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广西二手货船买卖平陆运河的建成,可以大幅度增加北部湾港的货物吞吐量,而且还是几何倍数增长,大大增加广西与东盟十国的贸易总量。 目前北部湾港与之接驳的货物交通方式,只有铁路运输和公路运输,缺乏内陆河货轮运输,所以北部湾港的货物吞吐量一直无法增长。而平陆运河的开挖,等同于助力北部湾港的发展。 2. 广西二手船买卖网1、西江造船厂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的造船子公司,原名国营西江造船厂,海军434厂。公司地处广西柳州市鱼峰区。公司始建于1965年,占地37万平方米。 全公司有以造船为主的造船工程部(铝合金船)、钢结构工程部(钢船)、机电工程部、机械部四个专业工程部,以及非船舶产品的西江环保设备工程公司,并配套有焊接实验室、理化室、计量室等部门。 2、中船桂江造船有限公司 2006年改制为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后改名为中船桂江造船有限公司 ,是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属下的一家中型军工造船企业。公司的前身是江南造船厂于1965年在华南地区设立的一个抗美援越造船工地,1969年正式建厂。 3、中船华南船舶机械有限公司 简称华南船机。创立于1968年,位于广西东部山清水秀的梧州市。是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是我国的最大三大船用甲板机械制造厂家(中船华南船舶机械有限公司、南京绿洲机器有限公司、武汉船机公司)之一,是我国华南地区最大的海洋工程设备和船用甲板机械研究开发和生产企业。 4、广西金达造船有限公司 于2007年02月12日在藤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周石连,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场地出租服务,船舶拆解、船舶制造、船舶出口等。 5、广西龙门造船有限公司 公司主营设备、船坞、船舶租赁;船舶及船用设备、化工建材(除危险化学品)、电器设备贸易;船舶技术开发设计和咨询服务;船舶修造(凭有效资质证经营)。 3. 广西二手货船买卖市场平陆运河的建成,可以大幅度增加北部湾港的货物吞吐量,而且还是几何倍数增长,大大增加广西与东盟十国的贸易总量。 目前北部湾港与之接驳的货物交通方式,只有铁路运输和公路运输,缺乏内陆河货轮运输,所以北部湾港的货物吞吐量一直无法增长。而平陆运河的开挖,等同于助力北部湾港的发展。 4. 广西船舶买卖船舶出售锋顺提供全面的船舶用品服务,信誉为本,务实有效,大连市被授予“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多次。 锋顺将继续确保产品质量,不断追求客户满意,竭诚为中外船舶和社会各界提供快速、方便、准确、全方位的服务。 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海洋用品 海运物流及代理服务 海上支援服务 海上船舶的租船 专业设备:阀门电缆防火清洗,厚度,救生筏检查,灭火器检查。 多年来,锋顺集团在世界上最大的船东和船舶管理公司中拥有可靠的声誉,其中许多人已经为我们提供了超过15年的服务,这证明了我们90%的收入是重复经营。 5. 广西1200吨二手货船报价武汉到广西南宁的火车线路距离是1350公里左右.如果想知道武汉到广西的那个市,你可以以查询火车列次的形式查看,那样比较具体1从起点出发,在玉林市城区行驶2.2公里,过加油站约50米后进入民主北路 详细路段 1.1从起点出发,朝南方向行驶11米,右转进入x406/人民东路 1.2沿x406/人民东路行驶0.8公里,过美家园约250米后右转进入民主中路 1.3沿民主中路行驶1.3公里,过加油站约50米后进入民主北路 2沿民主北路行驶1.6公里,在环岛从第3个出口离开,进入g324/环北路 3沿g324/环北路行驶4.0公里,稍向右转走匝道,进入g324 4沿g324行驶26.5公里(经三零四国道兴业黑石岭收费站),左转进入s308 5行驶113.9公里,从柳州/来宾出口离开,进入柳南高速 详细路段 5.1沿s308行驶2.0公里,过曼头岭约50米后 5.2行驶10.0公里,走匝道,进入南梧高速 5.3沿南梧高速行驶101.3公里(经兴业收费站),从柳州/来宾出口离开,进入柳南高速 6行驶333.3公里,从桂林北出口离开,左转进入g322 详细路段 6.1沿柳南高速行驶172.0公里,进入桂柳高速 6.2沿桂柳高速行驶161.0公里(经桂林收费站(临桂)),从桂林北出口离开,左转进入g322 7沿g322行驶56.8公里(经灵川一级公路收费站,兴安一级公路大溶江收费站),左转走匝道,进入全兴高速 8行驶728.1公里,从武昌/白沙洲出口离开,进入青郑高速 详细路段 8.1沿全兴高速行驶59.6公里(经兴安收费站),进入衡昆高速 8.2沿衡昆高速行驶206.6公里(经桂湘收费站(全州)),从长沙出口离开,进入京珠高速 8.3沿京珠高速行驶460.1公里(经羊楼司收费站(临湘)),从武昌/白沙洲出口离开,进入青郑高速 9行驶24.7公里,在大东门立交稍向左转进入中山路 详细路段 9.1沿青郑高速行驶11.5公里(经青菱收费站(武汉)),从出口离开,进入g107 9.2沿g107行驶13.1公里,在大东门立交稍向左转进入中山路 10进入武汉市城区行驶9.3公里,到达终点 详细路段 10.1沿中山路行驶1.7公里,过2008新长江广场约100米后进入友谊大道 10.2沿友谊大道行驶2.0公里,稍向右转走匝道,进入武汉长江隧道 10.3沿武汉长江隧道行驶3.1公里,过武汉数码港约50米后进入大智路 10.4沿大智路行驶444米,过中百超市大智路店约150米后右转进入友益街 10.5沿友益街行驶123米,在环岛从第1个出口离开,进入黄兴路 10.6沿黄兴路行驶413米,过长越苑约200米后左转进入胜利街 10.7沿胜利街行驶375米,过扶轮大厦西门约150米后右转进入蔡锷路 10.8沿蔡锷路行驶298米,左转进入沿江大道 10.9沿沿江大道行驶293米,过武汉防汛记念碑约100米后左转 10.10行驶13米,到达终点 6. 广西和广东内河二手货船广西防城港是一个天然的深水港口,有20万吨级泊位,每天进出口的吞吐量大,防城港的经济发展就是由这里推动的。防城港共拥有西湾北、南作业区、东湾港区、云约江港区等三大港区,拥有泊位41个,其中生产性泊位37个,万吨以上深水泊位26个,泊位最大靠泊能力为20万吨级。靠泊的最大船舶是2010年2月到港的“河北宏图”号货轮,载重吨位为28.1万吨。码头库场面积超400万平方米,年实际通过能力超过8000万吨,其中集装箱通过能力55万TEU。防城港是全国沿海港口装卸货种最齐全的港口之一。 7. 广西2200吨船二手船截至2021年,广西钦州没有飞机场,但广西钦州三娘机场处在规划建设阶段。 2015年8月6日上午,钦州市交通运输局召开“十三五”规划编制情况听审会,听取关于《综合交通运输“十三五”发展规划》和部分子规划编制工作有关情况的汇报。 规划在航空基地上实现零的突破,布局建设6个通用机场,其中,近期3个(久隆、滨海新城、灵山);远期3个(浦北、东场—那丽、钦北)。规划建设1个航空物流港、1个航空小镇,发展低空旅游等新型航空运输。 钦州三娘机场,规划在广西钦州市三娘湾区域建设,距市区28公里,处于规划建设阶段,钦州三娘机场按4C级规划3C建设,消防等级4级,跑道长2200米(预留400米),宽45米,厚40厘米,主降方向设有420米B型简易进近灯光系统,可满足B737型及以下飞机的起降要求,可保障夜航。 8. 广西二手货船出售转让信息平陆运河计划挖8米宽,60米深。平陆运河是广西内河水运规划中重要的一条出海通道,全长约133公里,整个运河全程落差60米,可通航3000吨海轮,计划于2022年开工。 平陆运河起点位于横县西津水库的平塘江口,沿沙坪河向南跨越分水岭,经灵山县陆屋镇入钦江南下至钦州沙井出海。 