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舱口盖集团简介: 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始建于1898年,由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和中国重工股份公司控股,是目前中国规模最大、建造船舶产品最齐全的现代化船舶总装企业,并形成了造船、军工、海洋工程、重工、修拆船五大产业。建国以来,共建造各种船舶3000余艘,并创造中国造船70个“第一”。中国第一艘万吨轮、中国第一艘两万四千吨油船、中国第一艘导弹驱逐舰、中国第一艘出口船、中国第一艘VLCC、中国第一座3000米深水半潜式钻井平台、第一艘航空母舰等都由大船集团建造。 大船集团占地面积512万平方米,建有船坞10座、船台9座; 岸线14公里,码头10公里;45吨以上吊车110台,最大起重能力900吨;叁个造船主场区分别建有钢材加工处理线、平面分段流水线及装焊间、涂装间;10条生产线可满足从1万吨到50万吨各种船舶建造;环场区周边的钢材加工配送、分段制作、舾装和模块单元制作、管件加工、舱口盖制作、上层建筑制作、轴舵制作安装、船用吊机、物流配送九大专业化配套基地,支撑高效现代化总装造船。 列入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船舶及海洋工程设计研究所,拥有以中国工程院院士领衔的研发设计团队,可按各国船级社规范、国际公约标准设计船舶、海洋工程和钢结构物,为五大产业发展提供支持。引进并二次开发的TRIBON M3、CADDS5等设计软件,可供详细设计、生产设计使用。致力于不断满足市场需求,目前已成功研发一万叁千箱集装箱船、LNG船、叁十万吨级深水FPSO,500英尺自升式钻井平台、第六代3000米深水半潜式钻井平台等新产品。 2. 船舶货舱盖船舶防污染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船舶防污文书及防污设备 第四章 船舶油类作业及油污水的排放 第五章 船舶装运危险货物 第六章 船舶其他污水 第七章 船舶垃圾 第八章 使用船舶倾倒废弃物 第九章 水上、水下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工程 第十章 船舶污染事故的损害赔偿 第十一章 处罚与奖励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维护海域生态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海港内的一切中国籍船舶、外国籍船舶及船舶所有人和其他个人。 第三条 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环境的主管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以下简称港务监督)。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海港内的一切船舶,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 第五条 任何船舶不得向河口附近的港口淡水水域、海洋特别保护区和海上自然保护区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 第六条 船舶发生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造成污染海域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提交书面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七条 船舶发生海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港务监督有权强制采取避免或减少这种污染损害的措施,包括强制清除或强制拖航的措施。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肇事船方承担。 第八条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自己发生或发现其他船舶污染海域情事或违章行为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 船舶需要在港内进行洗舱作业,必须采取安全和防止污染海域措施,并事先向港务监督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为保证油轮的安全引航、靠泊和防止海域污染,所有进港的空载油轮留存的压舱水不得少于该油轮载重量的四分之一。