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内河航运平台就是需要内河船舶运输船,如需要应该去船务公司去租,但需正规手续办理的才能租到。还有想知道某条内河船舶运输船在那里或那个位置,应该去该船所属航运公司调度查找。 2. 河内 河内我国的北部湾,越南称为东京湾。 上世纪70年代以前,北部湾没有划界,两国渔民不分彼此在北部湾共同劳动。但70年代后期,中越关系恶化,由于中国渔民的捕捞装备较好,越南明显处于下风,于是越方开始采取控制措施,有时甚至开枪射击、武装没收中国渔船。90年代以后,中越关系好转,但双方渔民纠纷仍然不断,越南屡次没收中国渔船。 1974年,中越两国开始就北部湾划界举行谈判,特别是两国关系正常化、1999年两国签署陆地边界条约后,这项谈判进程加快。2000年12月25日,两国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两国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该协定除序言和约尾外,共有11条,其中第一条确认了双方划分北部湾的法律根据,并明确了本协定的划界范围;第二条至第五条确定了以21个界点划定两国在北部湾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分界线;协议还明确了对跨界油气资源和其他矿藏进行开发,以及对生物资源养护利用等事项的合作原则。两国立法机构先后批准了这一协定,标志着中越在北部湾的海上边界已然划定。 北部湾是我国大西南地区出海口最近的通路。其中湛江港素以天然深水良港著称,是中国大陆通往东南亚、非洲、欧洲和大洋洲航程最短的港口,是中国大西南和华南地区货物的出海主通道,是全国20个沿海主要枢纽港之一,现已与世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通航。 3. 河南省内河县1、尼罗河: 世界第一长河——尼罗河,非洲主河流之父,位于非洲东北部,是一条国际性的河流 2亚马孙河:全长6440公里,域面积6915000平方公里,约占南美大陆总面积的40%;为世界第二长河,世界上流量最大、流域面积最广的河3、长江:发源于青藏高原唐古拉山的主峰各拉丹冬雪山。世界第三长河。长度6300公里。 4、 密西西比河—密苏里河:若以发源于落基山脉东坡的最大支流密苏里河的源头起算,其长6262千米,名列世界第四 5、黄河:世界第五长河。全长5464公里,流域面积752,443 平方公里,它发源于青海省的巴颜喀拉山,呈“几”字形流经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内蒙古、山西、陕西、河南及山东9个省,最后流入渤海 6、额毕—额尔齐斯河:是一条跨国河流,发源于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阿尔泰山南坡,沿阿尔泰山南麓向西北流,在哈巴河县以西进入哈萨克斯坦国,注入斋桑泊(现过境后即注人布赫塔尔马水库,斋桑泊已成为水库的一部分),出湖后继续西北流穿行于哈萨克斯坦东北部,进入俄罗斯后,过鄂木斯克转向东北,于塔拉附近又转向西北,于托博尔斯克转向北流,在汉特曼西斯克附近汇入鄂毕河,注入北冰洋,河流全长5410千米,流域面积297.5万平方千米为鄂毕河的最大支流。 7、澜沧江—湄公河:是东南亚最重要的一条国际河流,有 “ 东方多瑙河 ” 之美称。源头在我国青海唐古拉山,全长 4880 公里 ,在我国内河道里程长 2161 公里 ,其中在云南境内 1247 公里 ,从勐腊县南腊河口 244 号界桩处出境后,澜沧江始称湄公河,流经缅甸、老挝、泰国、柬埔寨、越南 5 个国家,最后在越南胡志明市附近注入太平洋。 8、刚果河:发源于扎伊尔沙巴高原,流经赞比亚、扎伊尔、中非、刚果、喀麦隆、安哥拉等国境,注入大西洋;河流全长4640千米,流域面积370万平方千米9、勒拿河:发源于贝加尔山,流经俄罗斯国境,注入北冰洋;河流全长4400千米,流域面积249万平方千米。 10、 黑龙江:源于肯特山,流经中国、俄罗斯国境,注入鞑靼海峡;黑龙江是一条重要的国际界河。它穿越中国、俄罗斯和蒙古。从海拉尔河河源算起,黑龙江全长4370千米,流域总面积184.3万平方千米;在我国境内的长度为3474千米,流域面积88.7万平方千米。 4. 内河运输网络水路运输按其航行的区域,大体上可划分为远洋运输、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三种形式。远洋运输通常是指除沿海运输以外所有的海上运输。沿海运输是指利用船舶在我国沿海区域各地之间的运输。内河运输是指利用船舶、排筏和其它浮运工具,在江、河、湖泊、水库及人工水道上从事的运输。 二者都是水运。但内河航运的范围不及海洋运输。运量也不及。内河航运仅限国内。海洋航运不仅在本国海域,还可以开到公海和办理手续后进入别国海域。 5. 内河运输网货运基本价格,简称“基价”,亦称基本价率,是指基准的运价率。基价确定方法有两种,即综合基价和组合基价。计算方式如下: ①综合基价=(运输成本+利润+税金)/计划期换算货物周转量 [元/(t·km)] 运价率=综合基价×里程×级差系数 (元/t) ②组合基价=航行基价×里程+停泊基价 (元/t) 航行基价=(航行成本+利润+税金)/计划期换算周转量 [元/(t·km)] 停泊基价=(停泊成本+利润+税金)/计划期换算货运量 (元/t) 6. 内河办事处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每个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工作。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实施消防监督。除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和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监督,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外,其余所有单位的消防工作都应当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四条 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规划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的时候,必须依照有关消防法规,会同消防监督机构制定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并将其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市级人民政府审查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吸收消防监督机构参加。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审定批准后,公共消防设施由城建、公用、邮电等部门分别负责建设和维护,当地消防监督机构负责验收、使用。 第六条 市区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责成城建、公用、邮电等有关部门作出技术改造或者改建、增建规划,加以解决。 第七条 设计人员在工程设计中,必须贯彻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单位和人员应当对工程的防火设计负责。其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对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工程设计,不予批准。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有关防火的设计图纸和资料负责审核。 第九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和外资独立经营的企业或从国外引进项目的工程设计,其防火要求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依据国外或者港澳地区消防技术规范进行的工程设计,必须将防火设计图纸并附上消防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送当地设计部门审核。 第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并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的消防设施进行验收。