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长江外国船只长江是分段允许大型货船通过。南京长江大挢以下至出海口允许十万吨级以下货船通航。 南京长江大挢至九江段允许五万吨级以下通航。 九江至武汉可万吨级货船通航。 武汉向上至重庆可万吨以下通航。再向上通航的船只就更小了。 2. 外国轮船进入长江可以,要持有川江及三峡库区船舶航行证书,需要向长江引航中心申请。没持“川江及三峡库区船舶航行证书”的船舶,一律不准进入川江及三峡库区航行。长江引航中心武汉引航站引航员王文华介绍,私人游艇多集中在广东、厦门、海南岛一带沿海城市。如果有船主要开,首先要向长江引航中心递交申请,然后有引航员上船保证沿途安全行驶。 3. 长江船舶买卖不是,它们是江(河)船,属于内河船舶。江船没有航海资格,不能入海。 另外,在长江下游吃水良好的地方,有很多海船直接靠进来装卸。 4. 长江上最大的船只汉江 据统计长江干流拥有700多条一级支流,如果加上次级、三级及其以上的支流就更多了,在这些密如蛛丝的支流中,哪一条最大?下面我们从长度、水量和流域面积三个方面把长江的有关支流作一番比较。 长江的支流主要集中分布在上游四川盆地和中游的两湖(洞庭湖和鄱阳湖)地区,其中长度在500千米以上的有18条,长度超过1000千米的有6条,它们是汉江、雅砻江、嘉陵江、大渡河、乌江和沅江,其中汉江长1577千米,雅砻江长1571千米,汉江居首位。 长江拥有流域面积超过1000平方千米的支流437条,其中超过1万平方千米以上的有40多条,超过5万平方千米的有9条,超过10万平方千米的有4条,它们分别是雅砻江(约13万平方千米)、岷江(13.5万平方千米)、嘉陵江(16万平方千米)和汉江(15.9万平方千米),按流域面积来看嘉陵江居第一位。 长江有8条支流的多年平均流量在1000立方米/秒以上,超过2000立方米/秒的有岷江(2830立方米/秒)、嘉陵江(2170立方米/秒)、沅江(2170立方米/秒)、湘江(2070立方米/秒)、赣江(2140立方米/秒),汉江的平均流量只有1640立方米/秒,岷江无可争议地占第一位;同时从年径流量来看,岷江也居各支流的首位,达877亿立方米,占长江年总径流量的8.9%。 综合所述,长江最长的支流是汉江,流域面积最大的支流是嘉陵江,按多年平均流量和年径流量来看,居第一位的是岷江,从这里可看出,习惯中流行的汉江是长江最大的支流这一说法是不完整的 5. 长江超大型船目前中国建造的最大的原油运输船是江南长兴一号线的vlcc,载重31.7万吨已经交船一年有余。 最大的集装箱船是外高桥造船厂的18000teu,前几天刚刚出坞。 最大的液化天然气船是沪东中华的17.2万立方米LNG,已经交付数条。这条是在码头阶段的9400teu集装箱船船的大小完全取决于航运公司的需求,跑内河的船太大太重是过不了长江的。 远洋运输船如果不考虑经济性的话也得考虑航线,苏伊士运河,巴拿马运河都是有通过吨位和尺寸限制的,此外太大的船停靠码头也有许多限制,码头停靠能力是有上限的。 目前国内能停靠的最大的船是大连港停靠巴西淡水河谷40万吨散货船。其实造大船并不难,建造大型运输船只是需要大的船坞,划分更多的分段。有难度的是建造豪华游轮,lng船,工程船,军舰等高技术含量的船。 6. 长江外国船只有多少吨不同的船型的长和宽设计是不一样的。 就拿长江上见到的货船和滚装船来讲,比例就相差很大,,很多的船型,都没有一定的长宽比例,8000吨货船长95-98米,宽15-16米,吃水7米,而6000吨滚装船长110-120米,宽23-26米,吃水3米。 而海船,我说见过的6000吨货船88米,宽18米,吃水5米。 所以没有长宽比的固定值,不过在设计时可以根据不同用途的船型进行参考。 7. 外籍船舶进入长江《喋血长江》即讲述的是民国初期到抗战时期二三十年间,围绕重庆、成都等长江沿岸世家大族三代人的创业奋斗故事展开。 第一代人向隐翁(韩童生饰)原是大清工部官员,对轮船航运、机械制造有着很高造诣,世居长江沿岸重庆一带;民国初年时局动荡不安,外国商船横行长江之上,沿线贸易兴盛,儿子向不争(王雨饰)与袍哥会首领莫家联手合作,决定经营船务商贸公司,振兴民族实业 8. 外国船在长江自由航行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游艇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环境,促进游艇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游艇航行、停泊等活动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游艇,是指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 本规定所称游艇俱乐部,是指为加入游艇俱乐部的会员提供游艇保管及使用服务的依法成立的组织。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实施全国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检验、登记 第四条 游艇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定和规范进行检验,并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游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附加检验: (一)发生事故,影响游艇适航性能的; (二)改变游艇检验证书所限定类别的; (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 (四)游艇所有人变更、船名变更或者船籍港变更的; (五)游艇结构或者重要的安全、防污染设施、设备发生改变的。 第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的游艇,应当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未持有船舶国籍证书的游艇,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 申请办理船舶国籍登记,游艇所有人应当持有船舶检验证书和所有权证书,由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 长度小于5米的游艇的国籍登记,参照前款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 第七条 游艇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门的培训、考试,具备与驾驶的游艇、航行的水域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水上消防、救生和应急反应的基本要求,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人员不得驾驶游艇。 