港务监督对于不按规定留足压舱水的油轮,要调查其压舱水的去向,并视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船舶在发生油污事故或违章排油后,不得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如必需使用时,应事先用电话或书面向港务监督申请,说明消油剂的牌号、计划用量和使用地点,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发生污染事故,或违章排污的船舶,其被处以罚款或需负担清除、赔偿等经济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肇事人,必须在开航前办妥有关款项的财务担保或缴纳手续。 第十三条 航行国际航线、载运二千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除执行本条例规定外,并适用于我国参加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第三章 船舶防污文书及防污设备 第十四条 船舶防污文书: (一)一百五十总吨以上的油轮、四百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和载运二千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必须分别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相应的船舶防污文书; (二)船舶还应备齐港务监督要求的其他防污文书。 第十五条 对一百五十总吨以上的油轮和四百总吨以上的非油轮,防止油污染设 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机舱污水和压载水分别使用不同的管系; (二)设置污油储存舱; (三)装设标准排放接头; (四)装设油水分离设备或过滤系统,并满足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内排放含油污水时,经处理的油污水排放含油量不超过十五毫克/升,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 以外排放油污水时,经处理的油污水排放含油量不超过一百毫克/升的要求; (五)一万总吨以上的船舶,除满足本条上述各项规定外,还应装有排油监控装 置; (六)船舶装设的其他防污设备,应符合国家船舶防污结构与设备规范的有关规定。 现有船舶防污设备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在本条例实施后三年内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不足一百五十总吨的油轮和不足四百总吨的非油轮,应设有专用容器,回收残油、废油。该容器应能将残油、废油排入港口接收设备,并应备有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六)项规定的设备。 第四章 船舶油类作业及油污水的排放 第十七条 船舶进行油类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前,必须检查管路、阀门,作好准备工作,堵好甲板排水孔,关好有关通海阀; (二)检查油类作业的有关设备,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三)对可能发生溢漏的地方,要设置集油容器; (四)供油、受油双方商定的联系信号,以受方为主,双方均应切实执行; (五)作业中,要有足够人员值班,当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掌握作业进度,防止跑油、漏油; (六)停止作业时,必须关好有关阀门; (七)收解输油软管时,必须事先用盲板将软管封好,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软管存油倒流入海; (八)油轮应将油类作业情况,准确地记入《油类记录簿》;非油轮应记入《轮机日志》或值班记录簿。 第十八条 船舶在进行油类作业的过程中,如发生跑油、漏油事故,应及时采取清除措施,防止扩大油污染,同时向港务监督报告。查明原因后,应写出书面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船舶排放污染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到港船舶的压舱、洗舱、机舱等含油污水,不得任意排放,应由港口油污水处理设施接收处理。