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长江水上公安局新成立的港航公安局由原上海市公安局水上公安局、上海港公安局、上海海事公安局合并而成,是上海市公安局党委深入贯彻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部署精神的一项具体实践,改变了原本多头治水的现状,将隶属关系不同的水上公安机关拧成了一股绳,形成了合力。 港航公安局主要承担上海行政区域内海域、黄浦江、苏州河、长江沿岸部分水域及码头港口的治安、刑侦、交通、巡逻、消防、警卫、实有人口管理以及小洋山岛进出岛人员、车辆查控等工作,是保护国家水运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维护水运交通治安秩序、保障港航运输安全畅通的一支重要力量。 上海市公安局港航公安局和全体港航公安民警将紧紧围绕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长三角一体化、一带一路发展建设大局,以新中国成立70周年大庆和第二届进博会安保为主线,深入推进“严扫净保”专项行动,加强与苏浙、长航公安机关、海警等有关方面的协调联动,全面强化各项打防管控措施,将打击的锋芒指向危险货物非法水路运输、水域非法燃油产业链等违法犯罪活动,将防范的重点摆在国际邮轮安全保障、水上客运交通安全、企业涉稳风险防范等方面,全力维护港航社会安全稳定。同时,整体谋划推进港航智慧公安建设,做实数据汇聚共享、系统模型开发、移动应用拓展等关键环节,做优公安行政服务管理,坚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力争在港区道路交通管理、船舶户牌证照“放管服”改革、水上救助等方面取得新突破。 2. 长江水上警察管辖水域 黄石海事局是长江海事局的分支机构之一,代表国家履行长江水上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现管辖范围为:从上界长江下游右岸泥矶过河标与左岸涨渡湖口闸连线(下游里程约984千米处)到长江下游右岸下巢湖河口连线与左岸鲤鱼山水道中洲 (下游里程约844千米处),为下界之间水域,全长140千米。其中各海事处管辖范围如下: 鄂州海事处:泥矶过河标与涨渡湖口闸连线下至鄂黄大桥桥区上界,航道里程984KM--945 KM,全长39KM。 黄冈海事处:鄂黄大桥桥区上界至刘家渡过江电缆线,长江下游航道里程945KM-918KM,全长27KM。 港区海事处:刘家渡渡江电缆线至小湾矶上沿岸标与牯牛洲2号红浮的连线,长江下游里程918KM-893.5KM,全长24.5KM。 蕲春海事处:小湾矶上沿岸标与牯牛洲2号红浮的连线至搁排矶下过河标与对岸武穴化肥厂取水码头连线,长江下游里程893.5KM-866.5KM,全长27KM。 富池海事处:搁排矶下过河标与对岸武穴化肥厂取水码头连线至鲤鱼山水道中洲与下巢湖河口连线,长江下游航道里程866.5KM-844KM,全长22.5KM。 3. 长江水上派出所荆州市沙市区恢复了沙市汽车渡口渡运。沙市汽车渡口仅渡运车辆,禁止摩托车、非机动车辆和行人通行。每日营运时间为7:00至22:00。 按照疫情防控和安全渡运要求,制定了疫情防控及渡运安全应急预案,长航公安、长江海事、地方海事部门进行了严格的消防安全、船舶安全、港口安全检查。由交通、长航公安、长江海事沙市处、水上派出所、卫健等部门人员组成现场检查专班,严格按照测量体温、审验绿码、登记信息、通过放行的流程实施防疫管控。沙市区港航管理处指导和督促和顺轮渡公司现场管理人员加强现场管理,严禁人员下车,防止人员流动、聚集。 4. 长江水利委员会公安局鹤壁市公安局长江分局。 是分局,不是派出所 地址: 华夏南路与柳江路交叉口东200 5. 长江水上公安局在那个区第一条 为规范水上交通管制行为,维护通航秩序、保障航行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和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的组织和管理。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在交通运输部统一领导下,主管全国水上交通管制的管理工作。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管辖水域内水上交通管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长江干线水上交通管制的管理和组织工作。 各分支海事管理机构和各地(市)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管辖水域内水上交通管制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水上交通管制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在先、高效便捷、因地制宜的原则。 水上交通管制时间长、涉及范围广、严重影响水上运输及生产作业的,海事管理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会商或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水上交通管制”是指由于恶劣天气和海况、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水上水下活动、演习、军事活动等原因,以及其他严重影响通航安全的情况,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在特定时间内对特定水域、特定船舶采取的限制或疏导交通的行为。 第六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海事管理机构可根据需要实施水上交通管制: (一)发生强对流天气、雷暴雨、台风、寒潮大风、能见度不良等恶劣天气、恶劣海况; (二)发生山体滑坡、堤岸坍塌、航道损坏或阻塞等自然灾害; (三)航道水深变浅、宽度变窄等航道实际尺度达不到维护尺度; (四)船舶密度短时间内急剧增大,通航秩序显著变化; (五)洪水或异常增水; (六)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 (七)应急抢险; (八)水上水下活动; (九)演习; (十)军事活动; (十一)其他依法需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的情形。 