对不符合防火设计要求的,待施工单位负责解决后,方可接收使用。 第十二条 在城区不准搭建易燃简易建筑。如果临时需要搭建的,必须事先报经当地城市建设部门审批,并应当在规定的限期内拆除。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规划乡镇建设时,应当同时规划消防水源、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乡、村的生产、民用建筑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有关农村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四条 生产建筑构件、配件或新型建筑材料、防火涂料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对产品进行燃烧性能或耐火极限等数据的测定,并将各种测定的性能、数据写在产品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第十五条 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规定,对产品进行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测定,并将其数据和防火、防爆、灭火、安全储运等注意事项写在产品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第十六条 研制易燃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的单位,必须对研制的每一项目提出预防火灾的具体办法,经上级主管部门鉴定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 第十七条 采用有火灾危险性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的具体办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禁止动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事先向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密的消防措施,切实保证安全。 第十九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防火责任制度,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本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消防法规; (二)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把消防工作列入工作、生产、施工、运输、经营管理的内容; (五)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六)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七)领导专职或者义务消防组织; (八)组织制定灭火方案,带领职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 (九)追查处理火警事故,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管辖区内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本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消防法规; (二)督促街道、乡镇企业和专业户、个体工商户、经济联合体做好消防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开发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三)进行消防宣传,组织群众制定防火公约; (四)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消除火险隐患; (五)管理专职或者义务消防组织; (六)组织火灾扑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二十一条 礼堂、影剧院、俱乐部、文化宫、游乐场、体育馆、图书馆、展览馆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必须做到: (一)不准超过额定人数; (二)安全出口处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疏散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堆放任何物品或者增加座位; (三)安装、使用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规定。临时增加电气设备,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安全; (四)严格控制明火、焰火、鞭炮的使用与燃放。确实需要使用与燃放时,必须采取保证安全的预防措施; (五)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六)制定应急疏散方案; (七)管理人员应当坚守岗位,加强值班和检查,确保安全。 第二十二条 使用高层建筑的宾馆、饭店、医院以及其他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消防组织,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办法,指定专人维护、管理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保证完整好用;对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进行防火知识教育和灭火技术训练,提高自防自救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城区人民防空地下工程和其他地下工程,平时不得用于生产、存放和销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利用人民防空地下工程和其他地下工程开设旅馆、招待所、商店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时,必须符合地下工程的消防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举办物资交流、展销、集市贸易和焰火、灯火晚会的单位,在地点选择、亭棚搭设、电气线路架设、明火使用以及消防设施的配置等方面,应当符合消防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古建筑、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以及其他由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在农业收获期和冬、春季节以及重大节日,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有关部门,组织专门力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做好消防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对电工、焊接工、油漆工和从事操作、保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等有关人员,必须进行消防知识的专业培训,经有关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定岗位从事操作、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应当根据防火、灭火的需要,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并指定有关人员负责保养、维修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消防设施。