并用氧化镁溶液吸收烟气中的SO2。吸收过程中形成的mgso4.7h2o和mgso4.6h2o晶体与焦炭在1000℃加热分解,得到SO2和MgO。再生后的氧化镁可以作为吸收剂再利用。 氨法是以氨水为吸收剂,吸收烟气中的二氧化硫,其中间产物为亚硫酸铵和亚硫酸氢铵。采用不同的方法处理中间产物,回收硫酸铵、石膏、单体硫等副产物。 该方法以天然磷矿石和氨水为原料,副产物为烟气脱硫过程中的磷酸铵复合肥。工艺流程主要包括四个工序:活性炭一级脱硫制备稀硫酸;用稀硫酸萃取磷矿制备稀硫酸溶液;磷酸和氨中和液[(NH4)2HPO4]二级脱硫;浓缩干燥矿浆制备磷酸铵复合肥。脱硫效率达95%以上。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湿法脱硫的主要优点是运行成本低、效率高,但耗水量相对较大。干法脱硫的优化不消耗水资源,但脱硫效率不是很理想。要根据具体情况知道采用哪种脱硫方法。 5. 船用脱硫装置船用脱硫塔常见脱硫系统分为湿式脱硫系统和干式脱硫系统,船用基本以湿式脱硫系统为主.湿式系统又分为开式、闭式和混合式三种,船公司可根据自身需求进行选择。 6. 船用脱硫塔的工作原理脱硫工艺技术原理: 烟气进入脱硫装置的湿式吸收塔,与自上而下喷淋的碱性石灰石浆液雾滴逆流接触,其中的酸性氧化物SO2以及其他污染物HCL、HF等被吸收,烟气得以充分净化;吸收SO2后的浆液反应生成CaSO3,通过就地强制氧化、结晶生成CaSO4•2H2O,经脱水后得到商品级脱硫副产品—石膏,最终实现含硫烟气的综合治理。 7. 船舶脱硫塔的工作原理图解脱硫塔是对工业废气进行脱硫处理的塔式设备。脱硫塔最初以花岗岩砌筑的应用的最为广泛,其利用水膜脱硫除尘原理,又名花岗岩水膜脱硫除尘器,或名麻石水膜脱硫除尘器。脱硫塔的优点:易维护,且可通过配制不同的除尘剂,同时达到除尘和脱硫(脱氮)的效果。现在随着玻璃钢技术的发展,脱硫塔逐渐改为用玻璃钢制造。对于发电厂中一些大型的脱硫塔,大多均为直立高耸结构,基本上都达到50m以上。烟气脱硫塔不仅承受压力、温度和重力载荷,同时又承受风载荷和地震载荷等动力载荷。动力载荷的大小、方向甚至作用点随时间而变化的,动力载荷使结构产生加速度,引起共振现象,容易产生振动事故。扩展资料:脱硫塔和脱硫除尘器应满足以下的基本要求:1、气液间有较大的接触面积和一定的接触时间;2、气液间扰动强烈,吸收阻力小,对SO2的吸收效率高;3、操作稳定,要有合适的操作弹性;4、气流通过时的压降要小;5、结构简单,制造及维修方便,造价低廉,使用寿命长;6、不结垢,不堵塞,耐磨损,耐腐蚀;7、能耗低,不产生二次污染。 8. 船舶脱硫塔是干什么用的呢可以采用KNM17高分子陶瓷聚合物材料,此材料固化较快,固化后硬度高,堵上后几年不会再漏。带水带压堵漏的难点就是先止水。KNM17配有专用止水材料。然后再用KNM17做长效堵漏。 ① 进行表面污物清除处理;(采用水枪冲洗污垢) ② 采用配用的止水材料止水,并用干布清除表面水泥。 ③ 表面粗化处理;(采用角磨机打磨粗糙化,增加结合强度) ④ 调和并涂抹KNM17脱硫塔漏液堵漏材料,用刮涂工具对漏点行全面治理; ⑤ KNM17材料固化;检查修复面和材料的应用强度。 9. 船用脱硫塔英文LF炉(LADLE FURNACE)即钢包精炼炉,是钢铁生产中主要的炉外精炼设备。它的主要任务是: ①脱硫 ②温度调节 ③精确的成分微调 ④改善钢水纯净度 ⑤造渣 在LF炉生产中建立过程控制计算机系统,主要用来解决以下问题: ①实时接收生产计划,按照计划动态组织生产。 ②按照炉次对LF炉生产进行实时的数据跟踪。 ③通过冶金模型的计算,实现作业过程的优化,同时并向操作人员提供操作指导。 ④向下工序提供LF炉作业数据。 ⑤向工艺人员提供生产数据的历史追溯。 H 不知道是不是外部的意思 10. 为什么船要加脱硫装置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加强防治大气污染的科学研究,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防治污染的措施。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排放标准;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排放标准。 第八条 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部门检验,达不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防治。 对造成大气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第十二条 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在本法施行前企业事业单位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 第十三条 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四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防治大气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必须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立大气污染监测制度,组织监测网络,制定统一的监测方法。 第三章 防治烟尘污染 第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锅炉烟尘排放标准,在锅炉产品质量标准中规定相应的要求;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锅炉,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 第十八条 新建造的工业窑炉、新安装的锅炉,烟尘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九条 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统一解决热源,发展集中供热。 第二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进城市燃料结构,发展城市煤气,推广成型煤的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石灰,必须采取防燃、防尘措施,防止污染大气。 第四章 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 第二十二条 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三条 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而向大气排放的,应当进行防治污染处理。 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须报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因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确需排放可燃性气体的,应当将排放的可燃性气体充分燃烧或者采取其他减轻大气污染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炼制石油、生产合成氨、煤气和燃煤焦化、有色金属冶炼过程中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应当配备脱硫装置或者采取其他脱硫措施。 第二十五条 向大气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气体和气溶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防护的规定,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六条 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 第二十七条 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特殊情况下确需焚烧的,须报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的物质,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第三十条 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对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应当采取治理措施。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汽车,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具体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二)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三)拒绝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 (五)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罚款由环境保护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七条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大气污染损失的,免于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 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或者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法自1988年6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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