第八条 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 (二)视力、色觉、听力、口头表达、肢体健康等符合航行安全的要求; (三)通过规定的游艇操作人员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第九条 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考试。 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应到培训或者考试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并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符合发证条件的有关材料。 经过海事管理机构审核符合发证条件的,发给有效期为5年的相应类别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条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类别分为海上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和内河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一条 持有海船、内河船舶的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或者引航员适任证书的人员,按照游艇操作人员考试大纲的规定,通过相应的实际操作培训,可以分别取得海上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和内河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二条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足6个月时,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换证手续。符合换证条件中有关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给予换发同类别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丢失或者损坏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船员培训管理规定的要求,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批准。 第四章 航行、停泊 第十四条 游艇在开航之前,游艇操作人员应当做好安全检查,确保游艇适航。 第十五条 游艇应当随船携带有关船舶证书、文书及必备的航行资料,并做好航行等相关记录。 游艇应当随船携带可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游艇俱乐部进行通信的无线电通信工具,并确保与岸基有效沟通。 游艇操作人员驾驶游艇时应当携带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六条 游艇应当按照《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的规定,办理为期12个月的定期签证。 第十七条 游艇应当在其检验证书所确定的适航范围内航行。 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在第一次出航前,应当将游艇的航行水域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游艇每一次航行时,如果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应当在游艇出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游艇航行时,除应当遵守避碰规则和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航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游艇应当避免在恶劣天气以及其他危及航行安全的情况下航行; (二)游艇应当避免在船舶定线制水域、主航道、锚地、养殖区、渡口附近水域以及交通密集区及其他交通管制水域航行,确需进入上述水域航行的,应当听从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并遵守限速规定;游艇不得在禁航区、安全作业区航行; (三)不具备号灯及其他夜航条件的游艇不得夜航; (四)游艇不得超过核定乘员航行。 第十九条 游艇操作人员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 第二十条 游艇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 游艇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应当符合游艇安全靠泊、避风以及便利人员安全登离的要求。 游艇停泊的专用水域属于港口水域的,应当符合有关港口规划。 第二十一条 游艇在航行中的临时性停泊,应当选择不妨碍其他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水域。不得在主航道、锚地、禁航区、安全作业区、渡口附近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止停泊的水域内停泊。 第二十二条 在港口水域内建设游艇停泊码头、防波堤、系泊设施的,应当按照《港口法》的规定申请办理相应许可手续。 第二十三条 航行国际航线的游艇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船舶进出口岸的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 第二十四条 游艇不得违反有关防治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水域排放油类物质、生活污水、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游艇应当配备必要的污油水回收装置、垃圾储集容器,并正确使用。 