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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业务范围(中国船舶经营范围)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0-13 23:45 点击:107 编辑:admin

1. 中国船舶经营范围

(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船舶未按规定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的,属于非法营运,没收其非法收入,并视情节轻重,按船舶大小处以罚款:2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200至10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1000至50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5000载重吨以上船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船舶营业运输证》而未随船携带的,并能提供确切证据的除外。

(三)非营业性运输船舶临时从事营业性运输,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领取临时《船舶营业运输证》的,属非法经营,按本条(二)项规定处理。

(四)持涂改、伪造或者他人的《水路运输许可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的,属于非法经营,收缴有关证件,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处以非法收入额1至3倍的罚款。对收缴的涂改或者伪造的证件,由检查机关予以吊销;对收缴的他人的证件,由检查机关交原发证机关处理。

(五)持逾期《水路运输许可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从事营业性运输或者服务的,给予警告,并限期补办证件。因不可抗拒力或者非当事人责任造成证件逾期的除外。

(六)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营运船舶超越核定范围从事营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 船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曾用名

青岛汇阳船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登记机关

青岛市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准日期

2021-03-16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8号1号楼807户

经营范围

代理海船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海员证和外国船员证书除外)等有关手续,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海船船员事务,为国内航行海船提供配员等相关活动(船员服务机构许可 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船舶技术信息咨询;海事信息咨询;批发:船舶配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 船舶经营公司

    正规的。

     山东亿泰国际人才合作有限公司于2009年03月27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张龙华。

    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交流服务;国际技术交流服务;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职业中介服务;家政服务;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教育咨询服务;旅游管理服务;市场管理服务;汽车租赁;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组织策划;知识产权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摄影服务、企业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服务;经国家允许范围内的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等。

4. 中国船舶经营范围包括

中大船舶有限公司信誉度不错的。

威海中大船舶有限公司于2008年02月02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曲伟,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船舶管理;船舶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船舶配件的销售;船员培训;劳务派遣(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职业中介;人力资源服务等。

5. 船舶运输公司经营范围

船舶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劳务情况下,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以及船舶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装卸等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6. 中国船舶的主营业务

一、从公司角度来看

中国船舶是国内规模最大、技术最先进、产品结构最全的造船旗舰上市公司之一。船舶建造、修船、海洋工程、动力业务、机电设备等业务都有包含。公司产品线可以涵盖散货船、油船、集装箱船等船型的造船业务,多年来造船总量、造机产量均位居全国第一。因而,作为中船集团核心民品主业上市公司,在船舶行业具有完整的产业链,是国内船舶制造绝对权威。

简单将中国船舶的公司情况和各位小伙伴们说了之后,我们来观察一下中国船舶公司有什么做的比较好的地方,值不值得我们投资?

亮点一:品牌和业务规模优势

公近年来,中国船舶的品牌在国际上的影响力日益深远,在竞争方面,生产效率、周期、产品质量、成本控制、顾客满意度等领域展现出极大地优势,已经形成了良好的声誉,而且竞争力方面也是不弱的。在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中国船舶行业将更进一步拓展和整合产品业务范围,基本已经将船舶以及海工产品的类型覆盖了,强化了上市平台的定位,进一步推动船海产业做强做优。

亮点二:深入调整产品结构,造船,海工,动力,三箭齐发打造全球造船龙头

公司主动对产品结构进行调整,以达到市场的需求,在巩固集装箱船、油轮、气体船等主力船型承接力度的基础上,对小型船市场提高关注度,将抢夺订单当作是企业最急迫的任务。因此,中国船舶贴近市场,开发改进主流船型,加快实施豪华邮轮项目,打破海工装备自主设计瓶颈,将动力机电业务向产业链、价值链高端转型。除这些以外,其旗下还有自己研发的船只项目,例如:大吨位的散货船、运输船、成品油船、集装箱船等,进军大型邮轮建造市场。

二、从行业角度来看

疫情减缓后,,经济开始复苏、复工和复产,并在其带动下,大宗商品走牛,旺盛的需求带动了船舶运输的发展。中国船舶作为我国民船龙头企业,将逐步带领我国民船回暖,并促进造船业供给侧改革;不难预想中国船舶未来还是很有前途的,将最先享受到行业发展所拥有的红利。总体来讲,中国船舶作为我国船舶制造业的老大,有机会在行业改革换代之际,乘改革春风,让企业跨越式发展。