平陆运河总投资超600亿,建成后,南宁经平陆运河由钦州港出海里程仅291公里,比经广东出海缩短560多公里。 平陆运河是沟通西江航运干线与北部湾的主通道,将缩短出海里程,降低运输成本。平陆运河是一条通江达海的临海运河。 9. 广西二手货船买卖平台广西哪里买房比较好?其实看你喜欢哪个城市,想住哪个城市了。但是买房要说又好且升值空间大的城市,那肯定是首府南宁了。 南宁又称绿城,环境优美,空气质量好,是中国十大宜居城市之一。 南宁,古称邕州,是一座历史悠久的城市。南宁满城绿树成荫,又称绿城。近年来,南宁发展变化很大,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城市配套设施日趋完善,绿化率不断提升。 南宁环境优美,空气质量好,年平均气温26℃。南宁是中国十大宜居城市之一,而且是其中唯一的省会城市。南宁获得过联合国人居奖,这是人类环境管理的大奖,能获此殊荣说明南宁确实是一座非常适宜居住的城市。 南宁是广西首府,南宁的定位决定了南宁的地位和发展。 南宁是广西的首府,是广西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交通的中心。各地区向首府南宁看齐,以南宁为榜样。集广西之力发展首府南宁是广西的共识和共同目标。 此外南宁是中国东盟博览会永久举办地,是中国面向东盟国家的窗口城市。南宁是北部湾经济区的核心城市,是国家一带一路战略沿线重要门户城市。 南宁的定位决定了南宁的地位和发展,作为广西的中心,东盟的窗口,南宁的未来是建设成为区域性的国际化大都市。 南宁的宜居环境,南宁的定位和未来发展为南宁的房地产市场提供了强劲的动力。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南宁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南宁的房地产市场也迎来新的发展高度。从2010年起,南宁房价从4.5千到现在的均价1万2以上,不到10年时间涨了3倍,涨幅之大让人惊叹。 笔者的朋友2013年曾在玉林下面的县城35万全款购买了一套房子,现在价格坚挺,原价卖出去都算不错了,这保值率真让人感动。 南宁的朋友2014年以5千左右价格在五象新区华润24城购买了一套房子,现在单价接近2万,3.5倍以上的升值空间,赚翻了。 总结 事实证明,要说广西哪里的房地产市场升值空间最大,肯定是首府南宁。 南宁的居住环境,南宁的城市建设,南宁的未来发展是吸引越来越多外地人进入南宁发展和投资的重要原因。 南宁,一座区域性国际化大城市正在形成。 10. 广西二手货船买卖网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 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第五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 (一)A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国内航行船舶、水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二)B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三)C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 (四)D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客船的法定检验。 第六条 外国验船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依据船旗国政府授权,对悬挂该国国旗及拟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海上设施实施法定检验和入级检验; (二)对本款第(一)项规定的船舶、海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等船用产品实施检验; (三)对外国企业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实施检验; (四)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在逐步开放的范围内对自由贸易区登记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入级检验。 第七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船舶检验活动。 第八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年度船舶检验工作情况,包括质量体系运行、检验业务量、检验人员变化等情况。 第九条 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满足国家有关船舶检验人员资质的要求。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统一组织船舶检验人员考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船舶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检验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不定期持续知识更新培训。 第三章 法定检验 第十一条 法定检验是指船旗国政府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安全技术状况实施的强制性检验。 法定检验主要包括建造检验、定期检验、初次检验、临时检验、拖航检验、试航检验等。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 (一)建造船舶、水上设施的; (二)改变船舶主尺度、船舶类型、分舱水平、承载能力、乘客居住处所、主推进系统、影响船舶稳性等涉及船舶主要性能及安全的重大改建,或者涉及水上设施安全重大改建的。 船舶、水上设施建造或者重大改建,应当向建造或者改建地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第十三条 营运中的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签发船舶检验证书的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可以委托营运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代为进行。 第十四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初次检验: (一)外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改为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 (二)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改为本规定适用的船舶; (三)营运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间超过一个换证检验周期的; (四)老旧营运运输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间超过一个特别定期检验周期的。 有前款第(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新的检验周期按照原证书检验周期计算。 