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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行船舶号旗规定(船舶所属国和船旗国)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2-03 11:05 点击:212 编辑:admin

1. 船舶所属国和船旗国

船籍指船舶的国籍。商船的所有⼈向本国或外国有关管理船舶的⾏政部门办理所有权登记,取得本国或登记国国籍后才能取得船舶的国籍。

  船级是表⽰船舶技术状态的⼀种指标。在国际航运界,凡注册总吨在100吨以上的海运船舶,必须在某船级社或船舶检验机构监督之下进⾏监造。在船舶开始建造之前,船舶各部分的规格须经船级社或船舶检验机构批准。每艘船建造完毕,由船级社或船舶检验局对船体、船上机器设备、吃⽔标志等项⽬和性能进⾏鉴定,发给船级证书。

2. 船籍国和船旗国

船籍指船舶的国籍。商船的所有人向本国或外国有关管理船舶的行政部门办理所有权登记,取得本国或登记国国籍后才能取得船舶的国籍。

船旗是指商船在航行中悬挂其所属国的国旗。船旗是船舶国籍的标志。按国际法规定,商船是船旗国浮动的领土,无论在公海或在他国海域航行,均需悬挂船籍国国旗。船舶有义务遵守船籍国法律的规定并享受船籍国法律的保护。

3. 船旗国的船舶并非船旗国领土

领海根据公约的新的领海基线

通常是沿海国的大潮低潮线(low-water line)。但是,在一些海岸线曲折的地方,或者海岸附近有一系列岛屿时,允许使用直线基线的划分方式,即在各海岸或岛屿确定各适当点,以直线连接这些点,划定基线。

内水

涵盖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所有水域及水道。沿岸国有权制订法律规章加以管理,而他国船舶无通行之权利。基线以外十二海里之水域,沿岸国可制订法律规章加以管理并运用其资源。外国船舶在领海有“无害通过”innocent passage之权。而军事船舶在领海国许可下,也可以进行“过境通过”transit passage。

临接海域

在领海之外的12海里,也就是在领海基线以外24海里到领海之间,称为临接海域contiguous zone。在本区中,沿岸国可以执行管辖领海的反走私、反偷渡法律。

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基线起算,不应超过200海里〔370.4公里〕的海域,除去离另一个国家更近的点。这一概念原先发源于渔权争端,1945年之后随着海底石油开采逐渐盛行,引入专属经济区观念更显迫切。技术上,早在1970年代,人类已可钻探4,000米深的海床。专属经济区所属国家具有勘探、开发、使用、养护、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资源的权利,对人工设施的建造使用、科研、环保等的权利。其它国家仍然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其它符合国际法的用途〔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等〕。

大陆架

依照本公约沿用大陆架公约规定,称“大陆架”者谓:

a.邻接海岸但在领海以外之海底区域之海床及底土,其上海水深度不超过二百公尺,或虽逾此限度,而其上海水深度仍使该区域天然资源有开发之可能性者;

b.邻接岛屿海岸之类似海底区域之海床及底土。而沿海国为探测大陆架及开发其天然资源,对大陆架行使主权上权利,沿海国如不探测大陆架或开发其天然资源,非经其明示同意,任何人不得从事此项工作或对大陆架有所主张。

沿海国对大陆架之权利不以实际或观念上之占领或明文公告为条件。所称“天然资源”,包括在海床及底土之矿物、及其它无生资源以及定着类之有生机体,亦即于可予采捕时期,在海床上下固定不动,或非与海床或底土在形体上经常接触即不能移动之有机体。但沿海国对于大陆架之权利,不影响其上海水为公海之法律地位,亦不影响海水上空之法律地位。

群岛国水域

由于群岛国与大陆型国家的地理形势差异甚大,公约在其第四章对群岛国Archipelagic States,(如日本、印度尼西亚、菲律宾等)的领海画法和海上权利做了单独规定。群岛国的领海基线应从其领土各处最远程岛屿之远点相连。但此等端点不宜距离过远。在此等端点联机区域内之水域,称为群岛水域(Archipelagic Waters),可视为该群岛国之领海。从此基线起算200海里得为该国之专属经济区。

公海

适用于领海〔水〕以外以下水体:洋〔oceans〕、大型海域生态系统〔large marine ecosystems,如北极海、日本海、东中国海、南中国海、北海、阿拉伯海〕、封闭或半封闭海域与河口〔estuary〕〔如地中海、亚德里亚海、黑海、里海、芬兰湾、孟加拉国湾、墨西哥湾〕、河流、湖泊、地下水系统与蓄水层〔quifers〕、湿地。公海〔High Seas〕有时特指领海之外的洋、海。在公海航行之船只仅受船旗国〔flag state〕管辖。但海盗事件与奴隶贩卖案件发生时,任何国家皆可介入管辖。

内陆国(Landlocked states,如蒙古和哈萨克等)如加入本公约,依照规定,在转运国〔Transit States〕可享有免关税待遇。

海洋主权

南中国海是多国争相提出主权管辖,从而充满潜在危机的地区。除了中国宣称全部南海的权利,文莱与印度尼西亚、泰国与柬埔寨、马来西亚与新加坡、印度尼西亚等方面也存在争执。中国公布其领海基线后,越南与菲律宾更认为受到威胁。例如中国的领海基线在西沙水域,是以28个基点直线连接东岛、浪花礁、中建岛、北礁、赵述岛、北岛、中岛和南岛等。如此一来,西沙领海基线内变成中国内海,中国完全的主权使外国所享有之唯一权利是无害通过权,而外国军舰通过,必须先得到中方之许可。

