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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船发电功率(船用发电机多少千瓦)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2-14 10:05 点击:266 编辑:admin

1. 船用发电机多少千瓦

船舶的功率是指在单位时间内所做的功的多少,即功率是描述做功快慢的物理量。功的数量一定,时间越短,功率值就越大。求功率的公式为功率=功/时间。功率表征作功快慢程度的物理量。单位时间内所作的功称为功率,用P表示。故功率等于作用力与物体受力点速度的标量积。

马力是工程技术上常用的一种计量功率的单位。

2. 船用发电机多少千瓦的

美国康明斯Cummins

 美国康明斯发动机公司始建于1919年,主要生产发电设备、工业及汽车等行业用发动机。康明斯公司在世界柴油发动机技术方面居领先地位,始终是200马力以上柴油发动机最大生产厂家及50马力以上柴油发动机第二生产厂家。其产品以优越的性能,卓越的品质,合理的价格,忠诚的服务遍及世界各地,早已发展成为美国500家著名跨国大公司之一。

英国珀金斯Perkins

1932年的Perkins珀金斯公司是世界最早生产发动机公司的公司之一。所生产的以柴油和天然气作为燃料的发动机因其经济性,可靠性和耐久性的优点在各行业当中得到广泛的推广和应用。如汽车、工程机械、农业机械、工业用发电机组及船舶等。产品方面有100、3.152、4.236、1000、1300、2000、3000和4000系列。其中2000和3000系列出自享誉世界,在机械动力领域最具权威之一的英国ROLLS-ROYCE(劳斯莱斯)公司的设计及制造。

瑞典富豪VOLVO

一个120多年历史的跨国巨企,一个雄居世界500强的瑞典企业,专业从事重型机械、卡车、汽车、轮船的制造。从产量第一的重型卡车到世界三大豪华轿车之一的富豪汽车,从十万吨的油轮到闻名世界的VOLVO-PENTA柴油发动机,重型动力领域无处不见VOLVO-PENTA的风采。今天,凝聚了世界最优秀动力工程师卓越灵感的VOLVO-PENTA发动机俨然成为了国际顶级柴油发动机的代名词。其高性能指标、高可靠性、环保性、低噪音、容易安装、良好的高原适应能力等特点在应用中倍受行业推崇。

韩国大宇

大宇综合机械成立于1973年,起初名为朝鲜机械制作所,此后一直是领导韩国机械产业的发展的龙头企业,如今已成为韩国最大的机械公司。他们通过不断的技术、质量改革,提高产品竞争力,牢固了世界级的重工业企业的地位。1975年建成了当时亚洲最大的发动机械制造工厂并开始生产发动机,与德国的曼公司和日本的五十铃公司签署了一系列技术协议,为国内外用户生产全系列的发动机。公司产品立足于严格、规范的质量保证体系不,通过了ISO9000、ISO14000等各种国际认证,在重型建筑设备、工业车辆、机床、自化系统等经营领域中,提供世界最高水平的产品和服务。

3. 船舶发电机功率

kw,功率:指机动船舶主机的额定功率,以千瓦表示。

4. 船用发电机多少千瓦功率

一般通用单位为g/kw.h。船用机在200左右。百分之百负荷下你的车一小时油耗为144.2*200=28840g。

开到额定功率坏的快,一般开到8、90%。不过一个航次下来总的油量就用的多了。功率下来了,航速也下降,航行时间就长了。我开的是国家的船不计较柴油的。

柴油发电机耗油量计算单位换算须知:

1L(升)=1000ML(毫升)

1L(升)=1公升

1KW(千瓦)=1000W(瓦)

1KG(公斤)=1000G(克)=1L(公升)

1G(克)=0.001L(公升)

注:需在相同的比重前提下,水与柴油的比重约为1:0.84-0.86所以一升柴油等于0.84-0.86公斤,1L=0.85KG左右。

5. 20kw船用发电机组

母和数字代表的型号含义如下:

1输出额定功率(KW),用数字表示。

2输出电压种类G代表交流工频;P代表交流中频;S代表交流双频;Z代表直流。

发电机组类型;F代表陆用;FC代表船用;Q代表汽车用;T代表挂车用。

6. 船发电机都是多少瓦

大型轮船的生活用电电压是220V的,轮船上面电器设备使用的电压是380V的,与电网电压是一样的,是发电机发的电

7. 100kw船用发电机组

30kW电机推进,能跑16knot。

船舶发动机功率与吨位 功率一般是300马力的! 单看发动机功率是不行的,还要看旋桨和机身结构、重量,应该是先决定机身结构欲起飞重量。

8. 发电机船上一般多少kw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84号)

《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1月10日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郭树清2015年1月9日