港口无接收处理条件船舶含油污水又确需排放时,应事先向港务监督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按规定条件和指定区域排放。 第二十条 按本条例第十九条批准的船舶排放含油污水,必须分别符合以下各项规定: (一)一般情况 1.在批准的区域内; 2.在航行中,瞬时排放率不大于六十公升/海里; 3.污水的含油量不大于十五毫克/升; 4.船上油水分离设备、过滤系统和排油监控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在退潮时。 (二)一百五十总吨以上的油轮和四百总吨以上的非油轮机舱油污水的排放,除满足上述(一)项之1、2、4、5外,还应满足: 1.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外; 2.污水含油量不大于一百毫克/升。 (三)一百五十总吨以上油轮的压舱水、洗舱水的排放,除满足上述(一)项之2、4外,还应满足: 1.距最近陆地五十海里以外; 2.每压载航次排油总量,现有油轮不得超过装油总量的一万五千分之一,新油轮不超过装油总量的三万分之一。 第五章 船舶装运危险货物 第二十一条 船舶装运易燃、易爆、腐蚀、有毒害和放射性的危险货物,应采取必要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应悬挂规定的信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和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防止发生事故造成危险货物散落或溢漏污染海域。 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港进行散装有毒害液态危险货物时,参照执行本条例第十七条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三条 船舶在港口进行装卸有毒害、含腐蚀或放射性危险货物时,船方和作业单位都必须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货物落水。如发生事故,应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打捞清除,并立即向港务监督报告,及时通告有关单位,采取措施,防止造成重大危害。 第六章 船舶其他污水 第二十四条 核动力船舶和装载放射性物质的船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来自有疫情港口船舶的压舱水,应申请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卫生处理。 第二十六条 装运有毒害、含腐蚀性货物的船舶,排放含有该物质的洗舱水,必须符合以下各项: (一)在批准的区域内; (二)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外,水深二十五米以上; (三)在航行中,且船速不小于七节,非自航船,航速不小于四节; (四)在退潮时; (五)固体残余物,不得排入海域,必须回收处理; (六)将排放情况记入《航海日志》。 第七章 船舶垃圾 第二十七条 船舶垃圾不得任意倒入港区水域。装载有毒害货物,以及粉尘飞扬的散装货物的船舶,不得任意在港内冲洗甲板和舱室,或以其他方式将残物排入港内。确需冲洗的,事先必须申请港务监督批准。 第二十八条 在港船舶,凡需清倒船舶垃圾的,应在船上显示海港规定的信号,招用垃圾清倒船(车)接收处理。并应做到: (一)船舶生活垃圾的储集容器,必须有盖和不渗漏,并定期进行清倒; (二)船舶的垫舱、扫舱物料和各种固体垃圾,应由港口船舶服务部门进行清倒,船方应事先向港口船舶服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清倒物的种类和数量; (三)在船舶垃圾中,含有毒害或其他危险货物成分的,船方在申请清倒时,必须提供这些物质的品名、性质和数量,并严格和其他垃圾分开堆放。 第二十九条 来自有疫情港口的船舶垃圾,应申请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卫生处理。 第三十条 船舶在海上处理垃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塑料制品不得投弃入海; (二)船舶生活垃圾及食品废弃物,经过粉碎处理,粒径小于二十五毫米的,可在距最近陆地三海里以外投弃;未经粉碎处理的,应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外投弃。 