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系缆方法图解船上用绳子的地方很多,种类也不少,简单分一下,大致有以下几个: 1、缆绳类,主要有从首缆到尾缆的各类缆绳,有尼龙缆和钢缆之分; 2、拖缆类,主要分两种,一种是拖船,尾部有钢制拖缆(小船是尼龙缆),比较粗。第二种是被拖时,有两个八字缆,钢制和尼龙的都有,主要是船大小不同而定; 3、撇缆绳(引缆绳),水手撇缆用。 4、水砣绳,测量水深用。 5、各类旗绳。 6、麻绳,绑天遮、系各种帆布罩用。 2. 船舶系缆方法图解视频主要传输方式: 1.视频基带传输是最为传统的电视监控传输方式,对0~6MHz视频基带信号不作任何处理,通过同轴电缆(非平衡)直接传输模拟信号。 2.光纤传输常见的有模拟光端机和数字光端机,是解决几十甚至几百公里电视监控传输的最佳解决方式,通过把视频及控制信号转换为激光信号在光纤中传输。 3.网络传输是解决城域间远距离、点位极其分散的监控传输方式,采用MPEG2/4、H.264音视频压缩格式传输监控信号。 4.微波传输是解决几公里甚至几十公里不易布线场所监控传输的解决方式之一。采用调频调制或调幅调制的办法,将图像搭载到高频载波上,转换为高频电磁波在空中传输。 5.双绞线传输(平衡传输):也是视频基带传输的一种,将75Ω的非平衡模式转换为平衡模式来传输的。是解决监控图像1Km内传输,电磁环境相对复杂、场合比较好的解决方式,将监控图像信号处理通过平衡对称方式传输。 6.宽频共缆传输视频采用调幅调制、伴音调频搭载、FSK数据信号调制等技术,将数十路监控图像、伴音、控制及报警信号集成到“一根”同轴电缆中双向传输。 7.无线SmartAir传输SmartAir技术是通信业界唯一的单天线模式千兆级无线高速传输技术。 3. 船舶系解缆作业规程水手,航海中的一种工作人员,后来渐渐被船员一词替代。水手的主要工作是负责船上货物或人员的安全,服从船长的安排,从事船上的相关工作。 1水手长在大副领导下,组织领导木匠和水手进行工作。 2 负责编制水手航行、停泊及瞭头轮值班表,经大副批准后贯彻执行。必要时,参加瞭头和操舵。 3 按航次维修保养工作计划及大副指示安排水手工作。开工前备妥工具和用料,布置妥任务并落实安全措施;加强现场检查,对高空、舷外其他复杂危险的作业,必须亲自在现场督促和指导。 4 做好系缆、装卸等设备的养护维修,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指导水手进行油漆、帆缆、高空、舷外、起重、操舵及其它船艺工作。 5 教育水手遵守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关心他们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对新上船的水手进行安全教育,指导他们熟悉船上特点、注意事项、应变部署及其各种器材的放置地点和使用方法。 6 组织水手进行救生、消防、堵漏、操艇和驶帆练习;负责管理和养护堵漏器材并保持完整、良好和取用便利;发生海事时,在船长、大副指挥下,带领水手积极抢救。 7 管理甲板部物料属具(由驾驶员专管的除外)、绑扎器材和劳保用品,做好请领、验收、发放、清点等工作,注意节约使用,防止损坏变质;经常保持物料间整洁;经常整理养护各种工具、索具、装卸照明灯具、绳梯和引水梯等,使保持良好状态。 8 到港前按大副指示做好首尾缆,系锚链和装卸等准备工作。 9 进出港口、靠离移泊时,按大副指示率领水手收放舷梯、安全网、及档水板、系缆解缆、装收防鼠档等;一般情况下在船尾协助二副工作。 10 装货前根据大副的指示,带领水手清舱或洗舱,整理搬运垫舱物料,做好货舱铺垫;协助木匠清洁污水沟(井),修理护肋板和舱底板。装货完毕后,按大副指示做好货物绑扎工作。 11 装卸货时,应检查吊杆、索具是否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舱盖布、板、舱口梁及其保险装置是否放置妥当;应注意防止属具受损和保持甲板整洁、通路安全。 12 应熟练对重吊杆的安全正确使用,在大副监督指导下指挥重吊杆的收放和转换操作;必要时按大副指示指挥水手自行装卸重大件货物。 13 做好开航准备工作: 14 检查所装货物的稳固情况,必要时组织人员加固,随后封舱落吊杆; 15 系固甲板部所管的可移动物件,尤其是放置在甲板上的物件; 16 检查水手是否全部到船; 17 组织检查本部门所辖区域,防止偷渡和违禁品上船; 18 出港后收放整理系缆,必要时存入库房;巡视检查全船甲板,使其符合出海时的安全要求; 19 经大副同意,在适当地区清除垃圾、污物、废料等。 20做好室外环境卫生;做好防冻工作,指派水手包扎外露水管和水箱,放净蒸汽管及水管内的残水。 21做好甲板机械的外部清洁保养;负责整理、检查和保管甲板部使用的各种可移动灯具,做好这些灯具和甲板上的电源插座的防水防潮工作。 22 负责操纵手测深或机械测深和吊放运河探照灯及带缆艇。大风浪来临前,检查落实防抗风浪的各项有关安全措施。 23 修船时,按大副指示做好自修、监修以及防火、防爆、防偷、防工伤等安全工作。 24 在未派专职木匠的船上,负责指派一水轮流担负木匠之责。 25 调动工作或离任时,应将所管理的工作和物品向接任人员交接清楚,并有关规定办理好交接手续后,方可离任。 26 在船舶进航和在港期间(包括锚泊期间和靠泊期间),每天早晚按时升降船旗国国旗和港口国国旗。 4. 船舶缆绳系法图解绑缆绳(lǎn shéng)是许多股棕、麻、金属丝等拧成的粗绳。旧时多用于缆船,故称为缆绳。用于系结船舶的多股粗大绳索,所以要求具备抗拉、抗冲击、耐磨损、柔韧轻软等性能 5. 船舶电缆敷设图片船用电缆分为船用电力电缆、船用控制电缆、船用通信电缆、舰船用电力电缆、舰船用控制电缆等,主要适用于各种河海船舶及海上石油平台等水上建筑物传输及电器控制,船用电缆属于电缆的一种。分类: 1、聚氯乙烯电力电缆 2、硅烷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 3、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 4、阻燃电线电缆 5、分支线缆 6、耐火电线电缆 7、塑料绝缘控制电缆 8、铝绞线及钢芯铝绞线 9、额定10KV以下的架空绝缘电缆 10、通用橡套软电缆,船用电线电缆 11、矿用电线电缆 12、聚氯乙烯绝缘固定敷设用电线电缆 6. 船舶缆绳位置图船用缆绳打结法,是要打流板结。 7. 船舶系缆示意图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规范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秩序,保障营运安全,维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线路经营、设施建设、营运管理以及监督检查,适用本条例。 客运出租汽车、快速轨道交通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大连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客运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并对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履行具体的监督管理职责。 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县(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的监督管理职责。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行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优先政策,全面发展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建立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优先发展的保障体系,并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者承担政策性亏损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增加的支出给予补贴或者补偿。