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渔业船舶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水域内渔业船舶的设计、制造、维修以及在本省登记渔业船舶的航行、作业、停泊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渔业船舶管理实行属地管理、行业监管,推行船型标准化、装备现代化、经营组织化和管理信息化。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渔业船舶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渔业船舶监督管理体系,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强化渔业执法队伍建设,协调解决渔业船舶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和管辖水域内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渔业船舶的载客、载货等营业运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气象、国防科工、海事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渔业船舶管理的相关工作。

渔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渔业村(居)民委员会和渔业经济组织应当明确相关机构或者人员,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章 制造、改造与维修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使用标准化渔业船舶,提高渔业船舶安全适航性,促进渔业船舶节能减排。

禁止建造、使用不符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和标准的水上漂浮物从事渔业生产。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业技术机构,具体从事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设计图纸、技术状况的审核工作。

第八条 渔业船舶制造、改造单位应当按照渔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制造、改造渔业船舶。

禁止擅自改变渔业船舶主尺度、吨位和主机功率。

第九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制装渔业船舶标识。渔业船舶标识包括船名、船籍港、船名牌和电子身份标签。

禁止遮挡、涂改或者毁损渔业船舶标识。

第十条 除船舶修造厂外,不得在渔业港口内进行渔业船舶建造、船体改造和大修、中修等活动;从事其他维修活动的,应当在渔业主管部门划定的区域内进行。

第三章 航行、作业与停泊

第十一条 渔业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和作业:

(一)渔业船舶证书齐全、有效;

(二)消防、救生、通讯等法定安全设备齐全、有效;

(三)船员配备符合配员标准,船员持有有效证书;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载或者不合理装卸货物;

(二)擅自载客或者从事货物营业运输;

(三)超过核定航区航行或者作业;

(四)擅自改变作业性质或者作业类型;

(五)使用国家禁用的渔具或者捕捞方法;

(六)收购或者运输违反禁渔规定捕捞的渔获物;

(七)涂改、伪造、冒用或者出借渔业船舶证书或者渔业船员证件;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航行、作业、停泊,应当遵守号灯、号型等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渔业船舶从事涉外生产作业,应当遵守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与有关国家(地区)签订的渔业协定。

第十四条 44.1千瓦以下的捕捞渔业船舶从事水上作业的,应当编队生产,并保持通信畅通。

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船舶经营人根据安全需要组织渔业船舶编队生产。

第十五条 渔业船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配备和使用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关闭、拆卸、损坏、转借或者转让;

(二)删除船舶行驶轨迹记录;

(三)变更识别码;

(四)其他逃避监管的行为。

第十六条 渔业船舶进出渔业港口,应当向港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接受安全检查。

渔业养殖船和十二米以下的小型渔业船舶,可以办理有效期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定期签证;在海上连续作业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或者连续六个月以上以同一签证机关管辖港口为经营地的渔业船舶,可以办理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的定期签证。

第十七条 渔业船舶应当在已认定的渔业港口停泊、卸货和补给。除防避台风等紧急情形外,渔业船舶不得进入未经认定的渔业港口。渔业船舶进入渔业港口后,应当分区停泊,留有疏散和防火通道,留足值班人员,并采取有效的防风、防火等安全措施。

禁止在渔业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捕捞及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

第十八条 法定休渔期间,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在船籍港停泊,并不得擅自离开船籍港或者转移停泊地点。因维修等原因需要到其他渔业港口停泊的,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向船籍港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办理船舶转移手续。

船籍港容纳渔业船舶能力不足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就近渔业港口供渔业船舶停泊。

第十九条 养殖渔业企业可以在已取得水域滩涂养殖证和海域使用证的养殖水域内,利用自有渔业船舶从事旅游休闲垂钓活动。

第二十条 渔业船员临水作业应当穿着救生衣,吊装作业应当佩戴安全帽。

禁止酒后驾驶渔业船舶。

第二十一条 因船舶所有权转移或者行政区划调整导致船籍港改变的,自渔业船舶登记注销或者渔业船舶登记档案移送之日起,渔业船舶属地管理责任发生转移。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渔业船舶信用评价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渔业船舶的信用情况。

第四章 事故应急与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和完善渔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渔业安全事故应急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四条 渔业、海事、公安边防、水利等部门和机构在收到大风、海浪、海冰等灾害信息后,应当及时将灾害预警信息告知渔业船舶上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 在港口内的渔业船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风力五级以上,非机动渔业船舶不得出港;

(二)风力六级以上,44.1千瓦以下渔业船舶不得出港;

(三)风力七级以上,294千瓦以下渔业船舶不得出港;

(四)风力八级以上,所有渔业船舶均不得出港。

内陆水域的渔业船舶抗风等级相应降低一级。

老旧渔业船舶抗风等级在前两款规定的基础上相应降低一级。老旧渔业船舶具体船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第二十六条 在港口外的渔业船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大风蓝色预警,44.1千瓦以下渔业船舶立即返港避风;

(二)大风黄色预警,294千瓦以下渔业船舶立即返港避风;