第七条 实施水上交通管制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一)管制水域的气象、水文、地理特点; (二)管制水域及周边的通航环境; (三)管制时间和水域范围; (四)管制措施。 第八条 水上交通管制的主要措施包括: (一)划定水上交通管制区; (二)封航,禁止锚(停)泊; (三)单向通航; (四)限制航行,限制通过船舶的时间、种类、尺度、航速; (五)其他水上交通管制措施。 第九条 实施水上交通管制应通过甚高频、海岸电台或其它有效途径提前对外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 (一)管制事由; (二)管制时间和水域范围; (三)管制对象; (四)管制要求; (五)海事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对外公告的其他事项。 因发生本办法第六条(一)至(七)项等紧急情况而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的,可边实施、边公告。 第十条 水上交通管制变更或取消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及时通过甚高频、海岸电台或其他有效途径对外公告。 水上交通管制取消的,海事管理机构还应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维护直至通航秩序恢复正常。 第十一条 长江、黑龙江干线及沿海主要港口主航道持续封航24小时及以上的,各相关机构应及时报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交通运输部核准。 第十二条 下列水上交通管制应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核准: (一)我国专属经济区、毗连区海域实施的; (二)涉及两个及以上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管辖水域的; (三)其他对社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十三条 长江干线水域持续封航24小时以内的,由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核准。 第十四条 下列水上交通管制应由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核准: (一)黑龙江干线及沿海主要港口主航道持续封航12小时及以上、24小时以内的; (二)京杭运河及西江航运干线持续封航24小时及以上的; (三)上述(一)、(二)之外的其他内河水域持续封航48小时以上的; (四)涉及两个及以上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所属分支海事管理机构或地市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管辖水域的; (五)其他对社会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 长江、黑龙江干线及沿海主要港口主航道持续封航12小时及以上、24小时以内的,核准机构应及时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 第十五条 下列水上交通管制应由分支海事管理机构或地市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核准: (一)黑龙江干线及沿海主要港口主航道持续封航不超过12小时的; (二)京杭运河及西江航运千线持续封航不超过24小时的; (三)上述(一)、(二)之外的其他内河水域持续封航不超过48小时的; (四)临时限制航行、单向通航的; (五)其他对社会可能产生一般影响的。 黑龙江干线及沿海主要港口主航道持续封航不超过12小时的,核准机构应及时向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六条 直属海事派出机构、区县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核准管辖的港区、湖泊、库区等封闭水域内的水上交通管制。 第十七条 发生本办法第六条(一)至(七)项所列紧急情况,需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的,所在地海亭管理机构可边组织实施、边报告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根据管制时间、管制水域和事态的后续发展,需及时调整的,由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发布水上交通管制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船舶应认真守听甚高频,或通过接收航行警(通)告等有效方式及时获取水上交通管制信息。船舶航经水上交通管制区时,应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交通管制要求,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十九条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的安全管理,指导并要求船舶船员配合实施水上交通管制工作。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船舶或其所有人或经营人,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 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将管制的原因、时间、对象、管制措施、公告情况、实施情况等做好记录,及时存档。 第二十二条 国境界河水域水上交通管制区域等特定水域的水上交通管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交通管制管理办法》(海通航〔2013〕123号)同时废止。 6. 长江水上公安局镇江分局镇江市景点不需要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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