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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吨轮船一般事故(海上轮船事故)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2-14 08:45 点击:231 编辑:admin

1. 海上轮船事故

1) 把瓶装矿泉水平分

2) 每人先把每瓶水喝掉一半, 喝不到只好倒掉

3) 把盖子盖紧了, 拿绳子把瓶都串连在一起,做成简易救生衣等待救援

4) 等待时还有水可喝维持生命

2. 轮船碰撞事故

事故经过

2018年1月6日20时许,巴拿马籍油船“SANCHI”轮与香港籍散货船“CF CRYSTAL”轮在长江口以东约160海里处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油船“SANCHI”轮全船失火,船舶右倾;散货船“CF CRYSTAL”轮有破损,不危及船舶安全 。

2018年1月8日上午10时30分,中方搜救船只在事故现场打捞起一具遗体,身份还在确认之中。

到11日6时,油轮距事发位置向东南方向漂移了约188公里,距长江口外约445公里。如果失事油轮持续保持漂浮状态,未来三天将继续向东南偏南方向移动,并且随着海况逐渐转好,12日起移动速度将减慢。

1月13日7时,上海打捞局“深潜号”专业救助打捞船逐步向“桑吉”轮船尾靠近。8时37分,通过吊臂将佩戴空气呼吸器的4名救助人员吊送至“桑吉”轮船艉甲板,随即展开搜寻。8时40分,救助人员在“桑吉”轮救生艇甲板发现两具遇难船员遗体。随后,救助人员进入船舶驾驶台,未发现其他遇险船员。救助人员取下“桑吉”轮的黑匣子后,试图进入一层生活室,经随身携带设备检测,生活室内温度高达89摄氏度,救助人员无法进入。

1月14日12时左右,“桑吉”轮突然发生爆燃,船头疑似塌陷,船舶向右倾斜25゜左右,全船剧烈燃烧,火焰达到800至1000米左右,13时45分左右,“桑吉”轮全部被浓烟笼罩,看不清船形,随后被确认已经沉没。

3. 轮船翻船事故

6月1日晚,载有456人的“东方之星”客轮在长江湖北石首段倾覆。截止到8日上午,共搜寻到434具遇难者遗体,加上生还者14人,失踪人员还剩8人。

4. 海上轮船事故视频大全

原因:强对流天气带来的强风暴雨袭击。

经国务院调查组调查认定,“东方之星”号客轮翻沉事件是一起由突发罕见的强对流天气(飑线伴有下击暴流),带来的强风暴雨袭击导致的特别重大灾难性事件。

2015年6月1日深夜9点30分左右,东方之星轮突遇罕见强对流天气,在长江湖北监利段倾覆。

2015年6月2日1时许,长江干线水上搜救协调中心接报,重庆东方轮船公司所属旅游客船“东方之星”轮在长江湖北监利段突遇罕见强对流天气瞬间翻沉。

2015年6月2日凌晨5时许,湖北省政府应急办发布消息:“东方之星”客船上行至长江水域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大马洲水道44号过河标水域处(长江中游航道里程299.9公里),突遇龙卷风翻沉。

2015年6月5日18时35分许,经过扶正作业,“东方之星”沉船主甲板以上部分完全露出,“东方之星”四字清晰可见。

5. 海上轮船事故原因

 轮船的事故不算多,轮船是比较大的海上或者是江湖之中的运输工具,也有的叫客轮和货轮之分,现在远洋的货轮是比较多的,在长距离的运输,跨洲的运输走势进行海运轮船,现在是客轮是很少了,因为他太慢了,在海运过程中的运输是最性价比最高的,也就是最便宜的了吧,以现在的技术,现在的卫星导航,气候的预报,灾害的预报,现代化的轮船事故是很少的,不想过去,因为技术的原因,那个时候海难是比较多的

6. 海上轮船事故率

1、马车。自行车以前的几千年,马车一直是人类最重要的交通工具。马儿良好的脾气在工作岗位上尽心尽责,很少发生事故。

2、自行车。16世纪法国人发明了自行车,它是名副其实的主要交通工具。由于速度慢,所以不易发生事故。

3、飞机。理论上来说,飞机是比较安全的交通工具。但是一旦发生空难,逃生就比较困难了。

4、轮船。天气原因和触碰暗礁是航海事故的主要原因,从总体上来说,航海事故并不多见。

5、火车。火车的脱轨事故相当惨烈,723温州动车事故实在触目惊心。世界上火车事故率最高的国家是印度,严重超载是发生事故的根本原因。

7. 海上船舶事故

作为专业术语的海上意外事故,主要是指船舶搁浅、触礁、沉没、火灾、爆炸、船舶失踪、碰撞及其他类似事故。

海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设施在我国沿海水域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其中:1.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平台。

2.设施指水上水下各种固定和浮动建筑、装置和固定平台。

3.沿海水域指我国沿海的港口、内水和领域及国家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

4.海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设施发生的下列事故:(1)碰撞、触撞或浪损;(2)触礁或搁浅;(3)火灾或爆炸;(4)沉没;(5)在航行中发生影响航行性能的机件或重要属具的损坏和丢失;(6)其他引起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海上交通事故。海上交通事故应适用《海上交通安全法》和《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但渔业为主的渔港水域内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和沿海水域内渔业船舶之间、军用船舶之间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8. 一艘轮船在海上出了事故

船舶碰撞也是侵权行为的一种,在确定责任分担的原则方面,我国《侵权责任法》中也有相应的规定,主要存在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公平原则。其中过错责任原则占据主导地位,在船舶碰撞中亦是如此。在我国,船舶碰撞如何归责在《海商法》第167、168、169条有明确解答,我们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一、非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导致的船舶碰撞

我国《海商法》第167条规定:“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就不可抗力而言,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就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而言,《1910年碰撞公约》将其归纳为“意外”,即我们所称的“意外事故”。

就无法查明的原因而言,随着科技的发展,船舶碰撞无法查明原因的情形越来越少。

二、一船过失造成的船舶碰撞

我国《海商法》第168条规定:“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一船的过失造成的,由有过失的船舶负赔偿责任。”即有过失的船舶不但应承担自身的损失,还要对对方船舶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互有过失造成的船舶碰撞

我国《海商法》第169条规定:“船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过失程度相当或者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负赔偿责任。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碰撞造成的船舶以及船上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损失,依照前款规定的比例负赔偿责任。碰撞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各船的赔偿责任均不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负连带赔偿责任。一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的,有权向其他有过失的船舶追偿。”

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最为复杂,根据上述法条,可以细分为三种情形:

一是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即一船可以就本船遭受的损失按照对方船舶的过错程度的比例,向对方船舶索赔。而实践中,船舶碰撞过失程度的比例最小单位为5%,大于或等于55%时,承担主要责任,小于或等于45%的,承担次要责任。结合上述法条的第二款,船上第三人的货物、其他财产的损失,各船按照过失程度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意味着不承担连带责任,换言之,第三人追责时必须有所区分。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大多数国家现行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法规,承运人或者实际承运人对船长、船员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造成的货物损失免责,在此种情况下,货物所有者只能按非承运货物的船舶的过失程度向该船索赔。

二是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是“平分损害原则”的体现,主要是在确定过失程度比例的证据不充分的情形下进行适用。

三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与第一种情形相对,为了保护人身伤亡受害人的利益,第三人主张相碰船舶承担连带责任。特别说明一下,相碰船舶的船员、旅客或其他人员无论是否是船舶所有人或光船租赁人,均属于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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