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污染排放标准规范船舶氮氧化物排放控制应当符合《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和《方案》的要求。 船舶发动机发生重大改装影响氮氧化物排放水平的,应当采取措施达到与改装前同等的排放水平并申请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 2.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1.《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GB 15097—2016)、 2.《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GB 14622—2016) 3.《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GB 18176 —2016) 4.《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及测量方法》(GB 19755—2016) 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2016) 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司长邹首民表示,实施这五项标准可以大幅削减颗粒物(PM)、氮氧化物(NOx)、二氧化硫(SO2)污染,有效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环境质量改善。 新标准的制定综合考虑了国内行业生产和排放控制现状、生产工艺和污染物排放治理技术发展情况以及达标的经济成本等因素,增加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调整了水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收紧了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取消了按污水去向分级管理的规定。实施新标准后,预计废水化学需氧量(CODCr)、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总汞和氯乙烯排放量与执行现行标准相比,分别削减77%、67%、67%和87%。废气颗粒物、氯乙烯、非甲烷总烃排放量与执行现行标准相比,分别削减51%、72%、58%。 3. 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公约要求现在根据marpol公约要求,只有食品垃圾和残货废弃物能够如海,别的都不能如海。 4. 船舶污染排放标准规范最新规定从2022年1月1日起,海南将实施比我国其他沿海控制区更加严格的船舶大气污染排放控制标准,船用燃油硫含量从之前的不大于0.5%m/m调整为不大于0.1%m/m。此外,在船舶氮氧化物排放控制方面,《方案》要求2022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或进行船用柴油发动机重大改装的、进入海南沿海控制区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所使用的单缸排量大于或等于30升的船用柴油发动机应满足《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三阶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 船舶可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船载蓄电装置或尾气后处理等替代措施满足船舶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尾气后处理方式的,应当安装排放监测装置,产生的废水废液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 船舶排放标准最新在我国,无论是远洋船舶,还是内河船舶,船舶大气污染主要源自含硫量较高的燃油。 按照国际海事组织(IMO)《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的规定,远洋船舶燃油含硫量最高不超过3.5%,但这已是国Ⅳ柴油含硫量上限0.005%的700倍。内河船舶使用燃油则没有强制性标准6. 船舶排放法规船用油水分离器排放要求:含油量不大于15ppm,内河船舶目前全面实行零排放,抵港申请接收。 7.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2020年1月1日起,国际航行船舶在中国管辖水域不得使用含硫量超过0.50%m/m的燃油,进入我国内河船舶排放控制区不得使用含油量超过0.10%m/m的燃油。 8. 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8为有效实施国际海事组织(IMO)全球限硫令,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制定了《2020年全球船用燃油限硫令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国际航行船舶在我国管辖水域不得使用含硫量超过0.50%m/m的燃油,进入我国内河船舶排放控制区不得使用硫含量超过0.10%m/m的燃油(2022年扩大至海南水域),不得在我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内排放开式废弃清洗系统洗涤水。 9.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18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92)》,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92)》,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374-93)》,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磷肥工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3 本标准颁布后,新增加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水污染物行业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10. 船舶污染排放标准规范2020建立京津冀区域环境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机制,推进跨区域环境联合监察、跨界交叉执法、环评会商、区域污染联防联控,京津冀区域逐步实现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标准、联合执法。我省与北京市、天津市共同研究制定区域大气、水、土壤及固废专项规划,统筹京津冀污染治理。统一区域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夯实京津冀信息交流基础。 建立区域协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到2020年,京津冀区域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及燃煤锅炉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或更加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针对秸秆焚烧、油品质量、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污染、跨界污染等区域性污染问题,开展联合执法,统一区域环保执法尺度。实施《京津冀周边地区机动车排放污染控制协同工作方案》,实现跨区域机动车排放超标处罚、机动车排放监管数据共享、新车环保一致性区域联合抽查。推进“2+4”城市(北京、天津、唐山、廊坊、保定、沧州)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车的号牌号码、排放阶段、环保检验情况、营运单位等信息共享。 强化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提高大气污染防治减排效果不同时空尺度定量化前评估和后评估能力,石家庄、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等传输通道城市重污染行业,每年11月至次年1月采取生产调控措施。 落实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管理政策,开展船舶排放控制区内船舶排放监测和联合监管。开展永定河、滦河、北运河、大清河、南运河、潮白河、滏阳河等河流的水污染防治。积极参与京津冀海洋环境联治,共同推进蓝色海洋整治行动。 11.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同行业标准不一样,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 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92)》, 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船舶工业执行《船舶 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 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 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 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92)》, 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2012)》, 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374-93)》, 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 磷肥工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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