第十五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一)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 (二)改变证书所限定的航区或者用途; (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时间不超过一个换证周期; (四)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者改装,但重大改建除外; (五)变更船舶检验机构; (六)变更船名、船籍港; (七)存在重大安全缺陷影响航行和环境安全,海事管理机构责成检验的。 对于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船舶、水上设施申请检验时,国内船舶检验机构须对失效期内应当进行的所有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周期按照原证书检验周期计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的外国籍船舶,有第一款第(一)、(七)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签发检验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外国籍船舶的发证机构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验船公司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对移动式平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船舶、水上设施进行拖带航行,起拖前应当申请拖航检验。 第十七条 船舶试航前,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试航检验,并取得试航检验证书。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在签发试航检验证书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检验要求进行检验,并确认船舶试航状态符合实施船舶图纸审查、建造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船舶配载及稳性状态。 第十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从事钻探、开发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作业前检验; (二)作业期间的定期检验。 第十九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进行船用产品检验。 应当进行法定检验的船用产品范围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公布。 第二十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船用产品法定检验技术要求,对纳入法定检验范围内的船用产品开展工厂认可、型式认可、产品检验。 第二十一条 船运货物集装箱的制造厂商或者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船运货物集装箱制造时,申请工厂认可、定型设计认可和制造检验; (二)使用中的船运货物集装箱,申请营运检验,采用定期检验或者按照经检验机构进行技术审核的连续检验计划进行检验。 第二十二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将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工厂认可、型式认可或者定型设计认可及单件产品的检验结果录入国家船舶检验数据库并对外公布。 第二十三条 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和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经检验符合相关的法定检验技术要求后,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使用国家船舶法定检验发证系统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或者技术文件。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经检验符合相关的法定检验技术要求后,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使用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的法定检验发证系统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或者技术文件,并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法定检验证书和国内航行船舶的检验报告和记录格式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和严格执行保证检验发证质量的控制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根据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对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法定检验要求实施等效、免除的,应当达到海事国际公约或者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要求的同等效能及安全水平,并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入级检验 第二十六条 入级检验是指应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和经营人自愿申请,按照拟入级的船舶检验机构的入级检验技术规范,对船舶、水上设施进行的检验,并取得入级船舶检验机构的入级标识。 第二十七条 除本规定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外,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加入船级的,应当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入级检验。 第二十八条 下列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加入船级的,应当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入级检验: (一)在海上航行的乘客定额100人以上的客船; (二)载重量1000吨以上的油船; (三)滚装船、液化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运输船; (四)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申请入级的其他船舶。 第二十九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经入级检验符合相关的检验技术规范要求并取得法定检验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方可签发入级检验证书或者技术文件。 