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长江船舶岸电补贴政策长江禁渔补贴标准如下: 1.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撤回补偿: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退捕的每证补偿持证人8万元,2020年10月31日前完成退捕的每证补偿持证人3万元。 2.渔船(含网具)补偿:钢制捕捞渔船(含网具)按船长分等级每船补助船主5.0-6.0万元;木质渔船(含网具),不分等级每船补助船主0.5万元。 2. 船舶岸电收费标准岸电连接时,船舶接地实现方式 三相五线制电缆带地线 三线220v带地线 船地端是水端,河水海水和大地连接的呢 3. 长江流域渔船上岸补贴2020年渔船柴油补贴标准 渔业石油价格资金补贴的核算标准严格按照农业部《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标准上限调整实施方案(试行)》的规定执行,具体补贴标准是: 1、船长不到8米,补贴每年4000元,每月333元; 2、船长8米以上10米以下,主机功率9千瓦以上的,补贴每年5000元,每月417元; 3、船长10米以上12米以下,主机功率11千瓦以上的,每年补贴6000元,每月补贴500元。 4、船长12米以上,主机功率15千瓦以上,每年补贴8500元,每月补贴708元。 4. 船舶岸电改造费用多少1. 第一条 拆、接岸电时必须两个人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注意操作安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2. 第二条 电源线要随时检查,保持良好绝缘。 3. 第三条 拆、接岸电前,必须戴好绝缘手套和防护用品,准备好试电笔,夜间要带好手电。 4. 第四条 接岸电时,需待船舶靠稳后,从安全,易通过的地方上岸。 5. 船舶岸电改造如何实施试在船电3P电加上N线,岸电的大慨是漏电保护器 6. 船舶岸电改造补贴长江保护法包括总则、规划与管控、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绿色发展、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 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长江保护法的出台施行将形成保护母亲河的硬约束机制。 “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写入法律。法律规定,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 长江保护涉及上下游、左右岸, 如何形成保护合力?法律规定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长江保护工作,审议长江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长江保护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 为保护长江水环境, 法律加大对长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监管力度,规定了有效控制总磷排放总量、提高城乡污水收集处理能力等。 对当前人们普遍关心的 长江流域禁捕退捕问题,法律明确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针对长江流域非法采砂问题,法律提出,严格控制采砂区域、采砂总量和采砂区域内的采砂船舶数量。禁止在长江流域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并规定开展非法采砂联合执法工作。 此外,法律还提出 加快重点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等推动绿色发展的相关规定,并明确了违法行为的惩处,以法律武器保护母亲河! 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九条 禁止在长江流域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的联防联控。 第五十一条 国家建立 长江流域危险货物运输船舶污染责任保险与财务担保相结合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禁止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长江流域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管控。 生态环境修复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绿色发展 第六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江流域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推进长江流域绿色发展。 第七十一条 国家加强 长江流域综合立体交通体系建设,完善港口、航道等水运基础设施,推动交通设施互联互通, 实现水陆有机衔接、江海直达联运,提升长江黄金水道功能。 第七十二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 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制定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靠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但使用清洁能源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 长江流域港口、航道和船舶升级改造,液化天然气动力船舶等清洁能源或者新能源动力船舶建造,港口绿色设计等按照规定给予资金支持或者政策扶持。 国务院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 长江流域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的改造和使用按照规定给予资金补贴、电价优惠等政策扶持。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船舶在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的; (二)经同意在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未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重要水生生物干扰的; (三)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的; (四)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的。 7. 江海直达船舶补贴减免对象:对承租高新区(江海区)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类(区属国企拥有全部产权)经营用房(不含住宅、公寓)且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标准:区属国有企业应参照其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变化,或根据国家政策指引列入困难行业等进行认定。具体由区直企业在相关实施细则中明确。 减免时间:根据《关于做好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用房租金减免工作的通知》,免收2020年2月份租金,3、4月份租金减免50%;根据《关于做好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用房租金减免工作的补充通知》,租金免收期限延长到6月,即2020年3月至6月的租金减按50%收取。 减免方式:2020年2月-6月,租金未收取的,按规定实行减免租金;已收取的,将已收取的租金顺延至以后月份;合同即将到期的,将已收取的应减免金额返还给承租方;租金按年收取的,换算成月租金标准后进行减免;将减免租金全部落实给实际经营的承租人;不得重复享受租金减免扶持政策 申报、审批流程:向相关区属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区属企业审核后报上级区直企业审批;区直企业本部的由本部企业负责人集体审批。 工作要求: (1)区直企业在2020年2月29日前把制定的实施细则报区国资局备案; (2)各区属企业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多种方式告知承租者;告知内容包括租金减免范围、减免优惠、申请材料、受理时间等; (3)各区直企业须于2020年7月30日前将本企业及属下企业减免租金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资产管理及规划发展股)备案。各企业减免的租金在2020年度国企经营业绩考核时视同当年租金收入处理。 (4)在办理过程中,各有关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应履职尽职、秉公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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