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进步,给人类社会带来的影响不可预知,需要在法律和技术层面进行防范,应对可能面临的危险。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否是作品,不仅取决于它是否具有独创性,还受到人工智能无法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者约束。现阶段的人工智能已经逐渐从创作作品的工具变为可以独立创作作品,在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下如果要予以保护,必然会存在障碍。如果要给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以著作权法保护,需要从根本上改变著作权规则。如果这些内容不能成为作品,又具有独创性,法律应该如何予以保护?其商业利益由谁主张?到底归人工智能的开发者、所有人还是使用者?法律是否要进行强制性规制,还是交由市场自行解决? 即使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具有受法律保护的必要性,还没到法律要硬性规制的阶段,市场主体可以听过合同进行约定,“让子弹飞一会儿”。另外,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有权利也意味着对人工智能可能对他人造成的侵权承担责任。如果将来这些问题无法听过市场本身来解决,法律可以再介入。对于著作权保护,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法律传统和解决思路。大陆法系国家强调作品是“作者”的智力成果,尤其德国还强调是作者“精神上”的智力成果,所以不可能将人工智能放到著作权法体系下进行保护(但不排除领接权保护)。但在英美法框架下,本身不强调作者和作品之间的精神联系,可能更容易接受通过版权法进行保护。 假设有一天人工智能完全取代了人类,人类或许被扫进历史的垃圾堆,如果万幸没有的话,人们就可以直接享受人工智能带来的社会物质极大丰富,私有财产制度也许不复存在,那么,今天讨论的很多法律问题也就不存在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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