第三十条 从事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入级检验业务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将其入级检验技术规范和证书格式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备案。 第五章 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 第三十一条 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包括与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船运货物集装箱相关的涉及航运安全及水域环境保护的检验制度、安全标准、检验规程等。 第三十二条 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制定,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后公布施行。 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航行的下列船舶的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并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制定的,参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制定的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检验发证: (一)船长15米及以下的内河渡船; (二)船长20米以下的普通货船; (三)12人及以下的载客船舶。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的制定机构应当组织开展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后评估: (一)实施满5年的; (二)上位法或者相关国际公约有重大修改或者调整的; (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影响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适宜性的; (四)其他应当进行后评估的情形。 第六章 检验管理 第三十四条 船舶检验机构开展检验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检验业务范围开展检验工作,不得拒绝满足法定检验受理条件的申请。 船舶检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检验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检验工作,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检验机构不得检验: (一)船舶和水上设施的设计、建造与修造单位未建立质量自检制度;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水上设施; (三)未提供真实技术资料;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新增运力审批的建造船舶; (五)未能为船舶检验人员提供安全保障。 第三十六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船舶、水上设施的建造或者重大改建开工前,对开工条件进行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展检验。 第三十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水上设施未取得海事管理机构授予的船舶识别号的,船舶检验机构不得签发法定证书。 第三十八条 船舶和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制造厂商,船舶和水上设施的设计、建造与修造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提交检验相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报废的,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报告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注销检验证书。 第四十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变更船舶检验机构,新接受的船舶检验机构在发放检验证书时应当收回存档原检验证书。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法定检验技术规范检验的船舶,船舶检验机构变更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船舶检验机构的,新接受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或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法定检验技术规范重新进行检验。 第四十一条 外国籍船舶、水上设施因存在重大缺陷被强制取消船级的,新接受的境内设立的外国验船公司应当验证缺陷已改正后,方可受理检验。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停止检验或者撤销相关检验证书: (一)违规建造、违规重大改建; (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三)未通过检验。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还应当报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涂改检验证书或者以欺骗行为取得检验证书,船舶检验机构未撤销检验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船舶检验机构撤销检验证书。 第四十三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船用产品法定检验质量监督机制,发现法定船用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撤销检验证书或者禁止装船使用。 第四十四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为其提供服务的检修、检测服务机构进行安全质量、技术条件的控制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有关检验档案资料。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的,原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将包含图纸的全部技术档案转交变更后的船舶检验机构。 第四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组织对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能力和条件进行核查,对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质量进行监督。 