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建设和车辆的配置更新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扶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城市交通建设,并优先安排城市公共客运交通。 第五条发展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政府主导、积极扶持、有序竞争、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六条市及区(市)县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和方便市民出行的实际需要,组织编制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专项规划,按照程序报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专项规划包括城市公共客运线网、公交设施用地范围、枢纽场站、公交专用道、优先信号系统、港湾式停靠站、车辆发展和科技应用等。 第七条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应当节能环保,适度发展大运量快速车辆,逐步实现智能化、科学化管理。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领域。 第二章线路经营 第八条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和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线路(含城市旅游线路,以下统称线路)开辟、调整的年度计划,并在实施前予以公布。 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线路开辟、调整的年度计划,应当听取市民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九条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实行线路经营许可制度。 从事线路经营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与线路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车辆(或者车辆购置资金)、场站设施、营运资金; (三)有与线路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驾驶员、乘务员和调度员等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方面的运营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县(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线路起讫站和线路走向均在本行政区域内线路的经营者;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其他线路的经营者。 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线路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与线路经营者签订线路经营协议,核发线路经营许可证。道路客运管理机构按照线路经营许可证确定的营运车辆数量发给经营者车辆营运证。 第十一条线路经营期限每期不得超过八年。 经营者不得擅自以承包、挂靠、转让、出租、入股、质押等方式对取得的线路经营权予以处分。 第十二条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和市民出行的需要,对线路走向、营运时间、站点等进行调整,经营者应当遵照执行。 第十三条线路经营许可期限届满六个月前,经营者可以到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续经营期限。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线路营运服务考核等情况,在线路经营许可期限届满三个月前,决定是否予以批准。予以批准的,应当与经营者重新签订线路经营协议,并换发线路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经营者在线路经营许可期限内确需终止营运的,应当在终止营运之日三个月前报请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经营者应当保持正常的经营与服务。 经营者因道路改造等情况确需临时中断经营的,应当经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于临时中断经营七日前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在线路经营许可期限内,由于经营者的原因难以正常营运的,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其他经营者对该线路实行临时经营,但是临时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城市公共客运交通驾驶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乘务员、调度员应当经培训考核后上岗。 经营者不得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从业人员。 第十六条线路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不得涂改、伪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 第三章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包括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枢纽站、公交专用道、优先通行信号系统、调度室、车场、轨道、专用桥涵、供电线网、线杆、通讯设施、站台以及站杆、站牌、候车亭、栏杆等。 第十八条 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用地,应当在相关地区的详细规划中预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建设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使用国有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第十九条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和实际情况,编制年度公共客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发展改革和建设主管部门在经过论证后将其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公共场所、公共设施或者居住区,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 建设配套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验收。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有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规划、城建部门合理设置公交专用道、港湾式停靠站和优先通行标志、信号装置、监控设施等;主要机动车道,应当设置公交专用道、港湾式停靠站;单向行驶机动车道具备条件的,应当设置公交专用道,允许公共客运交通车辆双向行驶。 第二十二条新辟线路的起讫站点,应当分别设置上客站和下客站,其面积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经营者应当在线路起讫站点设置车辆调度室、候车亭、司乘人员休息室等。 