但1994年公约获得足够国家批准而生效以来,作为主张全部南海权利的中国在1995年东盟外长会议中,由钱其琛宣示,愿意依照公约精神与相关国和平解决争端。同一年,区域内有极大利益的美国也呼吁各方,依照公约的规定与精神办事。此后重大争端有减少趋势。在2002年东盟十加一高峰会上,中国与东盟十国签署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Conduct of Parties in the South China Sea〕”各方呼应公约原则。而最近几年的情况,似乎显示公约具有一定的效果,类似早年中越西沙军事冲突的情况,可能性已经较为降低。

4. 船籍国国旗

船舶登记证书,也称为船舶国籍证书该证书是由船旗国政府颁发。 

该证书的有效期各船旗国规定不同,一般为五至十年。我国规定,该证书有效期为十年。有些国家和地区政府规定为五年,比如香港地区政府颁发的登记证书就为五年。 

任何一艘船舶,建造之后,或者被购买之后,船舶所有人,即船东,必须向一个国家的政府主管机关进行登记,注册,取得登记国的国籍,悬挂登记国的国旗,并以登记国的某一个港口作为船籍港,由船舶登记国家主管机关颁发船舶登记证书。 

这就像一个人一样,降生以后,首先要取得国籍,然后在某一地进行登记注册,取得户口。船舶的登记证书就是船舶的户口薄。 

进行登记注册的港口就是船舶的户口所在地,称为船籍港,进行登记的国家称为船旗国。船舶只有进行注册登记,取行登记证书,才具有合法性。 

船舶的登记基本上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在本国进行登记,如中国的船舶所有人在中国境内进行登记,悬挂中国国旗,注册港口一般为船公司所在地,中国船舶登记的政府主管机关是中国海事局。

5. 船舶国籍和船旗有什么关系?

船旗国法,即船舶所悬挂的国旗所属国度的法律。在许多情况下,船旗国法被以为是用来处理海事法律冲突的具有决议性的法律,船旗国法原则也构成了海事冲突法中最根本的法律选择原则。

船舶国籍是指船舶一切人(或船东) 按照某一国度的船舶登记规则进行登记,获得该国签发的登记证书,悬挂该国国旗飞行,使船舶从属于登记国的一种法律身份。

它标明了船舶与其登记国之间特定的法律关系,而这种关系的媒介或纽带就是船舶国籍。

6. 船旗国和船舶登记国

船舶登记是赋予船舶以国籍和权利义务的行为,即对船舶享有某种权利的人,向国家授权的船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文件,经船舶登记机关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船舶予以注册,并以国家的名义签发相应证书的法律事实。船舶登记的内容  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我国的船舶登记制度,包括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抵押权登记、光船租赁登记、船舶权利的变更和注销登记以及临时登记等。船舶登记的效力  船舶登记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从船舶登记机关获取了相应的登记证书来证明其享有的船舶权利,可以对抗第三人。同时,有权悬挂该国国旗在海上航行。船舶登记的意义  (1)确定船舶的国籍。航行船舶必须取得某一国家的国籍,从而获得悬挂该国国旗航行的权利。船舶在哪个国家登记,就取得哪个国家的国籍,该国就是该船的船旗国。我国《海商法》第五条规定:“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船舶非法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由有关机关予以制止,处以罚款。”  (2)确认船舶的权属。通过办理船舶登记,使船舶的权属状况及早得到确认,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7. 船舶 国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的国旗制法说明制作。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外交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国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制作。

第五条 下列场所或者机构所在地,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一)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三)外交部;

(四)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

第六条 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

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第七条 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

不以春节为传统节日的少数民族地区,春节是否升挂国旗,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纪念日和主要传统民族节日,可以升挂国旗。

第八条 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

第九条 外交活动以及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升挂、使用国旗的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十条 军事机关、军队营区、军用舰船,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升挂国旗。

第十一条 民用船舶和进入中国领水的外国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公安部门执行边防、治安、消防任务的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依照本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升挂国旗的,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

第十三条 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

举行升旗仪式时,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参加者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并可以奏国歌或者唱国歌。

全日制中学小学,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

第十四条 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依照本条第一款(三)、(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

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第十五条 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

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

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在外事活动中同时升挂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时,应当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或者国际惯例升挂。

第十六条 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第十七条 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第十八条 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第十九条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条 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8. 船舶挂旗国

船籍指船舶的国籍。商船的所有人向本国或外国有关管理船舶的行政部门办理所有权登记,取得本国或登记国国籍后才能取得船舶的国籍。

  

船旗是指商船在航行中悬挂其所属国的国旗。船旗是船舶国籍的标志。按国际法规定,商船是船旗国浮动的领土,无论在公海或在他国海域航行,均需悬挂船籍国国旗。船舶有义务遵守船籍国法律的规定并享受船籍国法律的保护。

9. 公海上的船舶由船旗国进行管辖

所谓航行自由,是指每个国家,不论是沿海国还是内陆国,均有权在公海上行驶悬挂其旗帜的船舶,船舶在公海上除受船旗国管辖外,不受其他国家的管辖或支配,不受任何强制性海上礼节的拘束,也不承担交纳任何通行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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