第四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涉及船舶检验重大质量问题或者有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七)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报相关船舶检验机构。 涉及船舶检验重大质量问题的,应当报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调查处理。 相关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质量问题进行分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第四十八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配合海事管理机构开展船舶检验质量监督和调查。船舶检验机构对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和调查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 第四十九条 申请检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检验结论持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复验,接到复验申请的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复验的答复。 对复验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提出再复验,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技术专家组进行检验、评议并作出最终结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在接到再复验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再复验的答复。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移动平台、浮船坞、大型船舶、水上设施拖带航行,未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拖航检验,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拖航,并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至12个月,对水上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试航船舶未经试航检验并持有试航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试航,并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试航船长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至12个月。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从事钻探、开发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规定申请作业前检验或者作业期间检验,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报废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向船舶检验机构报告,由海事管理机构对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条的规定,船舶、水上设施和船上、设施上有关航行安全、防治污染等重要设备无相应的有效的检验证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水上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船舶、水上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航行或者作业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无相应的有效的检验证书及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包括下列情形: (一)没有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 (二)持有的检验证书属于伪造、变造、转让、买卖或者租借的; (三)持有的检验证书失效; (四)检验证书损毁、遗失但不按照规定补办。 第五十五条 船舶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签发的相应检验证书无效,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开展相关检验业务,并向社会公告: (一)超越认可的业务范围开展检验业务; (二)违反规定开展检验; (三)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船舶检验人员独立从事检验活动; (四)违反检验规程受理检验; (五)船舶、水上设施的建造或者重大改建开工前,未对开工条件进行检查或者在检查不合格的情况下开展检验; (六)对未按照规定取得新增运力审批的建造船舶开展检验; (七)未对向其提供服务的检修检测机构的安全质量、技术条件进行有效管控; (八)在按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前,签发法定检验证书; (九)出现重大检验质量问题。 第五十六条 船舶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一)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未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 (二)外国验船公司未对外国籍检验人员按照公约要求进行培训; (三)未按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有关事项; (四)未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十七条 船舶检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可视情节给予警告、撤销其检验资格: (一)未进行检验而签发相关检验证书; (二)超出所持证书范围开展检验业务; (三)未按照法定检验技术规范执行检验; (四)未按规定的检验程序和项目进行检验; (五)所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检验报告与船舶、水上设施的实际情况不符; (六)发生重大检验质量责任问题; (七)不配合事故调查或者在调查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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