第二十三条在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及车辆上设置广告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其位置、面积、色彩、音量等还应当符合公共客运交通营运安全和服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迁移、拆除、关闭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或者改变用途; (二)在车辆、站台及配套设施上乱贴、乱刻、乱画或者向其投掷物品、倾倒污物; (三)在站牌、候车亭和调度室等设施周边十五米内设置摊点; (四)在港湾式停靠车站内、站台沿道路前后十五米内停放车辆; (五)非城市客运公共汽车、电车占用公交专用道; (六)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以及搭设管线、电(光)缆; (七)在电车轨道两侧十五米内设置广告牌匾; (八)其他妨碍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车辆正常营运,损坏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车辆的行为。 第四章营运管理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准的线路、营运时间、站点、车型及车辆数量等进行营运。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应当加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车辆的维护保养,保证投入营运的车辆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在规定的位置标明经营者名称、乘坐规则、线路走向示意图、警示标志、服务和投诉电话号码、票价; (三)按规定设置线路编码牌、电子读卡机; (四)有老、幼、病、残、孕等专用座位; (五)车辆整洁,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车厢内配备装盛垃圾的器皿。 第二十七条经营者应当加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的养护,定期对其技术、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和鉴定,保证其安全和正常运行;保持各种设施干净整洁、完整无损,各种营运标志明晰醒目,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八条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组织其参加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九条经营者因市政工程建设、大型公益活动等特殊情况确需临时改变线路营运的,应当按照道路客运管理机构确定的线路、站点营运,并提前或者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经营者应当执行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和国家、省、市制定的免费、优惠乘坐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车辆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应当服从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及时组织车辆、人员进行疏运: (一)举行重大社会活动的; (二)发生灾害、突发事件的; (三)其他需要应急疏运的。 第三十二条经营者应当制定具体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时,经营者应当启动应急预案,抢救伤者、排除障碍、恢复正常运行,并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经营者应当编制线路行车作业计划,并报送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备案。 经营者应当定期向道路客运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第三十四条从业人员从事营运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携带有关证件,做到人、车、证相符,并接受道路客运管理机构的查验; (二)衣着整洁、仪表大方,按规定佩带服务标志; (三)报清线路名称、车辆行驶方向和停靠站点名称;设置电子报站设备的,应当正确使用电子报站设备; (四)语言文明,积极疏导乘客,为老、幼、病、残、孕和怀抱婴儿的乘客提供必要的乘车帮助; (五)保持车辆整洁,维护车厢内的乘车秩序; (六)按照规定的站点安全停靠,不得滞留站点候客或者越过站点甩客; (七)因车辆故障不能营运时,应当向乘客说明情况,并及时安排乘客免费改乘同线路车辆; (八)遵守操作规程安全运行,在车辆启动前关好车门,不得拖夹乘客; (九)驾驶员在营运驾驶中不得使用移动电话; (十)维持车内秩序,营运中发现车内有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处理; (十一)发现乘客突患疾病的,协助做好救治工作; (十二)其他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乘客享有获得安全、便捷服务的权利。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车辆电子读卡机未开启或者发生故障,无法使用电子乘车卡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车辆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乘客有权免费乘坐同线路车辆。 每名乘客可以免费携带一名身高不超过一点三米的儿童乘坐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车辆;可以免费携带重量不超过二十公斤且体积不超过零点一二五立方米物品乘坐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车辆。 第三十六条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站台依次排队候乘,主动请老、幼、病、残、孕和怀抱婴儿的乘客先下先上并让座; (二)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 (三)不得携带犬类禽类等动物; (四)不得携带重量超过三十公斤,体积超过零点二五立方米,物品占地面积超过零点五平方米、长度超过一点五米的物品;携带物品重量超过二十公斤、不超过三十公斤,体积超过零点一二五立方米、不超过零点二五立方米的,应当另行购票; (五)赤膊者、醉酒者、无人看护的精神病患者或者无人引领的学龄前儿童不得乘车; (六)乘车时不得躺卧、占座或者蹬踏座位,不得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窗外; (七)主动购票、刷卡,或者出示免费、优惠乘车证件,接受司乘人员的查验; (八)不得在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乱扔杂物、兜售商品和散发广告。 违反前款第(二)、(三)、(四)、(五)、(七)项规定,经劝阻拒不改正的,经营者可以拒绝为其提供营运服务;对未按照规定支付车费的,经营者可以要求其补交车费。 第三十七条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车票、电子乘车卡和免费、优惠乘车证由市道路客运管理机构监制。 不得伪造和倒卖车票、电子乘车卡和免费、优惠乘车证。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客运管理机构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三十九条经营者和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等。 