(三)大风橙色或者红色预警,所有渔业船舶立即返港避风。

第二十七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在收到大风红色预警信号时,应当立即将渔业船舶上的所有人员转移上岸。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渔业船舶船上人员转移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十八条 除特别重大事故外,渔港水域内船舶及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其他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渔业船舶与非渔业船舶之间在渔业港口水域外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实行事故指标控制制度。控制指标由省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根据渔业生产实际风险情况核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分解下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渔业船舶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渔业船舶检验的;

(一)不依法履行检查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收费依据或者违反标准进行罚款、收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改变渔业船舶主尺度的;

(二)建造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和标准的水上漂浮物从事渔业生产的;

(三)擅自改变作业性质或者作业类型的;

(四)收购或者运输违反禁渔规定捕捞的渔获物的;

(五)超过核定的航区航行或者作业的;

(六)在渔业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捕捞或者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的;

(七)法定休渔期间未按照规定在船籍港停泊或者擅自转移停泊地点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超抗风等级作业或者未按照规定转移渔业船舶上的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渔业船舶证书不齐全、渔业船员配备不符合标准或者涂改、伪造、冒用、出借渔业船舶证书或者渔业船员证书的;

(二)消防、救生、通讯等法定安全设备配备不齐或者失效的;

(三)未按照规定制装或者遮挡、涂改、毁损、渔业船舶标识的;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的;

(五)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进出港签证或者进入未经认定的渔业港口停泊、卸货补给的;

(六)超载或者不合理装卸货物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擅自在渔业港口内维修渔业船舶的;

(八)未按照规定编队生产的;

(九)临水作业未穿着救生衣、吊装作业未佩戴安全帽、酒后驾驶渔业船舶或者停泊时未留足值班人员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1989年12月25日发布的《山东省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鲁政发(1989)155号)和2001年8月16日发布的《山东省沿海水域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2号)同时废止

9. 50kw船用发电机组

这肯定是电压调节器出了问题。电压调节器是管理发电机的唯一装置,空载电压值、电压降值(即随着负荷增加,电压的跌落值)都是电压调节器确定的。

若调节调节器,发电机输出电压没有变化,更验证调节器有了故障。若调节器失调,可以重新调整,若故障则应找生产厂求得帮助或换新。顺便说一句,没有经验的人最好不要随意调整电压调节器。因为要调整好电压调节器,是要调节几个电位器的,而且这几个电位器互相会牵扯。调节期间还需开机试验,甚至带上较大负荷来验证。因此,需要有经验的人才能胜任此工作。

10. 船用发电机功率有多大

1、MT30燃气轮机。

MT30燃气轮机的功率达到了36兆瓦(大约5万马力),最大功率为40MW,这是目前世界上功率最大的船用燃气轮机。

2、LM2500舰用燃气轮机。

美国LM2500燃气轮机主要得益于航空发动机技术先进,其可靠性和使用寿命都非常出色。LM2500输出功率达到了18.7兆瓦(大约2.55万马力),功率只有MT30燃气轮机的一半。

3、GT25000燃气轮机,是乌克兰UGT-25000燃气轮机的国产化版本,功率提升到30兆瓦(大约4万马力)。综合性能与英国MT30和美国LM2500+G4相比丝毫不落下风,未来装备数量也非常可观。

4、康明斯船用燃气轮机:康明斯作为全球知名的独立内燃机制造商,其产品高可靠性一直深受世界用户信赖。

5、珀金斯(劳斯莱斯):1932年的Perkins珀金斯公司是世界最早生产发动机公司的公司之一,所生产的以柴油和天然气作为燃料的发动机因其经济性,可靠性和耐久性的优点在各行业当中得到广泛的推广和应用。

6、卡特彼勒:CATERPILLAR(卡特彼勒)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工程机械生产商,也是全球高品质柴油发电机组和天然气发电机组的首席供应商。CAT发动机的生产力和耐用性经久考验。

7、韩国斗山(大宇):大宇综合机械成立于1973年,起初名为朝鲜机械制作所,此后一直是领导韩国机械产业的发展的龙头企业,他们通过不断的技术、质量改革,提高产品竟争力,牢固了世界级的重工业企业的地位。

8、沃尔沃VOLVO-PENTA柴油发动机。重型船只动力领域无处不见VOLVO-PENTA的风采。

9、MTU:MTU公司是戴姆勒--奔驰公司的柴油机推进系统分部,世界上顶尖的重载柴油机制造公司,其产品广泛用于军用车辆、铁道车辆、海上舰艇及长行电站。MTU公司的前身早于1883年便开发了第一台高速车用内燃机

10、道依茨:道依茨公司总部位于德国莱茵河畔的科隆市,由四冲程发动机的发明者奥托于 1864 年创建,目前公司在德国有 4 个发动机厂,在全球有 17 个许可证生产厂和合作厂,道依茨公司主要以风冷柴油机闻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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