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设备、器材,不准埋压和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公用和城建等部门,在维修道路影响消防车通行以及停电、停水、切断通讯线路时,必须事先通知当地消防监督机构。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城镇街道、林区居民点和易燃建筑密集的村寨,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组)。 第三十一条 义务消防队(组)应当定期进行教育训练,熟练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做到能防火检查和扑救火灾。义务消防队(组)所需的经费和队员的补贴,分别由各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第三十二条 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中型以上企业事业单位,乡镇企业集中、易燃建筑密集的乡或镇,列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的古建筑群,以及起降大中型民航飞机的航站,应当根据需要设立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可由一个单位建立,也可以由几个单位联合建立。 第三十三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建立教育训练和执勤备战制度,负责本单位、本地区的防火和灭火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开支。专职消防人员实行本单位工资和奖金制度,享受本单位生产职工同等保险福利待遇。专职消防队队员可实行合同制或轮换制。 第三十五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或者撤销,专职消防队干部的配备和调离,应当征求当地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公安消防队(站)的布局、建筑和技术装备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不符合规定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政府责成城建、财政等有关部门作出规划,加以解决。 第四章 火灾扑救 第三十七条 任何人发现火警都有义务迅速向消防队报警,讲清起火地点、单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给报警人员提供方便,不收费用。邮电部门应当优先传递火警、火灾信息,不得延误。 第三十八条 起火单位或者地区要迅速组织力量,扑救火灾,抢救生命和物资,并派人接应消防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支援灭火。 第三十九条 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火场,组织扑救。赶赴火场的消防队及其消防车、消防器材和装备,需要铁路运输和轮渡时,铁路和航运部门应当优先免费抢运。 第四十条 参加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火场总指挥员的统一指挥。交通、港务监督、航行管制和治安管理人员应当负责维护秩序,疏散车辆、船舶、飞机、行人,必要时可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 当火灾蔓延,必须拆除毗邻建(构)筑物才能避免重大损失的时候,火场总指挥员有权决定拆除,并可命令人员转移到安全地点。 第四十二条 火车站、列车或者沿线的铁路单位发生火灾时,铁路部门必须组织力量扑救火灾,调派机车供水灭火。必要时可向就近的消防队请求支援,被求援的消防队应当支援。 第四十三条 船舶、水上设施和海上石油钻井平台发生火灾时,海上安全指挥部必须组织力量扑救火灾,必要时迅速调派船、艇或者飞机参加灭火。 第四十四条 参加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发生火灾时,应当积极扑救,减少损失。对参加扑救火灾的外单位的专职、义务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以及对火灾原因进行技术鉴定的费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保险公司偿付的施救费中予以补偿。未参加保险的,由起火单位负责补偿。 第四十五条 执行灭火任务的各种消防车、消防艇免交养路、过桥、过隧道、泊岸等费用。 第四十六条 参加扑救火灾或者消防训练中受伤、致残或者牺牲的非国家职工,其医疗、抚恤待遇,由起火单位或者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果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的,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办理;在养伤期间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由起火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生活保障。对扑救火灾中牺牲的人员,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应当追认为烈士的,由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五章 消防监督 第四十七条 公安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市、县公安局和分局设立的消防监督机构,分级负责消防监督工作。铁路、交通、民航和林业公安机关设立的消防监督机构,分别负责铁路站区和铁路线的勘测设计、基建施工单位及列车,在我国沿海、内河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一切中外民用船舶和港口码头,飞机和机场以及林区的消防监督工作;业务上受当地政府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指导。 第四十八条 消防监督机构在组织防火检查时,有关单位应当派人参加。被检查单位应当主动提供情况和资料。消防监督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改进意见,都应当作出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第四十九条 消防监督机构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火险隐患,应当及时向被检查单位或者居民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发出《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必要时可传唤有关人员,督促整改。被检查单位的防火负责人,应当把火险隐患的整改情况,及时告知消防监督机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副本可根据需要送当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部门。被检查单位或者居民有不同意见时,在接到《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可提请上一级消防监督机构复查。 第五十条 消防监督机构发现随时有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的,有权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立即整改,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责令其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五十一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办法和技术标准,并负责审查、监督实行。 