第八章 使用船舶倾倒废弃物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需使用船舶倾倒废弃物的,应向起运港的港务监督提交国家海洋局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经核实后,方可办理船舶进出口签证。如发现实际装载的与所批准的内容不符,则不予办理签证。 第三十二条 船舶在执行倾倒废弃物任务时,船方要如实记录倾倒情况。返港后,船方应向当地港务监督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三条 外国籍船舶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行倾倒废弃物作业,包括弃置船舶和其他浮动工具。 第九章 水上、水下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工程 第三十四条 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单位,均应备有足够的防止污染器材和设备。水上、水下船舶施工,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废弃物污染海域。水上船舶施工的油污水,按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在水上进行船舶修造作业的集中区域,应设置围油栏,防止散落水上的油类和油漆扩散,并应及时清理。修造过程中的工业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由施工单位组织回收处理,不得投弃入海。 第三十六条 在水上进行拆船的,拆除的物件不得投弃入海。船底和油柜不得在水上进行拆除,必须拖到岸上进行拆除作业,残油要回收处理。 第三十七条 船舶发生海损事故,或有可能沉没时,船员离船前,应尽可能地关闭所有油舱(柜)管系的阀门,堵塞油舱(柜)通气孔,防止溢油。并应在海事报告书中,说明存油的数量及通气孔的位置。 第三十八条 在进行水下船舶的打捞工程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油污扩大和新的污染发生。 第十章 船舶污染事故的损害赔偿 第三十九条 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船舶,港务监督可以责令其支付消除污染费,赔偿国家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条 凡由船舶造成海洋污染,受到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需要进行民事责任索赔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处理程序处理。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由港务监督调解处理。当事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涉外案件还可以按仲裁程序解决。 第四十一条 凡受船舶污染损害要求赔偿的单位和个人,如果申请港务监督处理,应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提交污染损害索赔报告书。该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船舶污染损害的时间、地点、范围、对象,以及当时的气象、水文情况; (二)受污染损害(包括水产资源和各种器具)的损失清单,包括品名、数量、单价、计算方法,以及养殖或自然的情况; (三)有关科研部门鉴定或公证机关对损害情况的签证; (四)尽可能提供的受污染损害的原始单证,有关情况的照片,其他有关索赔的证明单据、材料。 第四十二条 参与清除船舶污染损害,需要索取清除污染费用的单位和个人,在清除污染工作结束后,应尽快向有关港务监督提交索取清除污染费用报告书,该报告书应包括: (一)清除污染的时间、地点、日程记录或《航海日志》摘录; (二)投入的人力、机具、船只、清除材料的数量、单价、计算方法; (三)组织清除的管理费、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四)清除效果及情况报告; (五)其他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 第四十三条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发生污染事故,应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报告,在船舶进入第一港口后,应立即向港务监督提交报告书,并接受调查处理。