经营者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七日内做出答复。乘客对经营者的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道路客运管理机构申诉。 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或者申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答复,并可以向经营者核查投诉情况,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核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将有关情况或者处理意见回复道路客运管理机构。 第四十条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经营者的信用档案,组织有乘客代表参加的对经营者服务状况的年度评议,评议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提交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准予延续或者撤销线路经营许可的依据之一。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线路经营许可从事营运的,由道路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营运,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线路经营许可证,收回相应的车辆营运证: (一)领取线路经营许可证满三个月尚未营运的; (二)擅自停运或者终止经营的; (三)服务质量评议不合格,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四)线路经营发生由经营者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重大安全事故的; (五)丧失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之一的; (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线路经营许可证的。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出租、出借线路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以及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道路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以上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线路经营许可证,收回相应的车辆营运证。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道路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占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用地的,由道路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设置的广告位置、面积、色彩、音量等不符合公共客运交通营运安全和服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的,由道路客运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道路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的,由道路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道路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道路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道路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道路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由道路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接受培训。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线路经营许可从事营运,拒绝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扣车辆、物品、设备和工具,并出具暂扣凭证,责令违法行为人在七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时间、地点接受处理的,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发还暂扣的车辆、物品、设备和工具;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违法当事人。违法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涉及其他行政管理机关权限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管理委员会等市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本区域内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8. 船舶系缆名称图解系船柱是安装在码头上用于船舶系缆的设施,将船舶的缆绳套在系船柱上,即可将系船柱和船舶进行了连接;现有技术中将系船柱和码头的连接方法为:首先在码头浇筑混凝土,然后将系船柱平放在已经凝固的混凝土上,最后通过系船柱的螺栓孔,采用地脚螺栓将系船柱与混凝土固定连接。 这种将系船柱固定在码头上的方式虽然简单,但在缆绳拉力超过安全负荷时,会导致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地脚螺栓拉断或脱离混凝土; 第二,地脚螺栓不断裂但系船柱本身断裂; 第三,地脚螺栓和系船柱均不断裂但缆绳拉断。 9. 船舶系缆方法图解说明1.通常第一根为前导缆,接着为后倒缆,在系好前后倒缆后,此时船舶调整船身,码头班长或值班人员应及时与船方沟通让船舶前移或后移,以便对准码头装卸口。 2、缆绳绞进过程中,一般应两根缆一并绞进,分别挽桩,同时注意两根缆绳受力均匀,每次系缆的缆数不超过2根。 3、系缆全部结束后,带缆人员应与船方确认靠泊是否到位,如需调整请告知船方前移或后退多少米。若到位,码头带缆人员应及时告知船方以便船方及时刹缆车。 4、非系缆作业人员不得进入作业现场 10. 船舶系缆方法图解大全系泊浮筒,是指设在水上的供系船用的密封钢质浮体。由浮筒、锚链、锚碇3部分组成。浮筒通过锚链、锚碇固定在水面上,浮筒上有供船舶系缆用的系船环和钢质卸扣,由专用的系缆艇协助船舶进行系缆作业。在单浮筒系泊情况下,船舶受风、流作用将围绕浮筒漂移。为此,在港内多用双浮筒系泊,即首、尾缆各系一个浮筒,船舶即可稳定在水面位置上。 特性: 1、该浮体抗冲击抗风浪,结构紧凑合理,安装简单,性能优异,作为水上排泥管线的漂浮材料成为当今输排泥沙客户的可以选择产品。 2、韧性好,抗环境应力开裂性强,适合于海上及湖泊的施工。 3、较高承载力,重量轻,耐磨性强,便于安装和搬运,运输转移成本低,筒体平稳、耐久。 4、耐腐蚀,耐气候性强,寿命长,是钢浮筒寿命的3倍。抗腐、防冻、抗氧化、抗紫外线的强化材质,不受海水、化学品、药剂、油渍及水生物的侵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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