游艇产生的废弃蓄电池等废弃物、油类物质、生活垃圾应当送交岸上接收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五条 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由游艇所有人负责。游艇所有人应当负责游艇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游艇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保证游艇航行、停泊以及游艇上人员的安全。 委托游艇俱乐部保管的游艇,游艇所有人应当与游艇俱乐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游艇航行、停泊安全以及游艇的日常维护、保养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责任。 游艇俱乐部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及其与游艇所有人的约定,承担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 第二十六条 游艇俱乐部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安全和防污染能力: (一)建立游艇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二)具有相应的游艇安全停泊水域,配备保障游艇安全和防治污染的设施,配备水上安全通信设施、设备; (三)具有为游艇进行日常检修、维护、保养的设施和能力; (四)具有回收游艇废弃物、残油和垃圾的能力; (五)具有安全和防污染的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具备相应的应急救助能力。 第二十七条 游艇俱乐部依法注册后,应当报所在地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备案。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对备案的游艇俱乐部的安全和防污染能力应当进行核查。具备第二十六条规定能力的,予以备案公布。 第二十八条 游艇俱乐部应当对其会员和管理的游艇承担下列安全义务: (一)对游艇操作人员和乘员开展游艇安全、防治污染环境知识和应急反应的宣传、培训和教育; (二)督促游艇操作人员和乘员遵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规定,落实相应的措施; (三)保障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的游艇的安全; (四)核查游艇、游艇操作人员的持证情况,保证出航游艇、游艇操作人员持有相应有效证书; (五)向游艇提供航行所需的气象、水文情况和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警)告等信息服务;遇有恶劣气候条件等不适合出航的情况或者海事管理机构禁止出航的警示时,应当制止游艇出航并通知已经出航的游艇返航; (六)掌握游艇的每次出航、返航以及乘员情况,并做好记录备查; (七)保持与游艇、海事管理机构之间的通信畅通; (八)按照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内部管理的应急演练和游艇成员参加的应急演习。 第二十九条 游艇必须在明显位置标明水上搜救专用电话号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水上安全频道和使用须知等内容。 第三十条 游艇遇险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游艇操作人员及其他乘员、游艇俱乐部以及发现险情或者事故的船舶、人员应当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游艇俱乐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救援到达之前,游艇上的人员应当尽力自救。 游艇操作人员及其他乘员对在航行、停泊时发现的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求救信息或者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需要施救的,在不严重危及游艇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游艇应当尽力救助水上遇险的人员。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游艇、游艇俱乐部和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游艇俱乐部和游艇所有人应当配合,对发现的安全缺陷和隐患,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消除。 第三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游艇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责令游艇立即纠正;未按照要求纠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责令游艇临时停航、改航、驶向指定地点、强制拖离、禁止进出港。 第三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游艇俱乐部不再具备安全和防治污染能力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未按照要求整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将其从备案公布的游艇俱乐部名录中删除。 第三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六条 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的处罚: (一)不按照本规定要求和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纲要进行培训,或者擅自降低培训标准; (二)培训质量低下,达不到规定要求。