该报告书的内容应包括:船舶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气象、水文情况,经过情况、抢救和清除措施,原因和损害,并应附送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四条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船舶所有人要求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向港务监督提出报告。该报告应能证实污染损害是完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所列的情形之一,并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 第四十五条 港务监督受理的因船舶污染而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可进行调解或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 第十一章 处罚与奖励 第四十六条 凡由于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造成或可能造成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和海港水域污染损害的,港务监督视其责任情节的轻重和污染损害的程度,可以处以警告,或对船舶所有人处以罚款。 第四十七条 对船舶所有人的罚款,最高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但对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的最高额为人民币一千元: (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消油剂; (二)未按规定配备《油类记录簿》; (三)《油类记录簿》的记载非正规化,或记载伪造事实; (四)阻挠港务监督检查。 对有直接责任的船员或其他个人,应予以教育,情节严重的也可罚款,但所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本人月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第四十八条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或违章排污,经调查,证据确凿,不论其承认与否,同样按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对船舶发生污染事故,能主动检举、揭发,积极提供证据,或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损害有突出成绩的个人,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肇事船舶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全部列专款上缴国库。对本条例第五十条中有关人员的奖励金,由国家财政核拨。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海港”是指沿海港口以及河流入海处附近,以靠泊海船为主的港口,包括该港区范围内的水域和通海航道。 (二)“船舶”是指一切类型的机动和非机动船只,但不包括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作业中的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 (三)“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四)“船舶垃圾”是指船舶在营运生产过程中,自身正常产生的船员生活垃圾,炉渣、垫、隔舱和扫舱物料,以及船上损耗报废的工索具和机器零件等。 (五)“现有船舶”系指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以前交船的船舶。 第五十三条 对外国籍船舶的管理,除执行本条例外,可实行与该船舶所属国对等原则的管理。 第五十四条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渔港水域内,行使本条例规定的主管机关的职权。 第五十五条 海港中的军事管辖区及军用船舶的内部防止污染管理,由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另行具体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船用舱口盖1、船体和水线船体的清洁一般是每周一次,或者是在需要的时候就进行清洁,这个要根据游艇所在地的水质情况。