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渔船辅助船渔船---打鱼或者捕鱼的船。鱼船----装鱼或者运输鱼的船。一般都是渔船比较常见。 渔船是指从事捕捞鱼类或其他水生生物资源的船舶;渔业辅助船是指为渔业生产、科研、教学、监督、渔港工程服务的船舶,如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拖船、交通船、驳船、养殖船、渔政船和渔监船等。 2. 渔业辅助船加油船"海南禁海",就是实行海休渔期。2021年的休渔期尚未公布,但2020海南休渔期可作参考。 2020年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休渔海域为北纬12度至“闽粤海域交界线”的南海海域(含北部湾),休渔范围为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捕捞渔船、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以及定置作业类型。 休渔期要求 休渔期间,所有休渔渔船原则上应回渔船所在地的港口、码头停泊,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改变停泊地点。休渔渔船的渔具应捆扎、封存于船舱等固定位置,或搬离渔船进库存放;需修理的渔具,应在修理完毕后立即封存或进库存放;具备条件的地区,渔具应与渔船分离存放。 在休渔期间,不允许将其他作业类型变更为钓具;刺钓渔船进行钓具作业时,不得携带刺网作业相关网具及设备;所有休渔渔船不得携带渔具进入休渔海域。 除维持日常生活需要外,休渔渔船在伏休期间不得擅自加水、加冰、加油。渔业辅助船同步休渔,伏休期间不得为休渔渔船提供收购、运输、补给等后勤服务。 伏季休渔期间租用渔船开展渔业资源调查工作的,必须符合《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关于规范伏季休渔期间租赁渔船开展渔业资源调查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 3. 军用辅助船辅助舰船即勤务舰船。用于海上战斗保障、技术保障和后勤保障的各种舰船的统称。包括维修供应舰船、航行补给船、军事运输船、防险救生船、工程船、科学试验船、航标船、海道测量船、破冰船、海洋调查船、电子侦察船、医院船、修理船、消磁船、训练舰、基地勤务船等。 船体多为排水型。满载排水量由十几吨至数万吨,航速10—20余节。船上分别装备有适应其用途的专用装置和设备。通常装备有自卫武器,但不具备直接作战能力。 4. 渔业辅助船申请目前渔船补助标准为两部分: 一是持正式捕捞许可证渔船,每千瓦补助2500元;持临时捕捞许可证的,每千瓦补助1250元。 除此之外, 二是省财政资补贴,持正式捕捞许可证渔船,每千瓦补助2500元;持临时捕捞许可证渔船,每千瓦补助750元。共计每千瓦补助持正式捕捞许可证渔船5000元;持临时捕捞许可证渔船2000元。大致就是这样的一种情况。 5. 渔业辅助船加油船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6. 什么是渔业辅助船具体禁渔休渔时间: 1.梭子蟹禁渔期:北纬27°~31°沿岸和近海,4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禁止以抱卵梭子蟹或幼梭子蟹为主要捕捞对象的作业渔船生产。 2.灯光围(敷)网作业休渔时间:5月1日12时至7月1日12时。 3.帆式张网作业休渔时间: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 4.桁杆拖虾和笼壶类作业休渔时间:6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 5.定置作业休渔时间:6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6.海蜇禁渔期:杭州湾6月10日12时至7月25日12时,禁止以海蜇为主要捕捞对象的作业渔船生产。 7.产卵带鱼保护区保护规定: 北纬28°30′至30°30′、东经125°以西到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以东海域,5月1日12时至6月30日12时,禁止拖网渔船及其他以捕捞产卵带鱼为主的作业渔船进入该保护区生产。 8.拖网类、刺网类及其他未列举海洋捕捞作业休渔时间均为:6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 9.渔业捕捞辅助船(主要指渔运船、充冰船等):随上述不同作业实行同步休渔。 7. 养殖辅助船所谓“海上移动牧场”,指的是包括亲鱼培养、产卵及受精、温度培育、幼鱼喂养、成鱼养殖、收获加工及运输、陆上加工与销售在内的深远海养殖产业链,由一座管控中心、两种核心装备、一组配套船队(捕捞渔船、养殖工船、活鱼运输船、饲料运输船、冷藏运输船、补给船、疫病处理船、废料收集船等)组成,单个牧场所需海域面积3-10平方公里,每5个牧场构成一个大型移动牧场群(可共享配套船舶),群内各牧场之间距离10-15公里。 