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在海上航行的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必备的航行资料的,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航行;对游艇操作人员,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扣留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3至12个月。 违反本规定,在内河航行的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航行,拒不停止的,暂扣游艇;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游艇操作人员操作游艇时未携带合格的适任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游艇操作人员持有的适任证书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吊销该适任证书,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游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或者临时停泊的水域不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二)游艇的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而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未在游艇出航前将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等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 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游艇从事营业性运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营运船舶的管理规定,办理船舶检验、登记和船舶营运许可等手续。 第四十四条 游艇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交纳相应的船舶税费和规费。 第四十五条 乘员定额12人以上的游艇,按照客船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9. 长江上的船只乘风破浪的意思是:指船只乘着风势破浪前进。比喻志向远大,不畏艰险,勇往直前 10. 长江外国船只有几艘世界十大船公司排名一、马士基航运 马士基集团成立于1904年,总部位于丹麦哥本哈根,在135个国家设有办事处,员工约89000人。在集装箱运输、物流,码头运营、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和生产以及其他与航运和零售工业相关的活动中,我们为客户提供了一流的服务。 世界十大船公司排名二、地中海航运 地中海航运公司成立于1970年,公司业务网络覆盖全球。开业之初,地中海航运只有几艘普通货船,现在有240艘集装箱船。事实上,就船只数量和运载能力而言,地中海航运位居世界第二。 世界十大船公司排名三、达飞轮船 达飞船是一艘贸易轮船,它在英文的缩写是CMA-CGM,它的名字来自法文。在中国,达飞轮船只通常在上海,宁波,天津的港口停靠。作为中国主要的国际班轮运输运营商,服务网络覆盖了中国的沿海和内陆地区。 世界十大船公司排名四、长荣海运 长荣船务有限公司成立于1968年9月1日。成立之初,只是以一艘20年船龄的普通货船刻苦经营。虽然困难重重,但长荣航运遵循“创造利润、关爱员工、回馈社会”的经营理念,创造了历史上的诸多成就;到目前为止,它已经运营了大约150艘满载集装箱的船只,无论从船队规模还是集装箱运载能力来看,都处于世界领先地位。 世界十大船公司排名五、赫伯罗特 赫伯罗特公司诞生于1970年9月1日,简称HPL。其前身是总部设在哈帕格, 汉堡和不来梅的北德意志商船(NDL)公司,在经济一体化的时候,这两家公司分别成立于1847年和1857年,活跃在海上运输领域达一个多世纪。 世界十大船公司排名六、中海集运 2003年1月13日成立的股份公司,董事长为李绍德,总经理为黄小文。业务覆盖华东、长江三角洲等六省两直辖市,经营远洋集装箱运输和货运业务;国内沿海地区的国内集装箱运输代理业务。 世界十大船公司排名七、中远集运 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简称中远集装箱运输,是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公司下属专门从事海运集装箱运输的核心企业。集装箱运输业务覆盖全球,截至2011年底,全球已有400多家代理商和分公司。中国有近300家货运代理机构。海外网点覆盖欧、美、亚、非、澳五大洲,提供全方位全天候无障碍服务。 世界十大船公司排名八、韩进/胜利 作为韩国最大的航运公司和世界十大航运公司之一,韩进航运公司在世界各地经营60多条定期和不定期航线,拥有200多艘集装箱船、散货船和液化天然气船,每年向世界各地运输数亿吨货物。韩进海运与其子公司物流信息技术公司赛博科技、专业船舶管理公司HSM和船厂ZESCO保持着有机的合作关系,相辅相成。 世界十大船公司排名九、日本邮船 日本邮船(中国)有限公司和日邮物流(中国)有限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航运企业之一,日本邮船股份有限公司(NYK),是中国日本邮船(中国)有限公司和日邮http经过多年的发展,已投资13家分公司和12个办事处,成为拥有近1000名优秀员工的大型物流公司。 世界十大船公司排名十、东方海外 OOCL是OOCL的全资子公司,是香港联交所,的上市公司。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综合性国际集装箱运输、物流和码头公司之一,也是香港最知名的全球商标之一,它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物流和运输服务。这条路线连接亚洲, 欧洲, 北美, 地中海, 印度次大陆中东和澳/新西兰。 11. 外国商船和军舰可以在长江南京条约 1842年8月 英国 主要内容 1.割香港岛给英国 2.赔款2100万银元 3.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五处为通商口岸 4.中国海关收取英商进出口货物的关税税率要与英方商定 影响 1.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开端 2.主要矛盾由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的矛盾, 转化为外国资本主义与中华民族的矛盾,封建主义与人民大众的矛盾 3.