清洁船体可以使用专门船用清洁液,不过在使用时要留意产品说明,因为有些清洁液可能对船底的防止海生物附着的涂层有影响。 2、舷窗玻璃游艇的舷窗玻璃可以使用专门的玻璃保养产品例如RAIN-X,这种产品具有清洁及防水效果,能够深入玻璃毛细孔,形成表面保护膜,提供清晰视线,它可以阻挡水滴在玻璃上留下痕迹,让玻璃窗每天都保持清洁。 3、软垫露天的软垫要尽可能的保持干燥。不使用的时候可以用软垫套将其包裹或者将其竖直的放在储物舱。在雨后或者清洗游艇后,软垫一般会被弄湿,这时候要尽可能的把软垫上的水分擦掉使其保持干燥。如果软垫变脏或着有污点,可以使用专门的清洁剂将其清洗。 4、帆布可以使用温的清洁液清洗,在有褶皱的地方,例如有扣眼的地方,会聚集一些盐份,可以清洁后涂抹凡士林,并每隔120天涂抹一次。透明塑胶窗塑胶窗可以使用清水清洁并用软布擦干。在将窗卷起的时候要注意不要造成划痕,不要让窗长时间保持卷起的状态,这样有可能引起变色,最好是白天卷起晚上放下。有拉链的地方也是容易聚集盐份的,可以每120天用温的清洁液对其清洗一次5、甲板上的舱口盖甲板上的舱口盖的下方都有一个凹槽,用以收集并排放流入舱口盖缝隙中的水份。在每次洗船后,要将所有甲板上的舱口盖打开,清洗凹槽,并擦干。在长期不使用的情况下,最好每月将舱口盖打开一次,并用温的清洁液将舱口盖上的密封条擦拭一遍。6、外部的锁扣甲板上储藏柜的锁扣要保持干净、整洁和干燥,以防止生霉。每次洗船后,应将外部的储藏柜打开,凉干。储藏柜内的物品要保持干燥并摆放整齐。最好每隔120天将储藏柜清空,彻底打扫一遍。所有外部的门锁、门闩及铰链要保持清洁、干燥,并最好每年进行更换。门闩和铰链最好每6个月上一次润滑油加以保护。7、游艇外部清洗不论游艇是在巡航还是停泊在码头,都会沾染赃物、灰尘、鸟粪,以及飞溅到游艇上的海水蒸发后留下的盐份的结晶层,这些物质对游艇表层胶衣有一定的破坏作用,所以每次使用完游艇后,都要用淡水进行清洗,如果长期不使用,至少也要每周清洗一次。清洗游艇的时候要根据游艇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清洁液。用手抹一下游艇表面,如果并不脏,仅用淡水冲洗并擦干就可以了。在选用清洁液时,应选择专门为游艇设计的中性清洁产品,不合适的清洁液可能会减少胶衣或者喷漆的寿命。清洗游艇时,应该按照从高到低,从船首到船尾的方向清洗。因为大多数游艇都是设计成这种排水线路。在清洗完成后,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不要让清洗后残留在船体的清洁液或着水份在太阳下自行凉干。残留的清洗液会使船体很快变脏,而残留的水份通常会留下难以清除的水斑。所以在每次清洁完船体后,应用淡水冲净船体并迅速将船体擦干。8、外部五金件游艇外部的不锈钢件,虽然是被设计为海上使用,但由于海上环境较陆地恶劣,这些不锈钢件依然需要一个较好的蜡层的保护。不锈钢件应该每60天或者需要的时候上一次蜡。优质的蜡膜可以抵御海水的侵蚀,增加光泽度,并且使以后的保养变的容易进行。9、外部电子设备在洗船时,所有外部电子设备/按钮及控制台都不能用水冲洗,否则会损坏内部的电子元件。可以使用湿布擦拭。每周,所有电子设备至少打开运行半小时,以驱除线路上的潮气。 4. 船用小舱盖传说意大利艺术大师兼发明家达·芬奇最早进行了关于潜艇的设计。最早见于文字记载的潜艇研究者是意大利人伦纳德,他于公元1500年提出了“水下航行船体结构”的理论。1578年,英国人威廉·伯恩出版了一本有关潜艇的著作--《发明》。 1620年,荷兰物理学家科尼利斯·德雷尔成功地制造出人类历史上第一艘潜水船,它是人类历史上第一艘能够潜入水下,并能在水下行进的“船”。它的船体象一个木柜,木质结构,外面覆盖着涂有油脂的牛皮,船内装有作为压载水舱使用的羊皮囊。这艘潜水船以多根木桨来驱动,可载12名船员,能够潜入水中3-5米。 德雷尔的潜水船被认为是潜艇的雏形,所以他被称为“潜艇之父”,此后百年间潜艇的发展进入了“慢车道”。直到1724年,俄国人叶菲姆·尼科诺夫制造出了又一艘潜水船,这艘船用橡木、松木板、皮革、粗麻布、树脂、铁条、铜皮等材料制成。此后,潜艇的发展又一次进入停滞期。 ☆ 战争催生 新式武器的发展往往离不开战争,战争的迫切需要可以迅速催生出各种新型武器,潜艇也不例外。在1776年的美国独立战争中,潜艇第一次登上了战争舞台。 富有爱国热情的美国耶鲁大学毕业生戴维特·布什内尔在华盛顿将军的支持下,开始研究用潜水船打击英军的方法,潜艇发展史上著名的“海龟”艇就这样诞生了。 “海龟”艇外形酷似海龟,艇内空气可供驾驶员呼吸半小时;在艇的上部还装有2根通气管,上浮时打开,下潜时关闭,从而可以补充新鲜空气。为了控制潜艇的上浮和下沉,艇内设有压载水舱,用手泵控制水柜内的水。