位于上海的中国船舶及海洋工程设计研究院正牵头策划“海上移动牧场”工程方案,并已牵头国家相关部委就深远海养殖装备科研课题立项进行论证,并针对深远海养殖加工船开展相关科研攻关。 8. 辅助船包括什么海洋辅助渔船是指从事渔获加工、贮藏、运输、渔需物资补给、资源调查、教学实行、渔业执法、渔业海事救助等非直接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的统称。具体包括:渔获物运输船(从事渔获物运输)、渔业行政执法船(从事渔业行政执法的船舶)、渔业调查船、渔业实习船 9. 渔船推动器1,制作汽油舵机支架,2,制作软轴螺旋桨,放到船尾可以试车啦。 10. 海军辅助船STCW公约,即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简称“STCW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IMO)约50个公约中最重要的公约之一,截止1999年1月1日,已有133个缔约国,位居第三,占世界船队吨位98.04%。最初通过时间为1978年7月7日,生效日期为1984年4月28日,公约从通过至生效历经近六年的时间。 2.1.1 公约正文结构 STCW正文共有17条,阐述和规定了制订公约的宗旨、缔约国义务、公约所用名词解释、适用范围、资料交流、与其他条约关系、证书、特免证明、过渡办法、等效办法、监督、技术合作、修正程序、加入公约形式、生效条件,退出方式、保管以及文本文字。 2.1.2 适用范围(公约第III条) 公约适用范围限于有权悬挂缔约国国旗的在海船上工作的海员。在此,“海船”系指除了在内陆水域或者遮蔽水域或港章所适用的区域以内或者与此两者紧邻的水域中航行的船舶以外的船舶。 但在下列船上工作的海员除外: (1) “军舰”、“海军辅助舰船”或者为国家拥有或营运而只从事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其他船舶”(即公务船);但是各缔约国应采取无损于其拥有或营运的此类船舶的作业或作业能力的适当措施,以保证在此类船上服务的人员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符合本公约的要求; (2) 渔船; (3) 非营业的游艇; (4) 构造简单的木船。 2.1.3 公约的修正(公约第XII条) 对公约修正程序分经国际海事组织内审议后的修正和会议修正两种。 2.1.4 公约的生效(公约第XIV条) 规定该公约在至少25个国家,其商船总和不少于全世界100总登记吨及以上的商船总吨位的50%,按公约规定办理了已交存所需批准、接复、核准或加入的文件之后,经过12个月生效。 附则 公约附则分6章,阐述了公约的技术条款。 第一章 总则 有4个规则 规定了证书的内容和签证的格式以及证书应有英语译文;对从事过本航行服务的海员要求有所放宽的原则;规定了行使监督的范围以及允许船旗国当局通过执行监督的缔约国等方式,采取适当的措施来消除缺陷。 第二章 船长——甲板部分 有8个规则和3个附录 规定了航行值班和在港值班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对船长、大副以及负责航行值班的驾驶员发证的法定最低要求与最低知识要求;规定了对组成航行值班部分的一般船员的法定最低要求;规定了为确保船长和驾驶员不断精通业务和掌握最新知识的法定最低要求以及在运载危险货物船舶上在港值班的法定最低要求。 第三章 轮机部分 有6个规定和2个附录 规定了轮机值班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对主推进动力装置为3 000 kW或以上和750 kW~3 000 kW之间的船舶的轮机长和大管轮发证的法定最低要求与最低知识要求,规定了对传统的有人看守机舱负责值班的轮机员或定期无人看守机舱指派的值班轮机员发证的法定最低要求;规定了保证轮机员不断精通业务并掌握最新知识的法定最低要求;规定了对组成机舱值班部分的一般船员的法定最低要求。 第四章 无线电部分 有3个规则和2个附录 规定了无线电报员发证的法定最低要求;规定了保证无线电报员不断精通业务和掌握最新知识的法定最低要求;规定了无线电报员发证的法定最低要求。 第五章 对槽管轮的特别要求部分 有3个规则 规定了对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船长、高级船员和一般船员的培训和资格的法定最低要求。 第六章 精通救生艇业务部分 只有1个规则和1个附录 规定了关于颁发精通救生艇业务证书的法定最低要求。 修正案 特点 1995年修正案保留了公约的正文,在附则中增加了几倍的篇幅,发生了根本性的突破,修订后的公约主要有以下特点: (1) 加强对缔约国主管机关的要求 该修正案最重要的特点之一是第一次授予IMO对各缔约国的一些监督权力。公约附则第I章总则规则I—7要求,各缔约国为使公约得到充分和完全实施而采取的管理措施;教育和培训、发证程序和其他履约资料,在规定时间内提交IMO。由海上安全委员会(MSC)对这些资料进行评价,以确认那些完全履行公约要求的缔约国。经确认的缔约国所签发的证书即可得到国际海运界的承认。 (2) 规定了对航运公司的责任要求 经1995年修订的STCW公约充分考虑了SOLAS第IX章“船舶安全营运管理”(包含ISM规则)中的要求,在附则第I章总则规则I-14 和STCW规则A部分第A-I-14两节中增加了“公司的责任”强制性条款以及STCW规则B部分第B-I-14节增加“关于公司责任的指导”建议性条款。 改进问题 公约虽然经过1991年与1994年两次修改,但随公约接受范围的扩大,公约存在的问题仍未能解决,主要体现为: (1) 公约标准缺乏精确性,没有对船员规定全面的强制性适任标准,考核其有效履行职责的能力,尤其是“使主管机关满意”这种含糊的措辞,给主管机关在履约时留有太多的灵活性和随意性,导致各国对公约标准不同的解释和运用。 (2) 由于公约没有规定缔约国履约的责任和义务,许多缔约国没有有效管理和贯彻公约的要求,尤其配员的减少、频繁的轮换船员、不同国家和地区海员的混合编制造成语言交流困难、教育和培训层次不同等都降低了海员培训的有效性和适任的可靠性。 (3) 增加了有关值班的基本准则 体现在STCW公约附则第VIII章和规则A-VIII章的强制性内容和规则B-VIII章的建议性条款中。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a.适应值班的要求 这是一项大原则,1995年修正案强调了制定并实施参与值班的人员的作息时间,规定在24 h(小时)内至少有10 h休息时间,而且在7天时间内总休息时间不少于70 h,还要求将值班安排表张贴在显而易见之处,这些要求都是为了防止疲劳和适应值班以保证安全; b.值班人员的岗位 1995年修正案规定了负责航行值班、轮机值班、值班无线电人员在值守时间内的具体场所; c.海上航行值班的职责 1995年修正案详细规定了航行值班、在港值班的原则以及关于了望、值班安排、交接班、在不同海况、装载危险货物等情况下应当注意或执行的事项; d.防止吸毒和酗酒 为了保证海员履行其值班职责的能力和健康,公约规则B-VIII章中提出了请主管机关制定必要的鉴别吸毒和酗酒的甄别计划等建议性条款。 (4) 引进培训、考试发证质量保证机制 为了保障培训、考试、发证的质量,1995年修正案在公约附则第I章总则增加了规则I-6与在规则A部分第I章关于总则的标准第A-I-6节 “培训和评估”,引进质量保证机制来控制培训、考试、发证的全过程。公约要求各缔约国确保教员、监督员和评估员完全胜任公约要求的特定各类和级别的培训和对海员适任能力的评估,以及对在职培训的方法、手段、程序和教材要由经主管机关评估后的合格人员去评估实施和监督。 (5) 引进功能发证机制 1995年修正案第一次引进可供选择的发证机制,公约附则第VII章和规则A-VII章规定了可供选择的发证原则,即把各类持证船员应具备的适任能力归纳为七项功能。证书的责任级别分为管理、操作和支持三个级的一种发证办法,又称为功能发证办法。该办法允许持有某种功能的责任级证书的人,在具有一定的有关的服务资历和完成附加的教育和培训后,可申请通过考试取得另一种证书。 (6) 增加了包括模拟器训练、特殊类型船舶、基本安全和人员管理在内的多种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培训项目。 (7) 严格并扩大对证书再有效的规定和适用范围。 (8) 集中和系统地规定了海员在各种条件下保持正常和安全值班的原则和要求。 附则内容 STCW 78/95附则共有八章。 第I章 总则 共有15个规则 第II章 船长与甲板部 4个规则 第III章 轮机部 4个规则 第IV章 无线电通信和无线电人员 2个规则 第V章 特定类型船舶的船员特殊培训要求 2个规则 第VI章 应急、职业安全、医护和救生职能 4个规则 第VII章 可供选择的发证 3个规则 第VIII章 值班 2个规则 A部分: STCW规则A部分,即关于公约附则有关规则的强制性标准,它与附则的各章一一对应,共有八章,详述了附则中需要制定的标准、规定、证书模型以及功能证书中各个功能责任级应该与传统发证标准对应的适任内容、知识、理解和熟练要求程度,表明适任的方法以及评价适任的标准一一列表。在第II章、第 III章、第IV章有关最低适任标准对应表中细化了任职适任条件,便于操作、培训、考核。在第V章中还列出对液货船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培训的纲要、操作的原则和程序。规则A部分的制定为全面履行公约提供了充分的条件。 B部分: 它是关于公约及其附则的建议指导。也与公约附则的各章相对应,补充说明公约条款、内容指导,虽然不作为强制性条款,但它的指导符合海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总原则以及与其他国际公约相呼应。 由于1995年修正案对STCW 1978公约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它的全面修改(技术性条款部分)对海员培训、发证与值班管理将产生巨大的影响。无疑,STCW 78/95的通过、生效、实施对海上安全与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具有积极意义,将会把全世界的海员管理工作推向一个新的起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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