外国资本主义与中华民族的矛盾成为最主要的矛盾 4.中国人民从此肩负起反对外国资本主义侵略和本国封建统治的双重革命任务 5.中国进入了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五口通商章程和虎门条约 1844年 英国 主要内容 从中攫取领事裁判权、片面最惠国待遇和在通商口岸租赁土地房屋拘留等特权 望厦条约和黄埔条约 1844年 美国和法国 主要内容 取得更多的侵略权益 天津条约 1858年夏 俄美英法 主要内容 1.外国公使进驻北京 2.增开沿海沿江是10处商口岸 3.外国军舰商船可以在长江各口岸通航 4.外国人可以到中国内地游历、通商、传教 5.清政府赔偿英法两国经费各200万两白银,赔常英商损失200万两白银 北京条约 1860年 俄国 主要内容 1.清政府承认天津条约有效 2.增开天津为商埠 3.割九龙司地方一区给英国 4.对英法两国的赔款各增至800万两白银 天津条与北京条约的共同影响 清政府开始被列强控制,中外反动势力公开勾结,共同镇压中国人民的反抗 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的程度加深了 北京条约 1860年 俄国 至19世纪80年代 ,侵占中国东北和西北150多万平方千米的领土 马关条约 1895年4月 日本 主要内容 1.割辽东半岛、台湾及其附属岛屿、澎湖列岛给日本 2.赔偿日本军费2亿两白银 3.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日本轮船可以沿内河驶入以上各口岸 4.日本可以在华通商口岸投资设厂,产品运销中国内地免收内地税 影响 1.中国的领土和主权再一步遭受受严重损失 2.此后帝国主义争相在中国划分势力范围,掀起瓜分中国的狂潮 3.迫使清政府不得不向列强进行政治大借款 4.新通商口案的开辟使外国侵略势力进一步深入中国内地 5.允许日本在华投资办厂,拓展了其对华资本输出的途径,严重阻碍了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 6.中国社会半殖民地化的程度大大加深 辛丑条约 1901年9月 英美俄日法德意奥 主要内容 1.清政府向各国赔偿白银4.5亿两,分39年还清,本息共计9.8亿两 2.赔偿以中国的关税和盐税做抵押,中国的税收在更大程度上受到外国控制 3.在北京东交民巷设立“使馆界”,届内不许中国人居住,各地驻兵保护 4.拆毁北京至大沽的炮台,准许各国派兵驻守北京到山海关铁路沿线的战略要地 5.惩办义和团运动中曾与列强“作对”的官吏,永远禁止中国人民成立和参加反帝性质的各种组织 6.改总理衙门为外务部,位居六部之上 影响 这样的使馆界成为列强在中国都城的占领地 清政府彻底成为帝国主义统治中国、镇压人民的工具 列强可通过外交途径加强对清政府的控制 下面列出了部分中国政府或大多数中国人认为是不平等的条约 中俄蒙协约(民国4年(1915年)6月7日,中国与俄国,签约地点:外蒙古,恰克图) 民四条约(二十一条)(民国4年(1915年)5月25日,中国与日本,签约地点:北京) 满洲里界约(1911年(宣统3年)12月20日,中国与俄国,签约地点:满洲里) 中英续订藏印条约(1906年(光绪32年)4月27日,签约地点:北京) 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正约(1905年(光绪31年)12月22日,签约地点:北京) 辛丑条约(1901年(光绪27年)9月7日,签约地点:北京) 广州湾租界条约(时间:1899年(光绪25年)11月16日;签约地点:广州湾;中国与法国) 订租威海卫专条(时间:1898年(光绪24年)7月1日;签约地点:北京;中国与英国) 展拓香港界址专条(时间:1898年(光绪24年)6月9日;签约地点:北京;中国与英国) 中俄旅大租地条约(1898年(光绪24年)3月27日,签约地点:北京.1898年5月7日在俄国彼得堡签订了《续订旅大租地条约》) 中德胶澳租界条约(1898年(光绪24年)3月6日,北京;中国与德国) 中日通商行船条约(1896年(光绪22年)7月21日,签订于北京) 中俄密约(1896年(光绪22年)6月3日,莫斯科) 马关条约(1895年(光绪21年)4月17日,马关,与日本) 中英会议藏印条款(1890年(光绪16年)3月17日,印度加尔各答;补充修订:1893年12月5日,大吉岭) 中英烟台条约(1876年(光绪2年)烟台;中国与英国) 中日北京专条(1874年(同治13年)10月31日) 中俄勘分西北界约记(1864年(同治3年)10月7日,塔尔巴哈台) 中德通商条约(1861年(咸丰11年)9月2日,天津) 北京条约 中俄北京条约(1860年(咸丰10年)11月14日,北京) 中法北京条约(1860年(咸丰10年)10月25日,北京) 中英北京条约(1860年(咸丰10年)10月24日,北京) 天津条约 中法天津条约(1858年(咸丰8年)6月27日,天津) 中英天津条约(1858年(咸丰8年)6月26日,天津) 中美天津条约(1858年(咸丰8年)6月18日,天津) 中俄天津条约(1858年(咸丰8年)6月13日,天津) 中俄瑷珲条约(1858年(咸丰8年)5月28日,瑷珲) 上海英法美租界租地章程(1854年(咸丰4年)7月5日,上海) 中俄伊犁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1851年(咸丰元年)8月6日,伊犁) 黄埔条约(1844年(道光24年)10月24日,与法国,黄埔) 望厦条约(1844年(道光24年)7月3日,与美国,望厦) 虎门条约(1843年(道光23年)10月8日,与英国,虎门) 南京条约(1842年(道光22年)8月29日,与英国,南京) 1917年,德国和奥匈帝国因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成为中国的敌对国,而被废除不平等条约.1917年苏联自愿放弃其在中国的特权(事后未完全兑现,亦无退还条约中获得的领土)。1943年,美国和英国自愿放弃其在中国的特权。意大利和日本因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成为中国的敌对国失去他们的特殊地位。1946年,法国放弃其在中国的特权。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立后,不承认以前签订的所有不平等条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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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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