为应付紧急情况,艇内装有一块90千克重的铁块,危急时刻只要抛掉铁块,潜艇就可以迅速上浮。“海龟”艇的运动通过水平和垂直方向上的两个靠人力驱动的螺旋桨来控制,武器则是挂在艇体外面的一个重约68千克的炸药包,攻击时要将其挂在敌舰外壳上。就是以现在的眼光来看,这也是一艘设计得很完备的水下兵器。 遗憾的是,“海龟”艇的攻击没有获得成功。1776年9月7日,历史上第一次潜艇攻击开始了,这次攻击由上士埃兹拉·李来执行。他驾驶着“海龟”艇成功地潜到了英国战舰“鹰”号的尾部,接下去的工作就是用钻头在敌舰上穿孔以便固定炸药包。然而,他打钻的地方正好是一块金属板,半个小时之后他仍然没有钻透敌舰,只好上浮返回。 虽然“海龟”号没有取得战果,但它揭开了潜艇实战的序幕,从此人类的战场也从陆地、水面发展到了水下,“海龟”号也以其与现代潜艇相同的设计原理而赢得了世界上“第一艘军用潜艇”的美名,在世界潜艇发展史占据了一席之地。 ☆ 再接再厉 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潜艇进入了正常发展时期。其中,爱尔兰裔的美国人罗伯特·富尔顿为近代潜艇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1796年,富尔顿对“海龟”艇进行了改进。1801年5月,在法国皇帝拿破仑·波拿巴的支持下,富尔顿建造完成了命名为“鹦鹉螺”号的潜艇。“鹦鹉螺”号的外壳是铜的,框架是铁的,艇长6.89米,最大直径3米,形如雪茄,艇中央有指挥塔,水面用风帆推进,水下用人力螺旋桨推进,用压载水柜控制浮沉。为了解决水下呼吸问题,艇上带有压缩空气,可供4个人和2支蜡烛在水下使用3小时,能潜至水下8-9米处,它的武器是水雷,攻击方式与“海龟”号一模一样。 “鹦鹉螺”号在试验中取得了成功,但在实战中却没有效果,于是,法国海军部长赶走了富尔顿。一怒之下的富尔顿来到英国,在英国首相威廉·皮特的支持下继续进行试验。虽然“鹦鹉螺”号在表演中成功击沉了双桅战舰“多罗西”号,但在皮特死后,富尔顿的呕心之作又被保守的英国人拒绝了。 虽说“鹦鹉螺”号命运多舛,但它不失为潜艇发展史上的一件杰作。无论从艇体材料还是各种设备来说,它都已超过了“海龟”号,在很多方面已接近了现代潜艇。尤其是它首次在潜艇上使用了水平舵,能够操纵潜艇保持或改变在水中的深度,大大改善了潜艇的操纵性。 19世纪中叶,德国人威廉·鲍尔根据富尔顿的设计改进制成了“火焰“号潜艇,其动力装置与自行车很相似,是用脚踏轮来带动螺旋桨转动。在一次试验中,由于操纵装置失灵,“火焰”号一头扎向海底。鲍尔没有惊慌失措,他告诉同伴,在海水灌满舱室后,艇内的空气压力就会上升,等到与艇外海水压力相同时,我们再打开舱盖逃生。结果,鲍尔及其同伴安全地浮出了水面,开创了潜艇历史上艇员逃生并且获得成功的先例。 ☆ 初露锋芒 1861年,美国南北战争爆发。为了打破北军对南军的封锁,亚拉巴马州的霍勒斯·亨莱于1963年和工程师麦克林、沃森一起研制出了“亨莱”号潜艇。 “亨莱”号由一台铁锅炉改装而成,长约18.29米,如同一支细长的雪茄。它的推进装置是一种象辘轳似的手摇曲柄,八名水手在一名指挥官的统一口令下同时摇动曲柄来推动潜艇,其速度可达每小时4海里。“亨莱”号装有压载物和压载水舱来控制潜艇的浮沉,艇内的空气可供艇员们短时间呼吸,要补充新鲜空气只有冒险上浮到水面上。“亨莱”号的武器为一枚鱼雷,用一根60.96米长的引线拖在艇体的后面。 由于“亨莱”号是用锅炉改装的,所以存在着长宽不相称的先天缺陷。首次试航和第二次试航,“亨莱”号都被波浪掀翻,艇员几乎全部罹难。第三次试航由亨莱本人亲自担任艇长,算是顺利完成了。但第四次试航时,厄运再次降临,包括亨莱在内的所有艇员全部遇难。在屡屡失败后,“亨莱”号做了一定的改进,并在艇首安装了一枚撑杆水雷,其后的几次试航都获得了成功。 1864年2月17日夜,“亨莱”号在灯光的指引下向北军轻巡洋舰“休斯敦”号驶去。9点左右,“亨莱”号到达了离“休斯敦”号仅10米的地方,指挥官狄克逊海军上尉下达了攻击命令。“亨莱”号上的撑杆水雷慢慢地伸了出去,在离“休斯敦”号弹药舱不远的地方轰然爆炸,随后便是接连不断的爆炸声。攻击成功了,“休斯敦”号被击沉,230人丧命,这是人类历史上潜艇第一次实战胜利。不幸的是,由于攻击距离太近,“亨莱”号被“休斯敦”号舷部大洞的水流紧紧吸住无法逃脱,因而成了后者的殉葬品,酿成了一出同归于尽的悲剧。 “亨莱”号潜艇的最大缺陷是纵向稳定性差,其后果是造成了致命的潜艇纵倾。当艇体在水下时,纵倾会突然改变深度,使潜艇超过下潜极限;当潜艇在水面时,纵倾又会使海水从潜艇上敞开的舱口和排水孔中突然灌进舱内。这也是那个时代潜艇存在的普遍难题,一直困扰早期潜艇的探索者们。参考<达芬奇传> 5. 货船舱口盖设计5000吨货轮一般长度为110米左右,宽在16,5米左右,这个载重量的船一般分为2种,一种是带三个船吊的,一种是不带船吊的,带吊的船目前己很少建造了,因为集装箱船盛行了,有些杂货都走集装箱了,所以这类船不吃香了,再疣是现在铁和木材拉的也少了,但不带吊的5000吨还可以,因为它小,货好结集,小港也能去长江。 