第五十二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监督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执行工程设计防火的有关规定,根据需要和可能对建设工程的防火设计进行审核,检查消防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参加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五十三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确定的城市规划方案,督促城建、公用等部门建设、改善和维护公共消防设施。 第五十四条 消防监督机构要掌握火灾情况,进行火灾统计,核定火灾损失,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火灾统计,由各主管部门负责,按年度报送公安部。 第五十五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组织所属队伍的政治教育和业务训练;负责对义务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的业务指导,督促健全规章制度,开展消防业务训练,组织联合演练,提高防火、灭火水平。 第五十六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组织查明起火原因,作出技术鉴定。火灾原因查明后,应当根据事故的性质、情节和后果,依法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十七条 公安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根据防火、灭火的需要,制定科研规划,具体组织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鉴定和推广应用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第五十八条 公安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监督机构对申请生产、维修消防器材的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具备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必要时责令停产、停业,并提请有关部门不发、吊销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五十九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消防器材、设备等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标准的,不准出厂或者销售。 第六十条 建设单位需要引进国外的消防器材、设备时,必须事先将其品种、规格、性能等有关资料送交当地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 第六十一条 国家级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负责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检验、争议仲裁检验、重点抽检和进出口消防产品的验证检验。 第六十二条 各级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根据需要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消防监督员。消防监督员由省、自治区所辖的市以上公安机关任命,并发给消防监督证。 第六十三条 消防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对分管地区的单位,督促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建立健全消防组织; (二)进行消防宣传,督促消除火险隐患,及时制止有可能引起火灾或爆炸危险的行为; (三)指导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开展防火检查,制定重点部位的灭火方案,并定期演练; (四)参加火灾事故的调查、勘查和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六十四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集体,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消防组织制度健全,火险隐患及时消除,消防器材设备完整好用,无火灾事故,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及时组织扑灭火灾或者积极支援邻近单位和居民扑救火灾,避免重大损失,有显著贡献的; (三)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革新,成绩显著的; (四)在改善城乡消防设施方面有显著贡献的; (五)在消防工作的其他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 第六十五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一)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消防活动,成绩显著的; (二)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事迹突出的; (三)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 (四)积极扑救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 (五)对查明火灾原因有突出贡献的; (六)对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或者技术革新有显著成绩的; (七)在消防工作其他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 第六十六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先进单位、集体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七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本实施细则,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外,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一)设计人员没有按照防火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或者施工人员不按照防火设计进行施工的; (二)防火负责人不履行职责的; (三)值班人员擅离职守或失职的; (四)不按规定生产、销售消防器材、设备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局,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特点,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施行。 7. 内河管理部门海事局。 违反规定的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河内官方网站。 。。。。。您到底要找印尼的还是越南的??? 越南有个BAO MUA BAN(买卖报),当然也有网络版的,当地的招聘和买卖消息基本上都是在上面发布的,你可以去看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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