7. 中国船舶经营范围是什么

每个港口城市都会存在很多船舶管理公司,各个管理公司根据自身规模不同提供不同范围的服务,其中最常见的就是船员招聘,这类船舶管理公司按职能上讲应该属于中介公司,而正规的船舶管理公司应该能够提供下面这些服务:萊垍頭條

一、船员劳务萊垍頭條

1.船员招聘萊垍頭條

2.办理各类证书如海员证、服务部、适任证书等。垍頭條萊

3.办理船员人事档案、组织关系、社会保险。條萊垍頭

4.为船员提供培训,安排船员参加各类考试。萊垍頭條

二、船舶管理條萊垍頭

1.船舶买卖、租赁、以及船舶资产管理等;垍頭條萊

2.机务、海务和安排船舶维修萊垍頭條

三、船代业务萊垍頭條

1.办理船舶检验、修理、熏舱、洗舱、扫舱及燃料、淡水、伙食、物料等供应和备件上船等;垍頭條萊

2.代理船舶进出港手续;頭條萊垍

3. 联系水上求助,协助处理海商海事事务;條萊垍頭

其实有些服务企业自身就有能力完成,而且完成的效果要比船舶管理公司还要好,比如船舶机务管理。对船舶机务工作进行有序、高效、低成本的管理,需要借助于船舶机务管理系统,通过系统提供的船舶物料备件管理、仓库管理、船员管理等众多管理功能,实现船舶的低成本运营。萊垍頭條

8. 船舶公司经营范围

中致船舶管理有限公司很好,地址为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秣周东路11号9号楼806室,经营范围包括:海员外派业务;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国际班轮运输;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船员、引航员培训;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国际船舶代理;国内船舶代理;船舶租赁;船舶港口服务;内河船员事务代理代办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

9. 船舶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

大连港海恒船舶管理有限公司是2013-06-25在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12号大连海港大厦2003、2111室。大连港海恒船舶管理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210200071559119B,企业法人郝荣堂,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大连港海恒船舶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船舶管理服务;船员服务;江南体育网站是什么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船舶物资销售;劳务派遣;经济信息咨询;海事技术信息咨询;展览展示服务;会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辽宁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2820088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和 1000-5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1189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通过

企业信用

查看大连港海恒船舶管理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10. 中国船舶经营范围有哪些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维护船舶管理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船舶管理业,是指船舶管理经营人根据约定,为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供下列船舶管理服务:

(一)船舶机务管理;

(二)船舶海务管理;

(三)船舶检修、保养;

(四)船员配给、管理;

(五)船舶买卖、租赁、营运及资产管理;

(六)其他船舶管理服务。

第三条 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国家其他规定对船舶管理业实施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船舶管理业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资质 

第五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符合本规定的管理人员;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体系;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交通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

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

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

第八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一)筹建或开业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组织章程;

(四)名称登记证书;

(五)验资证明;

(六)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证书、从业资格证书;

(七)符合国家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定的证书;

(八)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第九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提交申请书一式三份,提交有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第十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可以直接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要求的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也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规定的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由其转送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实有关证件,确认有关证件的复印件的有效性后,将有关证件的原件退给申请人,将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的复印件报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船舶管理业经营筹建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筹建的,发给水路运输服务筹建批准文件;对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同意筹建船舶管理企业的,申请人应当在一年内完成筹建,但在筹备期间,不得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船舶管理业经营开业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开业的,发给《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并报交通部备案;对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应当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变更登记及其他法定手续后,方可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领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后,应当在开业前十五日内将《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复印件送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扩大经营范围,应当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提前三十日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船舶管理经营人的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原批准机关、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歇业或者停业,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 经营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在依法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与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签定船舶管理合同后,应将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类型、总载重吨、船籍港,及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的名称、住所等情况报所在地和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根据船舶管理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义务。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义务,不因将船舶已委托给船舶管理经营人管理而改变。

第十九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所管理的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和污染事故,必须接受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价格提供船舶管理服务,妨碍公平竞争;

(二)在会计账簿之外暗中给予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回扣,承揽船舶管理业务;

(三)滥用优势地位,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四)允许不具备船舶管理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从事船舶管理业务;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一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按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业务统计资料。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船舶管理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安全、船舶污染水域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有关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的法定义务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接受船舶管理监督检查,应当如实提供必需的凭证、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开业后达不到规定经营资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的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船舶管理业;

(二)超越经营范围经营船舶管理业;

(三)强行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履行备案手续;

(二)不报送有关业务资料。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规定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二○○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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