6. 船舶舱盖的结构轮船主要结构由主船体和上层建筑两部分组成: 一、主船体 主船体:也可称为船舶主体。它通常是指上甲板(或强力甲板)以下的船体,是船体的主要组成部分。 船舶主体是由甲板和外板组成一个水密的外壳,内部被甲板、纵横舱壁及其骨架分隔成许多的舱室。 外板:是构成船体底部、舭部及舷侧外壳的板,俗称船壳板。 甲板:是指在船深方向把船体内部空间分隔成层的纵向连续的大型板架。按照甲板在船深方向位置的高低不同,自上而下分别将甲板称为:上甲板、第二甲板、第三甲板。 上甲板:是船体的最高一层全通(纵向自船首至船尾连续的)甲扳。第二、三甲板,统称为下甲板。沿着船长方向不连续的一段甲板,称为平台甲板,简称为平台。在双层底上面的一层纵向连续甲板称为内底扳。 舱壁:是将船体内部空间分隔成舱室的竖壁或斜壁,沿着船宽方向设置的竖壁,称为横舱壁;沿着船长方向布置的竖壁,称为纵舱壁。在船体最前面一道位于船首尖舱后端的水密横舱壁,称为防撞舱壁,又称船首尖舱舱壁。位于尾尖舱前端的水密横舱壁,称为船尾尖舱舱壁。 二、上层建筑 在上甲板上,由一舷伸至另一舷的或其侧壁板离舷侧板向内不大于船宽B(通常以符号B表示船宽)4%的围蔽建筑物,称为上层建筑,包括船首楼、桥楼和尾楼。其他的围蔽建筑物称为甲板室。但是,通常不严格区分时,将上甲板以上的各种围蔽建筑物,统称为上层建筑。 (一)船首楼 位于船首部的上层建筑,称为船首楼。船首楼的长度一般为船长L(通常以符号L表示船长)10%左右。超过25% L的船首楼,称长船首楼。船首楼一般只设一层;船首楼的作用是减小船首部上浪,改善船舶航行条件;首楼内的舱室可作为贮藏室等舱室。 (二)桥楼 位于船中部的上层建筑,称为桥楼。桥楼的长度大于15%L,且不小于本身高度6倍的桥楼,称长桥楼。桥楼主要用来布置驾驶室和船员居住处所。 (三)船尾楼 位于船尾部的上层建筑,称为船尾楼。当船尾楼的长度超过25%L时,称为长尾楼。船尾楼的作用可减小船尾上浪,保护机舱,并可布置船员住舱及其他舱室。 (四)甲板室 对于大型船舶,由于甲板的面积大,布置船员房间等并不困难,在上甲板的中部或尾部可只设甲板室。因为在甲板室两侧外面的甲板是露天的,所以有利于甲板上的操作和便于前后行走。 (五)上层建筑的甲板 (1)罗经甲板又称顶甲板,是船舶最高一层露天甲板,位于驾驶台项部,其上设有桅桁及信号灯架、各种天线、探照灯和标准罗经等。 (2)驾驶甲板,系设置驾驶台的一层甲板,位于船舶最高位置,操舵室、海图室、报务室和引航员房间都布置在该层甲板上。 (3)艇甲板,是放置救生艇或救助艇的甲板,要求该层甲板位置较高,艇的周围要有一定的空旷区域,以便在紧急情况能集合人员,并能迅速登艇。救生艇布置于两舷侧,并能迅速降落水中。船长室、轮机长室、会议室、接待室一般多布置在该层甲板上。 (4)起居甲板在艇甲板下方,主要用来布置船员住舱及生活服务的辅助舱室的一层甲板,大部分船员房间及公共场所一般都布置在这一层甲板上。 (5)上层建筑内的甲板一般多布置水手长、木匠、水手和机工的住舱,理货值班室亦布置在这层甲板上。 (6)游步甲板,在客船或客货船上供旅客散步或活动的一层甲板, 甲板上有较宽敞的通道及供活动的场所 7. 船用水密舱盖舱壁甲板(bulkhead deck)是指主船体的内部中,所有水密横舱壁都能达到的最高层甲板。对于散货船而言,舱壁甲板即主甲板或干舷甲板,也叫做上甲板。 所谓舱壁甲板,跟总体专业计算破舱稳性有关,他们算破舱计算到哪层甲板,水密的横舱壁就应该到哪层甲板,这个就是舱壁甲板。另,舱壁甲板与强力甲板也可能不是同一层甲板。 8. 船舶舱口盖制造集团简介:广州造船厂有限公司英文(GuangzhoushipyardCompanyLimited)是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属下的全资公司,其前身是始建于1954年广州造船厂的一部分,并于2007年改制成立。广州造船厂有限公司位于华南地区经济发展迅猛的两个龙头城市——广州市和佛山市,下辖广州中船钢构有限公司(子公司)、舾装件厂、舱口盖厂、铸锻厂四个工业基地,以及商贸部、广船技工学校等。 公司配备先进的重工设备、精湛雄厚的技术力量,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法定代表人:韩广德成立时间:1954-10-07注册资本:15000万人民币工商注册号:440101000091661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公司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南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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